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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一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xxx党员权利保障条例》、《xxx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二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三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4、重点股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四
“我认为诫勉谈话这项工作不该我来管。”采访中,一位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人陈新十分肯定地说。在他看来,诫勉谈话是一种处理处分人的方式,理所应当由纪委来谈。
陈新的想法是对现实工作的一种反映。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许多地方诫勉谈话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党组)谈的较少,有的甚至为零。一些地方出台的诫勉谈话工作办法,也只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主体的相关要求,没有对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作出规定。
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究竟是谁的?
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一个锅里吃饭”为由,怕得罪人,该诫勉谈话的却以批评教育代替;有的认为开展诫勉谈话只是一种原则性要求,没有考核压力,就当起了“甩手掌柜”;还有的领导干部不知怎么谈,于是遇到类似问题就推给纪委。
除了党委(党组)方面的原因,纪委(纪检组)也有一些考虑。一位市级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主任谈到,不由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是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纪委经过前期调查,比较了解情况,转交给党委(党组)去谈,不仅程序复杂,还要让党委(党组)负责人熟悉情况,增加了时间成本”。
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是开展诫勉谈话的主体之一。但专责不能代替主责,党委(党组)落实诫勉谈话主体责任不到位,成为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破解这一难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迈出了探索的步伐。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v^纪检监察组进一步明确诫勉谈话实施主体,规定纪检监察组可以商请总署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或者委托诫勉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一些地方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对落实中央扶贫专项巡视、环保督察、扫黑除恶等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针对有的党委(党组)负责人不了解情况、不会谈等现象,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托了之”,而是加强对党委(党组)的协助配合。福建省纪委监委在委托设区市或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个别班子成员开展诫勉谈话时,负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不仅提供前期已经核实清楚的轻微违纪事实,还派员进行现场协助指导,增强诫勉谈话效果,防止委托谈话走过场。
2018年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的监督对象中,有3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中2人是该室委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来谈的,并由省纪委派员参加。“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入,纪委不能再事事都冲到一线,而要督促党委把主体责任扛起来。”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韩明军认为,通过委托的方式,自上而下传导压力,受教育的不仅是谈话对象,也会促使党委书记提高认识、举一反三,更好履职尽责。
为进一步压实诫勉谈话的主体责任,有的地方专门出台了制度规定。比如,2017年,四川省彭州市纪委向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党组织印发了深入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意见,明确当谈话对象为中层正职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市纪委责成开展诫勉谈话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送市纪委。2018年,该市纪委又出台操作细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发送建议呈批表,委托基层党组织相关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同时,对诫勉谈话程序、谈话提纲拟定、谈话记录制作等进行了规范。
“以前我们对诫勉谈话把握不准,谈什么、怎么谈,心里都没底,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指导。”彭州市社区包村干部周世虎感触颇深。
2017年,周世虎负责联系的社区居委会移机旧空调产生了2600元费用,由于施工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2018年1月,经该社区党委负责人同意后,以虚增广告制作项目和数量等方式报销了此笔费用。今年6月,该社区所属街道纪工委委托周世虎对该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谈话中,周世虎既一针见血点明其违规报销空调移机费用的问题,又结合其岗位特点和日常表现,指出了该社区财务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足,使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
这样的谈话让周世虎有了新的认识。他表示,操作细则等制度出台后,通过“真刀真枪”的实践,之前自己对诫勉谈话的“抵触感”没了、“陌生感”少了,从一开始落实要求被动谈,逐步变成了发自内心愿意谈。
变化也体现在数据统计上。2018年彭州市开展诫勉谈话56人次,其中基层党委(党组)实施22人次,较2017年上升9%。今年1至6月,基层党委(党组)实施诫勉谈话9人次,占比45%,较2018年同期占比上升15%。
除了以制度压实责任,还有一些地方积极为党委(党组)开展诫勉谈话提供平台和抓手。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周泽介绍,原来开展诫勉谈话都在办公室,比较随意,教育警醒效果也容易打折扣。按照省纪委监委统一部署设立的“同志式”谈话室,让诫勉谈话有了庄重规范的场所,基层党组织开展谈话更顺畅、效果也更明显。“在拆违等‘老大难’工作中,诫勉谈话不仅为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偏,还督促他们认真履责,为推进工作、维护稳定提供了助力。”周泽讲道。
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五
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主管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7、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班子和个人;
8、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
9、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10、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三、谈话程序:
3、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先由乡镇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诫勉意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决定,由乡镇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与被勉诫村干部进行谈话。
四、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3、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资格。
五、其它:
1、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2、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或改正保证书。
3、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诫勉谈话内容报账篇六
1、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广大党员自重、自省、自*、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2、谈话诫勉是对党员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党员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党员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党员廉洁自律。
3、凡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1)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省、市、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2)经考察和*评议,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3)年终政绩考核较差的。
(4)党组织内部闹不团结或党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5)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4、对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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