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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上诉书篇一
上诉人:张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xx作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山焦煤xx矿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xxx煜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号。
上诉人因。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x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x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上诉人xxxx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上诉人xxxx的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xxxxx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xx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xx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二
本案的核心案情是他人邮寄^v^上诉人孙某是否签收;上诉人孙某签收后构成何种性质犯罪;上诉人孙某不签收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v^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纪要])二(一)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即“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v^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者有实施贩卖、运输^v^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v^罪定罪处罚。”“购毒者接收^v^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v^,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v^等其他犯罪,以非法持有^v^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排除干扰重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保鞍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600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宣判孙某无罪或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董艳国律师。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三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20xx)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第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xx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xx年6月结束。
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20xx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
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
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荆门市恒祥棉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日。
附:本状副本3份。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四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
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
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
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五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答辩如下: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注:如纸张不够,可用答辩书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人事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填写的。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六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
民族_______。
籍贯工作单位______。
职业住址(如申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职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并写明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
民族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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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以下简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
经本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独任仲裁的写:仲裁员)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附:
1、本调解书从送达后第二天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认真执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书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年内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账号。
被上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二审上诉书篇八
委托人:
受委托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建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所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写字楼b1座518。
现委托田禾、白建伟在我方与薛偕松、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起诉、诉讼保全、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代收执行标的,参与全部诉讼活动,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签字,向法院提取判决款。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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