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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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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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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精选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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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需要经过仔细的规划和组织,以确保逻辑性和连贯性。报告的结构要合理,可以包括引言、主体内容和总结等部分。这份报告呈现了一项新科技的研究成果,引起了人们对未来发展的广泛讨论。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省安监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xx〕138号)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二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1.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教学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教学实验室,制药工程教学实验室,生物技术教学实验室和动物科学教学实验室。共有49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3299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88公斤(升),使用约39公斤(升)。

2.科研实验室基本情况。

生物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包含了生物工程科研实验室,制药工程科研实验室,生物技术科研实验室和动物科学科研实验室。共有32个实验室,总面积大约1560平方米。现存各种危化品(易制毒,易制爆,毒性和易燃等)约110公斤(升),使用约21公斤(升)。

学院规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为了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生物工程学院对氰化物、有毒重金属等有毒化学试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2)有毒化学试剂的购买由实验中心统一负责审批,并派专人负责采购、专人负责保管,为了加强安全措施,有毒化学试剂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3)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要严格限量发放,坚持学生实验需用多少就领多少的原则,每次领用必须做好登记工作,未用完的剧毒品要及时收回,领用人与保管人每次均要签字备查。

4)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毒化学试剂的使用、防护知识,同时对学生进行有毒化学试剂的安全知识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有毒化学试剂的存放点要定期检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全院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年度是并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还在实验室管理处官网实验室安全教育一栏中设置了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的考题,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安全准入考试平台上进行学习,并进行最终的安全教育考试。最新的培训针对的是2019级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培训人数36人,通过人数36人。

最新一次自查情况是10月11日上午10:00—11:30,学院实验中心主任黄亮老师、安全员田海龙老师在惠明副院长带领下对全院实验室进行了抽查安全排查。本次重点抽查科研实验室及本科公共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学院严格要求危化品均统一放置在只能安全柜中,危化品使用完必须及时放置在安全柜中;每个实验室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危化品废弃物统一放置在学校发放的废弃桶中,并贴好分类标签,填写药品信息和负责人;学院在各楼道和主要危险源以及高危风险点安装了实时监控系统。

实验室逐渐配置了智能安全柜等危化品储存装置、通风橱、灭火器以及喷淋设备。每次检查后,学院都做了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依据台账管理和监督实验室整改落实情况。

总体上,全院大部分老师及研究生已经能够重视危化品的存放安全,清单所列的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均能存入智能安全柜,部分钢瓶也得到了妥善安置,实验室整体上有明显的改善,在检查中未发现剧毒类化学品及生物毒素类产品。只是部分实验室老师实验室安全管理意识依然淡薄,实验室内属“易制爆化学品”的硝酸盐(金属盐)等仍存在随意存放现象。针对这些现象,学院采取的整改基本措施:

1.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学院逐一通告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2.对相关实验室及其责任人在学院网页上曝光,在学院教工网络群中进行通报批评。

3.对没有按期整改的实验室进行关门整顿,如再置若罔闻,取消其实验室负责人资格,将实验室收归学院统一管理。

4.建议学校积极解决学院实验用房紧张,安防设施不到位,监控系统不健全,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足,实验室专职安全员缺乏,维修资金短缺等棘手问题。

不定期对全院本科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进行抽查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情况,制定相应比较严厉的处罚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三

了贯彻怀宁县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

副组长:汪国艳。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五

自接到县局有关通知后,我校由校长牵头、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参与,对照县局有关工作要求和管理标准,对学校化学实验室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章xx校长明确了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章操作,规范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其次,工作小组检查了危化品储存和有关的防护设备,做到药品储存状态良好,防护设备正常。

第三,工作小组检查了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我校管理制度完善并已上墙;各种使用记录基本齐全,药品存放有序,“四账四签”齐备,账物相符;实行“专人专柜”“双人双锁”;配有废弃物收集桶,分固体和液体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学校属地派出所于20xx年9月对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给予了肯定和表扬。

第四,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对师生进行危化品安全管理使用培训,并制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最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学校没有专兼职化学教师,现有化学教师还是从校外聘请的临时人员,作为化学实验室管理员在危化品管理方面还经验不足。因此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化学教师的人员配备,提高化学实验室管理水平。

2、以前实验室过期和废弃物处理不够规范,今后将联系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我校将继续认真排查,努力改进,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六

为了贯彻xx市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x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5、既往危化品的领用记录,未与普通药品领用分开单独登记,今后需单独登记,独立存档。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七

市安监局:

一、认真部署。按照工作部署,我局于5月2日印发了《莆田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粮检〔xx〕73号),在接到市安监局莆市安监〔xx〕64号后,我局立即以莆粮检〔xx〕135号进行转发,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市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上进行再动员部署,强调各相关单位要将有限空间作业治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努力提升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求各相关单位全面开展专项治理自检自查,将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位置、数量及重点部位进行表明和统计,完善健全企业基础台账。

二、严格自查。按照工作方案,我局全面加强专项治理的自纠工作,坚持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与“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以粮油仓储安全为治理的重点工作内容,以库点粮仓和保管作业为重点工作对象,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排查自纠。通过深化排查,我市粮食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范围及危险源,主要是熏蒸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缺氧或磷化铝中毒,出入库机械输送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粉尘爆炸等。各相关单位陆续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落实了粮食熏蒸备案制度、保管员持证上岗制度。但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作业人员缺乏先进的检测监控仪器,保管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企业应急预案还需进一步提高完善等。

三、规范行为。各相关单位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了安全管理员,基本建立了熏蒸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实施了化学熏蒸审批制度。市局为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知识,还选送11名保管员参加省举办的中级粮油保管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组织系统内员工82人参加市安协安全知识培训,且重申建立健全粮食熏蒸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专项治理落到实处。针对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市局专门下发了8份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督查情况通报,同时指导相关经营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整改率达100%。检查发现,绝大部分企业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状况良好。

四、确保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严防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紧紧抓住安全工作不放松,把安全当作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地方安全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真正做到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切实做好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针对检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整改、有复查,使各项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环环相扣,不出空档,不留死角,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落实到位,并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在大门口、库区四角、设立警标志、增加照明灯、安装监控探头,确保安全。

通过以上具体措施,增加了各相关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确保了粮食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安全生产、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通过开展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排除了安全隐患,做到了安全防盗、防火、防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动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确保粮食系统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八

根据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组织教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使用、储藏进行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牵头的危险品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我校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了合理的制度,严格要求实验室、实验仪器使用规范,制订了《科学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安全制度》、《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实验室仪器借还赔偿制度》等制度,明确要求、责任,杜绝了责任事故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消耗情况,制定购置计划,及时上报校长室批准,进行采购。

要求必须两人以上验收、核对、入库,并及时登记到账册,保管好账册、领用记录册等。实验室管理员对危险品的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详细记录,严格流向登记制度。有专柜存放危险化学品,标签明确、清晰。

学校组织相关教师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及应急知识的学习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实验教师在演示、分组试验前,必须先试做,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改进。在学生实验前,必须讲清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本次自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也提高了实验室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保障师生安全。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月1日起施行。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一

为了贯彻县教育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学校深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进行了综合治理,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我校危险化学品主要用于九年级化学实验教学,现有六个教学班,三名专任教师,一名专职实验员,两间化学实验室,药品室、仪器室、准备室各一间。有危险化学品专柜一个,用于储存易燃易制爆品、毒害品、腐蚀品等,实行双锁管理。

2、对照易制爆危化学品名录及相关目录,我校化学实验室目前有危险化学品25种,其中易燃品8种,氧化剂6种,毒害品1种,腐蚀品10种,没有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对于腐蚀性极强的盐酸、硫酸,毒害品氯化钡及部分易燃品,放置危险化学品专柜中保管。有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保管、使用、销毁有明确的要求,有使用领出、交回登记账。

3、为确保化学实验室的安全,学校特地为化学药品室安装了防盗网。下一步还将为化学实验室安装电子监控。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成立以校长马xx为组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验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由实验员负责,小组成员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任课教师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相关领用手续,如实填写所需数量。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交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登记上注明交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危险源风险点的摸排。

化学实验室里存放里面的易燃、易爆、腐蚀品、毒害品无时无刻都是一个安全隐患,它所涉及的风险由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储保管环节的防盗防丢失,危险化学品流向社会,其危害影响是巨大的。其次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教师在演示实验时的安全使用。三是做学生分组实验室,学生的正确操作及防丢失问题。由于这些危险源的存在,在开展实验的各项工作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火灾、毒害、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危险源风险点的管控。

针对防盗窃、防丢失及实验中的安全事故两个方面的风险,对实验室建设的安全要求更高了,要做足防盗防丢的措施,如学校为化学仪器室、药品室安装了防盗网。其次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往往都是人息息相关,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程管控,这无疑不是对我们实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要求更高了。

4、应急预案管理。

学校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专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做经常性检查。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精心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实验室做到人离门锁。

实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集中存放,由实验管理人员处理或销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5、安全教育宣传普及。

对教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加强正面主动引导,让教职工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采用宣传图片及应急演练等对学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校园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6、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对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安全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

我校化学实验室位于一楼,离运动场很近,学生做操或上体育课的休息期间,很喜欢来实验室找水喝或乘凉,老师在里面准备实验,学生就串进来的事时有发生,这无疑不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因危险化学品专柜的容量问题,不能按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及的药品全部入柜保存,其它药品柜目前没有安装柜锁,在防盗放丢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1、进一步强化实验室管理员及实验教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教育。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校领导,相关教师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及应急知识的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2、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提高实验室使用人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责任,杜绝了责任事故发生。针对目前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要在实验室建设的安全上下功夫,另外就是要教育学生不要经常来实验室围观,甚至无故进入化学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二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处在要求各相关学院和实验中心自查的前提下,于20xx年x月x日、5日联合保卫部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检查的范围: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紫金矿业学院、材料学院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相对较多的单位。

2、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填报了“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我处对自检情况进行了分析,全面了解了我校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员及使用的实验项目。

3、根据相关单位填报的“实验室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学校从制度管理、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详细核对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并对存放、回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要求各单位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

4、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单位在本科教学实验中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所用的化学品从购置、使用、管理、回收等方面都比较规范,剧毒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中,并能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部分研究所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的化学品,大多由各自单位和课题组自行购买,自主管理,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没有一套规范的监管程序,存在漏洞隐患。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给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希望能引起学校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印制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手册》发给学生,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危害,防止意外发生,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研究所和科研小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主体单位和科研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贯彻“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堵塞漏洞,排除隐患,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三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1.最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最新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7.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四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五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校主要做了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部署阶段。

从20xx年5月起进行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部署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理化生任课教师会议,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和治理措施,强调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规范要点,再校园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

从20xx年5月至今持续开展深入整治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校长室牵头的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及时摸排统计学校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xx派出所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

1、细致排查安全隐患。针对理科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组织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好台账资料,避免出现盲区和死角。

2、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购买、领用、登记等制度,要与相关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要求,并加强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面强化防范措施。我校对照《学校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相应手段,完善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xx中学。

20xx年3月8日。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六

xxx安监局:

根据《xx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xxxxx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制定了检查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于我中心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故对照表1逐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严格落实制度措施,现将我中心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宣传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中心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手续。

3、中心无证照不全、超许可范围或过期现象发生。

4、中心建立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报批。

7、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不存在未按正规设计、未审查通过就使用的现象发生。

8、中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执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9、中心严格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中心每年均开展夏季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四防”工作。

11、中心在危险化学品库房设置有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监控、维护,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中心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13、中心对临时用电等危险性作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开展风险分析,落实过程监管,并制定有安全防范措施。

14、中心对涉及15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15、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即储存场所未与禁忌物混存混放。

16、中心对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的充装管理。

17、中心不存在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8、中心检验人员能正确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有档案、采取定期检测、监控。

19、中心制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0、中心为检验从业人员提供有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21、中心严格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22、中心无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对于本次自查,中心领导特别强调要按照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东区安监发[xxxx]25号文件要求,逐项落实,不能流于形式。希望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我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xxx。

二〇xx年六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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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培养人才、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础工作,对国家和个人都有着重要意义。要思考总结的目的和受众,以便更好地确定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经历的回顾和总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反思和总结过去的经历,促使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每当我们经历了一段特殊的时期,无论是学
通过报告的撰写,我们可以系统性地整理和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在写报告之前,我们需要详细了解所研究或讨论的主题。报告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
汉字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学习和使用汉字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语文能力。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音乐风格和乐器?请大家看看下面这些范例,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启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会
教案需要经过教师的反复斟酌和修改,以确保教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设计教案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阅读这些教案范例不仅可以启迪我们的教学思路,
总结具有总结和再创造的作用,可以促进我们的思考和创新能力。在写总结时,可以采用逻辑分段的方式,每一段集中阐述一个特定的主题。以下是一些关于学习总结的范文,希望对
总结是一种思考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改进。时间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更多的任务,更是为了提高生活的质量。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报告是对某个问题、任务或研究工作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阐述的一种书面形式。在报告中,我们可以使用图表、统计数据或案例分析等方式来支持和解释我们的观点。报告是向上级或
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回顾和总结,以便更好地迈向未来。清晰的思路和逻辑框架是写好总结的关键,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思维导图或提纲进行引导。精选了一些优秀的总结示范,希望能
在工作和生活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改进方法,并取得更好的效果。写总结要有简明扼要的风格,用简练的语言表达复杂的问题。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的案例分析,可以从
总结是我们对自己的一种负责表现。制定总结的时间计划,以提高效率和质量。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总结范文,以便更好地了解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动员会
生活中总有一些突如其来的事情需要我们总结和概括。要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主题。以下是一些总结的案例,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借鉴。保护知识产权倡
感悟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提升自己的人生境界。在进行感悟总结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也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思考。这里是一些有关感悟的文章推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对自己的经历和感受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理解。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涵盖了不同主题和
瑜伽让人们不仅能够锻炼身体,还能平静心灵。可以借鉴他人的总结经验,但要保持个人风格。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从中寻找灵感,以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和写作水平。英语
来自各行各业的人们都需要写总结,以便对自己的工作和发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写总结时,要用简明扼要、清晰明了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
计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一个好的计划应该具备灵活性,能够适应变化和挑战,随时应对不确定因素。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计划制定心得和分享,希望能够对大
每一个人都应该善于总结,因为总结是进步的关键之一,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前进。写总结时,应该注重思辨和深度思考,不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描述和总结。好了,现在请大家和小
写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和反思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总结应该侧重于阐述自己的成长和收获,同时也要提出自己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总结范文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追踪和监控进展,及时调整策略和行动。利用各种工具和方法进行计划管理,可以提高计划的执行效果。对完成的计划进行评估和反思,总结提高自己的经验
报告是一种向特定对象或机构汇报工作、研究或调查结果的书面形式,它有助于传递信息和展示成果。在撰写报告时,要注重实证分析和理论支撑,避免主观臆断和无凭无据的观点。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能力。总结的写作风格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式。这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优秀总结范文,对我
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评估和调整,以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需要有详细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小编整理了一些成功企业的方案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进步与提高。总结是一种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过程,我们应该真实客观地评估自己的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案和策略。写总结时要注意适当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修饰词语,使文章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下面是一些经验丰富者写的总
读后感是读者在阅读作品后形成的一种主观感受和思考,可以表达对作品的喜爱、厌恶、赞赏、批评等不同情感和观点。如何写一篇既能反映自己思考又能引起他人共鸣的读后感需要
情感体验可以通过语言、行为和肢体表现等方式来传递和表达。怎样才能写出一篇准确、简洁、有条理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感恩父母书信
演讲稿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要注重语言的感染力和表达的艺术性。编写演讲稿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性。这些演讲稿范例展示了作者的思维深度和对话术的运用。春节演
报告还可以用于向团队或团体的成员汇报,分享经验和知识。报告的主体部分要围绕主题展开,条理清晰,内容充实,同时通过适当的图表和表格来辅助说明。小编希望以下报告范文
在报告中,我们需要清晰地陈述事实,提出具体建议。最后,要仔细审查并修改报告,确保语言通顺,没有错误和遗漏。这些报告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主题,可以帮助您开展自己的
总结学习方法,找到提高效率的途径。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统一的语态和时态,使文章更加连贯。这里有一些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案例研究,供大家参考和思考。幼儿园小班
通过制定方案,我们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选择一个适合的方法和框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实施我们的方案。以下是一些实际应用中的方案总结,供大家
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总结的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在写总结时,需要突出本阶段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指出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
教案是教师对于所教授内容的一种理解和总结,也是对教学过程进行规划的重要手段。教案的课堂组织要活跃有序,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互动。教案范文中的教学设计和教学活动的选择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一个较为完美的总结应该包含过去一段时间的成果、问题和改进方案。大家可以从这些总结范文中发现一些相似之处,了
在工作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工作过程中的得失,总结经验和不足,以便在下一阶段进行改进和提升。总结自己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团队和资源,提升领导
报告通常包括背景介绍、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重要内容。报告应该注重数据的分析和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例来支撑观点和结论。下面是一些优秀报告的实例,这些案例给
总结的重要性和作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优秀的范文,但不应照搬照抄,应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创作。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门
总结不仅是个人成长的必要手段,也是团队合作和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和对比,找出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对于想要写一篇优秀总结的人来说,以下是一
这本书让我对人类的情感和道德有了全新的认识。如何写一篇感人而留下深刻印象的读后感?我们可以通过独特的角度和犀利的观察力,给予作品新的解读和理解。以下是一些经典的
教案包括了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学流程的规划以及教学评价等内容。教案的编写要考虑学生的先前知识和学习水平,以便更好地引导学生进行学习。这些教案范文能够帮助教师合理安
教案是指导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关教学设计和教学指导的重要文件。教案的编写需要教师对评价和反馈的策略有清晰的规划。下面是一些教案编写的实用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学习借鉴。
方案是在制定目标和解决问题时,为达成目标或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具体规划和步骤。了解问题的本质和背景是制定方案的重要前提。方案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收集反馈和意见,以
方案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和可能影响,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满足。在制定方案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障碍,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下面是一些成功企
公益活动是为了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推动社会进步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社会行为。总结需要简明扼要地表达,并结合实际案例。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的范文,供大
编写教案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深入思考和准备,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教案的编写需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评价方式和方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案范
总结是一个机会,一个机会去审视自己,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不足。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以下是一些项目总结的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学生会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经历的回顾和反思,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进而取得更好的发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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