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一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二
1、古人特别重视“民”和“德”在为政中的重要地位。
孔子、孟子从理论上提出“民贵君轻”和行“德政”的重要性,汉、唐统治者实践“存百姓”思想,励精图治。出现大治局面(“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
2、“德政”“得民”措施多种多样,或政治上的开明之举与轻刑罚,或经济上的完善制度与轻赋税,或民族关系上的华夷一体与重交往,促进了社会和睦安定(唐太宗被少数民族自愿尊为“天可汗”是 表现之一)。
3、暴政、虐政成为历史谴责的对象(夏桀、商纣、秦隋暴政、焚书坑儒、文字狱),德政成为褒扬的模范(文帝、景帝、唐太宗)。
4、选官重视德才兼备,为“德政”“得民”提供人员素质的基础保证(汉代举孝廉、唐太宗求访贤哲、唐太宗选贤任能都是),且加强官吏考核。
5、“为政以德”“政在得民”作为一种政治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政治行为文明之中延续至今,为社会主流认识所赞扬。
6、不同时代的“德”“民”含义不同,古代的“民 ”是权利的客体,今天的民是权利的主体。
7、“为政以德”并不排斥法。汉代以下,往往是外儒内法,因而历朝都加强法制建设。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三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将妇女丙介绍给未婚男子丁做对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义向丁索要现金2400元。随后,丙和其母亲在丁家居住了两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节后,媒人甲、乙与丁的两个姐夫戊、戌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丁与丙的婚姻纠纷,经女方及媒人们同丁的亲戚戊、戌协定,由女方退给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两个姐夫戊和戌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协议将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媒人归还协议中约定的2300元钱。两个媒人均辩称这2300元在签协议时已付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两个媒人请求法院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但他们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个媒人的请求,判令两人在5日内给付丁2300元。
【评析】两个媒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真的已将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只有他们4个人心知肚明。这份协议只能证明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到底这笔钱付了没有,这份协议本身是不能证明的,因为这份协议没有记载这笔钱是否已给付。
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协议不是收据,付款一定要向对方索要收据,或者在协议中注明款已付。
【案例】2005年10月,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与个体工匠乙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乙组织民工建造,甲公司支付工钱。
2005年11月,乙以缺工人生活费为由向甲公司要钱,甲公司付给其5000元,乙当时为甲公司写了借条,载明借到甲公司现金5000元。2006年1月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与乙进行了结算,在扣除了乙支取的各项款项(含乙于2005年11月支取的这5000元生活费)后,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工钱1.5万元,甲公司当时为乙打了欠条。后由于甲公司拒付欠款,乙将甲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1.5万元。甲公司辩称,2005年11月乙借甲公司的5000元应予抵销,主张只应还乙1万元。对此,乙认为2005年11月份的这张5000元的借条,实际上是甲公司预付给乙方的工人生活费,该款的时间由于在结算之前,在2006年1月双方结算时已经扣除了,但乙未能提供这5000元已扣除的证据。
最后,法院以借款与欠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这5000元在结算时没有被扣除,从而在认定这5000元可以抵销的情况下,判令甲公司偿还乙工钱1万元。
【评析】借条和收条表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是借了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凭证,表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收条则是在收到了他人交来的财物时为他人书写的凭证,反映物资的流通关系。
本案中,甲公司在2005年11月付给乙的5000元现金,实际上是预付的工钱,乙在收到这笔钱时本应当写张收条,却写成了借条。同时,在2006年1月双方进行结算时,按习惯做法,这5000元也应当扣除,但问题是乙提供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尽管这笔钱发生在结算之前,但由于乙借甲公司这5000元与甲公司欠乙工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因为时间有先后而相互包含。因此,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只能视为这5000元没有被扣除。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在收到他人预付给自己的工资时一定要写收条,而不能写成借条。若写成借条,在随后结算时,一定要索回自己写的借条。
【案例】2005年9月8日,张某因生活所需向王某借款,王某交给张某5000元,张某当即打了一张收条给王某。半年后,王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庭上,张某否认收到的这5000元是借原告王某的,辩称是原告王某曾借自己5000元,在王某还款时,由于当初王某写给自己的借条丢失,王某要求自己为其书写了这张收条。原告王某也举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这5000元是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赠与或买卖合同关系等。王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收条所记载的款项实为借款,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注意到收条与借条的差别。王某仅以收条来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很多人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收条,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收到了原告王某的5000元现金,既然如此,那么,被告张某就是债务人,就有义务偿还这5000元债务。其实,这是对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借条是借了他人钱物时给对方写的凭据,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它能单独反映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债权人仅凭借条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收条是在收到他人交来的钱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收条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上载明的钱物可能是合伙投资,也可能是应付货款等。因此,仅凭收条主张权利是不行的。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收条不是借条,借给他人钱物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而不能写成收条。
【案例】林某和乔某是好朋友,林某因做生意资金缺乏,便找到乔某提出向其借款3万元,乔某答应3天后将钱交给林某。
3天后,乔某电话通知林某到其家里取钱。林某便来到乔某家里,当时,乔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林某,林某将一张早已写好的借条交给了乔某,乔某看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时间,便收下了这张借条。后由于林某迟迟不还这笔借款,乔某便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林某否认自己曾向乔某借过钱,并称乔某持有的借条是乔某伪造的,不是自己写的。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认定:借条上的字迹都不是被告林某所写。原告乔某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林某曾借过自己的钱。
【评析】尽管原告乔某持有借条,但由于这张借条不是借款人林某当场书写,而是林某早已准备好的,因此,这张借条完全有可能是林某事先让他人写的,司法鉴定结果完全证实了这一点。究竟这张借条是谁书写的,茫茫人海何处觅?其实,作为出借人的乔某完全应当想到这张借条不是林某书写的,他当初就不应该收下这张借条。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初的疏忽招来的是3万元打了水漂,换来的是沉痛教训。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借给他人钱时,一定要看着让借款人当场写借条,切不可收下借款人事先准备好的借条。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四
2、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6、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7、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12、造法易,执行难。
13、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6、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7、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8、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19、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0、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2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23、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24、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25、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五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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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铁锅一包烟】
小学生法制教育手抄报篇六
“今天又没找到工作?饿了吧,锅里还有一碗饭,先吃了再说。”江阴东乡某村的周老汉看到又瘦又小的赵津灰心丧气地走进门,同情地对他说。
“谢谢老伯伯。”赵津端起碗,刚吃了两口,眼泪就掉了下来。
“别哭,吃饱饭了再去找工作,如果一时半会找不到,我这个孤老头子的房子免费给你住。”周老汉劝解地说。
这个名叫赵津的小伙子是1995年出生在陕西农村,因为家贫,初中未读完就辍学从老家来到江阴东乡打工。因为年龄小身材又矮小,再加上没有技术,来到江阴后一连数日都没有找到工作。东乡某村的周老汉看他可怜,就将他收留在自己家中,免费给他居住。
吃罢饭,赵津又去找工作,跑了几家工厂都被拒绝,心中感到绝望的赵津来到镇上公园门口,这时,赵津听到一阵歌声传来,他看到两个和自己差不多大的男生正在公园闲荡,其中一个头发黄黄的男生嘴里唱着“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的歌。
“你们在那里干活,你们单位还要不要人?”赵津又问。
李大成对赵津讲:“我们不上班,在外面混混。”赵津不解:“你们不上班,那吃什么?你们到底干什么工作?”李大成大笑,“我们干什么?我们干的活就像我唱的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缪南也在一旁说:“我们现在是在找目标,看准了,就干这个。”缪南做了个偷的动作。
赵津想起自己身无分文,晚上吃饭都成问题,于是想也没想,就说:“我跟你们一起干。”“做小偷要是被抓住少不了一顿打,还有,如果被警察抓住还要吃官司,你不怕被打、被抓?”李大成问赵津。
赵津一听犹豫了。如果自己真干小偷,要是真的抓住被打死了怎么办?一边的缪南一拍赵津的肩膀:“哥们,别怕,被抓是小概率,你看我和李哥,出道三年还没失过手,而且从没被抓住打过,只要机灵点,见事不妙就歇手不干,保你无事。”缪南的话打消了赵津的顾虑,他决定跟他们一赶干。
三个人来到周老汉家,只见关门落锁,缪南一脚将门踢开,大家走进去仔细寻找也没找到现金,而且家中值钱的只有灶上放着的三只锅子,桌上一包没有拆封的烟。赵津看到锅中还有中午自己吃剩下的半碗饭,想起周老汉对自己平日照顾,心里犹豫起来。李大成却顺手将灶台上三只锅子拿在手中,顺带着一包烟也放进口袋。三人拿着锅子卖给收废品的人,得到30多个硬币,赵津分得15个,李大成和缪南名分8个,一包香烟也每人分了数支。赵津第一次偷窃,得到15元钱,解决了当晚的一碗饭钱。
赵津没想到偷窃是如此简单,有了第一次,他的贼胆也变大了起来。他独自一人再次来到东乡某村,也是瞌睡碰上枕头,第一次放单飞的赵津竟然看到村东一户人家无人。一阵翻箱倒柜,他在一只旧木箱中找到了2300元,并且还偷到一台dvd机和一只手机。有了这些钱,他第一次来到一家小饭店,点了几个自己喜欢吃的菜,美美地吃了一顿。
东乡某村。一座二层楼房,赵津他们三人围着小楼转了几个圈,见小楼围墙上插满玻璃无法翻墙入内,正当他们要另寻目标,只听得“咔嚓”一声,大门打开,屋内走出一个老人,老人顺手关门,却没发现门没有关严。三人一见喜出望外,待老人走远,缪南在外望风,赵津和李大成立即进屋。他们在衣柜顶上看到一只上锁的木箱,赵津从口袋中掏出螺丝刀与李大成一起撬开箱子,在衣服的夹层中找到用报纸包好的一叠钱,赵津将钱放入衣袋中,出门时看见桌上放着老头吃剩的花生米和半瓶酒,他们顺手就将这些东西的入袋中。三个人来到僻静处,赵津从袋中拿出钱一数,共有1147元,三人随即分了赃。
一次次得手,让赵津在偷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俗话说,常在岸边走,哪有不湿鞋。赵津再次在乡村偷窃时被当场抓住。赵津交代,他由于年少体弱,书又没读多少不懂法,找工作一次次受挫,因为要吃饭,在李大成和缪南的鼓动下一念之差才走上偷窃之路。因为赵津交友不慎,又不懂法,最终尝到了不懂法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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