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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多久失效篇一
你于20xx年9月中旬,在未经族自治县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两部挖掘机到xx县核电公路11公里处公路两旁擅自开垦林地。你的行为违反了《xx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林罚字【20xx】第3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下落不明,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族自治县xx镇路5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族自治县林业局办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xx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族自治县林业局
20xx年9月23日
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多久失效篇二
晃国土资罚字(20xx)第07号
被处 罚 单 位:xx县褔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砖厂)
法 定 代 表 人:陈 男 42岁大学文化 汉族 系福建
xx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人。
单 位 地 址:xx县xx乡唐家村普子坳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建砖厂
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一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通知》(怀国土资办发〔20xx〕40号)文件要求,20xx年8月19日,我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砖厂座落于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成立于20xx年,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600083,经营者:陈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页岩烧结空心砖生产、销售,发证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建厂总投入资金壹仟零捌拾万元(1080万元)。
20xx年5月28日,你砖厂与林冲乡唐家村9、10组及贵州大龙镇南宁村杨培元等四户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拟以耕地550斤谷子/亩、荒山350斤谷子/亩现时市值计算租金,租用唐家村9、10组土地29.23亩,其中水田3.74亩,旱土20.49亩,荒山5亩。共计支付土地补偿租金50万元,租用期限30年:从20xx年5月28日至2041年5月28日。
20xx年6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报告中称:你砖厂共占地15亩,其中(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旱土7.5亩,玉屏县境内旱土7.49亩)。经我局测绘队实际勘测,你砖厂占用的15亩土地中仅5.28亩土地属于林冲乡唐家村集体土地,其余9.72亩土地属于贵州省玉屏县飞地。20xx年7月11日,我局为你砖厂办理了5.28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审批单文号[20xx]政临土字(029)号,有效期: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1日。20xx年7月6日,我局对你砖厂边报边用的非法占地行为给予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9月16日,你砖厂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我局书面申请审批使用15亩土地临时用地手续。
20xx年9月10日,经我局测绘队现场勘测,你砖厂实际占地面积为37.6亩,其中林地.5亩、园地24.1亩,修建办公楼、厂房及其它附属设施。
20xx 年9月12日,我局向你砖厂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07号),并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砖厂负责人已签收。 20xx年9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提出测量面积复核申请。20xx年9月16日、10月xx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和测量技术人员先后两次就你砖厂提出的复测要求进行实地复核,在你砖厂受委托人的现场指界下,最终认定你砖厂实际非法占用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的土地面积为19.1亩,其中园地12亩(含原20xx年7月已到期的5.28亩临时用地)其他林地7.1亩。其它部分为荒空地和贵州省飞地。而你砖厂主张以皮尺丈量的数据计算非法占地面积的要求不具科学性,我局不予认可。你砖厂占地符合林冲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虽然你砖厂办理的5.28亩临时用地期限已于20xx年7月11日到期,但在此之前你砖厂多次来我局以口头形式要求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现经过我局多次复核,最终认定你砖厂超占用地面积为.82亩,超占部分为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集体土地(果园地、荒山地)。
一、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砖厂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砖厂非法占用.82亩(92.4㎡)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92.4㎡×10元﹦92xx4元),共计罚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肆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罚款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收款人: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xx01152920xx22;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收单位编码:0560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新晃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十一月四日
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多久失效篇三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xx]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多久失效篇四
地址:xx区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xx市xx区九龙岗镇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北为水塘,东为道路,南为富华制衣,西为空地,占地面积11263.4平方米,地上无新建建筑物,占地类型为耕地(20xx.66平方米)、沟渠(207.9平方米)、农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处以罚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计算,其它土地按2元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九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498646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的处罚决定书多久失效篇五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xx-02-06032、gd20xx-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xx-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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