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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一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二
青羊区交通局内审领导小组:
一、往来款长期挂帐,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整改措施:我所对长期的款项进行了催收和清理,保障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 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核算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整改措施:交管所2015年7-12月,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000001127804电脑账余额为540,615.55元,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667,804.55元,两者不一致;经查询,出纳帐中漏计一笔2015年参公人员住房公积金转出帐务,现已登记在帐。同时存在附件入账凭证附件不全,入账金额与原始附件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我所已根据审计老师指导的'要求补齐。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整改措施:通过这次内审,我所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制订了新的财务内控制度。
四、加强财经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整改措施:通过这次审计,我所对财务人员加强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学习。在专业老师现场指导下,联系实际,对一些不规范的帐务处理进行了调整。
青羊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2011年11月16日
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三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检查银行: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三、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送达程序存在问题。
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当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交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即使委托送达给自然人,也应该由当事人本人签收。(3分)听证程序存在问题,2007年10月25日举行听证会,最迟应当在2007年10月1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一)2007年4月6日,某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木器加工厂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于是在4月21日向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15内缴纳税款5,600元。该企业于是在4月25日、4月26日两天夜晚秘密转移产成品(家俱)和生产工具,企图一走了之。稽查局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稽查局长当机立断,签发扣押文书,于4月27日带领3名税务人员直奔该企业生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扣押其家俱成品若干件,价值30,000元,并运至稽查局存放。直到4月29日,该企业仍无任何表示,稽查局即自行将扣押的家俱卖掉,共得款26,000元。稽查局将其中5,600元抵缴税款,余款在5月10日返还给该企业。
根据以上案情,请指出该税务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稽查局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扣押商品(家俱)明显超过税款。
第三,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而
该稽查局在4月29日即将扣押的商品拍卖,违反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
第四,税务所不应自行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余款应在3日内退还当事人,而稽查局在5月10日才返还给该企业。逾期归还余款。
(一)2008年9月2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2009年1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各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
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四
扫黑除恶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工夫。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从源头上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水平。
公安部1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7%,八类严重暴力案件同比下13.8%。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时间过去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初步战果,全国刑事案件及严重暴力案件数量均同比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扫黑除恶相比,“扫”和“打”只有一字之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的态度,要坚决铲除,不留死角。党中央、国务院对“扫黑”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决心要把黑恶犯罪问题解决好。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此次扫黑除恶行动与人民群众当前面临的主要威胁相结合,有效保障了民生福祉。近年来,黑恶势力得到遏制但依然存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黑恶势力活动趋于隐蔽,有的还披上了合法外衣。一些黑恶势力从过去的采砂、建筑等行业,转为向物流、交通等领域渗透。黑恶势力甚至蔓延至金融领域,成立所谓贷款公司,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使用“软暴力”催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套路贷”“校园贷”、暴力传销、非法讨债等新型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近年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
不法黑恶势力参与的“套路贷”近年一度甚嚣尘上,受骗对象多为老年人。受害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投资,不仅血本无归,最终自己的住房也被强行收走。“校园贷”则让一些大学生因仅仅几千元的债务,而掉入几十万元的陷阱,有的学生最终付出了生命代价。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针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动向,以及涉黑涉恶案件证据标准、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涉案财产处置等存在争议的问题,政法部门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细化的法律依据,“稳、准、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
以往“扫黑除恶”主要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此次“扫黑除恶”更加注重与群众呼声结合、与反腐斗争结合、与基层“拍蝇”结合,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强调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紧迫任务。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行动,必将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扫黑除恶为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工夫。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平安建设社会协同机制,创新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从源头上提升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和水平。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结合,建立完善常态机制和长效机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要立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长远目标,进一步落实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全面做好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工作,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五
市局监察室: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局始终把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举措来抓,按照市局《方案》提出的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和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的要求,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及时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和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思想再动员,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要求对机关作风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能改即改;暂时整改有困难的,要确定整改时限与目标,实行销号整改;整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不准互相推诿,确保整改到位。
二、扎实整改,确保实效
我局坚持对内把转变服务理念、兑现服务承诺、提升服务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对外把纳税人是否满意作为标准,通过主动查摆问题、上门走访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重点对象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纳税人,确保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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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税务检查税务通讯报道篇六
淮安凯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淮安国税稽检通一〔20xx〕18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点:淮安市新民东路28号)接受税务检查。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淮安国税稽检通一〔20xx〕180号)
20xx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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