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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业务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篇一
1)亏损企业可以挂牌
其他几位回答里面明确说了新三板的基本要求,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于盈利没有具体的要求指标。这个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关键的,尤其是互联网这一类烧钱的行业。
2)企业议价能力提升
虽说这对企业来说不一定是一件好事,但是现状是,在初期政府的扶持可能会对公司的迅速成长有所裨益,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沟通,同时也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政绩,毕竟能上新三板的企业也还是有限,挂牌前可能很多时候企业主很难有效接触到政府的官员,通过新三板挂牌主动地进入政府视野,对于很多政府扶持不主动的地区来说,等于增加了很多获得政府扶持的机会。
主要的风险
1、带来持续的维持成本:新三板可能现在整体中介的收费在100万左右,目前差不多地方政府都可以覆盖掉这部分的成本。但是之后随之而来的持续督导的花费、合法运行,特别是挂牌之后需要合法缴税,尽管可能近期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挂牌会有一些地方留存的返还,但是长期来看还是会成为挂牌后的持续的成本,企业好不好其实企业管理者最清楚,要是盲目为了挂牌而挂牌,或者是为了政府的补贴挂牌,之后的经营没有什么大起色或者融资也不是很顺利的话,对于小企业来说长期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2、控制权流失的风险
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且可以拆细交易,相对控制权的流失的风险比一般接受pe投资的风险要大。
暂时想到这些,总的来看还是利多一些。新三板未来的活跃还是要看监管的态度吧,毕竟监管层敢放开、肯放开,市场才会真正有活力。多层次市场才真的有未来。
1)挂牌条件
楼上说的不错,存续期满两年,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规,股权清晰,券商辅导,这几项是基本条件。
不过那些是最早期的条件,那些条件都很不具体,之后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所)又公布了细化的挂牌条件指引。比如:存续期满两年,是要满两个完整的会计,以保证企业有两张完整的可披露的年报,等等。对于有挂牌需求的企业来说,这个指引更有实际操作意义。
指引原文附在下面,有需要的仔细读就行了,都是可操作性较强的东西。
2)利弊分析
1、股份可流动,实现融资。来挂牌了,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股票可以交易。比如原来某个科技小公司,有核心技术,但是缺钱,问银行借钱,银行只看你的资产、总收入规模,这样他肯定没优势。他就可以来挂牌,那么在新三板上的投资者如果看好这家公司,就可以出钱买他的股票。他出让一点股权,就能换来钱,这样企业融资就方便了。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为要挂牌,必须首先符合交易所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备挂牌的公司会由主办券商帮忙把公司整个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年报、法律关系、资产关系,都需要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审计一遍。这样,原先往往是夫妻店式的小公司,就能够从里到外的把自己整理一下,原来可能没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也因此都建立起来了。这些监管要求,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仍然是类型相似。企业经过这一套洗礼,就算是入了资本市场的门,将来如果发展的好,再想去主板ipo,也会更容易一些。
1、有成本。要来挂牌,终究有些成本。虽然新三板交易所以服务为原则,收取的费用和主板比要低很多,但是还是有3-10万的挂牌费、3-10万的挂牌年费,另外挂牌的时候请会计师、律所审计,也要花几十万,这些还是有成本的。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政策动态和考虑要素分析 前言
一方面,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盈率预期不高,对于利润不错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未必优于私募融资;同时,新三板的流动性不好,挂牌后的融资能力很受怀疑。另一方面,在新三板挂牌即意味着有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较高的税务规范成本。
因此,比较在新三板挂牌的收益和成本,未必是划算的。最初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被券商业务人员诱导,或者迫于满足前期投资人的退出需求。然而,从近期的新三板政策推出情况看,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值得关注。
一、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推出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针对券商),这两份文件为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在操作细则层面做好了准备。此外,早在2013年12月30日,新三板就颁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此处的三份文件,共同构成了做市商制度的政策框架。据新三板的发言人称,做市商制度预计在今年8月实施,近在眼前。
二、做市商制度的作用和机制
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简要的说,是在证券交易中,引入(通常是)券商对一支证券同时进行买和卖的双边报价,因而,持有该证券的人无需自己去找另一个想要购买该证券的人,而直接将证券卖给做市商;同样地,想买该证券的人也直接找做市商购买。
有做市商的参与,使得投资人想买的时候能买,想卖的时候能卖,从而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对于资产而言,流动性是非常重要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通常价值增长好几倍,其中很大一部分价值来源,就是成为标准化的证券后,流动性极大增加了。
做市商的制度设计中,做市商通过在市场里利用信息优势低买高卖获利,但是同时要承担主要包括持续双边报价和稳定市场的义务,并遵守一定的成交规则和交易限制,比如,对于我国新三板而言,双边报价的价差不得高于5%。在有做市商证券市场中,做市商赚取一定利润,投资者获得流动性增值,参与者是多赢的。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除了可选择做市商转让方式,也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和竞价转让方式,但三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三、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一些考虑要素
1、收益要素:估值
2014年4月,新三板总经理助理隋强表示,新三板已挂牌686家企业,平均市盈率为25,甚至远高于上交所的市盈率(上交所当前平均市盈率9.72,但受银行之类的大盘股拉低的影响)。此市盈率极为可观。
2、收益要素:流动性
单看市盈率并不足以确定市场的定价能力,另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是流动性。流动性好意味着不存在有价无市的状况,不会一买就暴涨,一卖就暴跌,或者干等交易对手出现。做市商制度的推行,预期将极大地提高新三板的流动性。
严格意义上市场流动性的定量分析属于金融学术研究范畴,可待做市商制度实施后做实证比较研究。
3、收益要素:融资能力
在新三板挂牌本身并不直接为企业融资,因此,后续的私募融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目前新三板的融资能力正在显著增强,2014年1-5月,54家挂牌企业进行了56次定向发行,融资额47.3亿元,为去年全年的4.7倍。
4、成本要素:挂牌的金钱成本
新三板的挂牌成本非常低,一般券商、律师、会计师的所有费用在200万之内,各地政府出于增加当地上市或挂牌企业数量和开拓税源考虑,一般都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基本能覆盖挂牌的成本。以深圳为例,(深府办【2009】13号)文件颁布了新三板补贴政策,改制和挂牌完成后补贴180万元。因此,新三板挂牌阶段的成本非常低。
5、成本要素:挂牌的时间成本
相比ipo漫长的排队时间和随时关闭窗口的政策风险,新三板的挂牌可预期性强,时间短,一般申报3-6个月可完成挂牌。在时间成本上,新三板挂牌相比海外上市更有优势——从申报到挂牌(上市)的时间差不多,略有优势;而在挂牌前的准备阶段,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也不需要针对海外上市规则进行规范,工作量少一大截,节省了很多时间。
6、成本要素:维持费用
选择某一个板块上市(挂牌),除了上市(挂牌)前的费用,上市(挂牌)后的维持费用也是需要加以考虑的,否则可能没有成功融资,反而每年需要支付不菲维持成本。这种情况在海外上市中十分普遍,比如在美国上市,每年的审计费(一般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签字费(中国、美国、离岸律师共5家)、交易所年费合计起来一般达几百万,即使在美国三板otcbb挂牌,每年维持费用据闻至少在200万以上。
相比海外上市,国内的上市维持费用很低,而新三板尤低,只有审计费用(低于主板、创业板,挂牌审计才10万左右)、信息披露费(1万左右)、券商监督费用(2万左右)、挂牌年费(5万以下)。在维持成本方面,新三板优势非常明显。
7、门槛
三板上市除了规范运作和完善信息披露,几乎没有门槛。
8、机会:转板的现状和预期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均通过申请ipo来实现,和未挂牌企业申请ipo没有实质区别。已经转板的企业如安控股份(300370),均经历了完整的ipo申请流程。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存在政策预期:今后挂牌企业有希望在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由新三板挂牌转为在主板、创业板上市。
2014年5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表示,证监会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这则新闻,意味着新三板的直接转板政策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很清楚地开一个口子。结语 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和市场变化需要密切加以关注。这些变化,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生态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些变化中,很可能成为现实一点是,原本打算去海外上市的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转投新三板——在做市商制度成功实施后,新三板在收益、成本的各个考虑要素上,都会完胜其预定的目标海外市场。
一、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20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要想挂牌新三板,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营业务突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新三板市场,都要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和高增长的潜力。一般新三板企业规模都不够大,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散乱,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可能使其持续成长性大打折扣。因此,中国新三板市场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同时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描述业务模式、业务分布、营业收入构成及比例等详细信息。
三、公司属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运作规范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五、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利弊分析: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2、出资:在挂牌前一定要解决;(eg.资产转移手续、出资不实等);
3、存续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
5、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不要为了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日常监管中没受到处罚就可以,如果说发现日常监管中有潜在的风险,那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咨询,但没有说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不要为了挂牌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容易导致寻租。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券商工作。此外,如果是一些对环保、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尽量在尽调时要求企业日常监管中规范,不要出问题,并且作为风险进行披露。如果券商、律师拿不准,可以在尽调时与相关部门咨询,但不作为前置条件。
8、重大违法违规: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注意: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规发行股份的情形。
9、股权明晰:最终落脚点——不要有纠纷。
文灏
新三板挂牌业务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篇二
8月3日,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三家试点: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挂牌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证券业协会称:目前未收到新增三家有企业挂牌的通知,亦无法确定在上述三个新增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园区挂牌交易。因此,目前仅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实施定向增资。自2006年10月启动定向增资试点以来,截止2012年7月底,已有33家公司完成了4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18.9亿。但暂未出台有关定向增资的具体规则,仅以内部执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条件
2、股东出资真实,且现有股东人数在2到200人之间;
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8、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9、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倾向
1、审慎推荐的行业:咨询服务业和文化传媒业。
2、鼓励推荐的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份进入系统转让限制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上述“1”的规定。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新三板挂牌业务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篇三
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进入“新三板”市场需要的中介机构
“新三板”市场采取备案制,赋予券商的权利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和内核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项目小组至少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各一人组成。内核小组也需要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深投资银行专家、资深行业专家等组成。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
(1)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4)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股东名册的鉴证意见。
(5)配合主办报价券商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形成如下文件: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
(6)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组织材料、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内部审核;
(7)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组织材料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10)股份报价转让前二个报价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主办报价券商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有多少?
(1)信息披露费(深圳信息公司收取):1万元/年;
(2)监管费(主办报价券商收取):约1万元/年;
(3)交易佣金:0.15%;
(4)印花税:0;
(5)红利个人所得税:0-10%。
在“新三板”市场能否融资?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国际部有专门的发言人解答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影响,甚至会由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中表现积极、运作良好而起到促进ipo进程的作用。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就必须出让股份?
股权的处置权在股东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许出现挂牌后“零交易”的情况。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规范运作,达到主板上市条件时,可通过“绿色通道”转板上市,相关规则待挂牌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台。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对企业重组有何影响?
企业挂牌后取得一个无形资产----壳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另外,企业有了知名度后,更容易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企业阶段的拟挂牌企业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企业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企业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企业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企业。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企业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企业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进度。资产评估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企业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企业、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协助企业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3、证券企业内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企业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企业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目标企业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4、报监管机构审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协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核查拟挂牌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试点办法和挂牌规则等规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无异议的,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协会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主办券商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协会对备案文件经多次反馈仍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股份登记和托管
依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投资者持有的拟挂牌企业的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辅助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综观来看,新三板的挂牌速度较快,通常意义上讲,如拟挂牌企业需进行股改的,大约需要2-3个月;主办券商进场尽职调查及内核大约1-2个月;协会审查(包括反馈时间)需要2个月;经协会核准后可以进行股份登记挂牌,全部流程预计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如果企业自身存在法律或财务等某方面的障碍需要整改的,前述时间会随着整改进度而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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