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科技信息系统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培训心得篇一
(一)领军人才和团队人才基本要求:
申报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系已签订正式合同,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
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引进后需在粤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海外引进的每年在粤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从国内引进的人事关系需调入我省的用人单位全职在粤工作。
(二)在上述条件符合情况下,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
2、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3、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
5、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6、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自主创业取得较大效益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个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开始产业化)。(私人绝对控股,申报人是最大的股东)
科技信息系统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培训心得篇二
2、登陆系统后依次选择“项目申报—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申报类别为“科技创新人才研究基金,填写“项目分类”及“专业组”后,点击“提交”建立项目基本档案。
3、重新登陆“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点击“项目申报”,在“已经申报项目列表”中利用“修改”按键添加项目信息。
4、将项目信息填写完整,检查无误后提交。
5、提交后,随时关注学校及科技局的“审核意见”并及时修改。
六、其他要求
1、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下午17:00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材料以网上申报材料为准。杰出青年基金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网上通过后,在线打印申请书。按照申请书、项目详细信息、附件和推荐意见的顺序装订成册(左侧订装或胶装,禁止用塑料封皮装订),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科技处。优秀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后备人才项目不用报送纸质材料,市科技局抽查项目申报材料原件。
3、纸质材料请于2014年3月5日前报送科技处。
4、其他不明事宜请向科技处咨询,电话:
5、附件1: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
附件2:2014年哈尔滨市科技创新人才研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科技处
2014年1月20
科技信息系统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培训心得篇三
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行、园区先试”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委发〔2011〕35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发布2012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申报公告。
一、申报对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主持过重要的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且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二)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并能够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所创办企业相关产业领域,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在)宁创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进入综合评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4、全国“985”、“211”高校和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
二、申报要求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南京首次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均可申报。
(二)拟注册创新型企业的申报人,须与所选区(县)的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创新街区)及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入园协议。未确定区(县)和创业载体的,可由“321引进计划”专项办协助推介。
(三)申报人所创(领)办企业的行业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风电与光伏装备、智能电网与电力自动化、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
(四)申报人到南京创业后,每年在南京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五)初创式申报人须在所创(领)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入选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申报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包括技术入股)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六)嫁接式申报人应具备2个必要条件,一是与本土企业在南京合作创(领)办新企业,同时担任新企业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二是须持有新创企业30%以上股权(或期权)。新注册企业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七)已入选南京相关人才计划的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或与申报人同属一个创业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再申报本计划。
(八)同一申报人最多可申报本计划两次,且不可连续申报。
(九)同一申报人每次仅限在一个区县(园区)申报,且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扶持政策及兑现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70号)执行。
四、申报办法和工作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2“321引进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受理申报,分两次评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0日和2012年12月10日。
(二)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录“南京321计划”网,通过“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系统”在线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应按照在线申报系统的提示,逐项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创业(拟创)企业信息等,并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创业计划书》,以及各类证书、证明、协议、报表等附件材料原件的数码照片,以备查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的附件材料包括:
(1)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2)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属证明。反映人才能力、业绩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计划书;
(4)已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相关财务报表、拟创(领)办企业须提交与载体签订的入园协议;
(5)嫁接式人才还需提供与新企业签订的引进协议、股权(或期权)证明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四)申报网站与咨询电话
1、“南京321计划”网:
2、各区县(园区)的咨询电话,可在申报注册页中查询;
(五)工作程序:在线申报——区县(园区)专项办初审--—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审定公布。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科技信息系统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培训心得篇四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
穗组字〔2011〕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1年9月9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 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启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启动和推进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创业启动资金预算,根据预算确定创业领军人才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审核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启动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受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创业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创业启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业启动资金计划,办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 获得资助的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业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创业领军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核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项目开展过程中使用创业启动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纳入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广州市内使用。创业领军人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资助计划合同期内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申报成果奖励、发明专利、制定的标准、自主创新产品等均应标注“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领军人才在穗创办企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与创业领军人才所申报的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效益。创业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
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科研条件建设费:是指为保障项目研发的实施所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或改造)费用。
(七)成果推广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相关自主研发产品的中试、推广或示范工程(项目)费用。
(八)场租费:是指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场租优惠之外所发生的工作场所租赁费用。
(九)国内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穗工作的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会议/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为提升科学研究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或参加相关培训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人员费:是指直接参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研究开发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创业启动资金中重复列支。
(十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占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创业启动资金总额的5%。
第九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创业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三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程序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创业启动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创业领军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创业领军人才、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创业启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创业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科技信息系统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系统培训心得篇五
“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财务审计工作方案
为做好“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标
对“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以确认:(1、2取其一)
1.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权,且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小于20%;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最低货币出资额的50%,且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
2.领军人才签约后24个月内,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权,且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小于20%;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最低货币出资额,且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其它货币出资合理存放。
二、审计要求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范要求及《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规定项目为准,在
创业企业提供审计必需资料的前提下进行,审计时以财务收支为重点,对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或24个月内)其创业企业的资金开支、未使用现金出资存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审计内容及重点
1.领军人才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的股权及领军人才个人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审计报告中需披露:
(1)至审计日,创业团队认缴出资额情况,包括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
(2)至审计日,创业团队实缴出资情况,包括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创业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3)领军人才间接拥有创业企业股权的,应披露领军人才在其占有股权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股权公司在创业企业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以及由此折算出的领军人才在创业企业中间接认缴出资额及占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2.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或24个月内),其创业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开支情况,确认其中合理的资金开支,包括:
——
(1)企业开办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银行费用等。
(2)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及其装修费用。包括:对相关房产的权属、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改建、改造、装修费用的查阅审核。
(3)与企业研发、生产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购置费用。包括:对相关实物进行实地查看,并查阅设备、仪器仪表的购买合同。
(4)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员工薪酬及其社会保障费用。包括:企业的薪酬发放、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及薪酬制度等有关说明的审核。
(5)与产品研发相关的差旅、材料购置等费用。包括:材料燃料和动力支出,测试手段购置费,工装及检验费,仪器设备维护费,设计费,设备调试费,勘探及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究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及验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及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无形资产的购入费用,专利申请维护费,研发保险费,委托、合作和协作费用等。
(6)交纳的各类税费。以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的各项税费为准。
(7)合理的日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用途的银行借款的利息。研讨会、培训费、专家劳务
费等有关说明的审核、管理用固定资产等。
(8)其它合理支出。(9)有关负债的说明。
3.创业团队投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进度、结余情况和存放形式,货币资金未达账项的情况。
四、审计工作的步骤
1.在接受市人社局书面委托后,会计师事务所与创业企业进行沟通,确定审计截止日,约定现场审计时间,由创业企业准备好审计需要的各种资料(含电子数据),由创业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被审计单位承诺函》(见附件),必要时与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
2.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计(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参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目标。
3.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先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在与创业企业、市人社局、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后,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还要将审计报告交创业企业确认(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将经确认的审计报告分别送以下单位:市人社局(1份)、创业企业(8份)、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
4.所有审计报告档案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五、其它要求
1.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2.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创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舞弊等情况,由此可能产生重大弊端,无法达到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3.审计需创业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账册、报表及凭证和相关合同。(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全套银行对账单。
(3)公司基本情况、业务情况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司组织机构设立情况,董事会、管理层、财务人员情况。
(5)有关土地、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资产文件和相关合同。
(6)已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包括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
(7)企业会计制度或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相关内部
管理制度(包括费用报销制度、员工考核制度、工资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
附:被审计单位承诺函
——
附件
被审计单位承诺函
xx会计师事务所:
贵所接受常州市人社局的委托,对本公司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为配合贵所的专项审计工作,本公司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2)23号)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已如实向贵所派出的审计小组提供了满足本次专项审计所需要的全部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公司承诺,贵所审计小组在本公司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期间安排适当人员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帮助,接受审计人员的调查和询问。
4.本公司承诺,不干预、不干扰审计工作。
被审计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