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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篇一
1、施工现场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设计进行施工,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严禁使用伪劣不合格产品,按照规范保质、保量搞好净化车间的装修。
2、应该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使施工人员懂得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该注意火灾事故、触电事故、高空坠落事故,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灭火器、保险带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的安全措施必须到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特别是电焊工、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各施工单位做出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备案),使净化装修工程按期完成。
4、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安装技术夹层上的管道和设备,尽量避免顶板安装以后再进行踩踏,造成顶板的破坏。
5、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图纸所设计的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不科学、不美观,或者相互有障碍,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经研究、协商后进行合理变更。
6、各施工单位要互相配合,协作施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好已经安装的设备、管道、门窗、彩钢板等,各单位互相监督,谁损坏谁负责,如果没有发现是谁损坏的,由分项的施工方自己负责修复。彩钢板安装后,各单位在彩钢板上开眼安装管道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如果施工错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错误方负责。
7、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互相监督度文明施工行为,搞好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施工垃圾、生活垃圾,一定要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放.严禁随地大小便,特别是顶棚上,坚决不允许小便、乱扔垃圾,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禁酗酒、打架、偷盗。各单位要互相监督,一定要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篇二
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成都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 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 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内容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 米、出入口100 米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7、 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 活完料净脚下清” 。
9、 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 的原则。
12、 在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3、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网必须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所有人员特别是操作工人不得从柱子箍筋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 安全第一” 。
14、 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必须穿着统一的标准建筑背心上班,且必须定时清洗,不得有明显大面积污垢。
15、 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在不放坡、挖深超过1、5 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须采取正确的经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护壁措施;外运土方时,应办理“ 渣土弃置许可证” ,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20 米内应铺设草垫;在施工中,必须派员清洁污染路面,在施工后必须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如在现场堆码土方,应距离围墙50cm ,距离操作人员100cm 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 、5 米;电缆两侧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6、 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甲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及外架基础松动等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管。
17、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严防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18、 每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责任工长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施工现场应随时有负责人,如施工负责人不在,必须指定有资质的临时负责人。我公司现场代表对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19、 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20、 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督查。
21、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22、 为了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花园、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1、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2、 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 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 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 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 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 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 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 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12、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 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 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 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必须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 元人民币的罚款。
1、 各单位包括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经甲方考察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2、 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 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
3、 监理公司人员必须保证每日8 小时以上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天24 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4、 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 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5、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 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 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7、 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8、 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9、 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10、 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作为施工补充协议附件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1、 为了便于衔接,甲方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以及不定期安排临时现场专题会,时间、地点由甲方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必须是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责任工长,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迟到者罚款50 元/ 人,缺席者罚款100 元/ 人。
2、 与会人员手机均调为振动或关机,会场中手机不能发出声响,不得在会议场中接听手机,否则罚款50元/ 人。
3、 甲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周例会时提出下周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检查本周计划完成情况。配合协调情况、约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材料供应情况、违规通报、各种材料、设备准备、重大问题的论证解决等。
4、 会议记录由与会各方各自进行记录整理,会议当日之内必须形成正式文本报甲方进行汇总整理。
5、 若会议中有重要决议问题可单独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认可后即作为合同附件,产生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 、施工单位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1 .1 开工日期:单栋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a、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b、 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甲方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 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进度计划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及责任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竣工日期的控制:
3 、甲方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必须按时完成。
4 、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1、 甲方在工地上统一设置配电房,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任何人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私自接近及开启动用。
2、 施工单位进入现场需根据自身用水用电量的大小自备水电表,并准确记录起始数字,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
3、 临时水电表安装位置应经甲方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4、 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5、 水电抄表应于每月25 日完成并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给予签字认可。
6、 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自付。
对于违反以上管理制度中任意一条者,将酌情处以50—10000 元的罚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2、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3、企业(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责人应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
企业所属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予以记录(详见附表2)。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1、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机构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
2、监督处理
(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信用扣分;现场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表代签字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暂停企业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工程招投标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 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 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 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 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道,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 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xx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篇四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积极参加有关交通安全的学习、培训、教育。
2、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3、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恶劣天气应禁止车辆行驶,特殊情况下严格按照雨、雪、雾等天气情况下安全行车有关规定行驶。
4、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准病车出门,车下检修时必须停熄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或楔紧车轮。
5、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入冬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性全面检修保养,对冬季施工应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措施。
6、检查方向机构、制动器、仪表、雨刮、灯光、轮胎、后视镜等安全部件的灵敏可靠性,关好车门。确认车底及周围无人或小动物方可鸣号起步。
7、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
8、自卸车的车箱(车斗)严禁搭人及过多载物,驾驶室内严禁搭乘闲杂人员。
9、工作完毕应将车辆停放在平坦地段,停息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挂低速档位,关窗锁门,绕车环视一周方可离去。
10、所有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5km/h,危险路段、弯道及与村庄交叉路口时,不得超过5km/h,并提前减速鸣笛,做到文明行车。
11、驾驶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现违规现象,一次警告、两次按照安全处罚条例进行重罚。
五项目部安全质量部
2015年11月29日
1 目的:
冬季气温较低,气候多为阴雨、大雾,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及不便。为加强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运输的冬季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安全管理规定:
3.1.1各作业现场需根据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安全。
3.1.2冬季施工生产期间,施工队(班组、车间、工作站)定期进行每周一次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1.3冬季施工生产项目的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针对该项目的'《冬季施工生产安全措施》。
3.1.4进入冬季施工生产,对有条件进行封闭的作业场所,应对其屋顶、门窗及孔洞及早进行封闭。
3.2 大风、大雾、雨雪、低温结冰天气安全措施
3.2.1大风(风力大于六级)、大雾(能见度小于20米)、雨雪天气严禁露天高空作业。
3.2.2 防滑跌安全措施
3.2.3在现场施工区域清除积水、霜雪,防止结冰。
3.3 防冻安全措施
3.3.1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并保证通风良好。
3.3.2对消防器具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3.3作业工器具、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雾水、低温损伤施工工器具、设备。
3.4 冬季用电安全措施
3.4.1对施工、生活用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线路的正常运行。
3.4.2施工配电盘必需装设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只能从漏电保护器后接引。
3.4.3加强电动工具管理,严防电动工具受潮,雨雪天气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编制目的
在2012年冬期施工中为保障冬季施工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的运行,保障施工机械、设备不受意外损坏,保障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和冬季气温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三、冬期施工准备工作
1、项目部成立冬期施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冬期施工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和冬施物资供应,负责冬施工作的协调组织,并明确责任,确保冬施中各项工作及时有效进行,避免由于冬施组织不力给生产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造成影响。
2、进入冬季施工组织技术员、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认真学习冬施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按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冬施。
3、项目部设置专人测量施工期间的室外气温、原材料和混凝土的温度,绘制测温点平面布置图,对测温孔进行编号,并作好记录。
4、项目部应及时接收天气预报,随时掌握天气预报和寒流、暴风、大雪警报,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恶劣天气突然袭击。
5、进行冬季施工的生产任务安排和部署:施工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热源、设备计划和部署;冬期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冬季安全生产的要点。
6、根据制定的进度计划安排好施工任务及现场准备工作。如现场供水管道的保温防冻、场地的整平及临时道路的设置等等。
7、根据制定的计划,组织好保温材料、施工仪表(测温计)、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等的准备工作。
8、冬期施工必须进行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和地方有关冬期施工规范、标准、规定;有关冬期施工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施工方法。同时,进行冬期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
四、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1、对所有的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所有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完好。施工现场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消除易燃物和事故隐患。
2、冬期施工所用道路、人行通道、斜道、施工架子等均采取防滑措施。
3、大雪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方可施工,并将所有孔洞加设盖板。
4、施工采暖供热设施必须悬挂明显标志,施工时防止人员烫伤。
5、雨雪过后,做好防滑措施,特别是钢结构、格栅、梯栏等上面作业时注意防滑与清扫工作。
6、作业前,先将脚手架、脚手板上的积雪清理干净。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篇五
1、施工现场道路应保证行驶畅通,能满足运输和消防的需要,道路两旁应根据地形设置排水沟。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按四级过失处罚。
2、水、电管网设置:施工现场应设消防用水管网,配齐消火栓;供电线路下方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应注意堆放高度;现场不准使用裸导线;工地使用塔吊时,应注意供电线路。否则,均属一般违章。
3、施工的楼梯口、电梯井、预留孔等洞坑、沟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处,应加设牢固盖板,并有明显警标。否则,责任者按一般“三违”处理。
4、井字架、龙门架必须设置缆风绳,有专用地锚,避免与电源交叉。否则,属严重违章。
5、脚手架:必须满足施工的使用要求。其材料的规定、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应有足够的伸缩度、刚度和稳定性。
6、脚手架的搭设:除斜撑、剪刀撑外,杆件应力求横平竖直。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8、机械工具:现场使用的机械工具,必须安全、可靠,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吊钩、钢丝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专人专机,经培训合格上岗。否则,属一般违章。
9、施工现场注意明火管理,使用电焊、气焊时,有专人看火。否则,属一般违章处理。
10、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及现场所有危险区域,应有宣传画或安全警标,提醒工人注意安全作业。施工现场应设围档栏和门卫。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门卫脱岗属一般违章。
11、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2、深坑、深井内操作时应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要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异常要立即停止工作,报主管部门处理。通风不好,不检查气体便工作者,属一般违章。
13、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坑时,应注意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按一般违章处理。
14、挖基坑时应视土壤的性质、湿度和挖深(超过2m)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护,挖出的泥土和材料堆放至少要离沟边0.8m,高度不能超过1.5m,对基坑边坡或固壁支护要随时检查,如发现有裂缝、支撑松动、折断、走动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5、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6、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17、人工拆除建筑物时,应自上而下,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要防止其它部分同时倒塌,应搭脚手架时,必须搭放牢固,搭放在稳固的地方。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8、拆除模板须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须按顺序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19、在高空、梁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0、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搭设脚手架或其它安全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 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0—700 为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3、在建筑安装过程中,不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下面工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4、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在坑井、隧道中工作,除常用电灯外,还应备有独立电源和照明灯。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5、在工地内合理配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具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易燃、易爆品要单独堆放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6、木材加工工棚、木料、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齐,刨花随时清理并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27、沥青熬制、熬油锅灶必须离建筑物10m 以外,距易燃品仓库25m 以外,锅灶上空不得有电线,地下5m 以内不得有电缆、煤气管道,锅灶最好设置在施工地点的下风向。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28、每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施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否则,对责任者按过失处理。
29、开工前,工人未学习安全规程不准施工。否则,责任者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作业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30、操作中不执行安全规程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
31、施工现场不整洁,经基建管理中心土建室或安检人员提出后也不整理,不准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2、发生事故不分析原因,不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不准操作。否则,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根据情节,按三级或四级过失处罚。
33、施工现场内如有危险地区,应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否则,负责人按违章或四级过失处理。
34、工地内运输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35、施工材料要堆放整齐、稳固。现场中拆除的模板和废料须及时清理,并将钉子拨掉或打弯。否则,施工负责人按轻微失职论处。
36、电焊工、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理。
37、煤层气新旧管道碰头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并经检测置换合格后方能碰头。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38、施工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否则,责任者按一般违章处罚。
39、开关箱内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否则,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罚。
40、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应由专人负责;电器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1、每台施工用的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2、上述各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
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三)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财产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二) 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五)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 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三) 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 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 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 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 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管道,采用管径不小于φ50镀锌钢管,每层必须设置阀门,配备相应长度的管道进入楼层,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根据建筑物面积和高度配备相应的蓄水池和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满足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 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中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五条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工地,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安全适合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也应当设临时存放点,并落实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当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工地,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可(易)燃物品,应当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八条 在下列危险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二)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四) 散落火星对毗邻建(构)筑物构成威胁的场所;
(五) 周围有彩钢夹心板、防水材料等易燃建材的部位或场所。
第十九条 禁止在工地建筑物、构筑物内熬炼沥青。 第二十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工地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有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照明,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要求:
(一)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工棚")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二)工棚使用面积每人不得少于2平方米,每间不能超过16人。每幢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工棚必须开设一门一窗,门必须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得小于1.2米,不准设置门槛。
(四)工棚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火灶设置必须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并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
(六)工棚每50米应配备一具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于查处的火险隐患应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4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9 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10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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