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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目标是几类篇一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07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目标是几类篇二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饮用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镇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镇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在水源地外围不小于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3、水质监测
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目标是几类篇三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
在泉(井)外围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
(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目标是几类篇四
篇一: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1 2 3 4 5 篇二: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山泉水或矿泉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场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场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防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水源设施的建设
在泉(井)外围1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厘米以上的水泥封面,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除一切可能导致水源污染的因素。
3、在矿泉水水源、水井外围不小于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4、水质监测
(1)定期(每周一次)进行生产井观察孔的水量、水温及水位的动态监测,并汇总后绘图表示。
(2)源水水质的常规监测主要由化验员负责,每月检测一次。
(3)源水的界限指标、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中所规定的项目,应定期送管局监督机构检测,原则上每年送检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特殊情况,要增加送检次数。
5、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水源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不径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7、管理人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卫生,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水厂内外的卫生,水厂道路平坦。
8、保证水厂室内无蚊、无蝇、无鼠,室外无污染物品和污染源。篇三:饮用水源地环保方案
xx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改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饮用水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我县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清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隐患为重点,全面排查与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彻底整治影响饮用水质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全面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
二、主要内容
(一)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检查督促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标志牌、宣传警示牌等。
(二)重点排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点)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保护区周边新建项目审批管理情况。
(三)彻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排污企业、种养殖活动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坚决关停保护区内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五)编制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31日—4月5日)
成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摸清辖区内饮用水源分布和构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及水质状况、污染源分布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排出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查清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6日—4月16日)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标志牌、界碑,对不合理的种植、养殖业提出重新布置调整意见,各责任单位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7日—5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企业提出关、停、并、迁意见;对不能实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治处理意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场进行合理规划调整。组成专门整改班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到位。
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整治重点,通过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全面清查和取缔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等污染源,规范设置饮用水源警示界碑,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整治工作方式及范围
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参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执法行动。主要是清溪镇水厂。
三、检查内容及整治重点
(一)饮用水源保护界碑设立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设立了界碑,界碑内容和设立点位是否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制作和安装要求》技术规范。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情况。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工业企业、畜禽养殖、肥水养鱼及违法建设项目等《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污染水源地禁止性行为。
(三)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是否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建立了“一源一案”环境应急预案。已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派专人负责此次整治工作,副所长何福胜为组长,黄刚、游晋为组员。各村社确定专人负责联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阶段(2012年3月)。
成立清溪镇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现场调查阶段(2012年3月)。
对清溪镇辖区内饮用水源地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
清溪镇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保护区界碑设立情况及工业企业等污染源分布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开展整治工作夯实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综合运用环保法律、行政管理等手段,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集中开展污染整治执法工作。2012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以后)
总结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成果,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防止污染反弹。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及各村社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开展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与水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充分发挥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宣传水源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公众参与,形成整治声势。
(四)加强监管,确保整治成效。清溪镇建筑环境保护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之规定,定期修订和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现场督察每月不少于一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 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一源一档”污染整治工作台帐和环境监管档案,防止污染反弹,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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