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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一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 c
【解析】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
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d
【解析】
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規,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88题
【正确答案】a
【解析】
依《担保法》第26条,a项正确、b项错误。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关于如何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三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答案及解析]b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四
本站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练习(单选)试题及答案,欢迎考生前来参考练习,希望对考生考试能有所帮助。
22.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答案】a
【考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解析】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加入“尊重和保障****”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3.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答案】a
【考点】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
【解析】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题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24.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d
【考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选项b错误。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5.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答案】b
【考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6.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人要求会见律师的
d.共同犯罪的
【答案】b
【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答案】c
【考点】辨认
【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案】b
【考点】自白任意性规则
【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1条和《髙检规则》第265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29.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答案】b
【考点】刑事拘留
【解析】选项a不违法,选项b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在暂不通知范围内。
选项c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选项d不违法。《高检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0.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答案】b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c
【考点】中止审理
【解析】选项a、b、d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2.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考点】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案】d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3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b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答案】b
【考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内容
36.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b
【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解析】选项b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据此可知,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无须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公安机关或被害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因此,选项b是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不是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选项a、c、d说法正确。
37.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a
【考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c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8.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答案】b
【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39.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答案】d
【考点】侦查阶段辩护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答案】a
【考点】补强证据规则
【解析】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即不可能支持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4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答案】b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答案】b
【考点】证人证言
【解析】《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据此可知,选项b属于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可以补正解释。“讯问人没有签名的”可补正解释,故选项d错误。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五
1、刑事审判的原则:公开审判。
2、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人民陪审制,从05年以后每年都出题考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的决定》,合议庭或独立审判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审判程序中程序最完善、内容最丰满的程序,出题量比较大。
1、对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期限、人员、审查后的处理
2、开庭前的准备、开庭的具体程序,注意:出现什么情况怎么处理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4、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5、审判障碍: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前两个是难点问题,肯定会出题,可能单考,也可能考区别。
6、自诉案件总体是重点,自诉的一审、二审、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中的诉讼代理都要注意。
7、简易程序每年度会出题,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适用范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都要注意8、三种文书,主要考何时用裁定、何时用决定、何时用判决,注意与民诉的不同。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六
本站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诉》回避理由考点,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回避理由能有所帮助。
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3.担任避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同一个案件中,曾经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对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再以其他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对该案件的处理,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为防止先人为主和角色冲突,也应当回避。根据《解释》第23条,曾经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这是对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概括性规定,内容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同学、朋友等友好关系,也可以是不睦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具体则由公安司法机关裁量决定。上述关系必须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应当回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条第4项规定,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0条规定,参加过本寨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对于第二审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条第2款也对此种回避事由作了例外规定,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因之前曾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而回避。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七
具体下列条件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司法考试刑诉真题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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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关于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b.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
c.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d.效率越高,越有利于秩序的实现
【答案】abc
【考点】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解析】选项a、b、c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选项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髙,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6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bcd
【考点】程序公正
【解析】本题,二审法院因第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也表明程序公正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更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66.关于拘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b.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d.对于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连续讯问24小时
【答案】bc
【考点】拘传
【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据此,可以口头传唤,而不是口头拘传,拘传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选项b、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67.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答案】abc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法条中并未强调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所以选项d的说法过于绝对。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68.在符合逮捕条件时,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
a.甲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乙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c.丙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丁系聋哑人
【答案】abc
【考点】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解析】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69.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d
【考点】法庭辩论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也不限于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因此,选项a错误。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而不仅是在法庭辩论环节。因此,选项b错误。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容剥夺的,所以选项d“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说法错误。
70.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警告制止
b.强行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
【答案】abc
【考点】针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选项a、b、c正确。选项d应该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因此选项d错误。
71.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
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
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答案】ab
【考点】技术侦查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据此可知,检察院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而非自行实施。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72.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答案】ad
【考点】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7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答案】ab
【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c、d说法正确。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的情形,不可以公开审判。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里只是邀请特定的人到处庭审并教育挽救被告人,并不是将本案审理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
7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答案】ab
【考点】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
【解析】选项a、b正确,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而并不要求是初次犯罪或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75.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答案】ac
【考点】公诉案件中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选项a正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并未指明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此可能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是其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符合“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选项d错误。刑讯逼供罪不是因民间纠纷而起,且不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此刑讯逼供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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