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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1999
一、试述中国封建法典编纂体例演变的主要阶段及其特征。(20 分)
[解答] 封建社会在中国延续几千年,作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支柱之一的法典,在其中
不断完善,成为中华法系特色之一。具体而言,中国封建法典编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春秋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萌芽时期。
这个时期,由于处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法律也处于萌芽时期,而成
文法开始公布。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不公开性能保证法律的
制定权和使用权都操纵在少数贵族手中,有利于巩固与维护传统的宗法制度和社会秩序。但
到了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旧的体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变迁,于是公布成文
法活动便出现了。其中最突出的为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活
动。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正逐步出现。
第二个阶段:战国秦汉时期。这是封建法典的出现发展时期。
战国时《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
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
篇目体例上看,《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
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
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秦时,出现“律”这种法律形式。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性法律文件。自商
鞅人秦改法为律后,律—·直是秦国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秦律的上体部分。秦朝一
些法规都以律相称。但这些以“律”为名的法律规范大都偏重于社会生活的某——方面,属
于单行法规,与后世的大而全的法典有所不同。
汉代律仍为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但汉代的法律无论内容与立法技术及法律形式各个方
面都比前代有明显进步。早期法律只是“约法三章”,后来制定《九章律》。《九章律》以盗、
贼、囚、捕、杂、具/;篇为培础,增加产、兴、厩三篇,合为九篇,称为《九章律》。后
又制定《傍章》、 (越宫律)和《朝律》。这些法律统称为汉律。所以,在汉朝,法律极为庞
杂,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但为后世的法典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个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法典进一步发展时期。
秦汉以来法律繁杂,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
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人于
律,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以改变汉律错糅无常的庞杂状况,避免“一章之中或
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的现象。其次是体例上进行了调整,将《具律》改为《刑
名》,列于律首,以起到总则的作用。《新律)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晋律则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
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并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后世封建法典的体例与规模。一方面,北
齐律将晋律中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律》一篇,仍置于首篇。另一方面,北齐律确定
的 12 篇,其后隋、唐、宋各朝法典虽有所改变,但一直保持以《名例》统率 11 篇分则的体
例结构。
第四阶段:隋唐以后,是中国封建法典体例结构正式确立并完善时期。
隋朝继承了北齐律的篇章体例,并为唐朝全部继承,影响及于以后各朝代。唐代代表性
的《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它在正文后附疏议的体例,
为后世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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