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进行回顾和总结的重要方式。写总结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句。在这里分享一篇优秀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一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二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三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例题1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
b、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d、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d: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四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五
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包含哪些内容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快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六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七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八
经济法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我每周坚定地走进课堂,虚心学习,积极思考,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并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经济法课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是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学习经济法,我了解到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学习了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这些知识使我更加明白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行为的重要性。
其次,经济法课程使我懂得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防范意识。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很多经济法律纠纷案例,例如虚假广告、不当竞争、公司内部腐败等等。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我明白了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如何预防和避免这些风险。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谨慎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在广告宣传中,要依法诚实守信;在公司治理中,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等等。这些知识不仅使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我对市场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第三,经济法课程培养了我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在课堂上,我们扎实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高度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例使我深刻地感受到解决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通过对课程中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我逐渐培养了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例如,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我掌握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方法和技巧;通过学习公司法的相关内容,我了解了如何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将对我未来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经济法课程增强了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了解了法律的原理和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例如,在学习反垄断法时,我们讨论了一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危害,使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讨论了一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案例,使我意识到合同精神和信用的重要性。这些案例让我明白了法律行为的后果,增强了我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最后,经济法课程对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应对能力。不仅如此,经济法课程也锻炼了我的分析思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学习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组队讨论案例和解决问题,这要求我们与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通过这些实践锻炼,我不断成长为一个自信、勇于担当的团队成员。
通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和正义的有力工具。我会将经济法所学知识转化为自己实际行动,充分发挥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指导和保护作用,并不断完善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九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作为一门修养与实用并重的学科,经济法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观念和能力,对个人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而长远的影响。在本学期的经济法课程中,我汲取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从中受益匪浅。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使我感受到眼前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之间的紧密联系。课堂上,老师结合丰富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认识到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从而预防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例如,我了解到在经商过程中如何遵守市场竞争法,防止垄断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还学习到了如何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实际问题。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对经济法的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我的实践操作能力。
经济法课程不仅培养了我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们的公民素质。在课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识别和应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陷阱,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经济法课程也提醒我在经济活动中注重道德规范,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不仅关注自身利益,更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个人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激励我成为一名积极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段:参与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收获(200字)。
除了理论学习,经济法课程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提高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个学期里,我参加了一次经济法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通过与企业代表的交流,我学会了如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了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方向。
总之,经济法课程是与现实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还能培养我们的公民素质和提高实践操作能力。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认识到经济法对个人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身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法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一
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现代市场经济运作机制,把握市场法规的内涵和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不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有了全新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现代经济制度的理解与分析。以下是我对经济法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经济法课程过程中,我认识到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环境的支持。经济法作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措施,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着社会和谐稳定。比如,合同法对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安排和解决争议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法则为企业的法人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提供了相关规则。所有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通过法律的力量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完善。
其次,学习经济法课程让我认识到市场经济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基于自由交易和竞争的经济模式,但同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善等问题。经济法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和规范行为的标准。比如,反垄断法的出台可以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金融法的制定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监管和规范的框架,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学习经济法,我更加意识到市场经济的自律和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经济法的学习也让我更加了解与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随处可见。经济法的学习帮助我理解到,了解和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职业经理人和企业主们必备的能力。合理的合同规定、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及及时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都有助于规避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识到在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学习经济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的重要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学科,不仅仅是为了理解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培养法治意识和法律精神。法律精神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平竞争,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让我了解到,法律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它能够为市场和社会的公正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让我明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秉持法治观念是作为一名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和未来的从业者必备的品质。
综上所述,学习经济法课程使我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加深了对现代经济制度的理解和分析。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体会到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环境支持,市场经济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与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的重要价值。我相信这些心得体会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指导。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二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三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而实现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必将发生深远的拓展。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至少包涵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一)生态持续发展。
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始形成时期的基本内涵,其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由此,学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后者出于对自身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盲目追求,对社会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的破坏已危及可持续发展,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在当代经济立法中,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的假设。
(二)人力持续发展。
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信息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人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准确地说是人的智力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商法对人格、私权的抽象尊重与形式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一环。
以现代企业为例,在物质资源、活劳动同等条件下,管理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为本”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体现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其也应该成为法律倾向选择的价值。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与延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格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三)产业持续发展。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观还存在着特殊的产业背景。中国农业有几千年发展历史,至今仍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工业经济历经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正处于增长期。在世纪。
之交,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又使知识产业化成为大势所趋,从而形成了中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与其相伴生,也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文明观、发展观。在这种特殊国情背景下,产业的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当然,我们所说的协调并非平均、均衡发展,而是发挥各自优势,以培育新兴产业,巩固基础产业为主轴,使各个产业之间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具体而言,知识经济虽以知识、信息为支撑,但其亦应建立于扎实的旧经济(农业、工业)基础之上,才能避免其发展的虚拟化、泡沫化;而旧经济也必须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借助知识经济的信息载体加速发展自身。
综观我国现存法律制度,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较丰富,但巩固、扶持农业基础产业和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则明显缺乏。经济法以持续发展为自身理念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应做出以下努力:
1.加强农业部门法的研究与立法进程,尤其在农业生产、流通、科教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应加紧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
2.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时、适度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市场进入方面,放宽进入口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在市场规制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研究其竞争规律,制定适合其产生发展规律的竞争法律制度,以确保其正当、适度、有效竞争,培育健康的市场理念。
3.总体把握合理产业结构比例,改变产业结构的纯经济观念,从法治角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维护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再次,要将已稳定和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法治方式去推动和操作。
经济法课程总结篇十四
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
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本章重点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法律特征,记忆理解汇票的种类,出票的性质以及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要求,承兑提示及承兑事项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事项及保证的责任和权利,汇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权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对象。本票、支票在记载事项、付款期方面与汇票的区别;涉外票据的定义;票据欺诈行为的种类。
重点记忆经营性外汇项目和资本性外汇项目的内容,我国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的内容。注意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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