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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机安全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大型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都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二、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通知,作出详细实施方案并安排落实。
2.执行、建立和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3.组织对项目使用施工设备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4.做好机械操作的三定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操作维修工的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
5.做好新机械和重新安装大型设备的技术试验和检验验收以及安全交底工作;负责机械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上报工作。
三、(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现场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同时填写相关安全资料。
2.执行定机、定人、定岗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机械作业人员遵守作业规程。发现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提出处理意见。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使用机械的安全状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安排人员着手整改。
4.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填写事故报告单。
5.组织新进工人和即将派驻工地上岗的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学习。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机电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做好大型机械的定期检查,深入现场对大型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指示装置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隐患立即安排机电人员排除改正,以确保施工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动作灵敏可靠。
2.在大型机械进出场过程中,严格遵照预先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顺利进行。
3.参与对安装好大型施工机械的试验验收,填写收集验收必需的安全及技术资料。
4.经常对机电设备巡视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出来安全隐患或不合乎规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安排落实下去。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使用、安全检查,并负责分析处理一般的机械事故和上报工作。
6.组织好机械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向操作、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7.执行机械定机、定人、定岗三定原则,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8.新进和重新要装的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的施工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9.负责机械设备各种资料收集、积累、保管、上报工作。
五、设备科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班检查
1.项目机操班组每天上班前由机长负责检查试验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常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机电维修人员予以修复。
2.项目机电班每天对设备电气装置、机械结构、传动制动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工长或技术领导后立刻予以解决。
(二)、不定期检查
1.设备科领导、项目工长经常深入现场巡视、询问、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和不合规范的地方及时安排解决。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
2.按照上级文件通知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3.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项目机电工长召集相关机电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防护,确保机械不受影响。风雨过后,由机修电工对设备的电气线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没问题后才可投入使用。
(三)、定期检查
1.项目机电工长和安全员每周一次对使用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2.设备科汇同质安部人员在每月25~30日对各项目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井架以及小型施工机具及施工用电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消除。
六、设备科安全技术教育制度
1.对新进工人必须从建筑施工的四大伤害以及机械作业的一般安全知识进行教育学习,树立其安全防范意识。
2.安排从事机械操作指挥的工人由设备科申报本地的劳动局,按照安全技术、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禁止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电工、机修工、电焊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设备科、质安部安排,学习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与工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即将安排到工地从事机械操作的人员,由分管工长和安全员负责按照相关安全操作知识进行进场前教育。
5.变换工种作业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学习。
吊机安全总结篇二
一、制定方案,专人负责。
成立学校禁毒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尚任
2、副组长:李敏 付帮禄
3、成员:张永鹏 吴杰 唐安国 李波 曹艺谋及各班班主任
二、围绕主题,开展活动。
我们学校按照防范、教育有机结合的要求,充分发动师生参与禁毒宣传活动,根据中学生的认知特点,学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预防毒品的基本知识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确立“禁毒,共同的责任”的意识,掌握拒绝毒品的方法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主要做法有:
(1)每班进行了一节禁毒主题班会。通过主题班会的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用活泼多样、充实的内容使学生全面认识了毒品的种植、制成、来源及危害,学会了预防毒品的知识技能,激发学生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自觉远离毒品,形成禁毒是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的责任的概念。
(2)组织各年级学生观看禁毒教育影片。让学生体验吸毒的危害,让吸毒人员的痛苦活生生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学生亲眼目睹了吸毒人员的生活,亲耳聆听了吸毒人员的述说,这些都深深震撼了他们的心灵,通过这样场面,学生对毒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吸毒的危害有了深刻的体会。
(3)利用黑板报和橱窗进行禁毒知识专门宣传,时刻提醒广大学生增强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千万不能去接触毒品。(4)利用校园广播,在每周两次的红领巾广播组织有关资料进行广播,还利用班会课时间班主任讲故事的形式。让全体学生在故事中的真实事例中感受了毒品的危害,接受到了深刻地教育,并使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远离毒品,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一时的疏忽,而踏上一条不归路。
(5)学校进行大型的“禁毒,共同的责任”主题教育活动,并于6月24日升旗仪式后进行全体学生进行“禁毒,共同的责任”的宣誓活动。本月我校紧紧围绕“禁毒,共同的责任”主题,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一些行之有效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了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毒品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升了学校德育工作水平,促进了校风的好转,带动了办学效益的提高。
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为预防毒品侵蚀蔓延,净化学校空气,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把禁毒工作引向深入,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实际行动为加强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而努力奋斗。
吊机安全总结篇三
一、用心服务做到
想做为旅游单位来讲,服务人员的心态最为重要,《菜根谭》里的名言可以成为我们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座佑铭:“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有时候听到导游同事说现在的客人如何如何难带,如何如何挑剔,不可否认现在的游客有部分确实难带,其实,是因为随着旅游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人们出游次数的越来越多,旅行者的见识与阅历以及消费理念变得成熟了,而导游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上没有相应的提高所致。说通俗一点就是我们脑袋里面的东西太少了。举例说明,刚进黄金实景博览苑的时候,导游通过集中阅读、学习了解了不少关于黄金有关的知识,在给客人讲解的过程中也充分运用,当然也受到了游客的好评,听的好评次数多了人都会沾沾自喜,我当时也是,心高气盛,热情满怀,感觉自已什么团都可以带,颇有些“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猛;随着时间的推移,历练的增加,变得有些谨慎有余,而魄力不足了,每每接到一个团,总是寻思怎样去讲解,游客会提问哪些问题,少却了当初的果敢,如履薄冰一般;再到后来,每个旅游团能讲出什么效果,哪些问题可以处理,哪些事情需要预防,都已在出团之前有一个心理预期了,当时感觉自已就像诸葛亮,“未出茅庐”,可以给旅游团的整体效果打分了,但一两个团队效果与预期相关甚远,游客的一两个问题回答不上了,又一下子猛醒,原来自已所知如此之少……。我想正是这样一个反反复复的心态变化,使得自己渐渐成熟。自信是导游讲解的原动力,导游要有充分的自信心,自信心直接影响着讲解水平的发挥与游客的信任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暴露了些不足之处,例如讲解语速还是过快、掌握的知识还是匮乏、业务技能还继续需要提高,特别是博览苑讲解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黄金文化还包括地质有关的内容,需要对矿山的采、选、冶工艺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游客问住,为此利用淡季班组组织博览苑职工学习《导游基础知识》了解全国的人文地理、旅游情况,取得了一定效果。
二、加强军事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世界上秀的管理在军队”,究其原因,是在军事化管理下形成了很多优秀品质,比如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以及敬业、专业、精业的团队精神等,都是企业的一笔宝贵财富。军事化管理是我们企业的优秀管理理念,要规范的不仅是各岗位的工作标准,也要规范员工的行为标准,长期坚持,员工就会在潜移默化中改掉长期积累的不良习惯,个人素质也会不断提高,并将大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军事化管理的成败主要在班组内,博览苑又是一个对外窗口,职工精神面貌与素养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对外形象。因此要求在我们平时做的每一件事都要践行军事化管理,吃饭、会议、走路无时无刻不体现军事化管理。
在制度执行方面有些职工还是不能对自己严格要求,做工作的标准偏低,不能用发散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在工作中缺少迎难而上的勇气,因此从10月份起利用班前班后会学习《职工日常行为守则》,让职工从思想上知道什么是违章,什么是违纪,从思想上杜绝习惯性违章。领导经常说:在工作中要做到凡是重要工作,必须要做计划;凡是计划,必须要量化;凡是量化,必须按时完成;凡是完成,必须要提交结果;是不能提交结果,都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凡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都必须接受惩罚。
三、班组安全建设
博览苑运行已有三年之久,部分设施设备也进入疲劳期,针对矿井支护区木桩腐烂脱落,班组组织人员在矿区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整改,保质保量的完成领导交派的任务,并且达到预期效果。
不定期对矿井危险源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班组解决不了的及时汇报车间。进入冬季对道路交通安全再三强调,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要安全,处处保安全。
四、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明年打算
1、对职工的教育监管不到位,未能对职工的思想动态做正面引导,从而使职工犯下大错,做了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损害了博览苑的声誉。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知道职工在想什么、需要什么,从而传递正能量。
2、做事的用心程度不够,标准、执行力偏低。在这一点上领导也经常教育我做事情要把事情分析透彻在去做,做事不能虎头蛇尾,而在以往领导安排班组的工作往往是被执行到一定程度就没有回应了,在这一点今后一定会加强自身修养,做到“没有借口完美执行”。
3、自身业务水平还需继续学习。领导多次强调董事长的话:“要向书本学习,要向身边的人学习。”今年班组刚接手矿井体验区和实景展示区我的很多经验都空白,经过半年的磨合虽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还是能感觉在设备维修时自己知识的匮乏,这就需要今后更加努力学习,通过书本、网络以及身边的同事学习。对博览苑内的设备工作原理啃透、吃透,让自己从 了 解到精通一个质的转变。
我,我坚信,自己的人生历程将因来到中矿而放出异彩。
吊机安全总结篇四
我们始终以"安全无小事,事事需重视"的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转发的各种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文件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学习,明确到安全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有一个高度重视。在意识上为自己敲响警钟,尽全力避免幼儿发生安全事故。取得了本学期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好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家长们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在幼儿一日常规生活中,要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每周固定设置主题安全教育课程,幼儿学习了诸如“防震逃生演练”、“防火逃生演练”、“防恶劣天气”、“防拐骗”等等安全知识与技能,在完成安全教育平台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又结合幼儿实际环境开设了相关主题活动,贴近幼儿实际生活,实用性强。另外,每天至少两次的小型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每日的学习与生活的各个环节中,幼儿建立了安全意识,也学得了自我保护的方法,收效显著。我们始终以幼儿教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要求自己,并随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及常规教育,重视幼儿常规的建立,把握幼儿生活环节的各个方面,让幼儿养成良好的安全卫生的好习惯及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具体我从一下几点来做系统总结:
1、幼儿入园前,每日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解除或尽早上报来获得解决。幼儿入园时,能认真做好晨检工作,防止幼儿带异物入园,主动向家长了解幼儿的情绪及身体状况,对带药入园的幼儿,督促家长做好药品登记工作,防止幼儿误服。并核对幼儿每天的出勤情况及人数。做好交接班记录和沟通,每日做好班级日志的整理工作。缺勤幼儿追踪记录和病因追踪记录,坚持每日晨检上报。
2、定期安全隐患的排查,每个老师分领域负责,定期检查该领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日常留意每个角落的安全情况,做到及时上报,不拖拖拉拉,不怕麻烦,不做隐瞒。
3、教育教学活动时刻关注安全。组织幼儿活动时,密切注意幼儿的一举一动,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做到做操时不追跑、不在教室里打闹、不跷椅子、不跑高、不将异物放入五官等,教育幼儿要互相团结,不打人、不争抢,遇到不安全的事情要报告老师等。
4、幼儿一日生活常规环节渗透幼儿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入厕、喝水、洗手时,组织幼儿分组进行,以免幼儿过多拥挤发生安全事故。幼儿进餐环节,两位老师相互配合,尽职尽责的照顾好每一位幼儿进餐。教育幼儿吃饭时要细嚼慢咽、不讲话,安静进餐。进餐结束后,为幼儿开展各种适宜活动,教育幼儿不做剧烈运动,以防幼儿出现意外。
5、幼儿午睡环节,教育幼儿卧室保持安静午睡,并分批组织幼儿增减衣服进入休息室。同时加强巡视,防止幼儿将异物带到床上玩耍,及时纠正不良睡姿等。
6、在幼儿离园时,积极做好离园工作。共同看护好班里的孩子,将孩子安全的交到了家长手里,并沟通幼儿一日情况。
7、在平时的工作中,还要积极主动的与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配合,共同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让家园同步进行安全教育,真正做到了"家园合作"捍卫幼儿的安全。
当然,我们的安全工作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当幼儿有不安全的行为出现时,缺乏足够的耐心去为幼儿讲解安全知识及道理,而是只注重于言语教育幼儿"你应该怎么做"、"你不能做什么",缺乏让幼儿亲身实践的体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查漏补缺,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用一种幼儿容易接受的方式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幼儿安全意识和技能更加深入幼儿内心,也将幼儿的安全事故降至最低。
吊机安全总结篇五
一、加强领导,保障安全工作实施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事来抓,纳入了目标管理体系。每天安排好值班人员,要求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优良的办公环境。
二、建立纵向、横向安全责任制
年初,**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的规定和要求,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有突击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可以找到负责人尽快处理。
三、宣贯安全先进理念,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全面增强全处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定期或不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使各部门负责人牢固树立了“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并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管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部门安全意识还很淡薄,管理也较松散,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我们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及时跟踪督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工作环境。
二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总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专项负责,落实到人,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五、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20xx年,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此,我们将突出“四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抓基层基础。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使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
二是抓隐患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抓好重点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及时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措施,做到月月普遍排查,真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客户和员工营造安全的、良好的环境。 三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重点时段、重大节日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强化防范,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对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其他方面的安全监管,强化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四是抓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对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增强员工守法意识。加强全民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关注安全、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围。
吊机安全总结篇六
大型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大型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都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二、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通知,作出详细实施方案并安排落实。
2.执行、建立和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3.组织对项目使用施工设备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4.做好机械操作的三定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操作维修工的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
5.做好新机械和重新安装大型设备的技术试验和检验验收以及安全交底工作;负责机械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上报工作。
三、(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现场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同时填写相关安全资料。
2.执行定机、定人、定岗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机械作业人员遵守作业规程。发现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提出处理意见。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使用机械的安全状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安排人员着手整改。
4.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填写事故报告单。
5.组织新进工人和即将派驻工地上岗的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学习。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机电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做好大型机械的定期检查,深入现场对大型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指示装置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隐患立即安排机电人员排除改正,以确保施工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动作灵敏可靠。
2.在大型机械进出场过程中,严格遵照预先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顺利进行。
3.参与对安装好大型施工机械的试验验收,填写收集验收必需的安全及技术资料。
4.经常对机电设备巡视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出来安全隐患或不合乎规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安排落实下去。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使用、安全检查,并负责分析处理一般的机械事故和上报工作。
6.组织好机械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向操作、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7.执行机械定机、定人、定岗三定原则,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8.新进和重新要装的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的施工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9.负责机械设备各种资料收集、积累、保管、上报工作。
五、设备科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班检查
1.项目机操班组每天上班前由机长负责检查试验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常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机电维修人员予以修复。
2.项目机电班每天对设备电气装置、机械结构、传动制动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工长或技术领导后立刻予以解决。
(二)、不定期检查
1.设备科领导、项目工长经常深入现场巡视、询问、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和不合规范的地方及时安排解决。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
2.按照上级文件通知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3.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项目机电工长召集相关机电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防护,确保机械不受影响。风雨过后,由机修电工对设备的电气线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没问题后才可投入使用。
(三)、定期检查
1.项目机电工长和安全员每周一次对使用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2.设备科汇同质安部人员在每月25~30日对各项目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井架以及小型施工机具及施工用电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消除。
六、设备科安全技术教育制度
1.对新进工人必须从建筑施工的四大伤害以及机械作业的一般安全知识进行教育学习,树立其安全防范意识。
2.安排从事机械操作指挥的工人由设备科申报本地的劳动局,按照安全技术、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禁止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电工、机修工、电焊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设备科、质安部安排,学习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与工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即将安排到工地从事机械操作的人员,由分管工长和安全员负责按照相关安全操作知识进行进场前教育。
5.变换工种作业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学习。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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