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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一
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步伐,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扎实抓好9个方面的工作,要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工作和责任机制。下文是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
保证书。
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4)20xx年全国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招生人数接近3500名。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二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
通知书。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xx〕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xx〕1号)同时废止。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三
办法规定,除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统一采购校服外,其余年级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可以统一采购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严控校服采购品种、档次和套数,不能一次性购买多套校服,原则上春秋季、夏季、冬季每生选购校服不超过2套(实际需求根据家长委员会意见确定)。
严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价,做到质优物美,严禁采购价格虚高的所谓高档校服,增加学生优越感和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严禁采购低价低质的校服。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收取货款时应向学校出具增值税发票,严禁违规收取和挪用校服费。
鼓励中标供应商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备查。
办法指出,学校是校服选用的组织者,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选用的主体。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着装的,须由学生(或家长)提交签字委托并由学校存档。
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选购小组及评委5-7人为宜(着装人数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办法强调,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校服生产销售合法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不接受中间商)。
为保证质量,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确定校服价格范围,适当降低价格在评分中的影响因素,避免厂家低价降质。
学校要抽取一定数量校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学校在组织验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防止危害学生身体。
办法要求,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学校要监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招标文件要依法公示备案,产品要严格履约验收,档案资料要齐备完善;一律不得向资质证照不齐备、质量安全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度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皮包公司”采购校服;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计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参加校服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校服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四
当前,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开始重视内涵发展、均衡发展和质量提高,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也随之变革,给学校教育党建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
作者:周超光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先锋实验学校刊名:教师英文刊名:teacher年,卷(期):2010“”(18)分类号:关键词: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服管理,不断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总体品质,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全市各级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三厅局印发的《四川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要求,各司其职,依法履责,落实好对校服采购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指导职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校服选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管本辖区学校的校服选购工作,实行校服采购备案制,监督学校落实好校方责任及质量监管。
(二)各级学校要严格执行校服采购规定,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公告(含招标文件)、合同、评标结果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学校在组织验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市场监管,适时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校服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校服标准,遵守合同约定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并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一)除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统一采购校服外,其余年级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可以统一采购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二)严控校服采购品种、档次和套数,不能一次性购买多套校服,原则上春秋季、夏季、冬季不超过2套/生.季(具体根据家长委员会意见)。
(三)严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价,做到质优物美,严禁采购价格虚高的所谓高档校服,增加学生优越感和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严禁采购低价低质的校服。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收取货款时应向学校统一出具增值税发票,严禁违规收取和挪用校服费。
(四)鼓励中标供应商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备查。
(一)学校是校服选用的组织者,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选用的主体。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着装的,须由学生(或家长)提交签字委托并由学校存档。
(二)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选购小组及评委宜为5-7人(着装人数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一)学校牵头采取公开征集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设计等方式,确定校服的款式、颜色、面料材质(主料和辅料)、制作工艺、配件及logo等,结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明确本校校服标准。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活动需要,展示青少年的风貌,突出育人功能,呈现学校文化特色;校服使用的面料、辅料及各种原材料应当是市场常见、大部分生产商可以公平获得的原料;提倡校服设置安全反光标识。
(二)校服采购标准在征求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意见后,在学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服标准一经备案宜保持相对长期稳定,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传承。严禁学校更换校长就更改校服标准的行为。
(四)为突出规模优势,降低校服成本,提升商家服务质量,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500人以下农村小型学校分片制定校服标准,联合选择供应商。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校服生产销售合法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不接受中间商)。
(二)为保证质量,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确定校服价格上限,适当降低价格在评分中的影响因素,避免厂家低价降质。
(三)依法保障享有法定优先权的企业权利;积极贯彻落实《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同时,有利于生产环节质量监控及售后责任追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129号),优先采购扶贫产品。
(四)质量及服务合同履行良好的在供企业,在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一)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组织人员制定比选公告、招标文件,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校服监管科(股)室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公告,市直属学校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县区学校在当地政府指定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宜太短,原则上不低于10天,充分让相关企业及社会知晓了解。
(二)校服生产企业根据招标公告和相关要求报名,学校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严格按照学校校服标准及国家相关规范制作样品,编制投标文件。
(三)评标时,报名企业提供与比选公告要求数量一致的样品及投标文件以供评审。校服样品不得出现企业及品牌名称,以编号的方式现场公开陈列,评标小组对照评比标准现场对样品进行打分;评标小组对资格审查中通过的投标资料内容,对照评比标准现场进行打分。
(四)样品和投标文件合计分值经现场审查无异后,公示得分名次。取前三名作为备选供应商,第一名无法履行供货时依次顺延第二名、第三名。
(五)将评比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日(与比选公告在同一网站上公布),无异议后由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产品执行标准。
(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和“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对照竞标时的样品严格比验,查验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校要抽取一定数量校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各学校在组织进货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防止危害的发生。
(三)建立校服保证金制度。学校要将服务、质量等条件写入校服选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并约定按照采购金额的10%收取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学校、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管。交货验收检验,学生着装一月后无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经学校申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如有质量问题,除责成校服中标供应商整改外,该保证金可作为学生损失补偿和学校因鉴定、解决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
(一)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二)学校要监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招标文件要依法公示备案,产品要严格履约验收,档案资料要齐备完善;一律不得向资质证照不齐备、质量安全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度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串串”采购校服;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计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参加校服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校服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五)畅通反映渠道,充分发挥12315消费热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作用,方便学校、群众反映问题,并及时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六)本办法由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五年。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六
民办中小学校由于其教师无固定编制,教师的稳定性极差,所以,较之于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对教师实行人文管理更为重要。下文是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管理,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育工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发展。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章程与职责。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学校章程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机构性质、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教育教学活动准则、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学校办学主体、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发展目标、内部治理结构、办学体制等产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第十条中小学校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中小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学校课程,开展课程和教学改革。学校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等,应当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并进行学生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应当制定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有权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
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时,可以在笔试前先行对报考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职数、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按照规定选任机构负责人,开展教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和岗位聘用工作。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健全师生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经费和设施,建立完善财产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拟定单位预算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自主管理预算开支内的具体事项,依法自主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在规定额度内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中小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超出规定额度的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由中小学校提出建设需求,提请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中小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师生信息管理系统和校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
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应当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校长可以按照规定提名、聘任副校长。
校长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作出不一致决定的,应当向校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吸纳学生代表参与,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当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家长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区参与学校治理。鼓励和支持社区通过协调、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督导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市、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督导报告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建立中小学校办学绩效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的中小学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参与教育评价与监督,支持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社会组织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对学校办学质量开展1次全面自评。评估结果应当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在校内公布,并于每学年结束后1个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发展、社会实践和兴趣特长养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建立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育人效果、教学任务完成等进行全面评价。
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应当纳入聘用。
合同。
第五章发展保障。
第三十三条市、有关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测算入学人口需求,会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区域学校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学校配套建设需求。评估结果和建设需求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编制、修订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三十四条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每3年核定1次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并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发展需求足额配备教师,并按照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等需要,组织实施教师交流。
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公用经费定期增长机制。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学校周边治理职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安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保障学校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师生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建设专门的学生校外教育设施,并统筹社会资源,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和社区教育基地。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小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开展与中小学校有关的评审、评比、评估、竞赛、检查等活动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报次年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目录并于次年年初向学校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管理职责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承担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中小学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治理体系创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1、提出各个学期课程设置、课时计划、方案,经校长审定后组织落实。
2、编排各个学期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及各种教学活动表。
3、做好教材、资料的订购与发行。
4、指导各级部各学科备课组工作。定期检查教师的备课、作业批改,组织好各类公开课。
5、组织好各类考务活动。
6、管理好学生学籍,做好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工作。
7、抓好实验室建设、图书阅览室的工作。
8、组织教师文化业务进修活动,注重培养青年教师。
9、负责教师的业务考核工作,管理业务档案。
10、协调各级部教学工作、抓好音体美的教学。
11、搞好办公室的卫生工作。
12、教务处副主任协助主任按时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城区内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中转、异地回填、消纳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其中进行资源化利用管理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承担。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村)民利益有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一)产生建筑废弃物除资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处置的,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1.工程名称、地址,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消纳地点和期限。
(二)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运输手续:
1.工程名称、地址,运输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资源化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和运输期限。
前款以外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且不需要外运的,由所在地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审核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内容编制处置计划,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前款规定规模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分类、收集,委托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八条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核实,依法核发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数量,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施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和信息共享,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地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一)有8辆以上载质量5吨以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自卸车辆;。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四)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
(五)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
(六)良好的社会信用;。
(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名录及车辆号牌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实行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拟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依法运输承诺,从业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有关部门监管的依据。
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监管,对信誉优良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测算并公布建筑废弃物市场运输平均成本。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协议的运输价格,可以参照公布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平均成本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应当按规定将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纳入招投标文件。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
第十六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并防止撒漏、扬尘。
第十七条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应当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工程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第十八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按照规定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无法继续接收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停止接收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不得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确定的装饰装修废弃物集中堆放点,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堆放到确定的集中堆放点,由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建筑废弃物的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无主建筑废弃物由所地在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
(二)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三)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
(四)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
(五)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信息,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提供以下信息:
(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废弃物行政审批方面的信息;。
(五)城管执法部门有关建筑废弃物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及无证处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移送处理。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在5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建立投诉处理协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按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手续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应交建筑废弃物处置费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设专人维护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给予处罚:
(二)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二)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现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的,以及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消纳场未经核准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9月29日修改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八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落实“团结奋进宽容自律踏实创新”的校训,加强管理,努力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谋得学校工作的跨越发展。一方面,成立春招工作组,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大力宣传职招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学生送入职高就读。另一方面,加强中招冲刺阶段的组织工作,让更多的学生升入省示范高中就读。
二、主要工作目标与工作措施。
1、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倾力打造平安校园。
(1)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学校校长与各分管的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分管校长与各班主任、各村小校长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卫生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分解,将学生安全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考虑进去,确保不留死角。
(3)全程管理,落实值班制度。
在全方位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拟定一系列措施,对学生在校实行全程管理。继续执行随堂签制度,加强值班力度,派专人对宿舍进行管理。尤其要重视对狮石的学生的管理,安排专门的宿舍,请求熟悉狮石的教师协助管理。周六、周日行政轮流对其进行管理。
(4)加强村小教学点的管理。
村小教学点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以后几年学校的整体的办学质量,本学期,学校将有组织地对各村小的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指导,尤其重视对村小校长管理能力地培养,尽力提高村小质量。
2、抓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1)、加强班主任工作培训。
班主任是学校的骨干力量,学校分三个阶段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开学初,进行班主任日常工作培训,明确班级管理目标和安全管理目标;学期中间,对班主任进行工作方法的培训,着重探讨差生转换、班风扭转问题。按阶段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学期结束,总结各班主任工作。
(2)、培养一批骨干教师。
学校将通过一系列有效地途径培养一支骨干教师队伍,带动全体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主要的做法一是广泛来源于/与外校进行联系,积极派员参加教研活动;二是给他们创造展现空间的平台,鼓励他们上公开课、示范课;三是充分运用远教资源,运用卫星资源和光盘资源,学名家名师的做法;四是督促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远程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抓好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
(1)从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入手。继续实行对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宿舍卫生的流动红旗评奖活动,由团支部组织学生进行自治管理,每日评分,培养出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狠抓班级纪律。学校校风不纯的主要原因是存在一批爱捣乱的调皮的孩子。对这些孩子,要求科任教师决不能放松,班主任下大力气整治,学校经常性地找其谈话。采用多样化的灵活的方法,促使他们的改变。
(3)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学生的好习惯的养成光靠学校是难以办到的,学校要求教师多与家长联系,尽可能多的开展家访活动,谋求解决学生不良习惯的良策。要求村小教师要对每一个学生开展一次家访,初中部教师有针对性地学生开展家访活动。
子的教育。同时,对留守的儿童,学校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让他们来源于/感受到老师的爱,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4、以教研活动为抓手,全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要加强对教师的计划、备课、上课、作业、辅导、复习、检测等教学环节的检查力度。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抽查,并登记在案,将其与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挂钩。
(2)开展课堂教学评估活动。课堂教学是落实教学质量的根本落脚点。本学期,拟组织对全体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出改进课堂教学的教研方式。
(3)组织好教研活动。
学校将分中小学进行一次全校性地教学观摩活动,人员由教务处在课堂教学评估中表现较好的教师当中确定。另外,将组织一次外出的学习活动,开展横向交流,向兄弟学校取经。
(4)加大对后进生转化力度,提高整体成绩。
一是抓两头保中间。一年级和六年级,七年级和九年级任课教师要高度负责,不能从起始年级起,就出现学困生,不能使学困生在毕业时还没有脱困,中间年级教师要避免产生新的学困生;二是分层转化,教师对学困生要重点监控,做好课外辅导,尤其是重点学科(语文、数学、英语);三是加强考核,将平均成绩的考核和提高成绩的考核放到较高的地位。
5、做好本届毕业班工作,提升学校声誉。
创建工作做好做实。激发教育活力上谋求新突破,在教育质量上谋求新跨越,在教育行风建设上谋求新变化。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精心打造名校品牌。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
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二十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符合高中学生退学条件的,由学校或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义务教育阶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普通高中阶段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送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初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级中等学校的学生毕(结)业材料,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高中学生毕(结)业后,学校应将未升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将其材料和档案移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公室,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责任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中小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建立和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关于学生的考核评价、奖励处分、体质测试、健康检查等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依据本学籍管理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或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6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篇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参考国际普遍做法,统一着装上学成为普遍共识。中小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是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美育教育,传播平等精神,培养团队意识,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校服式样影响学生形象和气质养成,校服质量事关学生健康成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省的有关要求,构建公平公开、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安全,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不断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以家长和学生作为校服选用的主要参与者,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搜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严格规范和监督校服选用过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总结工作经验,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校服管理工作方法,确保校服选用和采购严格规范有序。各地可在以下三种管理模式中选择一种作为本地校服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模式。为体现校服育人功能,以校服传承学校的教育精神和历史文化,实现校服“一校一款”目标,鼓励各地采用公开招标模式。在公开招标模式下,各中小学校应以家长和学生为校服选用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在遴选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各中小学校应深入论证,在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遴选1家企业作为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发挥组织引导和搭建平台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全程信息公开工作。
1.公开招标。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市或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鼓励优质企业良性竞争,方便学校开展校服选用工作的原则确定企业数量。
2.邀请展示。学校应主动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接洽,邀请有意愿向学校供应校服的企业在学校进行校服现场展示。为保证家长和学生全面了解校服展示信息,学校可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渠道展示各校服企业拟向该校生产供应校服的校服款式、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并通知家长和学生到校服展示现场观看和了解相关信息。校服展示时间应有3-5天,以保证宣传效果。
3.选取代表。代表由学校组织推荐,或由学校委托家长委员会推荐。代表主要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代表的总人数应按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0%确定。其中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的总人数应不低于所有代表总人数的80%。学生规模较大学校的代表总人数控制在500人以内。
4.厂商说明。在现场展示结束后,学校应举办校服生产厂商说明会。学校组织将参与投票的代表参加说明会,听取各校服生产厂商介绍各自校服产品情况。生产厂商在说明会中互不听取发言。
5.票选厂商。校服生产厂商说明会结束后,随即开展投票工作,当众统计、公布结果。学校组织上述代表通过投票的方式来确定校服生产企业。
6.结果公示。投票结束后,结果应向学生和家长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采购年限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由学校与票选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7.其他事项。学校应在校服生产厂商说明大会之前指定本校具备一定美学、美育知识的相关专业教师对学生开展培训,保证投票学生掌握校服知识及穿着美学常识。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由学校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学校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场购买模式。有需要的地区,在保障校服质量得到全面监管的基础上,可采用市场购买模式。主要以县(市、区)为整体,实行一县(市、区)一款或一县(市、区)多款,可采取在校服上衣显著位置缝制学校校徽的方式区分不同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的规范确定校服用料质量标准和工艺制作流程,遴选和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多种校服款式,将校服款式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开,并由学校组织家长、学生统一投票后确定本地区校服款式。校服款式确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告发布用料标准、工艺制作流程和校服款式,同时提供校服样衣。各服装生产企业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用料标准、工艺制作流程和校服款式制作和销售校服。鼓励服装生产零售的品牌、名牌企业和集团公司开展校服设计、生产和销售工作。各服装生产企业可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设校服专卖店或便利店、小卖部、超市等代为销售校服,方便学生购买。
推进校服市场购买模式的地区,应出台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政府部门应理清权责,加强校服市场监管,妥善处理原招投标制度遗留问题,落实困难学生校服补贴,培育和维持良性竞争的校服市场;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和企业应推进行业自律,按标准和质量要求生产校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学校应完全从校服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退出,按照《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着装规范(试行)》(粤教后勤〔20xx〕2号,下称《校服着装规范》)的要求,落实教育和引导学生规范着装工作,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美育教育的作用。
(三)财政支付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学生免费配发校服。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校服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包括校服的款式、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生产销售企业等。免费校服发放套数由当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以上三种管理模式中,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学校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学校有无偿使用校服款式的权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校服质量标准,把好校服质量关,确保校服质量安全。冬季较寒冷的地区,在原有春秋装和夏装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冬装类型。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由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商议确定校服着装套数。立足环保节约,选用礼服式校服的学校,可由学校统一购买礼服,学生循环使用,也可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鼓励各地各校采用电子商务平台做好校服的购买、配送和评价工作,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选用校服的学校,要落实《校服着装规范》要求,酌情制定本地、本校的校服穿着细则,充分发挥校服在育人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按检验要求保留备用校服样品,以备复查复验。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质监部门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服产品的质量监督,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采用“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校服成品的质量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工商、质监部门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相关要求,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建立索证制度,包括进货凭证、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确保校服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各地质监部门所属专业纤检机构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各地要建立本地区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监部门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向采购单位予以警示通报。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和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款式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款式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款式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中标的校服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向学校的贫困学生无偿提供校服,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学生校服。
中小学生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社会影响大,需要多部门配合,各地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要强化由教育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各地应建立联动机制,每年定期由质监、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制订本级中小学生校服工作管理办法或方案,协调好与目前实行的校服管理制度和采购模式的衔接过度,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具体职责。本意见自20xx年4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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