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一
【篇1:平安银行监管意见整改报告】
平银发?2011?446号签发人:叶望春
平安银行关于2010年度监管意见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xxx:
接到贵局下发的《平安银行2010年度监管意见》(深银监发
【2011】155号)后,我行董事会与总行领导高度重视。叶望春代行长立即组织有关条线和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学习、领会监管要求,针对已改进情况,讨论部署下半年的整改工作,制订了全面细致的整改计划,明确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推进整改落实。
面对今年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微观市场环境,我行继续贯彻“管控、增长、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克服两行合并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采取各种综合性经营管理措施,确保今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稳健快速,业务规模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截至2011年6月末,我行资产总额超2860亿,存款总额超过2000亿,较年初增加280亿,增长15%;不良贷款率,保持行业领先水平;拨备覆盖率提升至286%,比年初提高75个百分点。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亿元,增长35%;资本利润率,较2010年同期提升个百分点;净利差较之2010年提升31个基点,成本收入比较去年同期下降个百分点,各项盈利性指标改善明显。资本充足率保持,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各项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我行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今年上半年无案件、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行也充分认识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今年下半年将严格按照贵局的监管要求,努力落实好各项监管意见。
监管意见:要按照《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的要求,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与长期风险责任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要加快从规模考核转变为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效益考核,从单线考核发展为双线考核,从阶段性考核转变为周期性考核,建立与完整业务周期相匹配的薪酬机制,促进各级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充分发挥薪酬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整改措施及行动:
从2010年的年终奖发放开始,我行已将重要管理干部的奖金延期三年平摊支付,包括总行班子成员和总行风控、稽核负责人,以强化对经营负主要责任的关键岗位管理干部的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巩固其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
2011年起,除总行班子和总行风控、稽核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其部分年终奖提前至每个季度发放,强调业绩的平稳发展,而非某个月或某个季度的“突飞猛进”,将稳健、持续经营的管理思想尽可能地扩大至最大范围。
除此之外,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多维度的考核内容。一是淡化规模和总量考核,增加对收入结构优化、业务结构优化、人均效能等质量指标;二是增强绩效考核机制对鼓励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分行积极参与产品创新及服务创新;三是加大对特色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四是结合当前关注的重点风险防控要求,建立专项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贯彻和落实前两项举措,同时也将试行多维度的考核方案,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意见:要按照职责界面清晰、制衡协作有序、决策民主科学、运作规范高效、信息及时透明的原则,合理配臵高管团队,推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的持续完善。
整改措施及行动:
我行董事会及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一直按照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对专业委的授权进行规范运作。上半年已采取措施包括:
上述整改措施,促进了高管团队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作制衡的原则,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保障了本行在“两行整合”过渡时期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薪酬机制在对员工、高管激励方面的正向引导作用,促进了内部管理的完善。
鉴于当前两行即将合并的现实,今年下半年,董事会及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将继续通过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调研和审阅报告等相关形式,按照公司治理架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授权范围内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实现科学决策。
监管意见:你行要在综合考虑两行吸收合并与外部监管约束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规划,并根据监管环境和要求的变化,灵活调整和不断完善资本管理目标和手段,充分发挥资本在约束增长冲动和优化资源配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的资本补充渠道和机制。
整改措施及行动:
我行始终高度重视资本管理,但是今年上半年,受两行合并影响,我行资本补充渠道受限。在此情况下,我行制定了2011年资本管理规划。在发展业务的同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加强表内风险资产的限额管理;二是积极增加表内外业务风险缓释;三是加强债券市值监控;四是努力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利润积累。截至2011年5月,我行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充足率,较年初分别下降22个基点和42个基点,资本消耗速度远低于2010年。
今年下半年,我行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继续强化资本约束理念,加强内部资本管理。一是根据未来业务发展规模,完善资本管理规划;二是挖掘自身盈利能力,增加内部利润积累,有效补充核心资本;三是参考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指标,采取分条线的加权风险资产限额管理,有效降低无效加权风险资产占用;四是增加风险缓释比例,进一步降低加权风险资产占用;五是全面清理平台贷款,避免多余加权风险资产计提;六是ftp向资本占用较低的业务倾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行将努力确保全年资本充足率控制在以上。两行吸收合并后,我行将根据业务规划,进一步完善并健全资本补充渠道和机制。
监管意见: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严防后续风险。一要严格控制增量,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统筹考虑平 【篇2: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整改报
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工作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x分局:
根据x银监分局办公室《现场检查意见书》(x监发【2011】61号)的要求,针对贵局2011年7月25日至8月19日对我社2010年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贵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我社小部分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现象,我社在接到贵局整改意见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办理展期的贷款及时调整为关注类。检查中发现的2010年已办理展期的正常贷款11笔、余额万元,现已调整为关注类;二是不良贷款仍在正常类贷款反映现象已整改完毕,如文福社刘永东贷款因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现已下调为可疑类;兴福社张晓辉贷款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现已下调为可疑类;三是2010年底逾期或展期已到期的关注类贷款17笔、余额万元,现已下调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其中调整为次级类的贷款6笔、余额29万元,调整为可疑类贷款11笔、余额万元。
级分类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社、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录入、数据复核等日常操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现场检查中发现x社、x社贷款台账数据信息录入错误问题已及时整改。
根据贵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社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现将我社下一步风险分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度,谨慎经营,不断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夯实经营基础。
【篇3:银监分局执法监察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银监局:
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
等方式。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银监局制定的《执法监察操作指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认真选题立项,并根据立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执法监察方案,掌握执法监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注重执法监察效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2004年至****年6月20日,分局纪委先后对**、**、**监管办事处,分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统计信息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部门依法监管、履职行为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加大后续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认真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执法监察整改措施及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执法整改工作纳入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目标。所有执法监察项目做到有报告、有建议,被查单位有反馈、有整改,杜绝了前查后犯、屡查屡犯的现象。
**银监分局自****年至****年6月2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达280项。其中,机构类行政审批事项 140项(准入3项、退出63项、升格14项、改制7项、变更53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类事项140项(核准131项、缓办5项、否决4项)。2.行政处罚事项
我分局成立以来,加强了依法合规监管措施,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7项,其中采取经济处罚4项,处罚金额42万元;行政警告13项。(1)****年2月6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5万元经济处罚。
(2)****年7月11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10万元经济处罚。
(3)****年7月28日,对农业银行**县、**县及裕民县支行因违规预收农户贷款利息一事,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县两个县支行分别给予了15万元和12 万元的经济处罚;鉴于裕民县支行能够及时反映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给予了行政警告。同时责令其上级单位对上述三个支行的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年9月2日,对工行**地区分行,存在以个人消费贷款名义发放公司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3人。
(5)****年7月14日,对**、**、**、**、**5个县市邮政局储蓄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
(6)****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农村银行实施风险点后续检查中存在整改工作不彻底的问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市农村银行存在违规吸收股金和违法审慎性经营原则超资本金比例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两次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并对**县农村银行因对风险提
(8)****年4月24日,对**县农村银行,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
为加强行政审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的程序化,我分局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密操作流程,使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分局于****年初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年,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二册,同时,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先办理受理手续再审批的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依法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提高依法监管意识,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执法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并在履职中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推进分局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分局各监管部门能够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银监会提出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努力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克服各种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好了依法监管工作。二是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分局内部设臵了监管例会制度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
度,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程审查和监督,杜绝了行政审批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的现象。同时,把既懂监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纳入监管例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确保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二
**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银监局:
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
等方式。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银监局制定的《执法监察操作指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认真选题立项,并根据立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执法监察方案,掌握执法监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注重执法监察效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2004年至****年6月20日,分局纪委先后对**、**、**监管办事处,分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统计信息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部门依法监管、履职行为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加大后续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认真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执法监察整改措施及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执法整改工作纳入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目标。所有执法监察项目做到有报告、有建议,被查单位有反馈、有整改,杜绝了前查后犯、屡查屡犯的现象。
**银监分局自****年至****年6月2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达280项。其中,机构类行政审批事项 140项(准入3项、退出63项、升格14项、改制7项、变更53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类事项140项(核准131项、缓办5项、否决4项)。
我分局成立以来,加强了依法合规监管措施,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7项,其中采取经济处罚4项,处罚金额42万元;行政警告13项。
(1)****年2月6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5万元经济处罚。
(2)****年7月11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10万元经济处罚。
(3)****年7月28日,对农业银行**县、**县及裕民县支行因违规预收农户贷款利息一事,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县两个县支行分别给予了15万元和12 万元的经济处罚;鉴于裕民县支行能够及时反映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给予了行政警告。同时责令其上级单位对上述三个支行的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年9月2日,对工行**地区分行,存在以个人消费贷款名义发放公司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3人。
(5)****年7月14日,对**、**、**、**、**5个县市邮政局储蓄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
(6)****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农村银行实施风险点后续检查中存在整改工作不彻底的问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市农村银行存在违规吸收股金和违法审慎性经营原则超资本金比例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两次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并对**县农村银行因对风险提
示工作不重视,未及时对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和整改,对其给予行政警告。
(8)****年4月24日,对**县农村银行,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
为加强行政审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的程序化,我分局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密操作流程,使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分局于****年初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年,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二册,同时,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先办理受理手续再审批的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依法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提高依法监管意识,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执法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并在履职中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推进分局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
度,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程审查和监督,杜绝了行政审批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的现象。同时,把既懂监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纳入监管例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确保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三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xxx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xxx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xxx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xxx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xxx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10违反反xxx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xxx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xxx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xxx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四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是指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指监督管理机关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监管谈话制度就是保持经常接触的重要手段。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等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规劝的行为。
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之间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实际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1)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
(2)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3)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14条规定: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巴塞尔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如1998年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的《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的《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做法》等。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办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使其业务经营的性质、规模与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从而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一种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监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被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一种援救性措施。
机构重组应是指通过合并、收购、兼并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机构重整。机构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重组:
(1)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经接管人评估、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当进行重组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至接管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3)发生非暂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困难,且有可能引发支付链条断裂、造成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被挤提等系统性风险;
(4)无力清偿债务,但考虑其资产结构、救助价值、重组市场容量、无力偿债原因等因素,仍具有生存能力或救助价值的。
对于接管期限届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合并重组失败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终止接管或机构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2、撤销的程序
xxx2001年制定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撤销的程序作出了规定:(1)作出撤销决定。
监管机构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监管机构宣布之日起生效。
(2)组织撤销清算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3)债务清偿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监管机构予以公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006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符合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五
**镇**村卫生室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村卫生室位于**镇、**村,成立于****年**月。卫生室现有职工*人、其中有药士*人,在莱西市药监局的监管下,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依法经营,药品从合法企业购进,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从而保证了药品的质量,并建立起了真实 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药品验收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调配使用与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相适应,并凭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药房整体布局合理;面积10平方米;店堂宽敞明亮整洁;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台标志醒目:营业室设置了拆零专柜;拆零记录;药勺、镊子、剪子;药品包装袋;温湿度计;并对部分设施设备做好定期维护记录。
购进药品一律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货
验收时按规定审核购进票据的合法性;从药品外观、性状等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并按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保证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不同;易受外界因素(如光线、湿度、温度、空气)的影响;而发生内在质量变化;为此对陈列的药品按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并做好药品陈列检查记录;对需重点养护的药品;首先予
以确定重点养护品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同时填写重点药品养护记录;建立养护档案;以确保药品质量。
销售与售后服务
根据《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准备。通过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我们进行了自查,对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我单位药品使用质量达到了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申请检查确认。
负责人签字:***
2012年 5 月10日
银监案件确认报告篇六
陕西银监局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陕西科技资源优势,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依据《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xxx商业银行法》、《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支行,是指经陕西银监局批准,商业银行(指一级分行、法人机构,下同)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具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在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享有一定独立性的专业化经营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国银监会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第一条规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科技支行设立
第四条 设立(含更名)科技支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科技支行应设立在科技型企业密集并具有一定规模或发展潜力的区域。
第六条 设立科技支行的报批程序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办理。
第七条 设立科技支行数量不受指标限制。
第三章 信贷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应实行垂直管理。应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信贷特点,在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信贷审批、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对科技支行实行有效的倾斜政策。要逐步增强科技支行独立性,适当扩大授权或转授权,下放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科技支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在审慎性经营原则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型企业贷款特点的信用评级、信贷调查审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条 科技支行应该根据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独立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支行应重点支持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产业的,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广阔产业化市场前景的,具有明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尤其是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支行应与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强联系,建设信息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及时获取产业政策和科技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明确支持科技型企业
3 的市场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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