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总结经验,才能让自己不断进步;阅读是拓宽视野和开阔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如果你正在写总结,不妨参考以下这些范文,或许会有些灵感。
经营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停止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进出车辆车牌信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比邻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置道闸的,入口道闸位置与道路同侧路缘石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十米的车辆入场等候区。
(四)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入口或出口标志。在停车场入口以及场内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有限高区域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高指示牌。在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导向箭头,转弯处视线受阻的,应当在转弯前显著位置设置弯道安全照视镜。停车场内交通指引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便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区域、楼梯口或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导向、应急通道等内容。
(六)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在停车区域划设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车泊位标线,并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标注停车位编号。
(七)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八)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停放需求。
(九)设置车轮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车场停车位、行车通道、行人通道和楼道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按照停车场建筑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地下停车场或停车楼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十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扬尘功效的材质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区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时,应当设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车场按照保护半径一百五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按照间隔距离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按照每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净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配置和摆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推车式灭火器和沙桶进行配置和摆放。
在停车场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鸣等文明行车规范标志。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
第十条、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区分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对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加以区分。
第十一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余停车位引导、场内寻车以及语音广播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备微型消防车,提升停车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经营服务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架构、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保洁、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保存制度以及系统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清单、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紧急情况上报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岗位培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一次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一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造册并形成文本。具备条件的,应张贴或悬挂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入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说明停放时长、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实时显示空余停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为车辆停放、取用和缴费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机动车停放者及其车辆相关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文明礼貌;有条件的停车场可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整洁、场内通道通畅。
(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停放者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尽责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
(一)车辆停放者拒绝车辆登记的;。
(二)停车场没有空余停车位的;。
(三)停放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
(四)机动车停放者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六)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车场所在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停车位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五)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向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时固定或临时随机的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停车位错时共享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以及具体办法由停车需求者、停车场管理者、停车位权属人以及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四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停车场备案号;。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考核情况;。
(六)其它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信息包括一般违规行为信息和严重违规行为信息。
一般违规行为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信息。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有一般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对有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停车场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取消享受行业资金扶持或者补贴。
(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是指机动车停放者在车辆停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对有违规行为信息的机动车停放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车辆信息在停车场经营者中进行通报,加强其车辆停放行为监管;。
(二)符合国家、省出台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违规行为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和相关信用记录的修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停放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视频数据,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开或泄露。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时,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合法权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20xx年月日期施行,有效期五年。
经营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第六条、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有关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单据等信息。必要时要审查并索取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
第八条、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进口的,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当索取供货者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条、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十二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购入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经营企业购入保健食品的,应当索取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生产企业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十七条、应当如实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销毁等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经营管理制度篇三
第 1 条 为贯彻xx集团发展战略,加强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性,促进xx集团各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 2 条 年度经营计划是xx集团加强资源宏观管理、调控投资规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管理者的重要依据。
第 3 条 年度经营计划包括xx集团和下属公司及部门两级,xx集团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 4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 5 条 xx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总经办负责审批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 6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议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 7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并负责向总裁委员会提交需要审议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 8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各计划单位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 9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执行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计划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 10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 11 条 xx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 12 条 年度经营计划内容不仅包括目标,而且应该包括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以及完成计划的风险分析,预测影响计划执行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补救办法。
第 13 条 年度经营计划的主要目标要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还应该按月度进行分解。
第 14 条 xx集团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目标
(2) 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 费用计划
(4) 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5) 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6) 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 15 条 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业绩综合评价各项目标
(2) 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 市场开发(业务开发和客户开发)计划
(4) 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
(5) 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6) 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7) 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 16 条 财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财务(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2) 资产盘点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17 条 审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例行审计计划
(2) 部门费用计划
第 18 条 人力资源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薪酬和福利成本总额计划
2、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3、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4、部门费用计划
第 19 条 投资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地市公司整合进度安排
(2) 资金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0 条 管理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外派人员选派和培训计划
(2) 下属公司业绩考核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1 条 办公室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后勤设施投资和改造计划
(2) 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 部门费用计划
第 22 条 工程管理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施工计划
(2) 部门费用计划
第四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第 23 条 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战略规划、前年经营实际情况、本年的经营环境。
第 24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本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各下属公司(部门)应该根据前年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的经营环境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 25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xx集团的战略规划和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各下属公司(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各下属公司和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提交。
第 26 条 xx集团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于每年12月15前完成对各所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提交总裁委员会审议。
第 28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均列席总裁委员会,参与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讨论和审议工作。
第 29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根据总裁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于每年01月10前完成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 30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于每年01月1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 31 条 xx集团各下属子公司于每年01月31前完成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各子公司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报送xx集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 32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决案),于每年02月0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 33 条 xx集团总裁委员会于每年02月15前完成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管理中心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将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发送至各下属公司(部门)。
第 34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董事要敦促子公司按照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修正和审批工作。
第五章 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管理
第 35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公司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工作。
第 36 条 在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计划与实际情况出现明显不符时,xx集团管理中心可以提出年度经营计划调整议案,经由主管上级审核和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议,并报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 37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要经常性了解和考察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帮助下属公司更好地完成年度经营计划。
第 38 条 管理中心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二级计划单位于每月5日将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 39 条 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总经理必须责成所辖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计划执行情况向xx集团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第 40 条 管理中心综合各二级计划单位的提交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于每月10日前,编制出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主管上级提交。
第 41 条 主管上级负责审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总裁委员会提交。
第 42 条 总裁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计划分析例会,讨论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经营实际和经营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并商议纠正偏差的措施。
第 43 条 管理中心经理、各下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列席经营决策委员会召开的经营计划分析例会。
第 44 条 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经营计划分析例会的会议决议,编制成各二级计划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并发放到各二级计划单位。
第 45 条 xx集团各二级计划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年度经营计划纠正措施,确保年度经营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 46 条 xx集团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地市公司业绩的主要依据。
第 47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和各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是管理中心考核各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 48 条 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起草和修订,经由xx集团总裁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 49 条 xx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 50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1 条 本制度由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经营管理制度篇四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经营管理制度篇五
二、操作间卫生制度。
2、食物做到生熟分开,切菜前后要求场地干净,并保持卫生,违者罚款20元/次;
三、个人卫生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服务时间要求穿戴工作服帽,违者罚款20元/人次;
2、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违者罚款20元/次;
3、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防霉措施和设备,违者罚款20元/次;
六、食堂安全制度。
1、爱护公共财产,上、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设备是否关好,违者罚款20元/人次;
3、遵守公司制度,建立防火、防盗措施和制度,违者罚款20元/次;
七、按时开饭制度和其它。
1、必须按时开饭。延迟或者耽误员工就餐,违者罚款20元/人次;
2、中餐就餐时间不得向上班员工销售酒类物品,违者罚款20元/人次;
3、啤酒瓶不得带出食堂进入宿舍(如因啤酒瓶带入宿舍造成后果的由食堂人员负责);
4、每月进行满意度民意测验,满意度达不到60%的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5、做到文明礼貌待客、主动热情服务,不冷落同事和消费者,违者罚款20元/次;
此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行使监督执行权。
经营管理制度篇六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万无一失。
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要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的各项要求。
三、要经常检查维修设备,做到安全文明生产,严禁违规操作,盲目蛮干。
四、做到“三面向”(面向生产、面向市场、需向顾客),“三勤快”(手勤、腿勤、嘴勤),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五、制定防治“三废”措施,对更换的废弃机油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专项收集储存,及时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实现计划性生产,要做到月月考核,负荷均衡可靠。
七、认真学习机动车维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和监管。
八、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明示业务受理程序,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篇七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包括特许边界限制制度、特许费用制度、特许合同制度及特许经营程序制度。公共景区特许边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许客体的选择(景区特许经营的供给边界)和特许企业的选择两部分内容;公共景区特许赞用制度主要解决特许费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和特许费用的确定问题;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约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程序制度是对公共景区特许前、特许中和特许后的一系列工作的规定。
经营管理制度篇八
第二条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经营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xx”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连锁店由上海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体育用品销售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xx”的基本理念是:态度决定一切。
第一条各连锁店是经上海xx体育用品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总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xx”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xx”统一管理。
第三条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xx”,接受”xx”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连锁店应按照”xx”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xx”的统一经营管理。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连锁店经”xx”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xx”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xx”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xx”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xx”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xx”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连锁店享有”xx”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连锁店应执行”xx”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条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xx”。
第三条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xx”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连锁店应定期向”xx”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xx”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xx”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连锁店应该及时向”xx”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连锁店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xx”授予的一切权利。连锁店营业地点变更、店长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xx”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连锁店不得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第十条连锁店对于”xx”连锁体系的计划、营运、活动等内容由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等。
2、连锁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xx”指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连锁店不得有任何毁损”xx”和整个连锁体系名誉的行为。
一、”xx”的权利:
第一条“xx”有监督、指导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第二条“xx”有统一装修、布置、规划、设计连锁店形象的权利。
第三条“xx”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统一采购商品、物品,并供给连锁店使用。
第四条“xx”有权根据连锁店的实际情况调度连锁店资金,并根据整体需要安排资金。
二、”xx”的义务:
第一条“xx”在连锁店所属的编制区域内,在未经连锁店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第二条“xx”应定期对连锁店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连锁店同意。
第三条“xx”对于连锁店的经营,应聘请专业人士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连锁店的业绩。
第四条“xx”应制造、开发或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给连锁店,其售价应合理。
第五条“xx”应聘请专业人士统一策划所有连锁店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为增进连锁店的效益及确保利益,”xx”应提供统一的专业营销手段。
连锁店职员的聘用、试用、转正、管理及解聘等按本制度办理。
1、聘用。
连锁店所需职员一律向社会公开招聘,以聘用职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身体适合于该职务和该工作为原则。由店长提出用人申请,经”xx”行政组及”xx”主任批准后,予以实施。
2、试用。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可根据职员的表现及能力缩短和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合格人员与”xx”签定聘用合同,成为”xx”的正式职员。
3、管理。
连锁店职员由各店长负责安排工作,职员自开始工作起,应受到xx公司文化体系的教育和培训,在人才筛选和管理上,按《xx管理制度》执行。
4、解职。
解职包括自动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两种,职员自动辞职必须提前一周书面报告”xx”行政组,连锁店因工作事由解聘职员,必须提前半月向被解聘职员发出书面通知。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连锁店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使职员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xx”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作息制度。
连锁店店长和职员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制,店长根据连锁店的实际经营情况安排作息时间,并报”xx”行政组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2、考勤内容及纪律。
经营管理制度篇十
为保障大市场健康发展,长期繁荣,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礼貌经营,文明经商。使用'谢谢、你好、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文明用语。禁止污言秽语,谩骂消费者。
2、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耐心细致解决,不得推诿。
3、经营者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说粗话、衣冠整洁,商户之间不闹纷争。
4、商铺雇员须统一着装,佩带统一制作的工牌。
5、公共场所禁止打牌、饮酒。
1、市场内参与经营活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经商水平,共同维护大市场的繁荣、稳定。
2、所经营商品来源合法,货真价实,严禁摆放、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或内容不健康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3、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强卖骗卖,哄抬物价。
4、禁止采取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5、亮照经营,做到资质合格、证照合法齐全。
6、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业主/经营户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类别或品种,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将商铺长期闲置。
7、经营做到诚信守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取得特种行业批准的除外)。
8、所有商品不得摆放在商铺外部销售,否则,市场管理员有权制止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经营管理制度篇十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确保在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对病人的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4.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5.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相关资料、库房保管情况和出入库记录,协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来源、数量、加工数量、剩余量等情况,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确定,还应协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处理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7.事故责任追究,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责任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