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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征求意见稿后公布后土地征收征求意见稿篇一
(一)考试对象。
(1)我市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考户籍所在县市区或学籍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普通高中。在我市接受完义务教育的非德州户籍学生(含随迁子女),可报考学籍所在县市区的普通高中。
(2)已在高中阶段学校注册学籍的初中毕业生严禁报名参加中考(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把关工作);初中应届毕业生方可报考“3+4”院校;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考生可根据招生专业跨县市区报名。
(3)我市在校生可由毕业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就读地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及个人申请书),所用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户籍一致。回原籍参加考试人员,需由区县教育局审核把关后,汇总造册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须到派出所确认出标准信息,并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涉嫌伪造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报名及录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无普通初中学籍或非在校在读学生(学籍为休学状态)不得报考。
(二)考试科目及要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1.考试科目。2015级(初三)考试科目包括语文(含传统文化)、数学、外语(含听力)、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含安全常识)、历史、体育、信息技术、理化实验操作技能10科。2016级(初二)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生物实验操作技能(2015级考生可申请参加地理、生物学科重考,取最好等级计入中考)。
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满分各150分,体育满分为30分,其他学科满分各100分。
我市2015级已参加生物、地理考试的跨县市转学学生,其生物、地理学科成绩等级纳入当地县市区考生进行核算(转入中心城区学校的在德城、运河、经济三区考生中核算)。市外考生转入我市,需随转入学校考生参加当年生物、地理考试并核定等级,原转出学校考试成绩(等级)不予认定。
自2018年开始,凡转学学生(含市外转入)需随转入学校初二考生参加当年生物、地理考试,原转出学校考试成绩(等级)不予认定。
2.考查科目:考查科目包括综合素质评价、音乐、美术、社会实践,考查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试时间
1.文化课考试。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和阅卷,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考试。
2.非文化课考试。体育、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政策、标准,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信息技术考试时间由市招考办确定;体育考试于2018年5月中下旬完成,2015级(初三)理化实验技能测试于2018年5月中下旬完成,2016级(初二)生物实验技能测试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考试时间具体另文下达。
(五)考试成绩。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体育学科成绩使用原始分数呈现,以原始分数形式计入中考;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含安全常识)、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技能学科采用分数表达,等级呈现,按既定等级划分原则确定等级计入中考。
等级划分原则。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含安全常识)、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技能学科等各科均设a、b、c、d、e五个等级,得分为满分的90%(含)以上为a等,90%以下至80%(含)之间为b等,80%以下至70%(含)之间为c等,70%以下至60%(含)之间为d等,不足60%为e等。
如果按分数划定,使得a等不足考生总量的15%、b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c等不足考生总量的30%、d等不足考生总量的20%时,则分别按考试总人数的15%、20%、30%、20%的比例划定;如超过上述比例则按实际人数划定,超出的部分从e等中扣减,但a等最多不超过20%,b等最多不超过25%。
考生可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或报考学校免费查询本人学业考试成绩(语数外体学科查询结果为分数,其他学科查询结果为等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编排名次或公布名次。
2.考查科目。音乐、美术、社会实践分为“合格”“不合格”。
(六)考试工作安排
1.报名工作安排。3月中旬,市教育局从基础教育管理平台导出信息,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初中学校填报考生志愿等信息(自2018年起,全市学籍管理平台于每年7月1日后停止初三年级转学审批,特殊情况由县区教育局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申报市教育局)。对学生信息存在问题的,各初中学校必须及时报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平台予以更正,以免影响高中学籍注册。
2.考点考场安排。县市区教育局将报名库汇总、审核后,于4月1日前将报名库与考场编排要求报市教育局;编排结束后,由县市区制作准考证,分发到各初中学校。文化课考试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条件较好的高、初中学校,有条件的设在标准化考场,做到考试全程录像。每考场安排30名考生,2名监考员(尽量安排高中教师,不足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小学教师);各考点根据情况安排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初中教师为本校学生监考,也不得安排考生在原就读学校考试。每县市区考点主考必须为报考学校的高中校长或副校长,副主考由县市区教育局安排。
(七)经费保障。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费用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征地征求意见稿后公布后土地征收征求意见稿篇二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新增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第四条),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置程序及其职责(第十八条),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应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
2.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作为基本目标。一是扩大政府奖励表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范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第三条)。二是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第五十一条)、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第五十二条)、用地优惠(第五十四条)、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第五十八条)、鼓励设立保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三是有限放开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但要明确用途,接受监督(第九条);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是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3.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征求意见稿》从规范设立主体,完善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原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一是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举办其他类型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五条)。二是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限制,明确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增加了限制条件(第七条)。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范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求(第十一条)。四是对集团化办学行为作出规范,明确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对所举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和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四、十五条),并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做出特别规定,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办学条件(第二十条)。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是保障民办教育稳定发展、提高质量的基础。《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规范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是完善招生规则。明确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范畴,规定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招生规则,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第三十条)。二是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规定使用境外课程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三是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还应包括社会公众代表并可设立独立董事(第二十五条),增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多元性、开放性、公共性;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六条)。四是对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学校自我管理的能力(第十八条)。
5.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关注。《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一是确定概念与类型。将面向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机构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将面向成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活动的机构排除在外(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二是明确设置条件。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场地、设施、人员、经费等条件(第十五条第四款)。三是规范在线教育。规定实施在线文化教育培训,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第十五条第二款)。四是规范培训内容。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严禁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或测试活动(第二十八条)。五是放宽对民办培训机构经营区域范围的要求。鼓励有质量的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第二十二条)。六是鼓励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推广使用反映行业特点的格式合同(第四十七条)。
6.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针对法律修订后,一些地方及举办者对补偿、奖励以及举办者权益保障方面的困惑,《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强化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允许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变更举办者的方式,将可获得的办学补偿和奖励作为变更收益(第十一条)。二是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三是建立举办者退出的“稳定器”,鼓励地方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办学秩序,保护举办者和师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四是进一步强调举办者通过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或者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保障举办者“治权”(第十条)。
7.强化教师权益保障。教师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征求意见稿》把保障教师权益,督查和引导民办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专设一章予以规定。一是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配齐配足专任教师(第三十二条),对教师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以合同明确约定(第三十三条)。二是增强教师待遇保障。要求民办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三十五条)。三是保障教师平等法律地位。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和公民办统一的教师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四是增加政府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教师保障待遇(第五十八条)。
8.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专设了管理与监督一章,并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建立收费账户备案制度(第四十二条),规范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二是明确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执业信用制度(第四十五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要求审批机关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定期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要求民办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七条)。四是完善督导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以及民办学校实行督导(第五十条)。五是增强法律责任针对性。新增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建立举办者信用制度、行业准入禁止制度(第六十一条),完善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情形及处罚(第六十二条)。六是建立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禁止制度(第六十三条)。
此外,针对实践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回应,比如第十六条允许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促进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第十九条规范民办学校命名规则和营利性学校办学简称的使用规则。同时,为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明晰民办学校法律属性、实施分类管理,删除与合理回报有关的条款(原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九条)。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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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征求意见稿后公布后土地征收征求意见稿篇三
近日,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3月24日—20xx年4月1日。
: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首页页面即可获得。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
: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3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届满,日前市住建委也公布了修订后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旧版相比,新办法仅在个别表述有修改,关键条款基本上原样继承。征收方案被半数拆迁户反对时需开听证会的做法也保留下来。
市住建委表示,新办法的上位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时修订新办法时也考虑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上,新办法延续了设两级主体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门大致相当于后台指挥部门,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相当于前台实施部门。后台指挥部门基本固定,而前台实施部门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轮换。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台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前台部门实施。当选择前台部门时,后台部门需要进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台部门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办法还规定,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后台部门应对前台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前台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新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
而可以被认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具体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别的是,新办法还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则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 的 听 证 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配合房屋征收,给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据全市计划编制市级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发改部门报送。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透露,相较于原政策,新颁布实施的《办法》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标准,并在补偿安置的结构上做出了调整。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中实施的“人均不足120m²面积补差”政策,将房屋补偿面积与人员安置补助挂钩,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混淆,未真实体现房屋实际补偿。因此,新《办法》采用给予符合建房资格、因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批准建房的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
同时,为确保《办法》的公平公正,还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及建房资格认定,要求各县市区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为确保被征地拆迁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新《办法》在对补偿安置综合成本不造成较大影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征拆补偿标准,新政策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m²提升至80元/m²;提高了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到3000元/亩;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由原980元/m²提高到1080元/m²,装修补偿标准由原300元/m²提高到460元/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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