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一
市政府20**年度的立法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三五”发展的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力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和解决实际问题。据此,对市政府20**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0项)。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二、调研项目(4项)。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三、工作要求。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二
为深入学习《xxx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三
(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
2.节水条例。
(市水务局起草)。
3.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局起草)。
4.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市商务局起草)。
6.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7.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8.城市更新条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传染病防治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起草)。
10.实施《^v^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民政局起草)。
11.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推进)。
(市应急局起草)。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四
如今年要对2012年以来市政府制定的约130项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着力查找和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使法律规范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不断提高立法质效,确保立一件成一件。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五
1.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修订)。
(市司法局起草)。
2.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4.无线电管理办法(修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
5.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6.地名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起草)。
7.“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起草)。
此外,对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市司法局加强工作指导。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六
根据xxx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xxx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七
(一)拟提请市^v^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4项)。
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2.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教育条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5.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v^)。
6.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8.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v^)。
1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v^)。
1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深圳海事局)。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14项)。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八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v^)。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v^)。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九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资源调查,对认为属于齐长城的点段,依法报_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对_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齐长城点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齐长城保护实际需要,编制齐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_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齐长城,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规定齐长城保护规划中的保护措施,并与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齐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齐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征的点段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点段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设立齐长城保护标识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档案和齐长城资源数据库,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齐长城保护需要,提出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齐长城保护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护职能的单位,以及齐长城点段所在的参观游览区、自然保护地等的管理机构,可以确定为齐长城保护机构。
第十八条齐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等保护工作;发现齐长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设置齐长城巡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齐长城的巡查、看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齐长城自愿保护协议,开展巡查、看护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第二十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受人为、自然因素干扰的齐长城点段,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设施不得对齐长城造成损坏。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齐长城。
工程建设涉及到齐长城的,应当绕过齐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齐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齐长城。
依法经审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齐长城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应当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攀岩、刻划、涂污;
(四)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
(七)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
(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二)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建造坟墓或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齐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对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齐长城安全、破坏齐长城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齐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齐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八条齐长城突发严重危险但是暂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齐长城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
(2009年1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通过2010年3月30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v^第三次会议精神修改)。
2010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标志性的一年。立法工作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正确把握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突出重点,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加注重社会立法和资源环境保护立法,统筹考虑需要修改完善的法律,做好督促制定配套法规、督促指导法规清理、法律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安排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要求,根据《十一届^v^常委会立法规划》和^v^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在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0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9件。
月四审)等法律草案,已经^v^常委会初审或者再审,2010年继续安排审议。其中选举法(修改)拟提请十一届^v^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提请^v^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改)^v^提请审议。
(八)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预备项目12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v^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能源法、考试法、电信法、资产评估法、兵役法(修改)、慈善事业法,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v^常委会审议。
二、督促起草单位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起草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三、督促指导做好法律配套法规制定、修改和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关于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工作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督促^v^等方面抓紧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在^v^常委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立法议案,运用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和应用工作,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法律案审议的质量。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宣传、培训和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做好常委会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法律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新制定的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择适当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质特征及其在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业务培训,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举办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培训班。重点做好选举法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研究。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一
一、拟提请省^v^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9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送省司法厅审查时间。
提请省政府审议时间。
提请省^v^会审议时间。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
省司法厅。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改)。
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废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废止)。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改)。
省林业局。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修改)。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
省^v^。
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进口药品管理措施若干规定。
省药品^v^。
海口海关。
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二
第二十九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齐长城文物考古、历史文化、保护技术、管理机制等领域的研究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齐长城保护规划,编制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齐长城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推进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发挥其保护传承、文化教育、公共服务、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科学研究等功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第三十二条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三)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将齐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依法核定旅游容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在齐长城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应当减少设置固定或者永久设施,并不得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第三十四条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齐长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不得将齐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齐长城博物馆、展览馆,展示齐长城和依托齐长城修建的各类文物遗存的历史沿革、建造技艺和文化内涵,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和感召力。
鼓励以齐长城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开发和文艺作品创作,解读齐长城历史,阐释齐长城价值,传播中华文化、中国精神。
第三十七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组织编制与齐长城有关的规划方案、审核与齐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齐长城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三十八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约谈制度,对发生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齐长城损坏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及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齐长城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规定制定齐长城执法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影响齐长城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监测制度,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平台等技术和手段,对齐长城及其相关设施、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三条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与齐长城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齐长城保护警示制度,组织专家对齐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并将经评估存在严重损毁风险的齐长城点段列入警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等部门未履行齐长城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志的;
(二)未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或者修缮等保护工作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城及其历史风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二)在齐长城上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开山、开矿、采石、挖砂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养殖、放牧的;
(二)在齐长城上攀岩、刻划、涂污的;
(三)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
(四)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等危害齐长城安全的活动的;
(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的。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编:王晶丛萍徐榕悦。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三
一是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拟完成种子条例草案、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完成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标准化办法的制定等。
二是提升公共卫生水平方面,拟完成献血条例草案、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等。
三是建设和谐宜居环境方面,拟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国际语言环境促进条例草案等。
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拟完成接诉即办条例草案、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修订教育督导规定等。
五是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首都安全稳定方面,完成禁毒条例草案、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订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
站点地图法律声明。
建议意见。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电话:传真: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监督举报平台。
主办:北京市司法局。
承办: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信息技术处。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四
《重庆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制定)》。
市政府外办。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消防救援总队。
《重庆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修订)》。
市司法局。
《重庆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制定)》。
市商务委。
《重庆市农村家庭集体宴席管理服务办法(制定)》。
市市场^v^。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场^v^。
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篇十五
1.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2.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4.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5.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6.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修改)。
7.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
8.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9.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
10.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11.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12.集中修改《江苏省实施〈^v^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规。
1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4.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5.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1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
17.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
18.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20.集中修改《江苏省^v^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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