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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休假篇一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的管理,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基础上,使员工有充分休息时间,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范围和天数
一、 公司在册正式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 年休假只能当年使用,半天起休。
三、 员工上半年聘用进公司的,按本人可享受年休天数的50%给假;下半年聘用进公司的当年不给假。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公休假参照国家对在岗人员的公休假规定执行。
四、 公司各项目管理部原则上可在每年生产淡季安排统一休假,员工休假应服从生产工作的安排,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 公司各部门可根据工作进度和节奏,统筹合理安排休假。
第二条、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一、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每年年休假单分两次发放,1月发上半年度,7月发下半年度。
二、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一) 公司本部员工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单》, 由
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 部门副职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单》,由部
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 部门正职提出申请,须填写《公司员工年休假申请单》,由
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司组织安排疗休养
一、公司干部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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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组织安排部室正、副职、项目管理部正副经理、分公司正副经理的疗休养。
(二) 干部的疗休养经费原则上控制在每二年一万元以内,其中每二年内一年安排一次国内远途疗休养,另一年安排一次国内近途疗休养。
(三) 干部的疗休养由综合办公室具体操作,事先提出书面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的疗休养
(一) 原则上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每三年安排一次疗休养。
(二) 疗休养时间根据各部室和项目部工作情况而定,基本在春秋季节安排。
(三) 员工疗休养经费原则上行政补贴15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 优先考虑先进、即将退休员工、献血人员。新进员工一年内不安排。
(五) 员工疗休养由工会统筹安排。
三、疗休养一般安排在工作相对空闲阶段,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四、疗休养途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在公司安排后,因本人原因放弃疗休养的,作自愿放弃。
六、公司部组织出国(出境)疗休养。如受行业管理单位、上级单位等邀请参团学习考察,则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
一、本规定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制度与国家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令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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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开元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以便更进一步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一、年休假范围:
1、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应休假五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应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每年应休假十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
3、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
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设立带薪休假台帐,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三月底休完上一年度年休假期。
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年休假审批程序:
(1)休假天数审批权限:
职工公休假期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人事)审核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五天(含五天)以上公休假报总经理审批。
(2)请假人需填好假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待同意休假后,一份本科室存查,一份办公室(人事)存查,一份财务科存查。
(3)年休假可由所在科室具体安排分阶段休完。年休假报办公室备案才可以积假,当月不上报视为无积假。各科室每月报考勤时,应把科室人员休假、积假情况报办公室,所有积假要求在下一年的三月前休完,不得延续积假。
(4)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提前书面(并附有关证明)续假,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按旷工处理,严重超出假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科室负责人年休假应报主管副总同意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时在请休假审批表书面说明其离开公司后的科室工作临时负责人。
二、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无特殊补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未产生计件工资、日出工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按实发工资执行。
三、 本制度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襄城县开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本表一式三份,办公事、财务科、休假人所在科室各一份。
我国从2015年开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然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呈现明显的不容乐观,落实极差。主要是行业间差异较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落实情况最不理想;政府部门自身执行这项政策也存在折扣现象。目前,占比更多的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绝大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各类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不仅带薪休假成为难以实现的“奢侈品”,未休年假的3倍工资补偿也难以兑现。
1.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惠民工作来加以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人人知晓这项惠民政策。
2.国家有关单位尽快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5—2020年)》的贯彻执行时间表。与此同时,调整发展目标,应在2016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在2020年得到全面落实。应将落实带薪休假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各级政府,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3.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强制落实职工休假权。特别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进而监督落实。要对不同性质的单位,明确检查重点。针对私企薄弱环节,各地工商、税务和小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应联合执法,对用工单位放假落实情况调查和跟踪,惩罚不落实休假的用工单位,并在贷款、税收方面予以体现。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公司在职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满年度计算)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两次。
(一)轮班职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
正常生产。
(三)轮班职工的休假天数,按照其轮班个数换算常白班的时间计算。譬如:轮班时间是24小时的职工,相当于8小时常白班的三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休班;
(六)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七)请长假职工回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八)内部退养、离岗、长期病休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取消休班期间的夜班费,绩效工资按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安排了职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额外补助。
七、年休假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每年二月份之前制定职工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特殊情况休假的,需本人提前15日提出申请,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二)中层领导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公司经理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董事长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违反以上批假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八、本制度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带薪年假休假篇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社区居委会:
为了维护全体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安亭镇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各社区居委干部请假及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请假、休假
1、工作人员请病假、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带薪年休假,都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到岗时,应到单位及时销假,不销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2、工作人员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1月份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经组织批准参加考察、培训、疗休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各社区居委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社区居委每年一月份须在保证工作正常的前提下,结合工作人员个人的申请,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休假。
二、请假程序
1、请假。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报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因突然事件或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应电话或委托他人迅速向社区主任报告,并于当日由社区主任或相关人员按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
2、审批。工作人员请假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意和地区办领导审批;社区居委主任请假,须经地区办领导同意并审批。签批后的审批表交地区办财务室备案。无领导批准签字的审批表视为无假自假。
3、销假。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或年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地区办财务室办理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若请假逾时(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以电话向领导告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并扣减月工资。
三、其它事项
1、事假: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未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扣除事假天数。
2、伤、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 必须持镇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病假者须附交医师诊断书或病假证明。
3、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的年休假未能休完者,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
4、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各类补贴等照常发放。
5、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因事需暂时离开岗位的,应告知社区居委主任,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离开岗位超过半天以上,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亭镇地区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二、 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
的。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职工年休假计划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单位、部门在办理职工年休假时,要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在每月的月底之前将次月的职工年休假情况统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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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休假篇三
(二)带薪年假折算方法:
1、带薪年假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即每年 1 月~12 月,以 1天/次为单位 申请休假。
2、新入职员工带薪年假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离职员工已休完的带薪年假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下列情况,员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假:
(四)注意事项: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假; 2、员工申请带薪年假时,原则上应予以同意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适当推 迟或变更休假时间,应提前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3、带薪年假须在当年度内休完,不可结转。当年度带薪年假未休完,视为员工因 本人原因主动提出不休年假,公司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4、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假而导致规定时限内仍未休完的情况,经报批确认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将正常予以支付。
累计病假天数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上 4 个月以上
2019广西带薪年假规定
关于劳动者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年假规定要求
企业最新年假规定及计算方法
关于企业员工年假规定
带薪年假休假篇四
为了让广大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调节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农民工,以及劳务输入人员。不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兼职员工。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年休假天数指一年(12个月)内的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休假:
人员范围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判定时点休假周期休假天数附加说明
2019年12月工作已满一年的人员满1年不满2019年休假周期开始月份的上一个月每年1-12月5天在一个休假周期内,遇有满2019年(或20年)时,休假天数按当年个人平均年休假天数(进到整数)确定。
满2019年不满20年每年1-12月10天
满20年每年1-12月15天
满2019年不满20年满2019年后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10天
满20年满20年后下月起向后顺延12个月15
5、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向借入单位申请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获得批准两种方式。
2、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非因工作需要,职工当年自动放弃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公司亦不发给休假工资。
5、年休假原则上应在相应休假周期内休完。企业和职工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的,职工本人应申请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6、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7、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公司劳动人事部定期统计出公司全体职工姓名、参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集团工龄,测算出每名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休假周期等信息,并提供给各单位和部门;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般性依据,各单位应随时监控和掌握年休假的休假条件和否定条件事实,以便正确审批年休假。
2、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在计划休带薪年休假前,应提前7天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并将工作向职务代理人交接清楚,不得影响工作。
3、审批权限:工人岗位由班段长签属意见后,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一般管理岗位直接由所在单位中层正职领导审批;中层副职由中层正职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级副职主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由公司级副职领导签属意见后,上报公司经理审批;公司级副职领导直接由公司经理审批。
4、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人事部备案;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交劳动人事部,并由劳动人事部转交政治工作部备案。
5、审批原则:个人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不能影响本岗位工作及所分管的工作,离岗后应有职务代理人。
6、各单位在职工考勤表中对带薪年休假应用专用符号予以注明。
7、凡由各单位集中安排的带薪年休假,向劳动人事部及时上报带薪年休假备案表及年休假期间维护稳定工作保证书即可,不必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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