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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一
5、负责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年度预算目标建立财务分析监控指标体系;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
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服复恳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
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卷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支出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椐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
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机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欺瞒)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公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政、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规定:(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各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
附1: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000 1000×%=15
1001-5000 5000 15+(5000-1000)×%=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 50000 113+(50000-10000)×%=433 50001-100000 100000 433+(100000-50000)×%=683 100001-200000 200000 683+(200000-100000)×%=883 200000以上 280000 883+(280000-200000)×%=963 ?
附2: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表式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达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
3.表中设计概算批准文号根据实际批准的文件分别填列。
4.表中收尾工程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尾工,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1.表中资金来源项下“基建拨款”各项、“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和资金占用项下“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等项目,填列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填列办理竣工验收吮的结余数。
3.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4.资金占用总额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三、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并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有关数字相符。
四、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本表是用来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详细内容。编制时,对各项内容要分类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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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制度是指公司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并依据这些制度对公司各项日常费用的开支进行严格的计划、核算控制、将公司的各项费用控制在尽可能合理的范围内,杜绝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帮助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树立成本意识。
第一部分 总则
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 本公司人员报销费用及借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一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按批准额度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批后到财务出纳处办理借款。
(二)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三) 借款销账规定: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四) 原则上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条 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二)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人员复核→核总经理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领款手续。
第一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业务招待费、资料费等。
第二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对应的真实合法的票据,,按实际花费金额填写《费用报销单》。
〖交通费〗
①公交车费的报销:凭公交车原始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
②出租车费的报销:各部门员工在市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车,如遇紧急情况或陪同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交车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填写《车费支出明细》列明往返地点、业务内容、乘坐出租车原因,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后,报销人员凭出租车发票报销。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四
5、负责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年度预算目标建立财务分析监控指标体系;
7、负责管理和统筹总部各中心财务投资部财务bp的工作安排,领导起更好的、更合理的支持到业务部门,提升总部各业务中心的财务能力,赋能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五
1. 负责完成集团及各业务单位的中长期、年度、季度等预算、预测等编制与分析工作。
2. 负责进行月度经营结果的管理分析报告,针对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指出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机会点,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指出调整方向。
3. 针对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结果进行业绩评估,协助进行绩效考核。
4. 熟悉各项业务板块内容,做到预见性、指导性与控制的财务管理功能。
5. 有针对性的进行经营活动中关键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提供深度观察与见解,进行经营风险的管控。
6.协助进行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财务评估与分析,通过对投资回报率、期等的分析与测定支持投资决策。
7.对新业务、新业态进行投资模型的预测、财务评估与规划工作编制。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六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由中宣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原国办发[20xx]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并以国办发[20xx]114号文件印发给各地方和各部门。与原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实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上午欧阳坚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一会儿税务总局的同志将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予以解释和说明,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二是对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与原国办发105号文件相比,就相关财政政策而言,现国办发114号文件的两个规定中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说明。其他基本为延续性政策,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一)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对薄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界限不清晰,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主体模糊,缺乏权威的、法定的出资人机构。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如何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 20xx年4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协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xx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强调通过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为加快中央出版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强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1.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国有文化资产按照经营属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来说,前者主要指文化企业所属的资产,后者指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的资产。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管理。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问题,一直以来,尚未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目前所监管企业为146户。金融类企业资产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不同,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从而决定了文化企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国有文化企业资本结构变更、经营者业绩考核和任免等事项都不同于一般企业,有其特殊的要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也应区别于一般企业,而采取特殊的监管办法。20xx年,在批复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组建方案时,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两家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xx]213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今年,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由相关司局“负责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
2.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国有文化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牵头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变动、产权管理等审批事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此外,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如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报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等。党委宣传部门应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包括国有文化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的审查把关。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转制过程中,一是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有关结果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或改制方案中涉及国有资产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党政机关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与其主管主办单位脱钩,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职责;而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可按国家规定保持不变,相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维持不变。举个例子,如教育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就应该按照党政机关不得办企业的要求,与教育部脱钩,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其资产和财务监管职能;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其隶属关系可保持不变,由财政部按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国资委归口管理的中央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由国资委进行监督管理。据了解,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方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相关政策不尽一致。各地方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原则。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以及人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市场缺陷,特别是从市场投资的角度,文化产业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而且风险比较大,因而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此时要介入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推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将直接决定专项资金的功能、目标以及资助的对象与范围。反过来说,对于那些不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参与,否则会干扰或扭曲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发挥杠杆效应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要想放大资金的效果就应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社会资本进行文化产业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和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的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制。也就是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目标不应只是扶植具体的文化项目,而是要通过财政投入的示范和杠杆作用,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环境,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领域,最终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
三是注重效率考核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应该围绕财政管理与改革,坚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导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实现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要建立覆盖申报立项、资金流向、管理活动、制度运作、资金使用、效益产出等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绩效责任制,使每一个环节都成为提高绩效的责任中心,并构建相应的的激励机制。同时,要针对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指标,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纳入科学化与规范化的轨道。
2.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按照上述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文化企业融资困难、投资主体缺乏的主要问题,财政部门应切实转变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于文化企业的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研究制定文化企业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办法,引导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还处于市场培育期,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其风险很难评估。而且文化企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品牌和无形资产,这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的标准和方法,难以得到银行认同,其他资产中可拿出作为贷款抵押的则屈指可数。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近年来,很多国家在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以发展电影产业为例,法国财政部与文化部共同成立了电影与文化产业融资局,以提供贷款信用保证方式为文化企业贷款融资进行金融担保,并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帮助其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支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扶持文化企业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我国文化企业的特点,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另外,在支持文化出口方面,可采取保险费用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鼓励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二是探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培育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按照投资收益分成并从事实业投资的金融创新工具。由财政部门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可以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通过金融机构自身良好的融资平台,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入机制,更好地扶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应主要对重点领域,如影视、出版、动漫等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投资,推动相关产业链条中最重要环节的价值增值,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基金收益最大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机构研究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地方财政部门也可以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支持和促进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
二、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推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党的xx大报告中,站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高度,向全党发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为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善于抓住重点,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从而带动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借此机会,我想就此方面谈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要围绕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努力在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取得新的进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市场机制和体系,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正确选择,体现了中央重塑文化市场主体的要求,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当前重点要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支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保障平稳过渡,“扶上马送一程”,帮助其培育成为新的文化市场主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力争打造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使之成为文化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当前,要以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为重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一批战略意义大、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产业化;要加强针对文化产业的高新技术研发,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培育新的文化产业生长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不断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2.要围绕改善服务、增强活力,努力在支持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上取得新的进展。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此类文化单位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
按照长春同志指示精神,今明两年财政将重点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并要以此为契机,实现“三个结合”:一是与文化体制改革中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博物馆经费保障力度;二是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方式,激励博物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是与博物馆运行规律相结合,推进我国博物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博物馆是保护、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环境物证的文化教育机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宣传其文明成就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窗口。因此,我们建议将博物馆按照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的重要程度科学界定和分级,将代表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重点博物馆确定为国家级博物馆,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投入和管理责任。省级和省级以下博物馆也要按此原则,进行科学的分级,加强资源整合。市级和县级应重点发展特色博物馆,避免重复投资。为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支持各省市国家级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地方博物馆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对免费开放工作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等。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和论证,研究制定图书馆、美术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政策,支持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3.要围绕完善投入保障、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努力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上取得新的进展。
随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国家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一是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倾斜。在积极配合做好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区分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与非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是向农村文化倾斜。继续切实将新增文化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投入机制。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重点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最为迫切的问题,加快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三是向保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倾斜。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要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重点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创新体制机制,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今年2月5日,在文化部《关于湖北等十省市文化建设调研报告》上批示:请文化部、财政部在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问题(政策性文件)。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考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广泛,涉及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健身等多个领域,我们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建立联合工作制度,通过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
总体来看,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具备了向人民群众提供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的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制框架,在整体上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现有体制框架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文化单位的运行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设施、人才、管理现状均不大能够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人民群众真正的公共文化需求得不到充分地重视和满足。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必须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宗旨,以投入促改革、以保障促发展,逐步构建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考虑,在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和思考:一是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要立足于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因为中国是个大国,人口众多,无论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呈现出不平衡性。作为政府,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要在文化的各种多元选择当中找出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而且又易于构建机制来保障的基本的文化服务。二是要详细了解公共文化需求,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和目标任务。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受众是社会公众,必须体现他们的意愿。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替公众决定他们有什么“公共”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布局以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应与公共文化需求相吻合,应更加注重使用效益。三是要研究制定财政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力争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
当前,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办发114号文件为契机,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地研究和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有关财税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大力支持和推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七
4、编制并审核区域公司财务管理报表,撰写经营分析报告;
5、对接集团进行各种统计分析工作,进行各种数据报送工作。
6、按照预算管理职能要求,对接信息系统开发工作;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八
1、负责完成集团及各业务单位的中长期、年度、季度等预算、预测等编制与分析工作。
2、负责进行月度经营结果的管理分析报告,针对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指出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机会点,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指出调整方向。
3、针对各业务部门的经营结果进行业绩评估,协助进行绩效考核。
4、熟悉各项业务板块内容,做到预见性、指导性与控制的财务管理功能。
5、有针对性的进行经营活动中关键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提供深度观察与见解,进行经营风险的管控。
6、协助进行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财务评估与分析,通过对投资回报率、期等的分析与测定支持投资决策。
7、对新业务、新业态进行投资模型的预测、财务评估与规划工作编制。
财政部会计制度财政部政府会计篇九
4、编制并审核区域公司财务管理报表,撰写经营分析报告;
5、对接集团进行各种统计分析工作,进行各种数据报送工作;
6、按照预算管理职能要求,对接信息系统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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