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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一
引导语:大家知道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是什么吗,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介绍,欢迎阅读!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二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办法办理申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应在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三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xx〕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xx〕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39号)同时废止。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四
;摘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一直是开放经济体对外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调节出口贸易最重要的两种政策手段。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时期、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危机时期六个发展阶段,其中1978—1993年人民币汇率的贬值对出口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1994—2010年出口退税成为影响出口的重要因素。目前,随着人民币渐进升值,出口退税成为影响出口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工具。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出口退税;出口贸易;产业结构
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一直是开放经济体对外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调节出口贸易最重要的两种政策手段。汇率影响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进而影响进出口贸易的规模、水平及效益,而出口退税通过影响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结构及产业结构。任何经济制度都是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的产物,我国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的确立和发展,也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历了若干发展阶段,人民币汇率水平、出口退税率也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几经更新和调整。本文梳理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脉络,分析人民币汇率和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对现阶段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效果做出评价。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历史变迁
(一)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
改革开放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外贸易被看成是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补充手段,局限于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并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国营外贸企业垄断了进出口贸易,国家对其经营下达指令性计划,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在这种体制下,我国实行固定汇率制度,人民币长期高估,汇率对进出口贸易失去调节作用,只是在进出口企业的统计核算中起作用。出口退税完全是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对出口贸易的补贴性措施实行的。
(二)经济转轨时期(1978—1993年)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1981年开始,我国实行双重汇率制。1981—1984年,为解决人民币汇率水平相对非贸易外汇价格偏低,人民币汇率实行了贸易内部结算价和非贸易公开牌价(官方汇价)的双重汇率制度,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兑换2.80元人民币)高于官方汇率(1美元兑换1.50元人民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规模不断增大,企业创汇能力有所增强,政府允许企业按比例留成,多余的外汇在外汇调节市场交易,即实行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其中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80元人民币,公开的调剂市场汇价率按供求关系浮动。1991年开始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由中央银行对官方汇率和调剂价格进行管理。在这一期间,市场汇率随着市场外汇供求状况浮动,为官方汇率的调整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极低,1981—1983年,以及1990—1992年这6年间,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经常账户处于小规模的顺差,其余年份贸易收支一直在逆差徘徊。其中,1985年和1993年分别出现149.00亿美元和122.20亿美元的巨额逆差,特别是1985年的外汇储备只有26.44亿美元,大大少于1984年的82.2亿美元。为鼓励和扩大企业出口创汇,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借鉴国际惯例,从1985年4月1日起,中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这标志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建立。1988年开始中国实行彻底的退税政策,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原则,对实行产品税的出口产品核定综合退税率,根据产品所含税款情况,退还以前所有环节的流转税。
在改革开放之初,双重汇率制度的存在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恢复和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时期(1994—1997年)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1994年,中国对财税政策、外贸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外贸制度。
1994年1月1日,中国实施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中心,将原来的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并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一次性贬值。贬值后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定为1美元兑换8.7元人民币。这次汇率制度改革,改变了以往行政决定或调节汇率的作法,确定了汇率的形成是以市场供求状况为基础,发挥市场机制对汇率的调节作用。在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人民币名义汇率一直在1美元兑换8.27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小幅波动,直到2005年6月。由于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水平十分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划分也从“管理浮动制”转为“钉住单一货币(美元)的固定钉住制”。
这一阶段出口退税制度处于调整发展阶段。1994年国家统一进行税制改革,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负政策。这次的税制改革,实现了“应退尽退”的中性原则,极大地刺激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2]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中国的出口增长突飞猛进,增长率分别为31.9%和22.9%。伴随着出口的高速增长带来大规模的退税给政府造成很大的财政压力,从1995年开始出现欠退税。同时,由于管理不健全,出现了进口征税不到位和出口退税少征多退乃至骗退税的现象。为了减轻出口退税的财政压力,1995年和1996年中国进行了大幅度的出口退税率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四)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政策调整(1998—2003年)
1998—1999年,为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企业出口的影响,中国先后八次小幅度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把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提高至5%、13%、15%、17%四档,出口退税政策又回到原来的轨道。
总之,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汇率保持了稳定,而出口退税政策却被动地频繁变动,出口退税政策不仅成为中国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而且又成为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政策工具。
(五)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调整(2004—2007年)
自加入wto以后的6年间(2002—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获得空前发展,其中出口贸易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3%以上,出口总额在世界排名由第五位上升为第二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是,由于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导致顺差规模过大、外汇储备过多、流动性过剩、外部经济失衡等经济问题。同时,中国商品也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并且中国经济增长中资源、能源、环境的瓶颈约束日益凸显,外贸增长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亟待转变。
2003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通知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分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的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为进一步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优化出口结构,同时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从2005年开始,国家又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国又执行了新的调整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2)降低了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3)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此次调整范围之广、调整幅度之大堪称历次之最。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六)金融危机时期的外贸政策频繁调整和改革(2008年至今)
受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世界主要经济体外需大幅萎缩,外需的急剧缩减对中国外贸出口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2008年11月,中国出口出现多年来的首次负增长,至2009年11月连续13个月出口增速下滑。中国的贸易顺差由2008年的2 970亿美元锐减至2009年的1 981亿美元。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为稳定外需、应对不断深化的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8月以后,中国将人民币挂钩一篮子货币,改为重新钉住美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基本稳定在6.83左右,没有大的起伏,期间人民币和美元汇率保持小幅双向波动。从2009年下半年起,随着全球经济显著复苏,中国出口同比增速从2009年12月起由负转正,并且在2010年上半年取得月均36%的同比增速。这意味着,人民币面临新一轮的外部升值压力就变得不可避免了。2010年6月19日,中国央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截至2011年1月13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突破6.6元人民币/美元,人民币汇率再创汇改以来新高,按照2005年汇改时1美元兑换8.11元人民币汇率计算,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达到12.5%。
在外需萎缩和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压力下,中国根据不同商品、不同行业逐次四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前两次以纺织品、服装为主,第三次以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第四次以附加值高的机电商品为主。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由调整前的5%、9%、11%、13%、17%五档变为了5%、9%、11%、13%、14%和17%六档。从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的项目范围来看,2008年出口退税率调整所涉及的项目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调整范围、数量较多的一年。2009年中国继续上调出口退税率,主要涉及纺织品服装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和深加工在内的产品(见表1)。
二、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出口退税政策的贸易效应
尽管影响中国出口的因素有很多,诸如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内的价格水平、国际市场竞争状况、国内供给情况,但是作为主要贸易政策手段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在不同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下面划分两个阶段进行讨论。
(一)1978—1993年人民币汇率和出口退税对出口影响
如图1所示:1978-1993年,人民币名义汇率、出口退税额和出口额呈同方向变动,说明人民币名义汇率贬值、出口退税对中国出口的增加有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一期间,1美元兑人民币的名义汇率从1.683 6元上升到5.762 0元,人民币贬值幅度为348.18%。与此同时,出口额由97.5亿美元增长到917亿美元,同期出口增长了840.51%,因此,汇率的贬值对出口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补偿生产成本上升方面,人民币贬值的作用是积极的。1985年中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额从1985年的19.9亿元增长到1993年的301.6亿元,增长了近15.1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和退税额的大幅度增长,激发了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使中国的出口额连年增长。在这一阶段,人民币汇率的贬值对出口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
(二)1994—2010年人民币汇率和出口退税对出口影响
从图2可以看到,中国出口贸易与人民币汇率之间的相关性相当弱。1994年的汇率机制改革,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一次性升值2%,之后呈现出小幅、渐进的升值特点,但是人民币趋于升值的趋势并未造成出口的下降。2005年7月,中国结束了长达10年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开始走向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2005年至今,人民币汇率温和升值,升值走势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在此时期内,人民币升值速度较慢,1年间人民币只升值了大约1.5个百分点;第二阶段为2006年7月到2008年7月,这一阶段人民币升值迅速,两年间累计升值达14.56%;第三阶段是2008年7月至今,这一时期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升值幅度约为3.1%。但是人民币升值对缓解中国的出口未能起明显作用。相比之下,出口退税与出口量均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出口退税成为影响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的评价
1. 从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的历程中可以看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向市场化转变,汇率制度由固定汇率向弹性汇率和浮动汇率方向演变。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始终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干预确保了汇率制度的平稳过渡。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并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够开放,资本不能完全自由流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机制还没有有效建立起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之路仍然漫长。从长期来看,人民币升值将是一个必然的、小幅的、渐进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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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危机时期我国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政府连续七次大规模上调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当前我国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特征及其困境值得大家关注。
国际需求急剧萎缩对我国外贸的冲击日益加深,出口形势严峻是当前中国经济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为了防止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
1.1 出口退税调整频率加快:自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从我国税改以来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来看,此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度呈现出显著加快特征。从1994年税制改革直到危机爆发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仅历经了五次大幅度调整(注:不包括小幅调整),这五次大幅调整时间分别发生在1996年、1998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每次调整间隔均超过一年。随着此次全球危机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出口遭受负面冲击持续加深,自2008年8月份以来我国已累计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率之快实属历史罕见。
1.2 出口退税调整力度加大:此轮出口退税调整力度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亚洲危机期间政府把除“两高一资”以外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从3%、6%、9%三档调高至5%、13%、15%、17%四档,而此次出口形势远比当年严峻,出口退税率已上调至5%、9%、11%、13%、14%和17%六档,并且多数出口产品退税率上调幅度均超过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在经过连续七次出口退税调整后,当前全国已有1971个税号商品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即把已征收的出口商品增值税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当前综合出口退税率已从危机前的9.8%快速上升至13.5%。与此同时,我国出口退税金额大幅提高,虽然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几个月快速下降,但是财政部坚持加大出口退税额度,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
1.3 出口退税调整产品覆盖面广:在当前海关税则目录上,我国涉及出口商品税号总计13000多个,在经过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税率上调所涉及产品已经超过8000个税号。在危机爆发后的第二次出口退税调整中,涉及出口退税的商品多达3486个税号,约占中国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在第三次出口退税上调中,涉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它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商品多达3770项。在日益严峻的出口形势下,财政部于6月1日(第七次)上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所涉及行业面更为广泛,退税商品涉及农产品深加工、机电、鞋帽、玻璃制品、钢铁制品等多个领域。机电产品出口长期占据我国出口的半壁江山,当前税务部门在海关税则目录上,机电产品共有约2500个税号的商品,经过此轮调整后,当前已有1771个机电税号的商品实现出口全额退税,占比已超过七成。
2.1 出口退税利益被外商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出口退税财政刺激政策缓解了出口企业面临的短期压力,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要求我国企业下调出口报价,国家上调出口退税率的部分利益被国外进口商挤占,出口退税政策刺激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我国所有出口商品的价格弹性约为-0.46[2]?,即出口价格每下降1个百分点将导致出口收入上升0.46个百分点,在此以2009年1-5月为例,今年前5个月我国出口收入总额为4263.3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9133.80亿元,以及今年前5个月我国办理出口退(免)税总额达2900亿元,所以出口退税额在数量上约占出口收入9.95%。为了简化起见,假定出口退税全部用于降低商品价格以增加出口,占出口收入9.95%的出口退税将导致出口价格下降9.95%,出口价格降低使得我国出口收入由于出口退税而相应增加1333.42亿元人民币(=29133.80*9.95%*0.46),同时,间接补贴了国外进口商额度高达1565.40亿元人民币,较低的出口价格弹性导致半数以上出口退税补贴了国外进口商。
2.2 扩大财政压力和赤字规模:当前出口退税税率的大幅提高将导致我国财政压力急速上升,近期世界银行预计我国今年全年赤字规模将达到gdp的5%,明显高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制定的赤字规模为gdp的3%的预算计划,日益增加的出口退税规模相对于当前整个财政税收状况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持续几个月快速下降,1-5月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完成预算的40.9%,比去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下降6.7%;然而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出口退税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接近10.7%。
3.1 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建议在现有出口退税税率档次上,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危机时期我国将出口退税调整政策作为财政刺激出口措施的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了缓和了部分企业经营压力,当前出口退税税率在连续七次上调后,涉及5%、9%、11%、13%、14%和17%六档,但是,我国海关税则目录上的出口商品税号总计达13000多个,目前六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显得过于笼统和集中。
3.2 在出口退税基础上扩大政府购买支出:政府在为了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而适度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应加大政府购买出口企业相应产品,通过商品转内销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从全球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压低我国商品出口报价,上调出口退税的部分利益被外商挤占,不仅出口退税政策刺激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而且同时变相增强了国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六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三)征管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货物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偷税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干预失灵,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在征税与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领域不断进行博弈,我国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严重的情况表明,在出口退税领域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处在劣势,征收和退税管理还存在漏洞。
(四)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量大幅提升,外贸顺差急剧扩大,2007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这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贸格局,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国家产生碰撞和摩擦。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也由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实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总量调整,对出口产品有保有压,抑制快速扩大的贸易顺差,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才能确保对外贸易“平稳、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严格落实到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体现为对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流转税进行彻底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完全一致,这应是出口退税机制的理想目标。另一方面税收调控原则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对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是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普遍现实性。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笔者认为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自实行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以来,出口规模迅速扩张,致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远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只有对出口产品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同时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税率,等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进入国际市场后的竞争力下降,会减缓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税率,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这一经济杠杆作用实际上与汇率的微调对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缓解汇率变动的压力,同时避免了汇率变动对其他方面(如货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对出口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能够调整出口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可以制定得较高一些,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可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则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出口退税发展趋势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政策同步进行。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首先是目前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个人出口的货物还无法办理退税;其次,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都应一视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生产企业为扩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时需收购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与生产货物配套出口,现行政策不予退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出口积极性。因此,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三)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靠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积极开拓外需,扩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们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实现工业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换,这是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七
出口免税的货物,免予征收出口环节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具体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八
▲政策适用范围
1、一般退(免)政策规定
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持首笔出口业务报关单复印件,办理变更计算方式的手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2、特准退(免)税规定
(4)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5)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方式出口的货物(6)国家规定的其它准予退(免)税的货物。
▲申报程序及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纳税人每月在纳税申报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并接收预审核反馈结果。(也可通过国税12366 完成预申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税申报。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申报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纳税人根据预申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在每月15日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进行免抵退申报。(纳税人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申报软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申报资料及要求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必须提供以下装订成册的凭证、报表及资料。
(一)申报凭证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5、出口销售明细帐
6、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银行结汇水单等)。
(二)申报报表及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出口业务基本情况表》;
5、上期已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7、相关电子申报数据;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对应关系
1、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
《汇总表》第2栏 = 《申报表》第7栏
(当两表数字不等时,通过《汇总表》第2(c)栏调整)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汇总表》第15栏 ≤《申报表》第14栏且 =《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当两表数字不等时,通过《汇总表》第15(c)栏调整)
3、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汇总表》第22栏 =当期《申报表》第20栏
4、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汇总表》第24栏 =下期《申报表》第15栏
(无论出口企业是否收到应退税款,必须在下期《申报表》第15栏中填列,否则影响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政策篇九
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退税企业免税申报期限出口之日起到次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只需正常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即可。
(二)免税申报流程: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益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
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二)免税申报流程: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益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益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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