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追求进步和提高自己。要注重写心得体会的个人观点和真实感受。这几篇心得体会范文都是写作者亲身经历的总结和感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处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与发展,每个学校和学生都有自己的教育条例。而在实际中,我们不仅要遵守这些条例,更要从中汲取经验,体会到其中的深意与价值。在这里,我将就学生教育条例这一话题,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生教育条例告诉我们要珍惜时间,合理规划自己的生活和学习。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学生的作息时间,每天的课程安排以及作业布置等等。通过这样的规定,学生们得以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合理分配时间,高效地完成学习任务。而在实际中,我深刻体会到时间的宝贵。只有充分利用时间,才能使自己的学习更有效果。因此,我学会了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分配学习和娱乐的时间,避免浪费和拖延。
其次,学生教育条例教会了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学生教育条例中的规定有关学生的作息、饮食、卫生习惯以及诚实守信等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学生们能懂得文明礼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培养自律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在实际中,这些规定激发了我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我不仅会保持自己的个人卫生,还会尽量一直坚持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我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还能够塑造一个健康、自律和有纪律的形象。
另外,学生教育条例教给我们要相互尊重和关心他人。学生教育条例中规定了学校师生关系的规范,包括师生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互助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深感到师生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只有相互尊重,学生才能够积极投入学习,教师才能够真正地关注和帮助学生。因此,我学会了尊重并欣赏他人的努力和才能,愿意和他人一起分享快乐和困扰。通过这样的交流和互动,我发现,在和他人的互动中,自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和能力。
最后,学生教育条例还教会了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教育条例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在学生教育条例中,有关帮助他人、诚实守信、尊重他人、自律和团结合作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启发了我思考作为学生应该如何立足于社会,与他人相处,建立自己的未来。在实际中,我明白道德和价值观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价值观,才能够避开迷茫和困惑,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
总之,学生教育条例是我们成长中的良师益友。它时刻提醒着我们如何正确面对学习和生活,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通过遵循学生教育条例,我明白到它背后蕴含的深意和价值观。我会始终坚持遵守学生教育条例,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行为和发展之中,为自己的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条例法规教育心得体会》这个话题,是指对于法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后,个人的感悟和收获。在生活中,条例法规不仅是约束人类行为的法律,更是规范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学习法规不仅是一项必修课程,更是一项道德素养的体现。对于我个人而言,在学习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规的重要性,它时刻提醒我们自我约束,有了法规的制约,社会秩序才能更加稳定,人类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第二段:认真学习条例法规的必要性。
在学习条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内容的表述,更要去探讨背后的深意,深入理解法规的制定目的及其体现出来的价值。正是因为感受到了条例法规背后的深厚内容和价值,我们更能够意识到条例法规教育的必要性。它有助于我们更快更全面地了解法律知识,让我们逐渐形成对法规的尊重和遵守。
第三段:法规制约的广泛影响。
法规的制约,不仅仅是约束个人的行为,更是对整个社会的约束。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法规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它的制约范围覆盖面广,包括经济生活、文艺休闲、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于法规的遵守也越来越严格。人民对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既是对法制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四段:法规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
法规的存在不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惩罚,而是为了防范罪犯和犯罪行为。它承载了社会正义和人民意志。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变得尤为重要。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工具之一,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权利。一旦选民通过选票表达了意见,民意就成了法律。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条例法规,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规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体会到法规的制约作用和广泛影响,以及法规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等方面。只有通过对法规的学习和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遵纪守法,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让国家和社会更加稳定和和谐。在此,希望所有的学子们能够认真学习和遵照法规,做一名合格公民。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条例法规教育也同样重要。条例法规教育,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适性,使得我们所有人应该遵守法律。无论是身处何地,都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牢记这一点,做到守法知法、讲法守法,遵守法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段:深刻认识到遵守规矩的重要性。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得到了遵守规矩的重要性。规矩是人们行为的界限和准则,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秉持这种态度,时刻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群众才会更有安全感,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第四段:增强了对法制教育的意识。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深深意识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法制教育是指通过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提高的教育活动,让人们全面了解法律的作用、地位、内容和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从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也会继续深入了解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
在条例法规教育中,我有了对未来的展望。未来,我将继续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牢记法律规范,遵守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过程中,我一定会更加自信、勇敢、公正地面对人生的挑战,为建设更美好的社会贡献我的力量。
结语:本篇文章主要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遵守规矩的重要性、法制教育的意识和未来的展望这四个方面,分别展示了自己对条例法规教育的认识和体会。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做一个守法公民,为建设美好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既挑战又充满希望的任务。在面对残疾人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付出,但同时也会获得更多的成就和快乐。作为一个家庭教育的参与者,我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一过程中的辛苦与收获。现在,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在残疾人家庭教育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接受和尊重是残疾人家庭教育的基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即使是身体上有残疾的孩子也不例外。作为父母,我们首先要接受孩子的残疾,并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他们的要求降低,而是要在接受和尊重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充分发展潜力。只有当孩子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接受和尊重时,他们才会获得更多的自信和动力。
其次,给予残疾人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残疾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交方面都会面临一些困难,他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并及时给予他们所需要的支持和援助。这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增强他们的信心,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社会。
第三点是激发残疾人孩子的内在潜能。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长和潜能,无论是有残疾的孩子还是没有残疾的孩子。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发现并激发孩子的潜能。可以通过提供各种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在兴趣爱好和学习方面发展自己的特长。尤其对于残疾人孩子来说,他们在某些领域可能有特别突出的能力,我们要在鼓励和培养上下更多的功夫。
第四点是帮助残疾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残疾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他们需要一个坚定的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来面对这些困难。家庭教育者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明白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当他们对自己和生活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坚持下去,迈向成功的道路。
最后,让残疾人孩子感受到爱的温暖是残疾人家庭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点。父母的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大的动力和支持。无论是身体上还是情感上,我们都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让他们感受到我们对他们的爱和在意,让他们知道他们永远不会孤单。这种爱的温暖可以让残疾人孩子更加自信和坚强,走出困境,在生活中创造美好的未来。
总之,残疾人家庭教育是一项充满挑战和希望的任务。通过接受和尊重,给予关爱和支持,激发潜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让他们感受到爱的温暖,我们可以帮助残疾人孩子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和成就。作为家庭教育者,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把更多的爱和希望带给残疾人孩子,让他们享受人生的美好。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随着学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成为了推进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班级教育条例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对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规范班内秩序、促进集体凝聚力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对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学生参与、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心得体会。
首先,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此增强学生参与感和主人翁意识。作为学校管理者和班主任,应该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与学生进行广泛的沟通和讨论。在制定班级教育条例的过程中,可以组织班会、听取学生代表的建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这些渠道,学生得以发声表达自己的想法,感受到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制定的条例规定。
其次,班级教育条例的执行需要班主任和学生共同努力,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督机制。班主任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起到示范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范。同时,班主任还需要设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对于学生的遵守和不遵守条例都进行相应的鼓励或者批评。而学生们也应该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做到自律自重。只有班主任和学生共同努力,形成了凝聚力和监督机制,班级教育条例才能够真正落地实施。
再次,班级教育条例的落实需要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和家庭共同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家庭作为孩子最早和最重要的教育环境,应该与学校保持密切的联系。学校可以通过家委会或者家庭访问等形式,与家长沟通条例的内容和意义,鼓励家长对孩子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而家长也应该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用家庭教育的方式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们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
最后,班级教育条例执行的效果需要不断评估和完善,及时调整条例内容,提高执行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时,应该对班级教育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找不足和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条例的内容。同时,还需要将评估结果和调整方案及时向学生和家长沟通,让他们了解到学校的改革和进展。只有不断评估和完善,才能不断提高班级教育条例的执行效果。
总之,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学生的参与、班主任和学生的努力、与家庭教育的结合、以及不断评估和完善,我们可以使班级教育条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加强班级教育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规范班内秩序、促进集体凝聚力的形成,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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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高中三年,对于我们来说无疑是青春最灿烂的时光。在学校里,文化教育条例贯穿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在这三年中,我们不仅学到了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了遵守规则,培养了健康的生活习惯和正确的价值观。
在学校中,文化教育条例的执行让我们树立了正确的爱国主义观念。在国旗下进行升旗仪式、重阳节和清明节的祭扫等,让我们始终记着祖国的历史,切实感受到祖国的强大和伟大。
同时,在学校的课堂上,教师们也加强了对于学生道德品质的教育。老师们强调“诚信、友爱、勤俭、尊老、爱干净”,希望我们能够培养出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去做一个诚实守信、愿意助人、勤俭节约的好学生。
除此之外,文化教育条例还要求学校严格执行严禁校园欺凌的规定,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在日常生活中,老师们也强调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学校组织了各种体育活动以及丰富的课外活动,让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增强体质和锻炼技能。
在高中的学习中,文化教育条例的要求让我们更加实际地面对学业。教师们明确教学目标,制定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案,让我们在高中阶段更有效率地掌握知识。而对于我们学生,文化教育条例也需要我们自己规范自己,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勤奋学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学业,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文化教育条例不仅是我们高中学生生活的一部分,更是我们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精神信仰。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我们会走出校门,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但其中涵盖的爱国、诚信、友爱等价值观,将贯穿我们的一生。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近年来,信访问题在我国社会中屡见不鲜,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并在全国各地开展信访条例教育活动。我有幸参加了这一活动,并在此过程中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感悟。
二、了解信访条例的重要性。
信访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可以规范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能提高政府机关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参加信访条例教育活动,让我充分了解到了信访条例的意义和重要性。通过学习信访条例,我明白了信访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实现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途径。只有了解条例,我们才能更好地识别信访问题,发挥信访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学习信访流程和技巧。
在信访条例教育中,我们学习了信访的流程和技巧,掌握了如何正确提出申诉、如何了解办理情况、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非常实用的,因为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常常不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学习信访技巧,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信访的功能,提升自身的维权能力。
作为未来国家的建设者,青少年对信访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至关重要。信访条例教育活动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社会信访问题,更是为了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信访条例教育,青少年可以了解到信访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素质,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然而,在参与信访条例教育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人对信访条例的了解还很有限。其次,信访教育缺乏针对性,没有很好地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教育。最后,信访教育的持续性还不够,大多数人只在特定时期接受一次教育,缺少长期的跟踪和指导。因此,希望未来信访条例教育能够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持续性,以更好地推动信访工作的发展。
总结起来,信访条例教育活动为我增长了不少知识,让我了解到了信访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也让我对信访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信访条例教育的持续推进,才能解决信访问题,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保健按摩机构两种。
其他福利性单位指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等。
从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从事一定劳动的就业行为。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和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以下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肓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堡堕全一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兔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0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1、朝阳审核中心高碑店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座。
2、酒仙桥税务所审核点。
3、呼家楼税务所审核点团结湖东里甲10号。
4、小关税务所审核点。
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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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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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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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第十条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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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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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十九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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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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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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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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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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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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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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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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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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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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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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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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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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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及早让所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都能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残疾人的渴望和迫切要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重点,这个重点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都不会改变。
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殊教育基本上处于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是空白,职业技术教育刚刚起步,高等教育正在试点。根据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残疾人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必须采取逐步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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