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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一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二
答辩人:________,男,__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彭长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__年__月__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1)证人斌于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手。
(2)证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时,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___年__月__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________"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__年__月__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________"、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___年__月__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________"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___年__月__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________"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
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
如果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该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仅凭被答辩人磊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所有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平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认识一些,武和是很老实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负老实人。证人顺于__年__月__日的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__6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认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平,以一个普通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三
一、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根据**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资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江苏**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二人已经于x年5月领取结婚证书,但结婚证丢失,二人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二、即使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二人也属于事实婚姻,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依据江苏**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于x年5月结婚,且于x年生育一子,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机构进行管理,说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婚姻结合于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二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从这方面来讲,二人仍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三、申请人是在x年11月27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于x年11月29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且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了异议人,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时间过去了近9个月,这个时候异议人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只是同居关系,如果被查封的房产确属异议人个人财产的话,异议人在收到查封裁定后到现在要拍卖房产了才提出异议,这显然在常理、情理上也说不通。
四、被查封的房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新民诉保字第0755号民事保全裁定及执行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查封的房产尽管登记在陆**个人名下,但因其购置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与新沂市中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上双方抵押人的签字按指印,也可以证实被查封的房产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申请人现要求执行的是被执行人陈一半份额,而不是要求执行异议人的份额。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民诉保字第0755号民事保全裁定及执行有明确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请求法庭支持申请人的执行申请,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答辩人:袁
代理人: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宜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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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四
答辩人(一审原告):张(基本情况省略)。
一、上诉状所述不符事实,前后矛盾
1、上诉人和答辩人的父亲是登记结婚,他们向xx区民政局申请的都是丧偶后的结婚登记,不是申请的补办结婚登记。发给双方的结婚证不是补办结婚的结婚证,而是双方申请同意在x年x月x日结为夫妻的结婚证。
2、“承诺”是单方的、无效的,却谎称为双方协议。
上诉人所指的“承诺”,只是上诉人一方的,缺少答辩人之父张。上诉人把单方承诺理解为双方协议,缺乏依据。事实上,按“承诺书”上的日期,现过户的房子当时还系企业的产权。
上诉人出示的“承诺”有多处作假,上诉人的签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签,签名处有破损,从上诉人三个字的颜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时间所签。虽“承诺”是一方的要约邀请,但作假还是要提出来。
3、关于“遗嘱”的不存在及多处自相矛盾
上诉人在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中证明答辩人之父生前无遗嘱,在一审补充答辩中又认为公证不实,应有“遗嘱”,但并没有“遗嘱”提交,也没有公证部门关于有“遗嘱”的证明,而将自己签名的“承诺”作为遗嘱,又自辨为是象征性的遗嘱,既然是一种法定有男女性别区分的结婚承诺书,又如何能辩解成不需要区分性别,就能完成的遗嘱。真是前后左右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是“承诺”、还是遗嘱、还是协议,总要有与之关联的答辩人之父的签名才有意义。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上诉人在办理公证时,谎称答辩人父亲无子女,上诉人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公证、房产、媒体等部门的信任,于x年x月将答辩人之父名下的房产过户,并准备卖给他人。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对于公证部门审查不实,媒体为利益驱动,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替行假者撑腰打气,做假开道,诋毁答辩人及之父亲的名誉,欺负一个下岗无业,被人收养,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谁的弱女子所造成的伤害,答辩人将依法另行追究责任,讨回公道。
三、一审判决在婚姻效力上的认定符合事实并依据了法律
上诉人主张婚姻效力应溯及至x年x月x日的“承诺”日,但并无证据。虽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实,却无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更无办理婚姻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的证据。相反,上诉人依据的“承诺”为上诉人一厢情愿,无答辩人父亲的签名。同时,周边群众及答辩人父亲的单位证明:双方为登记结婚,不是补办结婚登记,只认同x年x月x日以前为保姆关系。答辩人至今没有看见上诉人在 x年12月29日以前办理暂住父亲家的任何证件。从派出所查实,上诉人是x年x月x号迁来父亲家的。上诉人也很清楚,x月x日登记结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实。因答辩人之父有严重的疾病。
四、一审判决在处理财产上的不当与错误应当纠正
答辩人父亲的遗产有:房屋一套间,现金,母亲的个人遗产金項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瓷器两只等。上述财产都有证据证明。判决只对房屋、上诉人承认的现金进行了分割,而对其他财产则予以否认。
计算补偿金的方法错误,补偿应是12452.63元。
五、上诉人再次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答辩人之父死后,遗产并未分割,答辩人有继承权和使用权,答辩人发觉上诉人x年x月过户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后。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从知道权利被侵到主张权利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承诺书上签字”和“答辩人父亲死亡时间”起,计算时效的说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不符合事实,又违法,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x年x月x日
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五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20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xx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出生后到20xx年回xx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20xx年回xx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xx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学习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心得体会篇六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43岁,x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男,汉族,现年52岁,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男,汉族,现年35岁,x镇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所称的承揽关系。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和被答辩人蒋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给被答辩人蒋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和蒋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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