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常会试图去理解和解读自己的情感体验,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处理各种情感需求。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为自己制定新的目标。以下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人士总结的成功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卫生管理规程篇一
生产装置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一节预防中毒的技术措施不论有毒物质以何种状态存在,若逸散到空气中(或与人体直接接触)并超过国家容许浓度,就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所以,预防毒害的出发点是减少有毒物质来源,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以减少毒物与人体的接触机会。
第一条、防毒的技术措施在化工生产中,使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
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或剧毒物质则是从根本上消除有毒物质危害的有效措施。
在防腐喷漆中,以云母氧化铁防锈底漆代替了大量含铅的经丹防锈底漆,从而消除了铅害。在镀钢、镀锌中以磷酸钠代替氰化物等。
采用安全的危害性小的工艺路线以代替危害性较大的工艺路线,也是防止毒物危害的根本措施。这种工艺路线的改变,包括原料路线的改变和工艺方法的改变,借以消除有毒原料和有毒副产物所带来的危害。
有些工艺改造,消除了副产物带来的危害,例如甲烷直接氯化制卤烃,常有副产氯化氢生产,若有氧化法代替直接氧化,就可去掉副产氯化氢气体的危害。
在从事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温度、压力),对于预防有毒物质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笨重的手工操作,不仅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而且减少了工人与有毒物质的接触机会,减少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机械化是自动化的前提,在手工操作实现机械化的基础上,进而实现自动化,使工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解放,并为劳动条件的改善打下良好的基础。
5、以密闭、隔离操作式代替敞开式操作。
化学反应在密闭容器中进行;
反应的密闭加料、密闭出料过程中的密闭取样等均可大大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
6、以连续化代替间歇式操作。
若以连续化操作代替间歇操作,就消除了上述弊端,如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进行物料过滤就是一种间歇操作,每压滤一次物料工人就得拆一次滤板、滤框以及清理安放滤布等,直接接触大量物料并消耗了大量体力,若采用连续操作的真空吸滤机,操作人员只需观察吸滤机运转情况,调整真空度就可以了。
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研究,采用新技术以消除尘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例如,采用电泳涂漆、表电喷漆代替手工喷漆,避免苯中毒。采用无氰电镀法防止氰化物的中毒,采用硅整流代替汞整流,以金属阳极代替汞银电解消除汞害等。
此外,在生产装置设计中,考虑有毒区域和无毒区域的隔离;
缩短流程,减少管通,阀门(加料、出料阀、放空阀、取样阀)法兰连接。
不断研究改进设备密封形式,研制采用耐高温(低温)、耐腐蚀、耐磨的新型增料和垫片,不断提高设备设计制造水平,改善设备连接处的严密性,以及机械(端面)密封、粉料封闭、液封、气流密封技术的采用均可防止有害物质的扩散。
安全操作规程1、取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2取气体样时,要站在上风向,先向外喷两次,放尽所存残液和气体。
1.3取汽油、柴油等轻质油品时,取样阀开度不宜过大,并将取样口没入液体中,以免液体飞溅,防止流速过快,产生静电积聚。
卫生管理规程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卫生管理规程篇三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使用的涂料性能及卫生措施应有基本了解。
1、
涂料的调配必须在专门的调配间内进行,调配作业时,必须先打开通风装置后再作业,调配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3至5分钟后关闭。
2、
涂覆作业应在喷漆室或喷漆房(间)内进行。涂覆开始时,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情况,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应先打开通风装置,喷涂作业结束后通风装置应继续运行5至10分钟。
3、
完成每批的涂料调配作业和涂覆作业后,必须搞好所在岗位的清洁工作,将用完的废旧物品集中放置在专用器具内,不得乱扔乱放。不应用汽油或大量的有机溶剂直接喷洒在地面上清除涂料残留物。
4、
涂料及有机溶剂的储存必须密封,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应直接将残余的或废弃的涂料倒入下水道,废弃物的处置时应符合环保标准的要求。
5、
生产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1651规定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6、
涂覆作业人员如发现头晕恶心,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通风处换气休息,如情况较为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去检查。
7、
涂料或有机溶剂如不慎溅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应立即就医。与皮肤接触后应立即用肥皂加清水清洁。
8、
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gbz2的要求定期检测危害职工卫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9、
生产场所应根据国家标准gbz158的要求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卫生管理规程篇四
1.
基本要求
1.
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
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1.
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
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
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
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
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
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
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
概念
3.
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
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
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
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
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
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
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
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
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
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
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
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
3职责要求
4.
3.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
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
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
4动火人
4.
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
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
5监护人
4.
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
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
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
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
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
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
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
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
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
7安全检查人员
4.
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
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
8动火分析人
4.
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
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
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
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
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
《动火证》的管理
5.
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
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
考核
6.
-->。
6.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23年8月15。
卫生管理规程篇五
1.
1为使涂漆前处理作业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室内进行的金属表面涂漆前处理作业;在室外进行的船舶、机车车辆、大型金属构件(如:电视塔、钢结构桥梁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结合实际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措施。
1.
3涂漆企业(车间、工段)的涂漆前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技术,以无尘毒或低尘毒、低噪声、不需防火防爆的安全工艺代替有尘毒、高噪声、易爆、易燃的不安全工艺,逐步实现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2作业场所。
2.
1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生产过程相衔接的钣焊、机械加工、装配、金属材料库、成品库分隔。
2.
2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跨单层建筑物内,当不得不布置在多跨建筑物内时,应一侧近外墙。
2.
3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应有泄压面积,其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及与相邻生产车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爆,以及消防车道等,均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4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
2.
5在距离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作业场所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属于1级爆炸危险场所,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当采用良好通风装置并有联锁保护后,降低为2级;在相距水平和水平方向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2.
6车间(工段)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围护结构的内壁面宜涂浅色涂料,当采用腐蚀性处理液时,屋梁、屋面及墙壁应涂覆防腐涂料。
2.
7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经常有酸碱液流散或积聚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装置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废水应能排向废水处理系统。
有机溶剂漆前处理场所宜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坪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地坪设计的规定。
2.
8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范围内,用机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范围内,均严禁堆积易燃、易爆物料,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带等阻隔措施。
2.
9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和橡胶软
2.
-->。
3.
1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操作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3.
2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50l*;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100l*,采光系数最低值为2%。
3.
3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当采用混合照明时,最低照度为150l*;采用一般照明时,最低照度为50l*;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内,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500l*,一般照度为150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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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各项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项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级不超过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3.
6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和吸烟室,并在其附近设置(车间)浴室和事故应急冲洗用水,供水压力根据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1.76×10^5pa;应配有快开阀门和长度1.2m以上的软管。
3.
7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3.
8涂漆前处理机械除锈限制使用干喷砂,应用真空喷砂、湿式喷砂、喷丸和抛丸代替,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上述工艺方法不能代替时,允许使用干喷砂,但应在密闭箱内进行,并必须隔离操作。
3.
9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3.
10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应分别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和水冲型脱漆剂代替。
3.
11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漂洗水、冲淋水、废液和废酸的排放,应符合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
3.
12机械方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对于大中城市排放至大气中的粉尘含量不大于150mg/m^3。
3.
13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需要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3.
14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喷丸、除旧漆操作时应佩戴长管面具。
4除油清洗。
4.
1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时,应先拆去产品或部件上的蓄电池或其他电源装置;其作业场所应设有醒目标牌,并配置可燃气体快速测量仪,定期检测。
4.
2用可燃性有机溶剂除油清洗作业完毕,必须将废料集中移放于指定的安全地点。
4.
3供除油清洗用的机动工具,所配置的电机、电器、照明灯具等宜采用密闭型,防止清洗液溅入。
4.
4大型浸渍清洗槽应配置起重设备,桥式和梁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避开清洗槽。向浸洗槽中吊装工件时应采用起重设备吊钩和专用工具,严禁操作人员直接用手搬运或使用钢丝绳吊装。
4.
5大型浸渍清洗槽的槽口宜高出地面0.8m,并配置活动网盖。当槽体全部埋入地面时,在槽边四周应按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设置防护栏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4.
6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的大型浸渍清洗槽,其槽体内底部宜设置活动底盘或金属网架,便于清除污泥。同时宜设置配料槽,配料槽上加盖封闭,盖上设置开启门。
4.
7喷淋除油清洗的结构应为密闭式或半封闭式,制件出入口两端应设置防清洗液飞溅的屏幕室,屏幕室的门洞用挡帘隔开,并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4.
8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油压、水压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并与驱动高压水泵用的主动电动机联锁。
4.
9长臂高压喷枪必须配置自锁安全机构,喷射间歇应将喷枪自锁。
4.
10高压水泵短期停止工作时,必须清洗保养,重行使用前应检查各处密封质量,并作耐压试验。
4.
11气相除油清洗可利用半封闭槽进行,应有严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气逸出的措施;槽体内壁衬里材料宜用不锈钢、陶瓷、阻燃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钢。
4.
12气相除油清洗装置应具有清洗液的温度和液位的自动控制、监视,以及冷凝器冷却水的供水监视器,其中测温用温度计的分度值应不大于0.5℃。
4.
13超声波除油清洗用的清洗槽,长期受空化腐蚀,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槽底破裂事故。
5除锈。
5.
1中小型工件机械除锈应优先选用真空喷砂或湿式喷砂;大件应优先选用喷丸和抛丸,实现除锈过程密闭化,改善劳动条件。
5.
2手工除锈钢刷、铲刀和铁锤等工具,作业前应检查可靠性。相邻操作人员的间距宜为1m。
5.
3凡离地2m以上进行手工除锈作业,必须设置脚手板及其扣挂绳索,脚手板应采用金属镂空结构等防滑措施,脚手板和坐身板应牢固平稳。工具放置固定可靠,不使坠落。
5.
4除锈用手持式电动打磨工具必须符合gb3883.1-83《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的规定。
5.
5除锈用风动打磨工具或液压打磨工具,应按照所选用的磨片材料限制其线速度。作业前进行空载试转2min,检验机动工具的可靠性,作业过程应经常检查磨具的材质损耗,超过限度不准使用。并符合gb2494-84《磨具安全规则》的规定。
5.
6砂轮、磨片、磨丝盘的回转强度的检查应按gb2493-84《砂轮回转强度的检验方法》和jb/gq-z32-81《磨具的检查方法》执行。
5.
7直径60mm以上的风动打磨机应设置防护罩壳,罩壳开口夹角不大于150°。
5.
8喷丸除锈作业必须在密闭的喷丸室内进行。喷丸室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必须与喷丸的压缩空气源联锁,只有当通风除尘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后,气源才能启动。操作人员一般应在室外操作。当操作人员不得不在喷丸室内操作时,必须穿戴长管面具防护服。操作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符合tj36-79的规定。
5.
9喷丸室围护结构应在非对流区设置由不易碎材料制作的观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喷丸室应同时设置室内外都能控制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开关。喷具上或控制屏上应设置与监护人员联系的声光信号控制开关。
5.
10喷丸室内壁应设置耐磨材料制备的挡板。与其配套的喷射软管应耐磨、防静电。用后松散卷放,置于干燥处。
5.
11喷丸室宜设置移动吸口的粒丸回收装置,回收分散的粒丸,集丸地坑上应有刚度较好的网眼钢盖板。坑内装扶梯,斜壁装踏步,进入集丸地坑的入孔应装置活动盖板。
5.
12粒丸回收设备地下室的高度应保证人员出入安全。进入地下室应有固定扶梯。地下室应设置照明装置、排气口和排水设施。
5.
13室内操作的喷丸室内应设置带防护结构的照明装置并设置固定的修理用扶梯,照度应考虑粉尘的影响,不小于240l*。铺设铁轨的喷丸室,其轨道之间应设有低凹的纵向通道,通道上铺有铁栅,设置局部照明。通道地坑应配置良好防水层。
5.
14当采用升降装置或脚手架进行喷丸除锈时,操作人员站立的板应为栅栏或网状底板,四周设置高度为1.2m的栏杆保护。
5.
15抛丸除锈应在封闭的抛丸室内进行。对大件如机车车辆的钢结构车体或船舶分段等进行整体连续移动式抛丸除锈时,抛丸室进出口两端应设置隔离区段,在此区段中采用多层橡胶帘或其他密封结构封隔,并应使周围空气中的粉尘量符合3.4规定。
5.
16喷丸室的围护结构、内部耐磨防护板设置、磨料的供给和收集,以及配套软管等要求,应符合5.9--5.13的规定。
5.
17抛丸室配置的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应与抛丸作业设备联锁。前者先启动运行,再开始抛丸作业;当抛丸作业终止,通风除尘净化系统需持续运行,宜为2--3min,使抛丸室内粉尘浓度明显降低后,操作人员才准进入抛丸室从事清理。
5.
18抛丸室在工作状态时人员不得靠近。对于连续移动式抛丸作业距抛丸室进出口两端10m处,按照gb2894-82规定设置安全标志。严禁在抛丸作业进行过程中打开抛丸室的密闭门,进入室内翻转或搬运工件。
6钢材预处理流水线。
6.
1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包括抛刃除锈系统,高压无气喷涂车间底漆装置、烘干室和输送辊道,为半封闭的生产线。生产线的各组成部分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地,并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6.
2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中抛丸作业应符合5.15--5.18的规定。
6.
3钢材预处理流水线中高压无气喷涂车间底漆及其烘干的安全技术,以及车间底漆的储存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的规定。
6.
4车间底漆的漆膜厚度应严格控制,减少钢材切割,焊接时产生的烟雾和粉尘,其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3.4的规定。
对于含锌的车间底漆的漆膜干膜厚度规定为15--20μm。
对于不含锌(含氧化铁红)的车间底漆的漆膜干膜厚度规定为20--25μm。
6.
5车间底漆的组分中,不得含汞、砷、铅、镉和锑等组分,并尽可能不含铬酸盐。
7清除旧漆。
7.
1清除旧漆宜用机械方法、碱液、水基清洗液、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手工具使用火焰法清除旧漆。
7.
2机械方法清除旧漆有手工具清除,机动工具清除,喷丸清除,湿式喷砂清除,真空喷砂清除和喷丸清除,其安全技术要求与第5章相同。
7.
3用有机溶剂或脱漆剂清除旧漆,不得同时使用钢制的刷、铲刀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而应采用有色金属制备的不发火的工具。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与第5章相同。
7.
4地面溅留的脱漆剂残液不得用木屑和化纤织物揩擦清扫,应采用棉纱头、抹布等揩擦干净。废脱漆剂和沾有脱漆剂的废纱头、抹布等应集中回收处理。
7.
5用脱漆剂和有机溶剂除旧漆的工作场地,操作人员不得穿着不防静电的化纤工作服和钉靴鞋。
7.
6用脱漆剂清除旧漆时,操作人员脸手等暴露部分应涂覆防护膏;但禁止用有机溶剂擦洗皮肤。
8酸洗磷化和钝化处理。
8.
1酸洗、磷化、钝化处理集中的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独建筑物内,如与其他生产车间合用一个建筑物,应将此作业场所布置在建筑物的沿外墙区域,并与相邻生产场所用砖墙封隔到顶。
建筑物宜增大开窗面积和设置气楼,增强自然通风效果,建筑物的内壁面应涂饰耐腐蚀材料,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宜采用防潮型。
8.
2用浸渍法的酸洗、磷化和钝化处理槽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备,或内衬耐腐蚀材料,槽内加热器、搅拌器和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耐腐蚀性,槽体四周地坪应铺设耐腐蚀材料。
8.
3浸蚀处理槽、磷化槽和钝化槽配制处理液时应先注水,后注处理液,配制后宜施覆盖层或酸雾抑制剂,并尽可能加盖。
8.
4各种酸液、药液的容器均应加盖严封,并有醒目标签。
8.
5用喷淋法酸洗处理、磷化和钝化处理装置应为密闭式或半密闭式,制件通过的出入口宜设置橡胶挡帘或空气幕。
8.
6喷淋用泵应与排风系统联锁,待风机运行正常后泵再启动,喷淋过程结束,最后切断风机。
8.
7喷淋装置的泵、输送管道及管道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备。配套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防止腐蚀介质浸入。
8.
8喷淋液的加热用的热源,宜采用低压蒸汽或其他低能量头热源,当采用电热时,必须选用密闭式耐腐蚀电热元件,并定期检查其绝缘和耐腐蚀的可靠性。
9烘干。
9.
1车间底漆烘干装置应设置通风系统,当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应能自动切断加热系统。
9.
2车间底漆烘干装置,不得采用在内部点火的可燃气体为热源的辐射加热式结构。
9.
3烘干装置应配置隔热绝缘层,外壁面温度不超过40℃。
9.
4烘干装置内滴漆和油漆中挥发冷凝物要定期清除。
10密闭空间内的涂漆前处理。
10.
1密闭空间内涂漆前处理作业是指密闭空间本身进行涂漆前处理以及固定于密闭空间内的装置进行涂漆前处理作业,如罐、箱、容器、船舱等场所。
10.
2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先行作业环境测定,以确定空间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浓度,只有当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氧气含量在10--20%之间,有害物质蒸气浓度应符合3.4的规定,才允许操作人员进入作业。
10.
3当在密闭空间作业区域内测知可燃气体浓度高于其爆炸下限的20%时,操作人员应离开作业现场,并应立即进行强制通风。
10.
4密闭空间内前处理作业应采用防爆照明,并符合2.10的规定;在无照明条件下,不允许进入作业,严禁携入一切火种进入密闭空间。
10.
5进入密闭空间内作业的操作人员一般至少要有2人,在进口处外面设置标志,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护,随时与密闭空间内操作人员保持联系。在密闭空间进行前处理作业的附近禁止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的规定。
卫生管理规程篇六
卫生管理是致力于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懂得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了解卫生事业发展基本趋势和医学科学基本规律,具有较广泛的医学社会学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及卫生管理理论、方法和技能,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卫生事业的高级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工业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安全、健康、环境(sh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sh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安全或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六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十九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应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把关。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审查材料时,必须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七条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十八条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卫生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实施治疗、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五条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第四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二条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消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对承担检维修工作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八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第四十九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五十条单位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第五十三条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六条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七条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每年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学习讲座等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十八条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集团公司以及各专业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两个月在she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生产岗位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六十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卫生管理规程篇七
1涂装作业人员不得有妨碍高空作业的身体,生理缺陷。
2对涂装作业用料无过敏反应,无职业病。
3涂装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工具,机械及高空作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涂装作业时,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防护用品,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
5有限空间防腐衬里作业时,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全部安全要求。
6滚动,转动的设备内部作业时,应切断动力源,并在醒目处挂警示牌'有人作业,禁止启动'。
7设备容器内不得有汽油,胶水,树脂,二氯乙烷等可燃有毒物品。
8衬里材料耐火砖等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作好防坍塌工作。
9金属喷涂时,不得将面部朝向金属喷涂气液,防止吸入金属烟尘和熔融金属微粒烧伤裸露皮肤。操作人员不得多于2人,且应轮换操作。在有限空间内给喷枪点火时,不得频繁放空。
10涂料作业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12作业人员有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退出,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休息或送医院诊治。
13使用易引起皮肤过敏的涂料前,作业人员应作过敏试验,过敏的不得从事作业。
14涂料桶应拿牢放稳,不得将涂料洒在脚手架上。油漆桶倾翻后应将洒出的油漆及时处理掉。
15油漆桶附近不得有明火作业。
16作业中不得用粘有涂料的手摸擦眼睛和皮肤。
17油漆洒到皮肤上时,应用肥皂水擦洗,严禁用汽油,稀释擦洗。
18使用明显有毒性的涂料,必须制定特殊的防毒作业措施。
19涂装作业用的机械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空压设备压力指示,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
20涂装作业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按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卫生管理规程篇八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本工种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对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卫生措施有基本了解。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
3、
生产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封闭空间必须要确保送风良好方可施工。
4、
使用的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合格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5、
油漆及稀释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并且应建立严格的领、发料制度,按计划发放材料,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用量。
6、
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的警示标志。严禁劳动者在施工现场进食和吸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油漆溅到皮肤上时,不应用汽油或其他有机溶剂擦洗。
7、
严格按照岗位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对未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8、
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9、
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危害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如有超标,应采取整改措施。
10、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到文明、清洁生产,降低职业危害。
11、
劳动者一旦感觉不适,应停止作业,立即就诊,并向医护人员出示有关化学品标签。劳动者若刚接触油漆作业,前两年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两年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卫生管理规程篇九
1.
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作业前检查粉尘作业场地,操作工位整洁,安全通道畅通,照明灯具无尘,打磨机具表面无积尘,电气线路绝缘层完好,防静电连接完好,超温报警器正常。逐项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安全检查表,有异常,应立即处理。禁止自行维修机械设备,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机械防护装置缺失或故障,严禁作业。
3.
检查打磨机具,检查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机械设备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候处理。
4.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不可穿着化纤质地的工作服和带铁钉的工作鞋。
5.
先打开通风机,通风5分钟后,方可做作业准备。
6.
调试打磨机械,磨料(砂轮)选型准确。试验集尘器、除尘袋工况正常。
7.
有下列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a.
管道温度报警器报警;
b.
集尘管道、除尘器的任何部位破损,粉尘外泄;
c.
打磨机具异常声响,电机表面温升异常;
d.
发现有事故征兆;
e.
其他影响安全作业的情形。
8.
严禁在岗位上吸烟,使用明火作业。
9.
收集的铝镁合金粉尘盛装在设有防静电的托盘,降温后,装入包装袋入专用库房。木工粉尘应散开,等候自然降温后装袋入库。
10.
铝镁合金粉尘岗位,严禁配置、使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灭火器。,严禁使用室内消防栓扑救铝镁粉尘火灾,亦不可使用水及其他液体降温。
11.
岗位出现事故征兆,应按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处理。
12.
下班后,应清洁作业场地地面粉尘,清理集尘管道和除尘袋,严禁使用发火花工具敲打管道金属部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岗位下班。
卫生管理规程篇十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岗位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
进入粉尘清扫作业前,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2.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运行状况,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3.
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
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
粉尘清理清运期间严禁吸烟。
6.
对产生粉尘的车间必须坚持每天清理,并做好记录;对管道收集的粉尘必须进行每个星期清理,每月清运,并做好登记。
7.
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应避免二次扬尘,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
8.
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10.
粉尘清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卫生管理规程篇十一
1.
1为了保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强涂装作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下称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建立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1.
2本规程适用于涂装作业。与涂装作业有关的涂料及有关产品的研制、出厂,涂装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亦应遵守本规程。
1.
3涂装作业场所的公用建筑物、电气装置、通风净化设施、设备器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相互协调配套,做到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
第二篇工业管理。
2涂料及有关产品。
2.
1限制使用严重危害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下列涂料及有关产品(下称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a.
禁止使用含苯(包括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不包括甲苯、二甲苯,下同)的涂料、稀释剂和溶剂(下称含苯涂料、含苯稀释剂、含苯有机溶剂)。船舶等涂漆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选用含苯涂料时,应选用含苯量低的涂料和稀释剂;
b.
禁止使用含铅白的涂料;
c.
限制使用含红丹的涂料。防锈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选用含红丹量低的涂料。
2.
2使用的新型涂料,应有毒性鉴定报告。
2.
3涂料及有关产品入厂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和“涂料及有关产品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下称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2.
3.1产品包装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
化学危险物品的类别、级别及危险物品的包装标志;
b.
-->。
c.
生产厂名、地址、型号、批号、出厂日期。。
2.
3.2产品说明书中应有下列内容:
a.
主要成膜物质;
b.
颜料基本成分;
c.
溶剂主要成分;
d.
比重、闪点、爆炸下限;
e.
简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事项;
f.
贮存温度。
2.
3.3向工业用户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参考附录b的规定。
3工艺。
3.
1选择涂装工艺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a.
优先选用无毒害、低毒害和易于组织机械化、自动化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b.
优先选用涂料、有机溶剂耗量少和易于组织机械化、自动化的涂装工艺;
c.
有利于设置局部排风;
d.
尽可能组织隔离操作。
3.
2研究涂装工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同时研究工艺过程的有害、危险因素,作业环境质量指标,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b.
同时鉴定涂装工艺的劳动安全卫生性能,提出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劳动卫生标准鉴定结论。
3.
3设计涂装工艺时,应提出下列资料:
a.
涂料及有关产品的耗量;
b.
工艺过程有害物质的名称、状态、数量。
3.
4编制涂装标准时,应有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有害、危险因素;
b.
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3.
5限制采用严重危害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涂装工艺(下称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
3.
5.1限制使用的工艺:
a.
火焰法除旧漆;
b.
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干喷砂除锈(下称干喷砂除锈);
c.
大面积使用汽油除油;
d.
使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工艺。
3.
5.2限制使用的范围:
a.
各种工艺标准;
b.
新工艺;
c.
交流与推广的先进技术经验。
3.
5.3选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在可燃结构厂房及易燃、易爆场所,密闭空间内用火焰法除旧漆;
b.
严禁敞开式干喷砂除锈;
c.
禁止操作者进入密闭空间内进行干喷砂除锈;
d.
禁止喷涂红丹防锈漆;
e.
禁止在无有效通风作业场所,施涂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和使用含苯有机溶剂。
3.
5.4有特殊工艺要求,无替代工艺或涂料及有关产品,必须采用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作业场所达到本规程1.3条规定的整体安全要求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4设备。
4.
1涂装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出厂,应符合gb6514-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6516-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gb7692-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gb7693-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中有关工艺设备的标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
1.1喷漆室(柜)、静电喷漆(粉)设备、烘干设备和净化设备,应按照由持证书的专业设计院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制造。
4.
1.2涂装设备出厂,应有下列的产品标志和技术文件:
a.
产品铭牌(型号、主要参数、制造厂名、制造时间);
b.
使用说明书(包括安全说明);
c.
检验合格证。
4.
2喷漆室(柜)是劳动安全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出厂,除应遵守本规程4.1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商品制造单位,应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给的制造许可证;
b.
产品出厂,应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参加鉴定的技术文件。
4.
3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标准。
5工程建设。
5.
-->。
5.
1.1审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a.
区域图;
b.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c.
工艺布置图与设备明细表;
d.
建筑平面图;
e.
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设计(其具体内容见5.1.2);
f.
工艺复杂的大型涂装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
5.
1.2“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应阐明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害物质的名称、状态、数量;
b.
改善劳动条件的工艺措施;
c.
保证具有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的总图、建筑措施,涂漆区、电气防爆区、火灾危险区的说明;
d.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e.
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幼卫生用室的说明;
f.
-->。
g.
选用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的特殊工艺原因;
h.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设备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分析说明。
5.
1.3审查批准的设计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a.
工艺设计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
b.
作业场所设计,符合本规程1.3条规定;
c.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达到本规程5.1.1款的规定;
d.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技术可靠。
5.
2涂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5.
2.1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涂装、输送、通风、净化、电气设备和安全、消防装置的出厂产品铭牌或标记、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齐全完整。
b.
通风净化系统,防爆电气系统和建筑防火、防爆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联动负荷试车测定与调整,按本规程9.7条的规定进行检测后,能满足涂装作业场所整体安全要求;
c.
主要工艺设备的安全、联锁、消防、信号装置,随同主机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要求;
d.
生产卫生用室按设计要求建成。
5.
2.2验收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涂装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及有害物理因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b.
经联动负荷试车,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技术是否可靠;
c.
经全面检测鉴定,涂装作业场所是否达到本规程1.3条规定的整体安全的要求;
d.
经综合分析,涂装工程项目是否全面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是否可以保证涂装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5.
-->。
a.
生产人员已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和熟悉工艺;
b.
-->。
c.
-->。
5.
4涂装工程项目投产使用,应有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6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
6.
-->。
a.
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时,应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水平;
b.
改造厂房、工艺、设备等时,应同时改造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6.
2编制与审批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确定的涂装工程项目,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其投资计划。
6.
3具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涂装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6.
4涂装工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较小,内容简单,下称小型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
6.
4.1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同时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所采取的工艺等主要技术措施;
b.
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c.
对整体安全影响的分析说明。
6.
4.2技术改造方案(或设计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进行施工。
a.
选用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
b.
工艺过程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或加剧原有的危险、有害因素。
c.
-->。
6.
4.3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标准:
a.
设备检验资料及检测资料齐全;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同时建成;
c.
带生产负荷试车,达到原设计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6.
4.4交付使用前,应将包括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报告书报送国家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备审。
7技术引进和设备、涂料及有关产品进口。
7.
1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下称引进项目),应遵守以下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7.
1.1引进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禁止引进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技术和装备;
b.
-->。
7.
1.2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必要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分析。
7.
1.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收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情报技术资料,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提出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化审查意见,并做出优选结论。
a.
使用的有害物质和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b.
对危险、有害因素的控制,是否能够达到国际标准或转让厂、商所在国家的国家标准;
c.
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7.
1.4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方应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
7.
-->。
7.
2凡属基本建设的引进项目,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7.
3禁止进口国家限制的涂装设备和涂料及有关产品。特殊情况下,持有国家劳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许可证的,可进口限额的国家限制的涂料及有关产品。
第三篇企业管理。
8生产技术。
8.
1安排生产计划时,在涂工件的有机溶剂挥发量,不得超过审定的最高允许值。
8.
-->。
8.
2.1编制工艺文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害物质的名称、数量和最高允许浓度;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要求;
c.
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d.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8.
2.2审查工艺文件时,应有下列的劳动安全卫生审查结论:
a.
涂装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是否能够满足涂装工艺的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b.
-->。
8.
3涂装作业场所的设备,应建档管理、计划检修、指定专人维护,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8.
3.1喷漆室(柜)、通风净化设备和电气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鉴定、电气安全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记入档案。
8.
3.2喷漆(粉)设备和具有通风净化设施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a.
涂装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
b.
连接件松动;
c.
通风机外形、叶轮变形;
d.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失灵。
8.
4涂装作业必须在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特大型件临时原地进行涂装作业,亦应划出专门区域。涂装作业场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8.
-->。
8.
-->。
8.
4.3应制定动火条件。在火灾危险区进行热工作业,必须经过批准。
8.
4.4应及时清理废物、废料、漆垢。
8.
5密闭空间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负责生产技术的人员应检查下列项目:
a.
测爆、测氧和测定有害物质浓度的记录;
b.
通风状况;
c.
涂装作业场所附近的热工作业状况;
d.
电气、照明设施;
e.
个人护具及救护设施;
f.
监护措施。
9.
-->。
a.
-->。
b.
设备的操作与维护;
c.
安全技术操作;
d.
防火防爆管理;
e.
检测管理;
f.
-->。
9.
-->。
9.
2.1涂装工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环境质量指标,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
b.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改善作业环境的途径和措施;
c.
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9.
2.2涂装工艺技术负责人应对涂装管理与操作人员(包括干部、外包工,下同),进行专业培训,指导安全技术操作。专业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b.
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劳动安全防护措施,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c.
所使用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包括对妇女婴儿)的危害,个人防护知识,中毒急救措施;
d.
所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火灾爆炸危险特性,防止火灾的措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e.
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其使用方法。
9.
3涂装作业场所发生的工伤(包括急性中毒)、火灾(包括火警)、爆炸、设备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查清组织管理和技术原因,拟定与实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的措施。
9.
-->。
9.
4.1新参加涂装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9.
4.2涂装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9.
4.3观察对象(可疑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复查。
9.
4.4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9.
-->。
9.
5.1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定期劳动卫生检测。
9.
5.2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劳动安全检测。
a.
密闭空间作业时,应测氧;密闭空间从事含有有机溶剂作业时,应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测爆;
b.
发生急性中毒时,应及时对可能造成中毒的毒物进行分析与测定。
9.
5.3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卫生检测和通风系统效能测定。
a.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涂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b.
采用新的或代用的涂料及有关产品、涂装工艺;
c.
调整通风系统。
9.
5.4检测资料应记入检测档案和定期分析,研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涂装作业人员宣布。
9.
6应给涂装作业人员发放专用清洗剂,禁止用含苯有机溶剂洗手。
9.
7应根据涂装作业场所不同的有害因素,发给涂装作业人员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9.
7.1应给密闭空间的涂装作业人员,发放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呼吸防护器。
a.
直接向操作者供给新鲜空气;
b.
可以隔离有害物质。
9.
7.2个人呼吸器应由单位集中保管,定期检查,保证性能有效。
10劳动人事。
10.
1不准安排下列的人员从事涂装作业:
a.
-->。
b.
有职业禁忌症者;
c.
职业病患者。
10.
2分配妇女(不包括涂装工艺技术人员、生产指挥人员)从事涂装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2.1禁止妇女从事密闭空间和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的涂装作业。
10.
2.2禁止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含铅涂料及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的涂装作业。
10.
2.3末婚和已婚尚未生育的育龄期妇女,不宜从事含铅涂料及含苯涂料(包括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的涂装作业。
10.
3禁止未成年人从事下列的涂装作业:
a.
密闭空间作业;
b.
含有机溶剂的作业;
c.
含铅涂料的喷涂作业;
d.
粉尘作业。
10.
4禁止外包国家限制的涂装工艺的涂装作业。在企事业生产区域内,委托加工单位从事涂装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0.
4.1加工单位提供劳务,使用企事业单位设备时,企事业单位应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单位的涂装作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10.
4.2加工单位提供劳务,使用自己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加工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涂装作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并应遵守企事业单位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b.
企事业单位应向加工单位提供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涂装作业场所及其危险、有害因素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并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指导和检测。
附录a。
劳动卫生检测的基本要求。
(补充件)。
a.
1检测的有害物质,应包括下列项目:
a.
苯、甲苯、二甲苯和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或所使用的主要有机溶剂;
b.
铅(烟、尘)、铬(尘);
c.
氧化锌(烟雾);
d.
甲苯二异氰酸酯;
e.
粉尘;
f.
其他严重危害作业人员的有害物质(例如:有机锡化合物)。
a.
2定期检测的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毒物质、有害物理因素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b.
粉尘按有关规定检测。
a.
3检测时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连续性均衡生产的,可选在作业时的任何时间;
b.
非均衡生产的,应选在作业饱满的时间。
a.
4检测的方法,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b.
噪声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附录b。
(参考件)。
b.
1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a.
比重、闪点、燃点、爆炸下限;
b.
涂料及有关产品中的主要有机溶剂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分为1--5%、5--10%、10--15%、15--20%、20%五类,下同);
c.
颜料、填料中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
d.
有害的固化剂名称;
e.
船用底漆热加工与打磨作业时,产生有害烟雾、粉尘的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在涂料及有关产品中所含重量组分;
f.
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g.
固化时间;
h.
挥发性。
b.
-->。
a.
前处理、涂漆、干燥固化、热加工与打磨作业时,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要求与措施的建议;
b.
中毒后现场抢救措施的建议;
c.
消防措施的建议;
d.
个人防护(呼吸道、皮肤、眼等)用具的建议。
附录c。
涂装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
(参考件)。
c.
1危险因素
c.
1.1火灾
火灾发生必须具备氧气、可燃物质、着火源三个条件。
c.
1.1.1可燃物质
a.
有机溶剂在存放、清洗、稀释、加热、涂覆、干燥固化及排风时挥发、蒸发的易燃易爆蒸气;
b.
污染有机溶剂涂料的废布、纱头、棉球、防护服等及漆垢、漆尘;
c.
涂料中的固体组分、粉末涂料、轻金属粉。
c.
1.1.2着火源
a.
明火(火焰、火星、灼热):涂装作业场所内部或外部带入的烟火、焊接火花、烘干设备及灯具破裂时的明火,加热的钢板,照明灯具灼热表面,设备、工件、管道、散热器、电器等表面的过高温度等;
b.
摩擦冲击:工件、钢铁工具、容器相互碰撞或与地坪撞击,钢铁导管与容器破裂,机械轴承发热,风机叶轮与外壳或脱落零件相互碰撞,带钉鞋与鞋底夹有外露金属件与地坪撞击等;
c.
电器火花:电路开启与切断、短路、过载,行灯破裂,线路电位差引起的熔融金属,保险丝熔断,外露的灼热丝等;
d.
静电放电:静电喷漆枪与工件间距离过近,有机溶剂设备、容器、管道静电积累或容器、管道破裂,倾倒有机溶剂等;
e.
雷电;
f.
化学能:自燃(如亚麻籽油、漆垢、沾污涂料的纤维堆积蓄热),物质混合剧烈放热反应(如聚酯漆与引发剂),加热涂料时添加有机溶剂,铝热受潮产生氢气放热自燃等;
g.
日光聚集。
c.
1.1.3增加燃烧危险性的因素
a.
密闭空间富氧状态;
b.
火灾时继续通风;
c.
盛装涂料的压力容器、管道破裂与容器倾复后液体的流淌和扩散;
d.
比空气重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地方(如地沟等);
e.
室内气温高。
c.
1.2爆炸
密闭空间及通风不良处所,易燃气体及粉尘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着火源瞬间燃烧爆炸。
c.
1.3电泳、静电喷涂和电热干燥设备所致触电。
c.
1.4密闭空间缺氧窒息。
c.
1.5酸、碱溅落灼伤、烫伤。
c.
2有害因素
c.
2.1生产性粉尘
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可造成尘肺等呼吸道疾病等。
a.
矽尘:喷砂作业;
b.
氧化铁尘:喷丸、抛丸及机械、手工干式打磨、磨光等作业;
c.
有机粉尘:喷涂粉末涂料及打腻子、磨光、除旧漆等作业。
c.
2.2生产性有毒物质
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侵入人体。有的可刺激粘膜(上呼吸道),有的引起过敏反应或皮炎,有的造成急、慢性中毒,有的可以或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等。
a.
有机溶剂:涂漆及有机溶剂除油等作业;
b.
漆雾:喷涂作业;
c.
含有毒物质的粉尘(铅、铬等):喷涂及打磨等作业;
d.
其他有毒粉尘、烟雾:打磨、热加工作业;
e.
酸、碱蒸气:使用酸、碱的前处理作业。
c.
2.3有害物理因素
a.
噪声、振动:通风机及喷、抛丸机、空压机和电机等设备运转;喷砂、机械打磨等作业;
b.
高温、辐射热:烘干作业;
c.
有害辐射线、微波:光固化、红外线干燥、静电喷涂等作业及涂料中的荧光物质。
卫生管理规程篇十二
涂装作业人员不得有妨碍高空作业的身体、生理缺陷。对涂装作业用料无过敏反应,无职业病。
3、
涂装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工具、机械及高空作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涂装作业时,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防护用品,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
5、
有限空间防腐衬里作业时,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的全部安全要求。
6、
滚动、转动的设备内部作业时,应切断动力源,并在醒目处挂警示牌“有人作业,禁止启动”。
7、
设备容器内不得有汽油、胶水、树脂、二氯乙烷等可燃有毒物品。
8、
衬里材料耐火砖等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作好防坍塌工作。
9、
金属喷涂时,不得将面部朝向金属喷涂气液,防止吸入金属烟尘和熔融金属微粒烧伤裸露皮肤。操作人员不得多于2人,且应轮换操作。在有限空间内给喷枪点火时,不得频繁放空。
10、
涂料作业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
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12、
作业人员有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退出,到有新鲜空气的地方休息或送医院诊治。
13、
使用易引起皮肤过敏的涂料前,作业人员应作过敏试验,过敏的不得从事作业。
14、
涂料桶应拿牢放稳,不得将涂料洒在脚手架上。油漆桶倾翻后应将洒出的油漆及时处理掉。
15、
油漆桶附近不得有明火作业。
16、
作业中不得用粘有涂料的手摸擦眼睛和皮肤。
17、
油漆洒到皮肤上时,应用肥皂水擦洗,严禁用汽油、稀释擦洗。
18、
使用明显有毒性的涂料,必须制定特殊的防毒作业措施。
19、
涂装作业用的机械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空压设备压力指示、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
20、
涂装作业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按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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