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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一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
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要求其正确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委会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项目管理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
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
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1、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
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
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二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三
为有效控制项目部各类工程建设施工进度,依据公司计划安排和施工合同,确保工期目标的按时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职责
1、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检查、监督、考核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施工进度计划,代表甲方监督计划执行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3、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和施工图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二、进度控制措施
1、审核经监理和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总进度计划范围内),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目标,施工人员、技术、机具是否满足,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
2、以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监理单位应合理制定控制性工程施工计划,避免控制性工程影响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3、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与计划进度网络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4、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5、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给予处罚,若是总工期得到保证,即退回之前所罚款项;对于总工期未能保证的,所罚款项不予退还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扣违约金。
6、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界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使施工单位能全力投入生产。
7、对于项目收尾阶段的工程,施工单位要从新制订合理进度计划,项目部要从新审核经监理批准的进度计划(必须在总进度计划范围内),审核内容同原计划审核标准。
三、进度检查
1、参加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2、方式:定期检查或按关键节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经项目经理批准后,项目部向施工参与单位下发检查结果,对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时情况而定给予罚款,并将此结果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3、进度提前的,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奖励。
四、工程进度管理
1、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建设各阶段中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搭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
2、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有:行政方法、经济方法和管理技术方法。使用行政方法进行进度控制,直接、迅速、有效,但要提倡科学性,防止主观、武断、片面的瞎指挥。进度控制的经济方法,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用经济类手段对进度进行影响和制约。进度控制的管理技术方法,就是通过规划、控制和协调,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3、设计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出图控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设计者如期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纸及说明。控制的重点是设计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进度要求,各专业相互衔接是否良好,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4、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编制。总体进度计划是从工程项目开始建设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统一部署,是公司各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依据,也是分配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对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增强建设工作的预见性,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具有重要作用。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实事求是,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进度计划。
5、项目部要对公司各部门的计划进行审核,各种计划要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切实可行。如物资供应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资金筹措计划是否满足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征迁外协进度是否满足施工计划的要求等,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要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及时解决。
6、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交付使用,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最终目标。要从不同角度对进度总目标进行分解,形成施工进度控制目标体系,从而作为实施进度控制的依据。
7、工程进度控制程序。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实施动态控制。承包商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周施工进度计划,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监理部和项目部审批。监理部和项目部根据审批修改后的各承包商施工计划,下达总体的月施工进度计划。
8、进度计划的实施监督与调整。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调度通知》,指令承包商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与承包商协商采取相应措施。定期(最少一个月一次)召开工程例会,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有关责任方实施。
9.用经济方法控制施工进度,依照奖惩制度进行奖惩。
10.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施工中各类人员、各种施工机械和不同作业机组的数量要求,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响应并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检查考核。
11.检查进场的人员、材料、设备的规格与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如不能满足正常施工进度需要,及时与物资公司或向施工承包商提出,从物资上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12、积极为承包商施工创造良好的外围条件,做好征迁外协工作,加快征迁外协工作速度,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尽量减少外界干扰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13.在项目进行的全过程中,及时反馈工程进度信息,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及时将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偏离及时提出建议,协助承包商修改计划,调整施工机械和人员数量,实现进度计划目标。14.定期向承包商总部通报各承包商施工进度,提出工期要求,促使各承包商总部用行政方法加快施工进度。
15.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保证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如对工期滞后,关键节点未完成的单位给予罚款,用来奖励工期提前的单位,把月度计划的完成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16、为了加快工程进度,监理和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验单后要及时到工地进行验收,并及时作出验收结论,不合要求的令其整改,整改完毕及时复验。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四
(1)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执行情况。
(3)监督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4)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管理。
(5)做好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6)跟踪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8)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设备的供货情况及质量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禁止使用的意见。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
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
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二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上级、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现场主管组成,由主管上级任组长,科室负责人和现场主管任成员。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七条 工程科和前期科依据职责为局专门的质量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三条 局内设科室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
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
档。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工务局。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
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前期科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三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开工前,前期科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四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科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五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局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七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
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科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科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科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工程科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一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局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
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二条 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六
为加强工程部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总则
一、工程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工程部的主要职责为执行公司的各项设计、工程、设备以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合同。
三、工程部应根据各项合同对工程实施现场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应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四、工程部实行“专业工程师责任制”。各专业工程师为本专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工程部处理各项事宜应遵守“小事不过周、大事不过夜”的原则,若超出此时限,应把原因及时上报上级负责人。
工程部公章使用规定
一、工程部公章由工程部经理负责管理。二、公章使用前必须在工程部登记。三、不得将公章携带外出使用。四、所有现场签证、材料认价,以及所有涉及到经济、工期、合同变更、方案变更的文件,必须由工程部经理审核并有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五、四项以外,只涉及到技术、现场管理、合同执行的文件,必须由专业工程师签字、工程部经理审核并有工程总监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专业工程师责任制度
一、为提高工程部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防止工作推诿、贻误情况发生,制定本制度。二、专业工程师为本专业工作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为审核人,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为最终批准人。三、承办人作出具体工作行为之前,应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四、承办人对所承办事宜应详细调查研究,提供可靠数据、汇报真实情况,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审核人、批准人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文件收发、存档规定
一、工程部派专人为档案、文件责任人,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文件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二、工程部所有接收和签发档案、文件,经专业工程师和工程部负责人处理完毕后,原件必须在公司存档,工程部留复印件供随时查阅。
三、各类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公司归档,工程部留复印件供随时查阅。
四、接受的文件由档案员负责签收。档案员应详细记录签收日期和时间,并应在接件后即时转交专业工程师或工程部负责人处理。
五、签发的文件由档案员负责发送。档案员应详细记录签发日期和时间。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由公司统一制定。
二、工程部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档案员处登记。
三、工程部周六、日和其它法定节假日安排两人值班,值班计划由工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工程部考勤情况,由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工程部办公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档案柜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废弃纸张、物品摆放整齐、图纸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
三、卫生清理实行轮流值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全体员工监督执行。每天的卫生达标情况由档案员统一记录。
四、为保持好办公室卫生,每位员工应加强自律:档案、文件查阅后及时归位;图纸翻阅完后及时整理;废弃纸张统一摆放,定时清理。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七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子公司。
三、职责
1、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监督检查。
2、集团公司进行招标工作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一)总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房地产项目子公司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的招标,其中金额(工程造价)在30 万元以上(含)的工程施工项目和所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但下列情况除外:
(2)某些已经过集团公司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
2、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2)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 事前预算原则:施工类工程在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标底;不提倡在 无标底的情况下,进行费率招标。
(4)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 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5)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 低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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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 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7)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 标的公正与效果。
3、招标管理机构
(1)集团公司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是集团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原则上,100 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由:总裁、(副)总工、招标采购部(副)主任、财务中心(副)主任、项目子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组成;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招标采购部采购员、财务中心造价师、总工办工程师组成。100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工程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总裁(可作授权)担任,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项目(副)总经理担任(可作授权);招标委员会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2)项目公司工程部会同总工办提出详细的招标要求(如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 计划和技术要求),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工程部经理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主要是会审工作),并督查招标工作的进展。
(3)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招标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是工程招标工作的承办部 门;集团招标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是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的承办部门。
(二)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1、合格承包商是经各相关部门推荐,并经招标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单位,招标采购部主持合格承包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所有项目的招标都须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投标单位。
2、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
(2)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3)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近三年与集团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无诉讼。
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
4、合格承包商资格评审
(1)合格承包商资格(并非终身制),每隔一定时间应对其进行重新评审调整。
(2)对于签署承包合同的承包商,招标采购部及项目公司协同定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 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承包商工作质量、进度、配合情况等,评审结果经招标委员会审查后作为该承包商综合记录。
(3)招标委员会根据承包商的评审情况决定该承包商是否在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保留。
(三)招标工作程序
1、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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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安全主管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和安全主管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其他各业务科室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十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现场主管组成,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和现场主管任成员。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八条 局内设科室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工务局。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前期科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开工前,前期科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科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局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科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科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科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工程科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局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三十七条 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甲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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