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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范例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流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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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之六
6.2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08年7月修订)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申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和资料清单,实施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 许可内容、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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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提交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3)冷负荷计算书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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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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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
第四部分 附注
附注1: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工业建筑,若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附注2: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附注3: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项目,不需实施如下项目:(一)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附注4:目前,必须提交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的材料与产品有: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2.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3.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
附注5: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锅炉等设备的测试与评价报告,应在项目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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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满负荷)后补交。
附注6: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附注7:除商品工程项目外,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附注8: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其中“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天窗玻璃、幕墙、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附注9: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附注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附注11: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专项验收只需提交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项
(一)(二)
(三)(五)
(十)(十一)
(十二)(十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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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范例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流程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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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之六
6.2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08年7月修订)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将申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和资料清单,实施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 许可内容、申办条件和申办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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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42—2002)。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提交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3)冷负荷计算书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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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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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
第四部分 附注
附注1:需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项目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项目,其中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工业建筑,若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也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附注2: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附注3: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项目,不需实施如下项目:(一)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附注4:目前,必须提交进场有见证送检报告的材料与产品有: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2.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每种类型的材料不少于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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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每种类型的外窗和玻璃幕墙不少于1组)
附注5: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锅炉等设备的测试与评价报告,应在项目投入使用(满负荷)后补交。
附注6: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附注7:除商品工程项目外,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附注8: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其中“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天窗玻璃、幕墙、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附注9: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附注10: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附注11:未达到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既有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专项验收只需提交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项
(一)(二)
(三)(五)
(十)(十一)
(十二)(十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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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范例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流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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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2011年7月更新)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且应与竣工验收同步。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应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现将申请办理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内容、申请办理条件、需提交资料清单、程序及公众享有的行政许可救济权等内容详列如下。
第一部分许可内容、申请办理条件和资料清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包括:
(一)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三)2006年11月1日起办理施工报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其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
(五)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工程。
二、申请办理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提交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凡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只需提供批复文件文号即可。
(一)基本资料: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应同时提交深圳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测评报告。
(二)设计过程资料:
1.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3.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设计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对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应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5.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三)施工过程资料:
1.《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工程分项质量验收表》;
2.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5.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7.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还需提交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8.购买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四)检测类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空调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2组;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2.外窗(含型材)、玻璃幕墙(玻璃部分)、户门的传热系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3.玻璃(包括外门窗、天窗和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以及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5.外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m2为一批);
7.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8.预拌砂浆力学检测报告(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9.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10.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
11.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五)集中空调系统资料:(没有设计集中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冷负荷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集中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报告:
(1)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2)风管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3)风管系统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4)中央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5)中央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资料:(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4)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5)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程序、时限等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及《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下载或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或电话通知)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取《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违法后果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行政许可收费
无。
八、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部分行政许可救济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行政许可救济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3788067、82001985;投诉网址:或
第四部分附注
附注1: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科教文体建筑、医
疗卫生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附注2:公共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7年04月15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2007年04月15日—2009年09月01日之间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在2009年09月0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
居住建筑的验收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附注3: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其中“节能产品”是指如下产品和材料:屋面和外墙隔热层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外门窗、门窗玻璃和天窗玻璃、幕墙、外遮阳装置、照明器具、制冷空调设备、节能型水泵、分户用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附注4: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比例要求在工程中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附注5:公共建筑中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指:针对单个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总和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
附注6: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其中地面面积是指围护结构内表面围成的房间地面面积(凸窗窗台高度≥500mm时,凸窗窗台面积可不计入房间地面面积)。
附注7: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项目: 1、2010年12月1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2010年1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主要是:各类宿舍、医院住院部、住宅、公寓、酒店、宾馆、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及其他需要长期使用热水的建筑。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要求:十二层及以下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除去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
附注8: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3.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4.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5.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范例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流程篇四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资料
1、验收申请及项目基本概况
2、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及评估报告
(仅2011年10月以后经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需提供)
3、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图纸及计算书(含变更联系单)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节能分部验收记录及分项验收资料
6、建筑节能施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复检报告、节能材料备案证等)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工程现场验收)—发证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范例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流程篇五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转)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资料:
一、基本资料装订(以下资料均须提供复印件2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城建费用(基金)统一征收交纳证书;
3、城建费用缴款通知书;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凭证。
二、设计文件资料装订(1、2、3点须提供1份复印件并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登记表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审查备案表。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
3、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意见)书;
4、建筑设计总说明;
(以上1、2、3点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须提供蓝图首页)。
5、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时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统一按要求设立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的公示牌,彩色照片或黑白a4打印的图片均可)
三、自验资料装订(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各一份。用a3、a4纸打印或手填均可)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
(如出现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各单位分别填报;商住楼须分别填报公建、住宅申请表)
2、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住宅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保证书;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特别注意:以上各单位提供的报告内容须与施工现场做法保持一致,须与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总说明、保温材料型号、规格、厚度一致;如部分节能措施有变化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8、建筑主体完工阶段建筑节能专项核查意见单。
(在主体完工阶段及外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通知我处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的意见单,该意见单是施工过程中检查及专项验收备案检查的依据)
四、保温材料装订(以下每份报告须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2、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3、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原件;
(保温材料、钻芯取样、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拉拔、饰面砖粘结强度等各类主材和锚固件拉拔、粘结强度等辅材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4、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板、地下室顶板、与空气接触的楼板、变形缝、阳台门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5、外窗及幕墙三性、传热系数、中空露点进场复检报告原件;
6、低压配电电缆截面、电阻值进场设备复检报告原件;
(以上需根据原设计要求提供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原件2份,且为不同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7、须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购销发票,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8、须提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保证书》原件;
9、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复印件盖生产单位公章。
※特别注意:复检报告是指:“进入施工现场并与该项目有关系的保温材料检测报告”,报告须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检验项目以及产品的规格型号、代表批量等内容。
五、其它资料装订
1、热交换站热流量总表、分栋热流量表、分户热计量表、温控安装照片;
(属于天然气集中供热的项目提供)
2、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发票。注意事项及要求
各单位在申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中,特别要注意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以及建筑设计总说明是指导建筑施工的重要依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在施工中要严把建筑保温材料的进场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所送审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资料,我处要求以下五点必须一致(1)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2)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4)各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报告,(5)各类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的内容(产品名称、厚度、规格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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