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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招生章程篇一
宜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 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招生网、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校考(或省联考,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认可省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按专业成绩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三条:体育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定向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具体由各教学院阅档审核。
第十七条:学校预录取情况在本校招生网上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招生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设立新生奖学金。我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所录新生给予满足第一志愿及资金奖励。
2、高考总分低于所在省重点控制线(一本线)10分以内(含10分),且其分数超过一般本科控制线(二本线)30分以上(含30分)的考生在入学后一次性奖励该生5000元/人。
以上所指均为普通文理类,高考总分均不含政策性加分,奖励不累计重复。
第六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九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一周之内将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一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奖、助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大北农助学金及各类校友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八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止),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公布。
宜春学院网址:http://
第三十二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联系电话:0795-3201923。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邯郸学院招生章程篇二
学校全称: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 国标代码:13985
学校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民办本科)
学校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
二、招生专业、计划
1、2016年我校招生计划全部为本科专业,学制均为4年。
2、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表。
三、招生语种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和日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因教学条件所限,其它专业考生入学后的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体检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录取原则
1、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成绩为主,择优录取。
2、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志愿均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其中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以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3、报考我校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满分计)。
4、报考我校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需要加试美术,如果美术加试不合格,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5、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录取时的专业成绩采用所在省相应省统考成绩。
六、收费标准
执行江苏省统一制定的高校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表。
七、学历、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八、奖学金设置情况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奖项,学生授奖面在40%以上,获奖金额每人每学年200-8000元不等;学校设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月报酬150-400元不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品学兼优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九、联系方式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号 苏州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学生处
邯郸学院招生章程篇三
中华女子学院2016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全国妇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条 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该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结合考生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基本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选测科目要求为:政治、地理、化学、生物皆可。
上海市统考本科要求为:文科 3+政/历/地皆可;理科 3+物/化/生皆可。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层次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学费本科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4年
法学学士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管理学学士4200(元/年)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教育学学士42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学学士4600(元/年)英语文学学士5000(元/年)金融学经济学学士42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文学学士4200(元/年)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学学士9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学学士10000(元/年)高职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3年6000(元/年)音乐表演(北京市单考高职)2年
8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校本部每学年1020元,昌平北校区每学年900元,松竹公寓每学年15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
普通类高职住宿地点为松竹公寓(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8号)。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http://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6年4月
邯郸学院招生章程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中关村昌平科技园,邮政编码:102202
第四条 北京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对本科、专科艺术类专业有联考(统考),承认各省市联考(统考)成绩,无联考(统考)专业成绩的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艺术类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本科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吉利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王兴贵签发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平科技园北京吉利学院招生部
全国统一咨询qq:800 008 666
邮编:102202
招生网:http://
新浪官方微博:http:///beijingjilidaxue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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