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考研秘籍考研网!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博真题下载    考研真题下载    全站文章索引
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秘籍考研网 >> 文章中心 >> 专业介绍 >> 正文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新闻资讯
普通文章 上海市50家单位网上接受咨询和报名
普通文章 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研究生专场招聘场面火爆
普通文章 厦大女研究生被杀案终审判决 凶手被判死刑
普通文章 广东八校网上试点考研报名将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硕士北京招生单位报名点一览
普通文章 洛阳高新区21名硕士研究生被聘为中层领导
普通文章 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报名从下周一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间安排表
普通文章 广东:研究生入学考试2003年起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2004年全国研招上海考区报名点一览表
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宁夏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大连铁道学院04年硕士接收调剂生源基本原则
普通文章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筹)05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佳木斯大学04年考研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05年硕士调剂需求
普通文章 第二志愿考研调剂程序答疑
普通文章 上海大学04年研究生招收统考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广西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友情提示:本站提供全国400多所高等院校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历年考研真题、考博真题、答案,部分学校更新至2012年,2013年;均提供收费下载。 下载流程: 考研真题 点击“考研试卷””下载; 考博真题 点击“考博试卷库” 下载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校纪、校规;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件和组织关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广东省内地方学生原则上不转户口,省外地方学生可自愿转户口,集体户口由学校统一办理,军队单位学生不转供给关系。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1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入学新生在3个月内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按照招生条件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我校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或缺组织关系者,研究生学院应及时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健康复查由学校附属医院负责。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要提出书面诊断证明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查培养费等缴纳情况,入学3个月后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仍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确属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患有严重疾患且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短期不能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1年内可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入学时,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1个月持我校附属医院有效健康证明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确认其研究生学籍,并由研究生学院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和学分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分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二种。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2-6年。
  第十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于教学实践不少于2个月。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半年内,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有明确的论文选题范围,并对课程学习应达到的要求、学习时间、指导学习方法、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文献阅读、研究工作、学位论文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要求等作出安排,报培养单位批准后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一门外国语,两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应公开发表。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2-5年。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主要是课程学习。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计划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一学期末完成课程学习,并开始临床轮转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由各教研室和导师具体组织安排。要求如下:
  (一)专业课一般不得少于200学时,专业基础课不得少于100学时。教学和考核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学科负责组织实施,应在中期考核前完成。
  (二)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实践工作,由培养单位和导师具体安排。
  (三)硕士研究生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四)临床型硕士研究生参加医疗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五)在职硕士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及要求
  (一)课程分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
  (二)学位课程一般定为五至六门,即:马列主义理论与实践、外国语、医学统计学或数理统计学以及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二至三门。
  (三)选修课:在入学后一周内,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完成课程选修计划。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分管理
  (一)科研型硕士研究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3个学分。
  (二)理论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原则上按实际教学每30学时为1学分计算。专业课程学分不超过5学分,专业基础课学分不超过3学分。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
  (一)学位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其余课程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经过考核成绩及(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但补考不得超过一门。选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可重修或补修其它课程,但须缴纳相应费用。
  (二)课程补考时间最迟在下一学期内进行,命题人员由相关教研室指定。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记入学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为2-5年,博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为2-6年。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与实践、外国语、统计学、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5门。另外结合所学专业及实践工作的需要,选修相关课程。课程学习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外语、专业外语、政治、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总门数不少于5门。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轮转,通过出科考核后,方可进入下轮临床训练。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转学、转专业。属培养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如因单位工作需要申请转专业者,须从严掌握。
  第三十三条    要求转学、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办理。转学须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校内转专业须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难以康复的疾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请中途休学,须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须向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学校附属医院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节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未经批准滞留不归者;
  (二)假期出国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未申请复学者。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等关系退回原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能复学。
  
  第六节    毕业、学位授予与就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德、智、体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根据导师和培养单位意见,视情作延期毕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年限者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每年3月底以前统一接受研究生的毕业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五十一条    凡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二)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第五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相当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五条    授予学位的决定应公示一周后报广东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将信息数据库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就业前,各培养单位要作好毕业鉴定工作。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当年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办理。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作好研究生就业指导推荐工作。研究生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研究生离校手续,并负责档案整理,办理户口和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研究生学院和培养单位双重管理,实行全员、全程管理的模式。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科室主任、党支部书记负责本科室研究生的管理、教育。
  第五十九条    课程学习期间以研究生学院管理为主,由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全体研究生的直接管理。学员课程学习结束后,以各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由所在科室和导师负责学生的直接管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教育的直接管理者。教书育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是各级管理干部和导师最基本的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校内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制度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害、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对在自己安全责任管理范围内出现的学生安全工作负责。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对活动期间的学生安全负责。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违反规定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研究生会及社团活动。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实行脱产学习、住校管理。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请假必须以不影响正常的学习、集体活动为基本前提。请假须严格按照请销假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审批权限审批。
  第七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家住广州市者可不住校,但须遵守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规定,保持与导师、科室、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的联系。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七十一条    科室、导师组织的各项在广州市内和当天可以返回的教学、医疗、科研活动,由科室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下科室后正常休假须经导师、科室、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并按时销假。 研究生赴校外做课题须按以上程序请假。在外地做课题和出国期间要同导师和研究生工作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有关医疗单位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周以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经研究生学院批准。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六周,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八周。研究生请事假三天以内须经培养单位同意,超过三天须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未经同意不得在外过夜。家住广州市的学生节假日和周五晚上可回家居住,但要在规定时间返校。星期六、星期日可请假外出,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寒暑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在正常上课、集会和进入公共场所必须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公寓及宿舍内的设施,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私占空房,不得私自将室内设施设备搬出室外,不得私自拆改室内外的设施,造成损失者按原价赔偿,并作相应罚款处理。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要服从研究生学院的管理,自觉维护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窗外及走廊、楼道乱扔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公寓建立室长制度。室长由同宿舍研究生推举产生,其职责是:督促研究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宿舍设施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八十条   研究生应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保持宿舍、楼道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自用音像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形成良好文明风尚。
  第八十一条    未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各种电加热器和乱接临时电线,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火灾及人身伤害者,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凡休学一学期以上的研究生(包括一学期)应从原宿舍搬出,待复学时由研究生学院另行安排。
  
  第五章   助学金
  第八十四条    为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减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负担,结合我校实际,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医、助管岗位。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应聘者必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研究生“四助岗位”工作应由研究生自愿申请、学校统筹安排、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优先安排经济条件困难的研究生。研究生每人每学期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第八十七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设置包括:
  (一)助教岗位: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部分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的指导等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教岗位。研究生参与教学工作获校内教师正常教学业绩津贴的30%。
  (二)助研岗位:各培养单位可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从事本人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数据整理与分析、撰写实验报告、整理和翻译文献资料、审阅稿件、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科技开发、推广等工作设置为研究生助研岗位。由聘用单位视任务完成质量发放补助。
  (三)助医岗位:各附属医院应将研究生从事培养计划以外的医疗工作视为助医岗位。研究生在担任助医岗位期间,硕士研究生补助不低于300元/月,博士研究生补助不低于500元/月,由科室负责发放。
  (四)助管岗位:学校及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将本单位部分行政管理、科室管理、实验室管理以及兼职辅导员和学生社团等工作设置为助管岗位。补助金额统一为300元/月,由聘用单位发放。
  第八十八条    学校分学期向全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下达“四助岗位”指标。
  助教、助医、助管岗位按学年设定。助研岗位设置时间及方法,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任务自定。
  第八十九条    四助岗位”必须明确工作目标、职责、聘用时限、考核办法和酬劳标准。
  第九十条   各用人单位应本着“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应聘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
  第九十一条    研究生“四助岗位”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和研究生签定《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上岗协议书》,聘用单位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九十二条    上岗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者应及时解聘。对解聘者及时停发岗位酬金。
  第九十三条    岗位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客观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工作鉴定表》,并将此表和《南方医科大学“四助岗位”上岗协议书》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党团与研究生会建设
  第九十四条    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实施研究生分类管理,研究生学院设立党委,博士、硕士各设一个党总支,总支书记由研究生学院专职干部担任,总支下分片设立支部(按系、院和联合培养点),支部书记由研究生兼任。
  第九十五条    党总支和各支部负责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生活、发展党员和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工作。
  第九十六条    研究生建立团总支和团支部,团总支和团支部书记由研究生兼任。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研究生会,学校研究生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十八条    学校通过设立研究生会等形式,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十九条    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团委和研究生工作部领导下,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一百条    研究生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委、团委作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研究生的思想和理论水平。
  第一百零一条   研究生会应维护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经常听取研究生对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各级部门反映,成为学校和研究生联系的纽带,成为学校管理的助手。
  第一百零二条   研究生会组织各种学术、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创造施展各种才能的环境和机会,倡导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班学生和在职研究生均为研究生会会员。
  第一百零四条   研究生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生会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对大会负责。研究生会常委会由当选的研究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六条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变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提前举行,代表由各研究生分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查并批准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修改研究生会章程,讨论和通过代表提案报告,选举新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一百零九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由当选的常委及各研究生分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布置工作,交流各分会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研究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部长若干人;研究生会设秘书处、信息网络部、学术科技部、体育部、文艺部、外联部、宣传部、勤工助学部、研究生学报编辑部。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研究生会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由研究生会秘书处处理主席团日常事务。主席团会议定期举行,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研究生会下属组织是研究生分会,各学院分会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荐在校研究生参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和广东省优秀博、硕士论文评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工作院士奖学金”,以弘扬院士精神,激励在校研究生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开展创造性的科研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工作院士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奖励的项目为在校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专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研究生科研工作院士奖学金”奖励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研究生在开展科研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学术基本道德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   研究生开展临床工作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后属情节轻微者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考博咨询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考研咨询 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 3455265070@qq.com
    公司名称:昆山创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