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工作汇报发言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发言篇二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反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发言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兄弟学校的同行: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代表容县高中向市教育局领导和各兄弟学校的领导汇报和交流我校高三年级的备考工作,希望通过交流更好地借鉴兄弟学校成功的备考经验,以进一步提高我校备考工作的质量。
一、本届学生情况分析
本届学生在高
一、高二时惰性比较大,学习热情不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显得欠缺,学生的基础相对薄弱。经过高三一个学期来年级领导、班主任和教师们的努力,学风班风有了明显好转,a班绝大多数学生学习比较勤奋,但b班的状态始终上不去,因此整体上来说,差生面显得大了一些。这也是目前困扰我校备考工作的一些问题。
二、联考情况分析
从这次玉林市高三联考的情况看,成绩基本在我们的预料中。从分数段的情况来看,按照市教科所的划线,一本基本达到我们的预期,达到了400多人,理科最高分为668.5,600分以上76人,520分以上有352人,文科最高分653.5(排玉林市第五名),600分以上30人,580分以上64人,二本与预期的目标差距也不大,但各学科的平均分都显得低了一些。主要原因,我们认为,由于学生的基础薄弱,接受能力跟不上,部分学科第一轮知识点的复习要到3月上旬才能完成,为了应付联考,一些学科把剩下的知识点匆匆忙忙的进行了一些梳理,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的讲解和训练。二是b班的学生备考状态还没有出来,虽然经过年级的多方努力,但是学生还是紧张不起来,学习的精神状态比较低迷,备考的效果不明显。
三、前一阶段备考的做法
1、精心策划、早作安排
我们在去年8月底就制定了2013年高考的备考复习方案,成立了高考备考领导小组,由欧坚校长亲自担任组长,下年级的行政领导都做了明确的分工。制定了备考的时间安排,对备考中如备课、上课、作业、讲评、测试等各项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抓教学常规的落实
1 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知识点的讲解突出重点,注意寻找规律,注意方法的点拨,注重讲练评的结合。精选练习,协调各学科控制各学科的作业量,作业评改采用全批全改或者抽查抽改的形式。教师在上课、备课方面比往年更认真了,但由于任课过重,有些教学环节的落实还做得不够。考试方面坚持每周一小考和每月一大考的制度,注重每次考试的质量分析。一个学期以来,我们狠抓周测和早到早学,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3、营造备考氛围,激发学生的热情。
我们注重了对备考氛围的营造,注重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励志的教育,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在不同的时期,在学校显眼的地方张挂不同主题的宣传标语,每个班的教室学习园地设立目标榜,每次月考表彰奖励成绩前列的同学和进步比较大的同学,每次月考结束召开学生会议,我们还召开了高考倒计时200誓师动员大会。目前多数学生已经开始勤奋学习,a班学生学习劲头很足,少数人晚上学习到十一点四十分,但也有个别学生紧张过度。
四、下阶段的工作设想
1.调整教学的进度,争取备考的主动权。
针对我校部分科目复习进度较慢的现状,对备考进度进行提速,要求学科大胆地舍弃,突出常考的知识点,对往年高考中不常考的分值又底的知识点,少花时间,或把这些知识点穿插在二轮复习、专题训练中进行。以赶上进度,为专题复习赢得时间。
2.继续营造备考氛围,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我们将针对学生的表现,在不同阶段进行不同主题的教育,通过班会课、国旗下的讲话、年级学生会议等不同的形式,采取多种手段激励学生,特别要加大奖学的力度,以鼓励赏识为主,促使学生长期保持昂扬的斗志。
3.既要抓好备考工作,又要兼顾常规的活动
高考备考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吃苦耐劳精神、强健体魄也同样重要。为此,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生的值周、体育活动,大型的文体活动高三同学也照样参加。
下一阶段,我们在研究学生学情的基础上,要组织教师认真的研究三年、五年的高考题,从中探索命题的规律和方向。在《考试说明》出来后,要组织教师认真研究新的考试说明,并且与去年的考试说明进行对照,找出说明中的变与不变的内容。同时,还要研究新的课程标准在高考中的渗透,研究和甄别外地的高考信息。
2 5.落实培优补差和临界生辅导工作
已经布置培优补差和临界生辅导工作,但是这项工作没有落实的好,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忙于作业、老师忙于备课和批改,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下阶段,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硬性的要求,定出人员,采取人盯人的策略,在思想上引导,在情绪上疏导,在方法上指导,努力挖掘学生的潜能,帮助他们提高成绩。
6.关注学生情绪变化,加强谈心,加强心理辅导。目前我校已个别高三学生出现学习压力过大、过度焦虑,因此要加强谈心,掌握学生的心态走向,及时帮他们减压,将他们的情绪调节到最佳状态;除了充分发挥本校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外,还想外聘有关专家到校开展心理辅导活动,以确保高考备考的正常运行。
7.进行学法指导,让学生尽快掌握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及复习方法。根据目前我校高三还有相部分学生不懂得怎么去复习、学习效率低下的情况,我们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比如及时记忆和巩固知识的习惯,及时进行总结和提炼要点的习惯,整理错题的习惯。特别是要加强对学生错题簿的检查和管理,帮临界生树立向薄弱学科挑战的意识。
以上是我们学校备考工作的总结和思路。虽然目前我们备考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困难,但我相信,有市教育局、教科所的正确指导,有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我们一定能克服困难,扎实备考,取得13年高考的胜利。
谢谢大家!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发言篇四
金山桥社区是项目开发前沿阵地,过去几年对环境卫生治理有所疏忽, 2月份在金山桥街道的月考评中垫底,扣罚2万元,经过总结反思,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3月初,我们专门制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方案》和《保洁人员管理制度》,由第一书记主抓,将社区划分为六个片区,每一位村干部负责一个片,对各自片区的卫生工作负责;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到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督促落实,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讲评,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牯牛山组开展示范组、示范家庭创建、环境卫生收费和垃圾分类回收试点,以点带面,向全社区推广。
2、充分发挥组长和党员的作用。
规范红白喜事办理,各居民组有此类大型活动的,组长第一时间上门,告知主事者应注意的情况,事后要督促主家全面清理垃圾,没有督促到位的,由组长负责到底;组长、党小组长、党员等从自己做起,搞好家庭卫生,维护社区环境,对屡教不改的.居民,主动上门进行劝说。
3、创新举措开展宣传教育。
四是逢会必提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总结表彰会议、各类组长党小组长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我们都进行宣传,在全社区基本形成了共识;五是进行上门宣传,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都进行多次上门劝导,甚至现场动手清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市容环境工作汇报发言篇五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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