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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格式篇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人民调解申请书格式篇二
编号:临(2016)民0619号
当事人:
朱玉花、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基本情况
朱宝天与其长子朱继日立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朱继日承担朱宝天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1万元的权利,后朱继日未尽到义务,朱玉花照顾了祖父朱宝天,并与祖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协议规定,朱宝天死后,其自有房屋三间归朱玉花所有。朱宝天病危中,在村委会干部 见证下,朱宝天将1万元赠给朱玉花,朱继日却认为这1万元是父亲给自己的,双方发生争执。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朱宝天与朱继日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是无效的,而朱玉花是朱宝天的孙女,他们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
一、朱继日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无权取得朱宝天的1万元遗产。
二、朱玉花尽了赡养朱宝天的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朱宝天的三间房屋和1万元。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宋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公证人:
调解员:李新启、韩金夫
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双方当事人:
谢毛果,男,65岁,小溪村18组
谢国华,男,30岁,小溪村18组
达成协议:
一、原来的口头协议山场调换作废、无效
二、雷竹岭山场谢根宝拨出两个人口给谢毛果户
三、刘家山场归谢根宝户管理
四、谢根宝户一次性补偿给谢毛果户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五、刘家山场地界由原来两户确定的地界中间为界(现场确定)
3月28日,市司法局汪林华处长,县司法局局长胡琦凯,纪检书记潘红专一行6人,会同绍濂乡调委会和小溪村干部成功调处了谢毛果和谢根宝户一起三十余年的林地纠纷。小溪村谢毛果和谢根宝堂兄弟因83年山场分到户时都是一家人,在山场面积和地界划分上划分不清晰,后因山场产生经济效益、两家关系不和而产生矛盾纠纷,自08年纠纷发生以来,历经村、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多次调处、签订协议书,后均未能切实履行或达成实质性协议。市县司法局首先通过翻阅以往调解卷宗和笔录、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座谈,了解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双方意图,并到双方存在争议的山场实地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
在纠纷调解后,市县司法局领导在乡司法所召开座谈会,乡党委副书记曹文磊汇报了近年来绍濂乡司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司法局领导肯定绍濂乡工作的同时,对矛盾纠纷调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司法局胡琦凯要求绍濂乡司法所提高建设规范化水平,县司法局将设备上配备上给予大力支持,改善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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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格式篇三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陈女,36岁,陈男,43岁,二人经恋爱于20__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发现陈男有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儿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异,双方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感情日益淡薄。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男的赌瘾越来越大,陈女认为陈男深陷,已对家庭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遂产生了离异的念头。因陈男自知理亏,便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__年8月初在徐汇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_弄_号_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__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0__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归陈女所有; 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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