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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2000 一、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或概念。 (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 1.“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是何时的 规定?说的是什么内容? [解答] 这是秦朝关于非公室告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 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各种刑罚。对于这两 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屑“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 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2.“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 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是基于什么原则、规定的何种制度? [解答] 这是汉宜帝地节四年诏中所规定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渺 I、,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 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认识到只有通过相对激烈的革命斗 争才有可能真正使资产阶级获得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洛克的理论是不彻底的,是同封建 势力妥协的结果。考生在理解其分权理论时特别要注意到该理论的局限性,才能答的比较全 面。 [解答参考资料]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谷春德主 编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隐、子为父隐”。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 其成为汉朝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 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3.厂卫、西藏通制 [解答] “厂卫”即“锦衣卫”和“东厂”的合称。明朝为加强高度发展的君主专制制 度,皇帝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和东厂出现,并具有了司法机构的性质。锦衣卫是由护卫亲军发 展而来的特务机构,下设南、北镇抚司。东厂是宦官特务组织,由司礼监掌管。“厂卫”拥 有司法权限,还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构司法审判的权力。明朝举行的各类会审 活动均有厂卫的官员参加,并且东厂还派出特务在三法司衙门监视审判活动,随时报告皇帝, 称之为“听记”。 《西藏通制》是清朝对于藏族的民族政策。它颁布于乾隆年问,,《通制》规定,“西藏 设驻扎大臣二人,办理前后藏—·切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西 藏对外事务由驻藏大臣负责;设立金瓶掣签制度决定达赖和班禅灵童转世,山驻藏大臣亲自 主持仪式,并奏请皇帝批准。 4.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土地法大纲 [解答] 《大清民律摹案》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宜统三年 (1911 年)完成。它仿照西方大陆法系的德国式民法草拟,共分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 亲属、继承。其中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 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提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亡也未能公布。但这部民法草案对以后的 民法立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一定影响。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因《五四指示》不适应战争需要而制定的土地法 规。于 1947 年 10 月 10 日由中共中央决议公布,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 具体内容为: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 一切土地的分配方法;确认人民对所分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确认 保护工商业原则。它是我党加年土地改革经验的总结,抛弃了过去土地法规中的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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