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亟待解决。总结时可适当运用比喻、引用等手法,增加文采和吸引力。如果你想了解一些好的总结素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范例,希望能够帮到你。
财税小论文篇一
由于受自身发展水平制约,小微企业普及存在着技术装备落后、人员不足、安全意识差的问题,这已成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目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部分小微企业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只落实在嘴上,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工作中,在安全生产上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过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对安全生产重视度不够,不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且在安全投入上较少,部分企业没有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即使设置了,通常也是兼职或是由自己家人兼任,对于安全堆积、安全制度及安全常识缺乏了解,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无所事从。
1.2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小微企业由于受制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发展初期,生产设备往往购买大型企业淘汰下来的旧设备,而且很少进行技术设备更新,部分小微企业还采用“土法”进行生产,这都给企业生产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之小微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重视,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存在着盲区。由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1.3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弱化。
一些小微企业存在于街道和村乡镇,但这些地方往往安全监管人员人数较少,特别是对于一些乡镇来讲,安全监管存在着点多、面广、任务重的特点,同时还要应付各类检查,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人员往往无力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执行力较差。由于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中往往更集中于大中型企业,而许多小微企业基本上属于安全监管的盲区,因此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长期处于安全监控之处,安全生产状况堪忧。
1.4安全生产基层执行力不足。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很多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标准存在“高大全”现象,适应性、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部门存在“重视大企业,忽视小企业”的观念,在较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程度。
财税小论文篇二
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与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对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小微企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装备及技术水平。这样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的保障小微企业生产的安全。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金,免费对企业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采取分散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立足于从业人员自身的实际和行业岗位要求,编写一些一看就懂的教材;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对从业人员实践技能的考核。
2.2加强政策引导支持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策加以引导,可以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对符合环保、安全等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指导与扶持;对小微企业要加大信贷、税收扶持力度,促使企业重视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努力提高小微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3注重方法,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首先,明确责任。可以充分的结合本地和本行业的实际开发部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制定阶段化目标,并进一步落实好部门及乡镇的安全监管责任。其次,做好分类指导及典型引领工作。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模来分类和分层次的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则可以组织去相关企业进行参观学习和交流,从而更好的带动该地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最后,还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对小微企业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宣传的力度,及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动态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发布,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增强全社会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2.4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逐步将所有的小微企业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镇街安监站所的力量,利用安全生产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以企业自查、专项检查、聘请专家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2.5提高小微企业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府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应深入考虑小微企业的现实情况,本着服务原则,多到小微企业进行走访,对小微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遇到的困难进行实际指导。小微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应避免“一刀切”,通过制定不同行业的操作指南、建立事故隐患共享平台等,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3结束语。
日常工作中,安全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来安排切实可行的安全检查,针对小微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及职业健康隐患排查等项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督促小微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的防范隐患,确保小微企业能够安全、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雯,娄玉双,刘素霞.我国高危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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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民,梁军,时孝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与对策[j].劳动保护,,1,1.
财税小论文篇三
摘要:本文作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进行了差异比较分析,发现了财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建议。
―第一学期,我同时教授两门课――税法学和财税法学。
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会计学专业专科生、本科生,财税法学的授课对象是法律文秘的专科生。
在授课过程中,我明显感受到这两门课的重大差异。
在对差异的比较中,我发现了财税法学的教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很显然与法律文秘专业专科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很大冲突。
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出路。
一、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
这两门课程存在的差异有很多,本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所使用的教材不同。
首先,在教材的选择范围方面。
关于税法学的教材,图书市场有几十种可供选择,各大出版社几乎都有税法学教材,而且层次分明――有专门针对专科生的,也有专门针对本科生的;有专门针对高职高专的,有普遍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的,也有专门适用于独立学院的;有普遍适用于财经类专业的,也有专门适用于某一专业的。
但关于财税法学的教材却是另一种景象,我搜寻了各大书店,并搜寻了知名的售书网站,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寥寥无几、种类少,而且更新速度慢、易过时。
其次,在教材的更新速度方面。
版税法学教材竞相陈列于各大书店的书架上;但财税法学的教材仅有两三种是,剩余的两三种是的,影响力比较大的教材就是我该学期使用的刘隆亨著的20版《中国财税法学》。
若对于理论法学课程而言,并不需要较快的更新速度;但对于财税法学而言,却一定要使用最新的教材,因为至少税法部分会经常变动,有时变动的幅度还比较大。
(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讲课过程中,我能明显感觉到学生在两门课的课堂表现上的区别:在税法学课堂上,学生积极参与,能紧跟我的授课计划和授课速度;而在财税法学课堂上,学生也在认真地盯着黑板和教师,但我却能感受到他们只是辛苦地被动地接受,而不是积极地热情地参与。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两专业学生本身素质有差别的缘故。
但我院教师对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评价是整体素质高,守纪律,喜欢思考问题并分析问题。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经过仔细分析,我发现两门课的课堂上提供的案例数量不同。
税法学最重要的授课任务就是使学生掌握各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每章每节中都会有相关的例题,学生对教材最感兴趣的部分就是这些案例,而且这些案例还可以加深他们对文字部分的理解。
为进一步深化学生对重点内容的理解,我还给他们提供额外的练习题,让他们在课余时间做。
通过这些练习的强化训练,我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到了新的层次。
而财税法学的内容是庞杂的,教材对每一部分都只能浅尝辄止。
有人可能会认为它们的教学重点有差别,我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但财税法学的税法部分讲授的内容却是税法学内容框架的简单罗列。
这些骨架似的框架罗列对学生来讲是没有生命的,枯燥而抽象,很难理解,如果不配合案例,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掌握,但如果加进合适的案例,授课时间又是有限的。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
(三)教学大纲安排的合理性程度不同。
翻阅几乎所有的税法教材,它们包含的内容几近一致,主要章节的安排基本接近,各院校的相近专业对这门课所编订的教学大纲也近乎相同。
财税法学却是另一番景象:有些高校的法律专业所设的财税法学只是选修,也有些院校由于没有财税法学方面的教师就不开设这门课,所以财税法学教学大纲的编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院是独立学院,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教师讲课时不能脱离教材,要严格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传授知识。
通过对税法学与财税法学的课程差异比较,我发现财税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财税法学教材种类少、欠缺经典,且内容更新速度慢。
图书市场上能找到的财税法学教材屈指可数,仅有的两三版教材让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由于学术界对财税法学的主要内容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几版教材的内容有一定差别。
我在教学及实务操作中发现,只具有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不伦不类的感觉。
财税法学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学的理论问题及完善实务操作的技能所不可或缺的。
而财税法学界真正具有经济学、税收学及会计学知识深厚积累的学者并不多见,所以真正致力于财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就更少了。
财税法学方面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导致财税法学教材稀缺,不能满足目前大学教育的需要。
(二)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
财税法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随便翻开一本财税法学教材,你会发现很多财税方面的专有名词,这些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生僻而有晦涩难懂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再加上一本教材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每部分就只能浅尝辄止,导致学生即使学完了也收获甚微,这就又打击了他们学习的信心。
财税法学教材主要是介绍财税法学理论方面的内容,关于实践操作技能及技巧很少介绍(其实也没时间介绍),这使他们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实践中遇到的财税法律问题,以致他们更加怀疑对财税法学所付出的努力是否值得。
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部门法,它要求教师不仅有很深的理论造诣,能给学生讲授系统的理论知识,而且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将深奥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浅显易懂的具体案例中去。
但是,现行的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大都采取“一言堂”、“满堂灌”的方式进行授课,学生在课堂上埋头抄笔记或艰难地跟着教师的思路,非常被动,他们少得可怜的一点学习自主性和独创性也被限制和压抑了,师生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和互动,课堂上死气沉沉。
这不仅与时代所要求的创新精神和素质教育极不相符,还使课堂教学效果难尽人意。[1]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三)教学大纲安排不合理。
我们知道任何一门课程教学的顺利完成,都必须依赖编订科学而合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决定了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教学时数、教学手段等。
在目前财税法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的情况下,财税法教学内容仍包含财政法总论、预算法、税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等。
财税法不仅内容较多,而且涉及许多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知识,难度比较大,但课程时数在各个院校的安排一般都较少,例如在我院是36课时,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讲授完相关内容,只能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学生只能是“雾里看花”,似懂非懂。
(一)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
按照本文的逻辑结构,“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本应作为“完善财税法学教学的‘第三个’建议”,但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需要以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为前提,所以把“编订合理的教学大纲”与“编订科学、合理、满足教学需要的财税法学教材”合并,在这里阐述。
我院培养的是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应用性人才。
这类似于美国的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会计教育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
这是美国会计教育成功的关键。
我们在财税法学教材的编订方面都应时刻牢记法律人才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3]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我院法律文秘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该专业的“死亡”。
在教学的过程中,我发现财税法学教材基本参照了财政税收学的内容,尤其是税法学基本是法律条文的剪贴复制。
这种局面的存在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欠缺财税法学方面的专家。
所以要编订符合要求的`教材,首先得有一批既精通法律,又擅长财税学、经济学,而且有财政法学教学经验的高校教师,所以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为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深造、进修或参加专题研讨班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增强教师传授知识的能力。
高校教师在具备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给本专科学生讲授财税法学的经验。
只有这两种能力同时具备的教师,才具备编订财税法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二)提高学生学习财税法学的积极性。
首先,针对晦涩难懂的财政税收学术语,可以引导学生先阅读一些相同层次的财政税收学教材。
这些教材作为财政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是比较成熟的,而且有一些经典教材,可以降低学生学习的难度。
其次,改变目前的教学时数安排,增加课程教学时数,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把财税法学内容讲授的完整而透彻。
另外,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改变目前杂乱的局面,使教学内容富有逻辑性,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最后,完善和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改革传统的“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讨论式、案例式、启发式、开放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
在课堂上,教师可以先用少量时间对重点、难点内容详细讲解,然后安排一些相关的案例或问题让学生自己学习或讨论,之后可以让学生自由发言,各抒己见,最后教师进行适当的点评和归纳。
这样,不仅将使学生对课堂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还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了解与掌握,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财税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决定了财税法学的教学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忽视甚至轻视财税法实践。
所以我们应创造条件适当安排学生进行课外实践,如聘请一些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来校内讲座,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财税法咨询等。
[4]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研习人员在这方面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弥补教师主讲所带来的不足。
参考文献:
[3]://.
藏财税政策【2】。
摘要:西藏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因此,为了促进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对西藏的发展实行特殊的财税优惠政策。
通过倾斜的财税政策进行调节,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基础设施投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培育西藏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推动了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西藏;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一、中央对西藏实施倾斜财税政策的概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4号)规定: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至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规定:
财税小论文篇四
通过查阅文献和对比了各国对增值税处理的方法,发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的模式。增值税的会计的核算遵从税法的安排。这样对于增值税的日常核算缺乏相关的会计规范,相对来说更加随意。从增值税的现状来看,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业内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的购进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控制核心的,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的存货,分别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于存货的入账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业内的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实际出口时抵扣或退税的税率要比之前征税的税率抵,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还的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而我国对于内销货物的销售成本不含税。这个差异导致了出口和内销的销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货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对于同样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一样,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将价与税共同计入成本进行核算,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将价格(含价外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价税分离模式。这就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则。
实行“购进扣税法”对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确认原则不同,而且当期购进的货物在当期不一定全部销售,这就导致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配比。
(三)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恰当。
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是企业由于销售货物而发生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中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却不予退还。这样会造成企业的坏账和增值税的双重损失。
二、改进方法。
社会上大都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在增值税“费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在计量、确认应交增值税(包含各个明细科目)以及申报纳税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而在会计上对于收入、成本、资产、报告等方面的确认与计量不受税法的约束,只遵照会计准则来执行。前者属于税务会计的范畴,而后者属于财务会计的范围,二者相对独立。具体来说,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借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除了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设置“增值税费用”和“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使增值税得以进入利润表。使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期末对增值税的披露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对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仅使一般报表使用者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营利过程,而且能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增值税政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可行性分析。
尽管诸多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认为,增值税进行“财税分离”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更具标准化,是会计信息更加明晰,增值税的征管高效化。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环境和发展现状,并不能迅速将“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普及开来。具体原因如下:。
1.增值税税制问题如果增值税想要进行“财税分离”,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计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对增值税的记录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的征管并不像所得税那样借助会计资料,而完全依靠“发票”制度,以“发票”为基础的方法计算简单,不仅对于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其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变以“发票”制度为基础的模式下,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无法真正实现“财税分离”模式。
2.增值税理论研究的偏颇很多学者到目前为止仍然认为,增值税并不属于生产流转环节中纳税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中也不赞同将其归为费用支出,企业是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税,代消费者缴税。这种代理说被普遍企业所接受,进企业为了避免成为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会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缴纳税款,进而形成一种纳税人之间的监督。“代理说”更多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负以及由此而体现的纳税人意识。
3.我国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陆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从我国现行的体制来看,财政部下设有税政司和会计司,也就是说是我国的税收工作与会计准则制定都是由财政部来完成的。再这样的条件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税法的影响,两者实现真正的独立也难以达到。
4.国际范围内缺乏借鉴当今国际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仅有英国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准则,尽管该准则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将增值税视为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其会计处理也是体现企业是纳税人,也就是代理人,而不是负税人。它的处理同样遵从增值税价外计税的流转形式。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增值税会计进行研究。我国要进行改革,能够借鉴的比较稀少。
5.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还未稳定相比于所得税由产生到现在经历了百余年,而且“财税分离”模式是在所得税的征管各方面完全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营改增”改革到目前为止没有改革完毕,再这样的不稳定的局势下实行增值税的财税分离势必造成征管混乱。另外,增值税所实行的多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征收会对市场运作和纳税人的资源配置决策产生一定的干扰,对“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
四、总结。
“财税分离”模式是目前解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的最好的解决方法。但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改革的进行使得增值税并未处于稳定的时期,而且在制度、法律、经验等方面都没有得到全面的统一。所以在当前的环境下,进行“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财税小论文篇五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虽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但是,在目前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自我增值及终身学习,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期望进行法学本科再教育的群体来说,办学机构的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社会效益等是其选择的首要条件。办学机构只有适应教育潮流的发展,认真思考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变滞后的教学培养模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办学才能长盛不衰。在教学实践中,由于大部分成人教育都依托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完全具备进行教学改革的软、硬条件。
当前,参加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怀着新的求学理念,选择学校时候更看重的是教学质量的情境下,加快法学本科生教育教学模式,摈弃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的低水平,泡沫化,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等弊端是非常必要的。培养实用创新型的法律专业人才,使经过成人教育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办学机构增强办学竞争力的最好手段。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志着一个办学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办学机构的竞争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教育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机构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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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论文篇六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
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因此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全面的了解,在此情形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财务中的投融资管理、经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对税收筹划本质的认识,探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利用的原则和特点,重点强调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状况,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现代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迎接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作为新兴的财务名词,正在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所认识并应用发展。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应对现代经济环境下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所提出的挑战,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策划管理,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具有独特性,要求在全面、科学认识其内涵和原则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涵。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影响下,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不同,但是其具有最本质的内涵,即企业经营者在基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企业税收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经营管理所缴税收的最低化,获得最高的税后利润。
因而在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拥有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经营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总之,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财务管理行为,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来决定纳税的方式和税收筹划的方式,同时要求在税收筹划以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作为目标。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形式。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
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第一原则在于合法性,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节税,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具有前瞻性特点,税收筹划是在专业的、科学的财务行为活动下,对法律政策进行主动的运用,展开一系列的策划工作、技术手段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后期的纳税活动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和规划,实现对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
因而说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特点;。
第四,税收筹划具有整体风险性特点,由上文可知,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的策划活动,所以在税收政策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税收筹划的行为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税收筹划的规划行为是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的目标的,因而筹划行为具有整体性,风险也同时成为整个财务管理的整体风险。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点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税收筹划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税收筹划的原则特点,采取一切可运用的手段,有效分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形式类型,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保证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形式。
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改革创新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也带动不同的企业生产拥有不同的税收筹划形式。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前提下,税收筹划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是避税筹划,这是对国家现行税法漏洞的有效利用,要求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巧妙利用,主要是实现规避税收或是减轻税收。
第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手段,通过价格杠杆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其他的企业中,如a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提高商品b的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
税负转嫁方式属于经济方式,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
这种税收筹划方式是在保证国家税负的总量下实现税负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的需求。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不同,而相应的在具体的应用中,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当地的宏观经济条件等来实现。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文可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息息相关,税收筹划是可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来实现的。
下文以具体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为例,在投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方式展开论述,达到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其他环节的税收筹划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不同影响税收筹划的效率。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通过资金的投放、生产链的扩大来实现,这种投资方式中产生的税收为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因素。
间接投资是通过将收益到的资金投放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主要只有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两种。
所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势中,税收筹划更适用于间接投资,其所要考虑的税收种类较少,筹划更简单直接。
第二,投融资行为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是影响税收筹划应用的重大因素之一。
接收投资行为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税收筹划在投资行为应用中,要求根据投资的资金来选择企业的组织规模行为。
第三通过投资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要求考虑投资地点。
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经济环节、技术手段等都是所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投资行为产生税负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而在一定时限内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时,企业就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和机会;第四是投资行业的选择也是税收筹划应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能够形成行业优惠,从而有利于节税筹划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主要选择的投资行业为生产性的行业,如对于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国家实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倾斜。
在未来,可以预测到的是,国家将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税收筹划应用和效果差异,逐渐加强行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差异,实现经济结构的有效规划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更加全面的认识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税收筹划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同时,在风云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影响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拥有较高的觉悟,与时俱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争取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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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论文篇七
摘要近年来,随着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其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目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的影响,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困难重重,国家也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层出不穷。
如何精准掌握、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加强自身实力,对小微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税优惠。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意义。
小微企业的经营品种服务相对单一,规模、产值、人员较少,其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和生产销售灵活化,其特点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准确划分三类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各种财税,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各有区别。
(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标准的企业。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共划分了16个行业。
其中,工业企业其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税〔〕52号)规定:“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左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71号)规定:“自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由此可见,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享受此项优惠,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精准掌握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货物与劳务税收优惠)。
按国税总局〔2014〕57号及最新的财税〔〕9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优惠延续至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只要各自满足条件,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不要误认为二者不能同时享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此项优惠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也可申请退还,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就一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照(财税〔2014〕122号)规定,至月31止,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国税总局〔2014〕57号公告,对此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用优惠。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按财会〔2013〕24号规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既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做纳税调整。
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按通知规定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既然未在会计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无须再做应税收入,不用调增应纳税额了。
在货物与劳务流转税方面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主要通过各纳税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予以限制。
对于开业之初,月份营业收入额较小(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充分享用。
而对于正常经营期内各应税期间的营业额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的企业来说,如何通过营销筹划,平均各纳税期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优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于从事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小微企业,一定要严格划分各自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核算,判断是否分别满足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而分别享受此政策。
另外,对原从事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既有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在营改增后,部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若企业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本身不大,又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考虑将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主业中分离开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独立经营,因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减轻了税负(若与从事货物销售的主业一并经营,则按一般纳税人17%税率征收),如果月营业额小于3万元,还可单独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最新的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执行时间为20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从开始,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20%税率减半),包括本次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减半征收的实施范围,持续加大了其税收扶持力度。
新政是从本年10月1日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一定要掌握好对政策的使用。
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20%税率)优惠,而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则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全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某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纳税。
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为27万元。
该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为9个月,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计算如下:
2015年4至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6/9)=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0%=3.6(万元)。
2015年10至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3/9)=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0%=0.9(万元)。
20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6+0.9。
=4.5(万元)。
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
中间临时歇业的,不扣减经营月份。
从2014年开始,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不再受征收方式限制。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也大大简化,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各项判定指标,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减税优惠政策,而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减半征收条件时,需及时补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分别从资产、从业人数、应纳得额三个方面限定小微企业的范围。
企业日常应加强其财务核算,定期检查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未处理,存货定期盘点,以免有盘亏毁损未发现,检查是否有应收未收款等重分类科目双向挂账,从而避免虚增资产。
其中从业人数,不仅包括其正式员工,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
对于劳动力密集的企业来说,高额的人工成本,虽然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可扣除,但由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就无进项税可抵扣。
企业可以考虑将人工费外包出去,由专业的劳务公司等来提供。
在营改增后,部分劳务如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劳务提供者还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仅可以抵减了应纳增值税额,又能减少本单位的用工人员,为达到小微标准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指标并不等同于会计利润。
企业在保证准确核算会计利润的同时,还应做好各项纳税调整。
对于不仅仅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其工资在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财税〔〕70号文)、按其安置残疾人数量可定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92号文、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小微企业都应考虑是否适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上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外,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政策延至2017年底);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予以减免(财综〔2011〕104号)。
近几年来,国家在投融资方面对小微企业也大开方便之门,新三板的挂牌交易为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另辟新径,各地区的政策性资金扶持对小微企业也别有青睐。
这些都可为企业所用。
四、小微企业享用新政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财税小论文篇八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会计收入涉及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确定,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范。
应税收入涉及一定时期企业应交各种流转税和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摘要:中小企业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税费的缴纳。
由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从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内容、原则、条件、方法、时间上的差异,为中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收入差异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
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
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
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
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
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
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
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
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
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
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
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
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
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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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论文篇九
财税是财政、税务的简称。以下是关于财税论文10000字。
财税论文10000字——对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思考【1】。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
但是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其中,新税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更是颇受非议。
一些人主张进一步改革增值税制,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本文仅就现阶段我国为什么要选用生产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谈些看法。
一增值税的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
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子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以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
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搬迁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二生产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什么我国对其如此器重,虽倍受指责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90年代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短时间内我国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
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
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从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
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断下滑,1993年仅为33.7%。
中央财力非常有限,相伴而来的是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国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发行额达到1967.4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财政支出额的55.61%,致使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非常有限,这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
为此,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
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而生产型增值税正是为达到该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
在经济高速增长条件下,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显然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据测算,如果我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995年因提高固定资产所含税额2825.4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45.6%,即使允许抵扣1/3,也足以使当年国债发行额翻一番,这是我国现有经济形势所不能承受的。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
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
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先导,即构成所谓的“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近年来我国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诸如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等一系列新举措,但是,说根本改变了投资软约束的状况还为时过早。
因而与软约束投资机制相伴而生的“投资饥渴症”及非理性投资还将长期存在。
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
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持续走软。
受此影响,我国出口增长速度明显回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资。
扩大内需,拟投资拉动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此是否有所影响呢?首先,政府这次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基础产业,如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勘探采矿等。
这些产业大多不在现行增值税征管范围之内,若非扩大征税范围,采纳生产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对其影响不大。
其次,这次政府扩大投资有一部分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内,生产型增值税对其是有一定影响的。
但它影响的并非有效投资,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从税务筹划方面看,生产型增值税促使企业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设,真正转变观念,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彻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岗”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
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19失业率为6%,一九九七年失业率为7%,而将有更大的突破。
据我国著名劳动力专家冯兰瑞预测,目前我国社会综合失业率已高达22%,当然这包括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大量失业人口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于是“再就业”成为19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
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
从目前的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来,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它中小型企业。
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
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由于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
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中国国有企业上万个,其他企业更是数不胜数,但是单个企业规模极不经济,效益低下,税务机关面对如此众多的经济核算主体显得无能为力。
财税小论文篇十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应该大力尝试利用财政资金构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机构并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交由政府部门执行。这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更有保障,更愿意为农民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优惠制度引导民间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服务,对于以优惠利率向农户贷款,或者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该按照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财税小论文篇十一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
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避免企业陷入危机之中。
因此对于现代企业来讲,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全面的了解,在此情形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也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于财务中的投融资管理、经验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对税收筹划本质的认识,探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利用的原则和特点,重点强调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状况,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保证现代企业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迎接市场经济发展的挑战和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税收筹划;应用。
税收筹划作为新兴的财务名词,正在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所认识并应用发展。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效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够更好的应对现代经济环境下对于企业经营发展所提出的挑战,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策划管理,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具有独特性,要求在全面、科学认识其内涵和原则特点的基础上,展开应用。
一、税收筹划的相关内涵。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展影响下,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不同,但是其具有最本质的内涵,即企业经营者在基于企业发展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对企业税收进行策划和安排,从而达到企业经营管理所缴税收的最低化,获得最高的税后利润。
因而在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拥有全面的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经营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总之,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财务管理行为,需要通过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来决定纳税的方式和税收筹划的方式,同时要求在税收筹划以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作为目标。
二、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形式。
1.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特点。
第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第一原则在于合法性,即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基础上实现节税,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具有前瞻性特点,税收筹划是在专业的、科学的财务行为活动下,对法律政策进行主动的运用,展开一系列的策划工作、技术手段和财务管理方式,对后期的纳税活动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和规划,实现对收益进行有效分配和管理。
因而说税收筹划具有前瞻性特点;。
第四,税收筹划具有整体风险性特点,由上文可知,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的策划活动,所以在税收政策和法律调整的基础上,税收筹划的行为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税收筹划的规划行为是以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的目标的,因而筹划行为具有整体性,风险也同时成为整个财务管理的整体风险。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的特点是由财务管理工作、税收筹划本质内涵所决定的,在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税收筹划的原则特点,采取一切可运用的手段,有效分配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形式类型,达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筹划效率,保证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2.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形式。
随着现代经济模式的改革创新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随之产生变化,由此也带动不同的企业生产拥有不同的税收筹划形式。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前提下,税收筹划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二是避税筹划,这是对国家现行税法漏洞的有效利用,要求对国家相关法律知识的巧妙利用,主要是实现规避税收或是减轻税收。
第三是税负转嫁筹划,主要是企业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手段,通过价格杠杆的方式,将税负转嫁到其他的企业中,如a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提高商品b的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
税负转嫁方式属于经济方式,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
这种税收筹划方式是在保证国家税负的总量下实现税负的再分配,因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手段具有较高的需求。
总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需求不同,而相应的在具体的应用中,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竞争力、当地的宏观经济条件等来实现。
三、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通过上文可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息息相关,税收筹划是可以实现全方位、宽领域来实现的。
下文以具体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为例,在投资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方式展开论述,达到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其他环节的税收筹划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的目的。
第一,投资方式的不同影响税收筹划的效率。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通过资金的投放、生产链的扩大来实现,这种投资方式中产生的税收为财产税、所得税等多种税收因素。
间接投资是通过将收益到的资金投放于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
涉及到的税收种类主要只有股息和利息征收所得税两种。
所以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投资形势中,税收筹划更适用于间接投资,其所要考虑的税收种类较少,筹划更简单直接。
第二,投融资行为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也是影响税收筹划应用的重大因素之一。
接收投资行为的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税收筹划在投资行为应用中,要求根据投资的资金来选择企业的组织规模行为。
第三通过投资方式来实现税收筹划要求考虑投资地点。
原材料、劳动力成本、大经济环节、技术手段等都是所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的主要影响因素,也是投资行为产生税负大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因而在一定时限内具有较好的政策支持时,企业就具有较好的税收筹划空间和机会;第四是投资行业的选择也是税收筹划应用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能够形成行业优惠,从而有利于节税筹划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主要选择的投资行业为生产性的行业,如对于三废物品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国家实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倾斜。
在未来,可以预测到的是,国家将逐渐减少地区之间的税收筹划应用和效果差异,逐渐加强行业之间的税收筹划差异,实现经济结构的有效规划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更加全面的认识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高企业的利润。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税收筹划又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
同时,在风云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影响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而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拥有较高的觉悟,与时俱进调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发展争取利益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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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琼.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
财税小论文篇十二
论文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城乡税制。
论文摘要: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我国农业税收制度,越来越显露其根本的弊端。
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现状,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步实施。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农村小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为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农业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
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
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
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
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
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
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
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则不须纳税。
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
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
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
3.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
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
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
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针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农村深层次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农业税收发展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但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上,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
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从各国的实践看,统不统一税制,什么时候统一税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一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征税机关在技术上能否准确核定农民的收支情况;二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的税制和征纳方法能否在实践中适用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达到国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制度变革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
笔者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分两步走。
(一)过度性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1.规范税费制度。
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
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
3.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
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
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
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财税小论文篇十三
摘要:当今经济形势下,市场疲软,竞争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印花税案例来谈谈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丙企业的订单,订件a家具,年2月交货,货到付款。
2.收到来自美**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3.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或要货单,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虽然该订单或要货单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其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3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程辉.小小印花税筹划有技巧.财会信报。
财税小论文篇十四
终于。
我们还是散了。
一起走了那么多路。
却坚持不下去了。
我们。
什么关系也没有了。
为了一件小事。
还是闹开了。
以前。
还能看见你我一起回家。
现在只有我的影子。
孤独地走在黄昏的路上。
再也看不见你的身影了。
初一:张纯露。
上一篇:回忆。
财税小论文篇十五
摘要:近年来,低碳经济不仅是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标志性的拐点。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率先发展低碳经济,循序渐进实现经济转型。
文章试图通过描述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分析现行财税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创新想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经济转型。
一、低碳经济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实现低碳经济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进入21世纪以来,若仅仅从总量上来说,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
尽管中国正在大力研发和部署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中国要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却面临许多问题和考验。
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步伐迅速的加快,使得中国的能源需求处于不断快速增长阶段,这就使得二氧化碳无可避免地导致大量的排放,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刚性需求,这种状况还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第二,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科技水平、技术研发能力的落后是制约实现低碳经济的最大因素。
第三,由于中国自身存在“富煤、少气、缺油”的自然资源条件,使得中国能源结构主要是以煤炭为主,采用低碳能源资源选择余地十分有限。
第四,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客观上使得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是工业企业,而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在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无疑加重了推进低碳经济的难度。
(二)低碳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总体向好。
早在上世纪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两型社会”目标。
其后,在国家确定的第十一个5年计划中,又明确提出了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
如,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制定车辆排放的标准、增加森林覆盖的面积、扩展保护生态的区域等等。
同时,又规定在政府经济计划中,绿色支出应占9%,对于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低碳汽车、太阳能、风电、智能电网等)等基础设施,以及废水、废弃物处理等实施必要的财政补贴。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部为推动各地低碳经济的落实,于底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专题报告会,明确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要点、原则。
随后在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西、云南、广东、湖北、辽宁5省和厦门、杭州、天津、重庆、南昌、贵阳、保定、深圳8市展开实施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
显然,在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过程中。
二、发展低碳经济突显现行财税政策的缺陷。
(一)税收政策方面。
1.税制结构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税收具有稳定性的特征,但这种稳定性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税制结构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就要与时俱进。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在探索中建立过程中,而有关与之相适应的税制结构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使得现行的税制结构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在如何适应国家推进低碳经济方面。
如,碳税、环境税讨论了多年却一直未能出台,出台的资源税又存在涵盖面过窄和实际税负过轻的问题,对促进低碳经济的效果不明显。
又如,税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增值税的比例又过高,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为追求高财政收入而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致使推进低碳经济便多停留在口头上。
2.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在部分地方的税收实践中,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实现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在税负上采取了种种税收的优惠措施,使得外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不在同一平等的起跑线上。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某些地区为了突出引资的成效,对外资良莠不分的统统“引进来”,使得一些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堂而皇之的进入到我国,不仅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也使得低碳经济步伐难以有效的推进。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十分有限。
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成长,国家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这些产业做出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如对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又如,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重点扶持的措施,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
但实践的效果表明,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成效并不显著。
究其原因,主要是推行的优惠政策主要侧重于对事后的利益让渡,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减免,由此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与刺激作用十分有限。
1.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动力。
上世纪90年代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呈现不同的特征,税基广与税源稳且便于征收的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政府或由中央与地方共享。
而一些诸如车船税、契税等零散、难征的小税种划分给地方。
在某种意义上,这就使得一些工矿企业较少的地区存在着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在追求政绩和gdp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往往以有形的手去干预市场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市场价格的机制,甚至部分地方还放任“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随意发展,这同国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显然背道而驰。
2.财政支出力度不够。
根据联合国就环境问题制定的研究报告,当一国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比重达到1%~1.5%时,便可在一定程度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态势;投资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就得到大大改善。
欧美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该比就达到了1%~2%。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治理环境方面的财政投入目前尚不足1%,财政在这方面支出力度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3.财政支出结构失衡。
为贯彻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决策,不少地方往往注重表面文章,关注的重点是“废弃、废水、固体废弃物”的“三废”整治,缺乏长远的眼光与创新的思维,似乎实现“青山绿水”就是实现了低碳经济。
而对于创新型科技教育、人才的培养、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投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殊不知这些正是低碳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2】。
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已经使国家财政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国家财政逐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本文分析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措施,探讨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经济良性发展财税措施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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