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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新农村建设字篇一
只有加强生态建设,改变生态脆弱的局面,才能保障农业综合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林业是大农业的有机构成体之一,夯实新农村基础建设,促进“生产发展”,需要林业发展;拓宽农民的致富门路,促进“生活宽裕”,离不开林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条件,建设优美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村容整洁”,渴望林业发展。因此,林业在宁夏海原县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对林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又为林业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
近年来,海原县林业发展紧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大力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林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特色林产业及后续产业发展逐渐形成规模。截至2006年底,全县林业总面积已达12.05万hm2,比“九五”清查时期的0.85万hm2增长了14.1倍,累计完成退耕还林10.19万hm2,其中退耕造林4.55万hm2,荒山造林5.64万hm2,工程涉及全县18个乡镇138个行政村,3.6户19人;累计兑现退耕还林补助粮7466万kg、补助款2.30亿元,折合现金3.35亿元,全县农民人均受益943.00元,退耕农户人均受益1762.00元。天然林保护工程共完成管护面积2.10万hm2,累计封山育林1.00万hm2。完成三北防林建设1.20万hm2,建成绿色通道157km,造林绿化率提高到21.9%。完成生态公益林补偿界定面积10.67万hm2,其中已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2.00万hm2,纳入地方生态公益林0.13万hm2;以枸杞、红枣为主的特色经济林达到0.30万hm2。
一是受连年旱灾影响,各项造林保存率下降,林地补植任务繁重,集体、退耕林地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管护形势严峻。二是退耕还林粮款兑现矛盾突出,全县尚有超过0.33万hm2退耕林地没有纳入国家粮款补助范围,群众反响十分强烈。三是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缓慢,对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还未能显现出来。四是林产业发展的层次还比较低,林产品加工业还是一片空白,林业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销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五是林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偏低,工程建设开展困难重重,制约了海原县林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今后海原县林业建设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以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为主题,以“创建森林县城、再建园林新区、构建产业体系、共建生态家园”为目标,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逐步改善生态环境,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海原作出更大的贡献。
4.1创建森林县城依托牌路山、南华山森林资源优势,以牌路山森林公园建设和大六盘生态工程实施为契机,以县城为中心向西华山、月亮山及周边辐射,着力推进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大幅提升县城及周边生态植被覆盖率,争取3~5a使县城绿化达到森林城市标准。
4.2再建园林新区新区绿化规划总面积853.00hm2,其中:核心区绿化75.73hm2,重点区绿化195.60hm2,一般区绿化581.67hm2。总投资3000.00万元。新区凤凰山绿化建成后,森林覆盖率将达到50.0%以上,形成冬季有青、春夏有花、秋季有色、层次丰富、四季分明的“三带三区”山地森林景观效果,为海原县新区建设将添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对提升成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新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4.3构建产业体系坚持生态与产业并重的原则,走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路子,以生态与产业双赢为目标,按照“东西两路突破”的非均衡发展战略,突出特色林产业地域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特色林业产业体系。
4.4共建生态家园结合各地造林立地条件的不同,坚持“北封、南造、中治”的生态建设方针,分区域、有重点地稳步实施林业生态工程,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绿色家园。要实现以上林业建设目标,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今后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本着属地管护的原则,加大林地管护力度,全面巩固生态建设成果。2)加强部门合作,加大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力度,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3)通过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就业渠道,有效增加农民收入。4)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林业建设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5)加快国有场圃改革发展步伐,发挥基层场圃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国有林业场圃是海原县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场圃地处农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6)坚持以林业科技为支撑,健全完善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提高造林科技含量和林产品加工能力,推进地方经济快速持续发展。要坚持实施科技兴林战略,尊重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合理选择造林方式、植被搭配方式。7)健全地方林业法律法规,加强林业政策宣传和林区执法力度,保障林业建设的顺利开展。健全的林业法规是推进林业建设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要加快建立完备地方林业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林业普法教育体系,为林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眼中的新农村建设字篇二
;摘 要: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通过对当代新农村建设中乡规民约的分析,给乡规民约合理定位,并探讨乡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引导乡规民约,在国家法治下自我完善,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价值上的互生互利,以及加强农村公众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认识等方面,对乡规民约进行重构。
关键词:乡规民约 新农村 社会秩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乡规民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社会控制力远远超过统治者以其正式法令形式颁布的法律。在当代,乡规民约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尽管遇见各种各样的挫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冲击,但是作为民间法范畴的乡规民约的存在仍然有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如何让乡规民约在当代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当代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乡规民约这种传统的自治手段依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只不过其中已经融入现代民主法制的些许要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见,乡规民约确立的主要是一种“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把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政策的引导,在坚持合法、民主、可行等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农村地区普遍以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制定当代乡规民约。乡规民约不但是村级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当代乡规民约在内容上主要涉及村庄治安、乡风民俗、村容村貌、环境保护、婚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方面,有的还包括违反乡规民约的责任承担、制裁措施等。从形式上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不成文乡规民约是由乡民们口耳相传、耳濡目染的,渗透到乡民生活之中。成文乡规民约有的是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的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规范,一般有相应的结构和格式,但是相对又较为随意,不是很规范。从结构和格式上来说,有的乡规民约不分章节,直接以条的形式列出若干条,有的乡规民约分章、节、条,也有的在章下直接列出条。从形式上来看,为了让乡民充分了解本村乡规民约,各个村落都采取适合本村的各种形式以通晓乡民:有的村将本村乡规民约刻或写在石碑上,立于村头或村中;有的村将乡规民约写于铜板、木板或其他较为结实的载体上,挂于村中显眼之处;还有的村将乡规民约张贴于村委会,以便村民了解;也有的村将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等制成小册子给村民每户一册或人手一册,以便村民随手翻阅。在乡规民约的效力方面,因为不属于国家法范畴,乡规民约的效力和执行当然不能以国家的强制力来推动,在农村,传统乡规民约发挥其效力往往是以人们的心理认同、舆论谴责、道德约束等来保证的,这些方法现在当代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外,有的乡规民约规定了惩罚规则,对于规定了罚则的乡规民约,罚则就起了作用,在舆论和道德约束之外,还可以依据罚则推动乡规民约的运行。此外,有的村庄为了保证乡规民约的效力,专门成立乡规民约评议会或乡规民约质检会,依据乡规民约解决村民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村民自治。
2.乡规民约的合理定位
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在中国农村的历史发展中,乡规民约的社会控制作用一直是乡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从学理上讲,乡规民约的订立应该属于私法范畴,是集体成员的一种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的结果,乡规民约的集体成员对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的约定,属于集体成员之间的自愿约定,应当从法律角度上将乡规民约纳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是古老的民法原则,只要乡规民约的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冲突,法律就应当确认并保障这种约定。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认了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地位,使乡规民约成为除国家法律外,实际指导乡土社会人们生活的社会规范,让乡民们按自己熟悉的方式生活并进行生产。
从角色定位上来看,乡规民约属于民间法范畴,起着传承乡土文化、调控乡土社会秩序的的作用。“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民间法自然生成于民间社会,往往与其生成的社会区域群体的民间生活息息相关,通过风俗、人情、礼法、习惯、道德等对该区域群体的全体成员产生拘束力。乡规民约“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规则,首先它是同道德、国家法律规范、政策、习惯、宗法族规一样都在农村并行的一种规则。这一点至少在农村社区中从实证观点看是这样的。而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又不具有国家法的性质,这也正是我们前面所得出的结论:村规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指导的背景下自觉生成于乡村社会,很多都是传统的风俗习惯的现代延伸,从地位上属于民间法范畴。
3.乡规民约的重构与发展
3.1 根据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
一方面,乡规民约中有一些为现代化所不齿的传统习俗、封建痼疾、迂腐思想,但还有一些思想是与法治思想相契合的,有时可以互助发展。在传统法律规范重建时,应当一边汲取现代法律规范之原则,以改善其合理内核的民间秩序,一边审慎地扬弃乡规民约固有的落后、残酷的民间秩序内容,吸取民众实践和民间秩序的合理资源,使其成为支撑国家法的重要基础。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权利意识逐步高涨,对于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乡规民约内容,如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本村成员的有关权益等,乡民们开始提出异议,甚至诉诸法院,希望通过国家法对乡规民约进行整合、引导与制约,使乡规民约合理合法,真正发挥民间法的社会秩序规范作用,而不是成为侵犯乡民合法权益的温床。
另一方面,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乡规民约,重视乡规民约中适合乡土社会的具有生命力的内容,将其适当性地纳入国家法中,以国家法的形式予以认可。“国家法可以将有益的乡规民约直接予以吸纳,或设定弹性化条款,包括国家法认可乡规民约的内容与效力以及国家法吸收、采纳民间法处理问题的程序与方式,也包括民间法向国家法的渗透。”吸纳乡规民约的有益部分,不但可以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很好融合,而且可以提升国家法的适应性,使其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
3.2 引导乡规民约在国家法治下自我完善
在现代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乡规民约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变迁,也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逐步体现出乡土性与现代性的融合,体现出理性化和制度化。在乡规民约的在我完善过程中,国家法是根本,指引方向,乡规民约是具体指导,当代乡规民约的形式和内容都逐步向国家法贴近,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相容不但有益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也有益于乡规民约的发展。
乡规民约的自我完善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其一,在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上,应当改变有些乡村几个人说了算或者村民意见流于形式等做法,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其二,在乡规民约的内容方面,虽然乡规民约在国家法之外自成体系,但是其内容仍应符合国家法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乡规民约的内容完善必不可少。乡规民约中不应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当剔除乡规民约中落后迂腐的内容,并使乡规民约的内容契合村民实际生产生活,以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内容调整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村民素质提高、乡村环境美化,使乡规民约成为转型期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自治行为规范。其三,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乡规民约的有效执行是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很多乡规民约制定出来后却成为了摆设。要增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必须找到影响乡规民约执行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要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首要的是乡规民约应当真正是由乡民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并且内容应当合法,符合乡民社会的实践需求,只有增强乡规民约的公信力,才能提高乡规民约的执行力。其次,可以设立保证乡规民约执行的组织机构,如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评理会、道德评理会等,通过这些组织机构的协助,推动乡规民约的执行,从而加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此外,村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村庄的经济水平等也影响到乡规民约的执行,农村规范村干部的组织管理,调动村干部的政治热情非常重要,而加强经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水平则是解决乡规民约执行的根本所在。
3.3 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价值上的互生互利
转型期农村的特点决定国家法和民间法应当共同生长,良性互动,确立法律在农村社会中的权威地位,同时其不足和存在的现实障碍应由民间法予以弥补。实现作为民间法范畴的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生互利对农村社会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法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和表达,是从宏观的视角构建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整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到国家法的制约,这里当然包括农村社会的每一位个体农民。但是,国家法的宏观性和整体性使得国家法不可能将其触角深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国家的权力控制对“遥远”的农村社会有些“力不从心”,此时,就应当重视农村民间秩序规则,包括乡规民约存在的必要性。乡规民约相对国家法来说更具体和实用,对农村社会的安定和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往往是在“润物细无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秩序规则对农村社会纠纷的解决有时比国家法更为有效。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促进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生互利。首先,应当以国家法为主导。乡规民约也有正规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制度安排,使乡规民约对国家法起到配合和辅助作用。其次,在促进国家法和乡规民约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乡规民约的作用,注意从中吸取养分。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制定法要与乡规民约积极沟通,充分吸收乡规民约的有益成分,不断完善自己;在司法层面上,要重视民间调解机制的灵活运用及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功能。将国家法律与这个国家的社会背景结合起来,让法律与乡规民约共同发挥作用,实现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的良性互动,以多元化的行为规则规范乡村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更具现实意义。
3.4 加强农村公众对乡规民约等民间社会秩序规则的认识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09jk201;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f004)。
参考文献:
[3]于语和.民间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86.
作者简介:
卞辉(1973-),女,陕西西安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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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继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这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指明了方向。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显然,无论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还是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都离不开农村人口发展,新农村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无不与农村人口数量、农村人口质量、农村人口结构、农村人口流动等问题息息相关。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更是取决于农村良好的人口状况,尤其是农村人口问题的妥善解决,包括农村人口数量的控制、人口素质的提高、人口结构的优化、流动人口的合理有序等。因此,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一、关注农村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人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和主体,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和归宿。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发展,包括大力推进现代化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而人是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规模适度、素质相当、结构合理的农村人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多年来,我们肃州区通过各级组织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等工作成效显著,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自然增长率的转变。特别是“九五”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了肃州区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人口总体素质的提高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据统计,我区六岁以上人口中,大专以上学历者达1.16万人,高中以上学历者达26.83万人,计划生育减轻了群众的生育抚养负担,群众将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了子女的培养教育上,人口素质逐步提高。但就新农村建设的具体需要而言,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和适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构建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必须处理好农民生产、生活和生育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此,我区人口计生事业进程也逐步向高起点发展。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坚持真抓实干,人口计生工作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依法行政及优质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进一步增强,新机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基本建立起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条例》为主体,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依法行政体系;二是强化了农村、城市、社区和相关单位的综治力度,靠实责任,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三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落实“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基层工作网络更加健全,基层基础更加牢固;三是深入开展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的优质服务运行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底,通过国家人口计生委验收,肃州区获得“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称号;四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了“奖、优、免、补”政策。近年来,区、乡财政共投入近400万元为6462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落实了户均600元的养老储蓄金,落实率达到了98%。为全区农村166户一女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每户一次性奖励了1000元。为1895名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落实了升学加10分的优惠政策,为1043名农村在当地上小学、初中的独生子女减免学杂费3.1万元。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要求,审查落实了378名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资金;五是基本建立起了党政领导重视,相关部门努力,社会各界配合,广大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
三、大力推进婚育文明新风尚,是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和追求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追求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的愿望更加强烈。生育文明是建设新农村乡风文明的内在要求。一是推进人口意识文明。加强广大干部及群众的人口理论学习,切实形成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生育观念文明。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社会化宣传教育机制,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男女平等知识深入人心,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及“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群众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逐步形成。三是推进技术服务文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四是推进作风文明,使行风务实清廉,干群关系融洽,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区注重强化宣传教育和利益导向,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注重了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和关爱女孩活动的开展,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提倡婚事简办,少生快富,勤俭持家,适时开展好公婆、好媳妇、好邻居等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纽带作用,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开展伦理道德、生产技术、生殖健康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科技文化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树立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明意识,使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政策推动相结合,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婚育新风尚为群众接受。全区15-49岁育龄妇女结构显著变化,一孩妇女比例逐步上升,妇女平均初婚年龄提高到了22岁,初育年龄提高到了23岁,独生子女领证夫妇逐年增加,全区农村有1.8万对夫妇主动放弃生育二孩或推迟生育间隔,到2005年,全区少生14万人。我区先后于2003年、2005年被国家计生委表彰为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
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婚育文化,各级组织要一如既往地抓好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唱响先进生育文化主旋律,把婚育新风真正吹进千家万户。逐步建立起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充分发挥广电、报刊、文学艺术创作等宣传资源,从不同角度、不同形式上用先进的生育文化去影响群众、引导群众、教育群众、鼓舞群众、塑造群众,以先进的生育文化促进乡风文明,通过乡风文明展现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
四、提高农村优质服务水平,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作为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落实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有力地推动了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认同。近年来,我区针对基层计划生育技术力量薄弱,群众需求强烈而服务空间不足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从关心群众健康、关爱家庭幸福出发,加强了基层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机构和阵地建设,加大了人口计生工作的保障力度,建成了区、乡、村、组四级计生网络体系,投入166万元夯实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基础设施及设备,提高了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同时,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四优秀一满意”技术服务标准,将乡镇计生办、村计生工作室、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阵地建设进行了整建,使之不断健全、完善,建起了以区生殖健康中心为龙头、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为骨干、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基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了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环境,让广大育龄群众在接受人口计生优质服务过程中分享改革、发展的物质成果。
五、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促进村务“管理”更加“民主”。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中实现管理民主的必然要求。具体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组计生基层网络和协会组织的主体作用,构建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基础;规范自治章程和自治协议,规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代表民主议事、民主监督等制度,建立完备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把奖励扶助、优质服务等工作与村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群众更加自觉地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从而真正做到村级组织作用发挥好,规章制度科学实用,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服务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民主程序和村情民意,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得到切实维护。同时,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计生干部绩效考评等制度,充分保障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推进计划生育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最终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有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新农村管理民主目标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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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司法保障。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是当前一项重要课题。为此,该文针对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结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以便更好推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經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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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园林景观设计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1思想认识不到位,整体规划不合理
按照建设“山水长安、富强长安、和谐长安”的要求,长安区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经着手于园林景观设计和整体规划,但起步比较晚,整体水平比较低,干部群众从思想认识上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还处于对经济建设作用不大、与物质生活水平脱节等传统思想,导致在新农村园林景观设计中存在规划没有特色、形式表现单一、缺乏地方自然特色现象,破坏了生态环境、割断了视觉景观空间。
1.2与实际需要脱节,自然特色不突出
随着西安市主城区的逐步扩张,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商业聚集区在长安快速发展,城市绿化的优点进一步放大,新农村建设中的园林景观设计也一味地追求城市化模式,没有从大局考虑,没有真正设计出切合乡村实际的园林景观,忽视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造成园林景观设计与实际需求脱节,没有体现因地制宜、风格鲜明、环境保护、兼顾效益的原则。
1.3管理维护力度不够,景观时效性不长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设计和规划新农村园林景观,取得了初步成效,建成了一批整洁而具规模的乡村园林景观。但是,由于建成的园林景观缺乏后续的维护和管理,没有专人进行管理维护,加之群众的爱护意识较差,甚至破坏园林景观,导致园林景观效果不强,在新农村建设中难以长期维持。
2.1强化思想引导,科学合理布局
在园林景观设计实施中,要加强生态景观价值的宣传教育,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让群众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有利于改变农村现有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有利于提高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精神追求,激励人们自觉投身于园林景观建设、管护中。在进行村内道路线形、基础设施建设、绿化模块造型设计时,要充分考察研究,与村组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风土人情相协调,实现自然环境与人文景观的有机结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将园林景观建设成科学合理、贴合实际、生态自然的宜居空间。
2.2贴合实际需要,突出自然特色
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城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不能与城市同步,所以在进行园林景观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与生产生活等因素息息相关的实际需要,协调好人与环境,植物与动物,植物与植物之间的关系。同时,新农村建设中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切实融入农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特色,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和自然环境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力求保护原有特色风貌和文物古迹,并结合包括休闲功能和生产功能等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切合实际与突出自然特色的双重效益。以生态保护、恢复与重建等理论为依据,从尽量避免破坏自然环境和将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降至最低的角度出发,充分保留原有的植被、地貌等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从而确保新农村园林景观建设后生态系统的快速恢复。
2.3健全管理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
只注重前期设计,不注重后期管理维护不合理,也不科学。从当前普遍情况来看,由于园林景观的后期维护和管理不到位,难以发挥正常的观赏作用。因此,在设计园林景观时,要充分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设计始终,不仅要考虑一次性投入的费用,还应考虑其建成后的日常使用和后期维修成本,在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观赏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农民的经济负担,才能长效地发展园林景观。
综上所述,园林景观设计作为长安区新农村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要按照“一街一品、一路一景,多栽树、栽大树、栽乡土树”的基本思路,强化思想引导,科学合理布局;贴合实际需要,突出自然特色;健全管理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大众的生活水平和精神追求,缩小城市之间差距,促进城乡园林景观的和谐发展。要坚持规划先行,引领科学发展;以山为核,做美秦岭北麓;以水为脉,做活碧水文章;以绿为基,做靓最美乡村,以长安独有的生态资源创建出山清水秀、大绿大水、宜居宜游的生态环境,彰显出大美秦岭、山水长安、生态南城的新品牌。
1吕立梅、朱德丰.园林景观设计在新农村建设领域中的应用[j].吉林农业,2015(24)
2胡艳艳.浅谈园林景观设计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j].陕西林业,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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