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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2002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答题(共 40 分)
1.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如何认定?(10 分)
答: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结果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首先,对预见义务,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的生活规则,
或者来自多年积累形成的习惯法来判断。如根据以上规则,行为人有预见义务,那么应当预
见就只剩下预见能力的判断和认定问题。
其次,对于预见能力,则历来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以及折中说之争。客观说主张以普通
人的智能水平为标准,即凡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就应认为应当预见。主观说主张根据行为
人本身的智能水平,具体地确定能否预见,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
力状况等,如果是有可能预见到所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就应认为是应当预见。折中说认为当
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的,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低于一般人的以行为人之注
意能力为标准。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坚持主观说。但是在采取主观说时,必须注意行
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以克服主观说的缺陷。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状况、智力发
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
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
行为日寸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
身认识能力较高,或者行为人的特殊条件能够预见。因此,既不应无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
力,而拿一般人的认识能力来衡量他能否预见,电不宜脱离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而只能按
照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客观条件,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
2.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0 分)
答:无过当防卫,就是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无过当防卫除了应该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针对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这四个条件下,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此类犯罪的最根本特征是采用危
险程度较高的暴力形式,如果不实行果断、迅速的防卫,就可能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对此类犯罪赋子公民无过当防卫权。
(2)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暴力及危害程度应该和同款规定的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相当。对于没有这些犯罪相当程度的暴力和危害,不能实
行无过当防卫。
(3)无过当防卫的限度,应该受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一般性制约。无过当防卫的本质
在于此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而言,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同样,对于
上述暴力犯罪,除了考虑犯罪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比较和衡量外,还应当考察防卫人的防卫行
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0 分)
答:所谓缓刑,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
条件下,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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