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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为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的足额投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本市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支付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协议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开户银行仅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支付相关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等违规行为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试行。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二
41。
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对按规定符合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按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市规划部门。
(三)市规划部门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并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
4500。
元
/
资金。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市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将收缴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
(二)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经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的。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时,应当对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三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了关于安徽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五
水利一词最早见于战国末期问世的《吕氏春秋》中的《孝行览·慎人》篇,但它所讲的“取水利”系指捕鱼之利。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章制度。
;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关联法规: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三章资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章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查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
担保书。
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第三十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六
目的和依据。
2008。
〕
12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重点。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标准厂房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同时,扶持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应急药物储备。
第五条。
标准厂房建设。
10。
元以内予以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
20。
元以内予以补助;层高。
8
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第二层标准计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同一建设业主在一年内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最多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六条。
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10%-3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2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10%-3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30%-5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
10%-30%。
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2002。
〕
110。
号)要求,创建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
万元的补助。
(七)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发展。
15。
家行业协(商)会,按协会会员规模和评价情况,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补助。
行业协会评价办法和标准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制定、修改和发布。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保护和发展国家、省及市重点或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均按企业实际投入额(即构成该项目成本的设备、原材料、人员工资、信息资料支出等)。
30%。
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我市工艺美术工作者获得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1
万元的奖励。
对建立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3
万元;建立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2
万元;建立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1
万元。
0.8。
万元、
0.6。
万元和。
0.4。
0.4。
万元、
0.3。
万元和。
0.2。
万元的奖励。
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拜师后。
5
年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对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
1
万元、
0.6。
万元和。
0.2。
万元的奖励。
50%。
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应急医药(药物)储备。
对市本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流通企业,承担市下达的应急医药储备任务所需资金,给予。
6%。
以内贴息补助。
第十条。
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三)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40%。
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各承担。
25%。
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3
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2.
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2006。
〕
49。
2006。
〕
66。
号)同时废止。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七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情况为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预防治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和《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的规定,以及我县创建环保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在年初召开的质量安全工作会上,安排部署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半年来共检查整顿不符合要求工程14个,要求覆盖土堆2万余平方米,对4个工程不连续围挡进行了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市政、公路工程长度约11km,对易产生扬尘作业的整改处理20余处,共查处不符合要求渣土车作业6起。经查整顿,多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采用了封闭围挡施工,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土堆、垃圾进行了覆盖或淋湿,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种植了草皮、植被等措施,渣土车统一在夜间进行作业,出入口增加了洗车设施,减少了道路污染,市政、公路工程施工一律进行湿作业,木工棚、水泥堆场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进行了封闭和吸尘处理等。
神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八
粉粒体在输送及加工过程中受到诱导空气流、室内通风造成的流动空气及设备运动部件转动生成的气流,都会将粉粒体中的微细粉尘首先由粉粒体中分离而飞扬,然后由于室内空气流动而引起粉尘的扩散,从而完成了从粉尘产生到扩散的过程。
扬尘是由于地面上的尘土在风力、人为带动及其他带动飞扬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是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降雨后利用雨水资源立即清扫洗刷道路积存的泥水,是避免道路泥土风干后反复形成扬尘最有效手段,同时能够避免晴天时清扫形成扬尘,也能极大地节约清洁用水,是目前中国广大城镇应当立即采取的措施。在硬化道路的设计和施工时注意严格采用合理的路面横向坡度和道路边缘排水设计,利用自然降水径流冲刷清洁路面尘土,对于降低扬尘污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治理扬尘污染的重要长效措施。
一次扬尘。
在处理散状物料时,由于诱导空气的流动,将粉尘从处理物料中带出,污染局部地带。
二次扬尘。
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人为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城市裸露地面、绿化超高土、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九
(略)。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成本。
[1998]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9]30。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县水利局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县水利局或建设单位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县水利局或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县水利局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财政局可根据县水利局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1998]4。
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
[1999]23。
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
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的通知。
[1998]4。
号)和县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1998]4。
号)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
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水利局、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县水利局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出任。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9]17号)精神,加快我省“一村一品”发展步伐,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全省形成“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促进农业转型跨越发展和农民收入翻番。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主要以专业村产业发展项目为抓手,带动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省级财政资金主要扶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推进村相结合,要与农业科技推广“一村一点”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全省在“”期间每年建设2019个“一村一品”专业村,共建设10000个“一村一品”专业村。省农业厅每年确定各市县当年“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任务。省级财政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提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切块到县(市、区)资金指标分配按各县(市、区)所辖建制村数、农业人口数、“一村一品”建设绩效评价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第五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由县(市、区)按省确定的专业村任务数在全县(市、区)择优选定,省农业厅审定。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六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县(市、区)农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开展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后,县(市、区)农委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市农委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县(市、区)农委是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落实、实施管理、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并负责交账。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汇总审批,审批各县(市、区)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并统筹管理、重点抽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一村一品”专业村产业扶持项目,对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扶持资金具体用途进行审校。
第八条承担“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
第九条各级畜牧、蔬菜、果业和经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农委做好相关工作,指导本行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一村一品”专业村的项目申报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合作社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建制村,村委会可以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村村委会推荐,县(市、区)农委审定。
第十一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或产品要与本村主导产业或产品相对应。
第十二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总收入要占到全村农户家庭经营总收入的30%以上。全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要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应达到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以上数据采用县级农经部门提供的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申报“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第十四条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四章产业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一村一品”扶持项目分两大类:农产品生产型项目、涉农服务型项目。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型项目按产品所属农业产业类别分为种植业项目、畜牧业项目、水产业项目、林业项目和其他农业项目。
第十七条涉农服务型项目按生产经营活动所属涉农服务产业类别分为: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销、观光农业、其他涉农服务业。
第五章资金使用方向。
1、生产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生产过程或直接服务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等。
2、新品种、新材料等生产资料的引进、购置,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费用。
3、支持各类农产品的产品认证、品牌认证、地理标志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
4、化验、检验、监测经费。
第十九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由省、市、县、村共同投资。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章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各县(市、区)“一村一品”专业村任务切块下达各县(市、区)资金计划。省级资金为奖补资金,与市、县(市、区)资金和项目单位资金共同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专业村的规模大小和产业特点,奖补标准每村8-12万元。市县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以及涉农部门要以“一村一品”为平台,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扶持“一村一品”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一村一品”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评审结果进行审校,审校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在建项目可根据当地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及要求预拨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30%的项目建设周转资金,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账拨付全部资金。具体报账办法由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厅、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项目规定的,将停止对该县(市、区)建设“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扶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地县(市、区)农委和财政部门向市农委、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第八章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由县(市、区)农委、财政部门牵头,吸收纪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专家验收组,每年5月份对上年度项目进行验收。县农委会同县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市财政部门。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重点抽查本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并负责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告验收结果。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随机复查。
第三十条各市要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有关农业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对辖区各县(市、区)“一村一品”专业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与年度验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一
我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设扬尘治理专项检查暨“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建筑渣土治理集中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制定《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推动本次工作的开展。
1.成立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领导小组。
2、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彩钢围挡,出入口安装铁制封闭式大门。
3、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必须冲洗车轮,行车路面要经常淋水清扫;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进行封闭或遮挡。
5、土方在现场堆放时,应采取覆盖、表面临时固化及淋水降尘等措施;对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他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封闭存放或覆盖,禁止露天存放。
6、现场施工便道视具体情况覆盖碎石并及时淋水降尘,或进行临时绿化;
7、所有进场的水泥、沙子、石子、粒状材料必须用苫布进行覆盖,避免造成扬尘。施工现场使用封闭的库房堆放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的材料,防止扬尘;散落地面的粉状物应及时洒水进行打扫,不准遗撒或暴露。大风天气不准装卸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粉末性材料。
8、为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和现浇混凝土对地面的污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
9、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现场内设置分类封闭垃圾站,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1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每天设专人用洒水车随时进行洒水压尘。
11、作业面要工完场清,建筑物四周采取周边外架挂网封闭措施,脚手架在拆除前,先将水平网内、脚手板上的垃圾清理干净,放入袋内运下避免扬尘。
12、建筑物拆除应采取封闭措施或淋水降尘,及时清理,大风天气不准作业。
开我们对渣土、扬尘工作治理的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会继续将渣土、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来抓,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际性成效。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二
我项目前期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各项扬尘整治措施,强化各类工地管理,努力控制扬尘污染、提高空气质量,现将5月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扬尘治理成效。
1、面对我项目辖区内施工场地大、土方开挖量大、扬尘污染治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果断措施,充分发挥项目组织职能,通过各方配合,采取集中整治、专项整治、全天不间断巡查的积极措施,严格按照项目扬尘防治规定整改了一部分扬尘污染、乱倾乱倒的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了对扬尘污染治理的高压态势,迅速扭转了我项目区内扬尘污染突出的困难局面。辖区内施工在建建筑土方开挖基本规范,建筑渣土运输撒漏得到有效遏制,乱倾乱倒基本杜绝,道路扬尘污染明显好转。
染,有效提升了大气和环境质量。
二、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我项目班子缺乏长效的整治措施,使控制扬尘工作变得困难,治理措施难以落实。
个别场地硬化不到位的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出场时除泥处理不够,造成路面污染。
三、扬尘污染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项目部制定具体整改专项方案。要求各个相关班组及责任人严格按照扬尘标准,制定降尘措施,按时冲洗设备,坚持湿法作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洒水降尘,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整治工作;扬尘防治工作小组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
四、工作创新及下一步工作要点。
我项目部将进一步加大扬尘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加强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治理专项责任落实。
1.将扬尘治理职责列为工地施工的前提条件,实行每日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作为相关班组奖罚的要件之一。
2.严把新动工施工现场关,不允许新开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并与相关分包签定扬尘污染治理协议。
3.针对违反项目部制定的扬尘防治规定的给与重处罚。
河北建工集团皖南烟叶项目部。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三
2016。
〕
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贷款,是指以市政府指定的邯郸市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建设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邯郸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邯郸分行)申请,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
“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上”。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绩效导向、项目载体、风险管控。
第四条。
市农投公司的贷款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融资建设项目为。
年间纳入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贷款建设的美丽乡村重点项目。
第六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市农投公司可以整体申报项目贷款,也可按项目类型、区域位置等分别打包申报。
第七条。
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年度资本金预计筹集情况,负责审核确定年度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提供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文件和拨付项目资本金通知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主要任务,测算年度融资总规模,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受市政府委托,根据财政预算方案,与市农投公司签订《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农投公司是贷款借入、使用、偿还和项目实施的主体,按照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年度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质量标准、投资额度、进度安排和有关要求等,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承接银行贷款,统筹协调好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探索贷款资金使用的有效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和群众筹资投劳,努力放大资金效应,实现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
市农投公司有关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运营费用,通过市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当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列入预算,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本金、回购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一条。
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负责组织提供优化信贷支持方案和金融咨询服务,积极争取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和有利的贷款条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及时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项目,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资本金约定比例安排相关贷款额度,及时发放贷款资金,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收回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组织者,负有主体责任,组织、论证、审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和可研报告,确保项目符合实际和群众需求。
第十三条。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市农投公司通过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贷款融资建设并由市政府回购;对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市农投公司可通过自行开发或招商开发等形式,减轻政府回购压力。
第十四条。
市农投公司在开户银行。
(
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
)
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偿还资金账户共三个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贷款、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贷款审批后,信贷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通过贷款行资金系统划拨。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负责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打包,报经市美丽乡村办审核同意后,由市农投公司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进度、所需资金量,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本金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本金注入、协调担保事宜。项目资本金筹措可通过三种途径实现,一是各级政府安排并拨付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二是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文件下达的能够用于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三是项目建设先期投入的资金。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负责审查资本金到位情况,并按到位比例和项目进度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市美丽乡村办制定当年美丽乡村建设融资方案。市农投公司根据融资方案,及时向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接到市农投公司贷款申请后,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对通过评审符合规定的项目,确认其贷款额度;在落实贷款批复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市农投公司在其经办机构开设的信贷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20%。
作为启动资金,贷款融资资金总量的。
50%。
30%。
不再拨付银行贷款缺口由县级承担。
第十九条。
市农投公司在市美丽乡村办指导下,与县级政府、县级融资建设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农投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市农投公司审核后向市美丽乡村办提出拨款申请,由市美丽乡村办联合市财政局出具同意使用资金书面意见,由贷款银行及时将资金拨付农投公司贷款资金专户,并审核施工单位最终用款手续后,将资金支付施工方。
第二十一条。
市农投公司与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应约定,贷款资金仅限于对应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市农投公司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建设。按照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有关要求,通过市级自建或授权县级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以授权县级建设方式为主。
第二十三条。
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从贷款发放至市农投公司信贷资金账户时开始计息,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在剩余还款期内原则上按年度均衡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市农投公司负责偿还美丽乡村建设贷款本息,按照贷款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形成的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账户内资金孳息收入等公司收益,按约定还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还款。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市农投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的偿还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足额筹集偿还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年度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可统筹使用的其他各类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相关可用财力等。(《邯郸市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贷款融资还款细则》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信贷资金账户”,对贷款资金的接收、拨付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项目专账核算。农发行邯郸分行、农行邯郸分行要发挥系统优势,与市农投公司协力做好资金支付与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达不到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农投公司要在确保贷款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投资手续,提高贷款资金项目实施效率。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四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以下简称“投资审计档案”)管理,维护投资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投资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投资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审计机关对外正式出具审计结果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条。
投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和审计组成员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投资审计档案立卷应当符合归档要求。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利用。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
第五条。
投资审计档案的归档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尽量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六条。
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报告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2.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3.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4.审计报告(审议稿)。5.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6.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7.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8.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9.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1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12.投资审计项目协审单位(专家团队)复审报告、初审报告。
13.审计组审计(现场)业务讨论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调查)单位承诺书(送审资料清单及回证)。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及对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材料。(注:应有工程基本情况工作底稿、审计评价及结果工作底稿、报告内反应的每条问题都应编制工作底稿,并且要有相关原始和计算方面材料等。)。
(三)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调查了解记录。2.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通知书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四)第四单元。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执行与落实审计报告等情况的回函,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整改形成的文件、制度、会议决定等文书资料,整改后的成效类证明资料,实施跟踪审计或后续审计收集的整改情况等)。2.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参考立卷内容详见附件1—4。
第七条。
在整理投资审计档案时,形成的电子文档、图纸、相关光盘软件资料等应集中保存;形成的数据包一并归档。
第八条。
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和原始性文件在后。第九条。
投资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划定为永久保管。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归档,最迟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案卷的编目和装订要求参照审计署2013年制定的《审计署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第八、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审计档案按本办法归档后纳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考评范围。第十三条。
投资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投资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借阅投资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出卖、转卖、擅自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五年七月。
附件1。
清单控制价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预算审计结果及送达回证。3.审理、复核意见书。
4.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工程造价审计调整事项汇总表。4.审计会议记录。
5.送审工程预算书(封面、编制说明、造价汇总表)。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申请函。
2.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1)招标文件(商务标要求主要内容)(2)概算批复(3)立项批复。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附件2。
跟踪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跟踪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跟踪审计报告(审议稿)。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跟踪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8.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反馈意见。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14.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15.协审机构跟踪审计报告(初审结果)。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17.跟踪审计意见单(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台帐顺序排列)及送达回证。
18.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8现场勘查记录工作底稿。
9合同完成情况和设计变更与签证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10.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11.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12.跟踪审计台帐。
13.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14.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
(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表(5)建设项目前期审批资料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附件3。
价款结算审计档案参考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审计报告(审议稿)。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8.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1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1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
意见。
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15.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7.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8现场勘查记录工作底稿。
9合同完成情况和设计变更与签证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
10.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11.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12.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1)招标文件资料。
(7)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8)中标通知书。
(9)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概算等批复(10)工程图纸编号。
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5.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6.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附件4。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立卷内容。
(一)第一单元。
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4.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及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5.审计报告(审议稿)。6.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7.审计报告(送审稿)及审核流程表。8.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9.审计组审核意见书。
10.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送达回证。1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核流程表。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
意见。
13.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1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15.协审机构审计报告(初审结果)。
16.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7.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二)第二单元。
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3工程基本情况的审计工作底稿。4.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底稿。5.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工程财务,按照财务收支审计要求取证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7.涉及价款结算,参照价款结算要求归档。
8.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9.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10.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
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四)第四单元。
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重要审计资料(1)招标文件资料。
(7)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通用条款除外)(8)中标通知书。
(9)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土地、概算等批复(10)工程图纸编号(11)财务管理资料3.审计项目分配过程资料。4.该项目的委托合同、协议。
5.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篇十五
为支持我市市级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2014。
〕
289。
2015。
〕
3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和省级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2015。
年至。
2017。
年。上级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遵循。
“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年度计划的上报及对接工作,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市直各开发区(新城)主要负责工程的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及进度工作。
1
年纳入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强库”工程,主要流域干流治理、新建海塘(含提高标准)等“固堤”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等“扩排”工程;保供水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供水工程(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建设等“开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加固等“提升”工程。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以及山塘、堰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七条。
重大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补助资金根据年度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政策执行。
对于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项目,由市水利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工作任务,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因素择优列入市级年度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补助标准,向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申请,由财政局拨付至各有关预算单位。
市级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月
10。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对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市水利局要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按照紧迫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原则择优选定面上水利项目,依据地方财力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申报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水利局要在收到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资金文件后,将专项资金分解到越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
第八条市属水管单位实施的水利科技示范推广和水利非工程类项目,由市水利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实施计划拨付至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同资金(基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1.
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2.
3.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加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进度等抽查,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对以往年度的市区山塘除险加固项目,按《浙江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建设资金有效使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二条。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若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按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各级按新财政体制承担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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