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这是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以下的文章介绍了一些运动训练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撤村建居政策篇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发展农村的'重要战略,也是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当下农村地区的环境由于诸多因素而不断的恶化,尤其是农村的固体废物.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经济再发达也不能称其为新农村.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管理.
作者:兰文王作者单位:福建省废物管理中心刊名:中国集体经济英文刊名:chinacollectiveeconomy年,卷(期):“”(7)分类号:x3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固体废物管理对策
撤村建居政策篇二
本人曾松华,是书坊乡书坊村第八村民小组小组农民。
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8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现墙体出现裂缝。
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3间,50多平方米,要住5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
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计划新建砖混水泥房,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年__月__日。
撤村建居政策篇三
您好!本人系___村民。
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厅堂与厨房又占去很大的空间,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即便能够勉强居住,也依旧十分拥挤。每逢亲戚朋友来访,住房问题更为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本人户下一儿一女,长女已有工作,长子也即将大学毕业,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亦是谈婚论嫁之年龄,无论是出于对农村传统的考虑,还是因为民族习惯的早婚观念,盼望子女早日成家立业是父母心头之重。子女的幸福便是为人父母的幸福,更是为人父母毕生之所求,为了儿女的终身大事,以便顺利成家,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本人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再在以前地基上拆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这是因为:。
1、原来的地皮面积已满足不了现在建房面积的需求。前后比较狭窄,左右不对称,面积较小,不能满足以后的住房面积需求。
2、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其过程更是费时费力,而建房所备资金有限,这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3、拆迁出来的砖瓦已无多大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要求,只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况且旧房临近街道,拆迁会对本地环境造成影响。
四、本人深感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利与便,但是受经济利益的影响也导致其周边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酒吧等城市夜生活文化已严重影响到居住条件的良性发展和个人的身心健康,这与当地传统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相悖。以个人之所能,无力改变所处的环境,也无法再适应环境的恶化,结合当前实际的情况,也考虑到以后的晚年生活,唯有另寻他址,迁居别处。
五、本人建房的方案是:在所购地皮建一栋____平方米的房子,这块地皮属于合法利用,并不会动用村里的任何共同土地或他人的私有土地,更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也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恳请领导视察。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相信领导能够充分理解民众之所难,对此申请可以给予足够的肯定。本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未做过有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年__月__日。
撤村建居政策篇四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全面改革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有着进一步加快,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导下,社会主义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基层农村的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良好成效。本文主要就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的问题,以及优化解决策略加以探究,希望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新农村建设发展。
村镇的经济发展在当前已经非常迅速,各项的基础设施也都基本修建完成,在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背景下,村镇的规划管理就会和城市的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宏大目标。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管理理论研究,对实际的村镇规划管理的发展就有着促进作用。
撤村建居政策篇五
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将村镇规划管理的编制工作得以完善化,要将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得到完善。对于村镇的规划建设,要从大局着眼,协调乡村城镇间的关系,对区域设施实施统筹安排,让重复建设的现象能够得到避免,从而进一步的优化公共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再有是将修编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工作能够得到加快,在建设水平上得到有效提升,在规划管理方面能够详细化[3]。对村镇规划管理要以人文本,相关的规划人员要能深入调查当地的农村发展历史以及文化自然背景等,还要将农村的调研工作积极完成,并发动居民参与其中,对居民的意见广泛听取,了解居民的真实想法然后进行规划。还要能够对相应的解决措施科学性的提出,坚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能够适合农村自身发展的村镇规划。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科学规划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选择最佳的发展模式。对村镇规划管理要能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规划过程中要放眼长远,在村容村貌以及整洁卫生等方面充分重视,从而来建设农村的文明环境。从具体上进行落实,就是要从卫生、经济、给供水等方面综合性的加以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安排,经济化的利用。在村镇规划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将监管工作得以有效落实,保证规划设计能科学合理的实施,在质量上得以保障。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管理要在理论宣传上做足,在当前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用下,要善于将媒体和互联网技术加以应用,在先进的技术手段应用下进行宣传村镇规划管理的具体化措施和重要性。通过自身知识的储备能力的加强,就能为实际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4]。不仅如此,还要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责进行强化,以及对村镇建设工作的科学论证以及工程建设跟踪指导进行有效强化,只有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和措施的实施,才能够真正的保障村镇规划管理的目标实现。
3.结语。
总而言之,处在新的发展时代,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会对农村的面貌以及经济水平提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强农村的规划管理的理论研究,就能对实际的操作进行指导,为新农村建设发展提供有益的发展思路。此次主要从新农村建设的村镇规划管理的现状以及相应措施实施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分析,希望能有助于实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成文,包研平.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监测指标与方法完善探讨[j].时代经贸.(03)。
[2]张春光.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的构建[j].理论学刊.(01)。
[3]黄晋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城镇化进程的对策[j].生产力研究.2014(06)。
[4]刘孝诚,肖刚.小城镇建设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1)。
撤村建居政策篇六
经济的全面发展要能够从多方面考虑,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工作不断有新的突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镇规划主要是为了将农村构筑物以及建筑物等空间进行提高,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能够得到优化,让人们通过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在这些方面得到具体化的反映。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最为主要的任务是实现村镇的合理化科学化的规划管理,这是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基础条件[1]。无论是城市的发展还是农村的发展,都要能够有科学化的规划管理作为指导方向。村镇的规划管理是通过政府进行调控指导的,通过经济的调节以及市场的监管等手段来进行实现。村镇规划有着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协调社会利益和配置空间等诸多的职能,这在全局性以及综合性的战略实现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新农村建设中,在科学的村镇规划管理下,就能对村镇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和民意得到了解,从而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建设化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能够在发展中有章可循。
撤村建居政策篇七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基本思路,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国税机关征管的一个热点。从新税制实施以来,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偷骗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并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的问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何难?能否有治本之策?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深入实际,结合企业用票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企业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方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
1、虚假开票。虚假开票可分三类: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在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几种情形中,虚假开票的比重最高,危害最大。
2、调节开票时间。有的企业在本月的应纳税数额较大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在下月开票时调整,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金额。
3、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范围是自产农产品。对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和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以及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也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客观上不易划分,千家万户,都是带着一张身份证来出售农产品,收购人员无法甄别;另一方面,收购企业即使知道对方是农产品经营者,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让对方提供发票,因为要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很可能提出提高收购价。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收购企业,对农产品经营者存在着货源上的依赖关系。这是目前绝大部分农产品经营者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
4、汇总开票和补开票。有的收购企业认为开收购发票给农业生产者太麻烦,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人流量大、单笔收购金额小的情况下,逐笔开票既容易出错又无必要,不如一边过磅一边付款省事。至于抵扣发票,事后再选择一些大户汇总填开。还有的收购企业到外地进行收购,不按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而是回来以后根据收购数量、收购金额补开发票,发票上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般都是编造的或冒用本地农户的。
企业在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对付税务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稽查人员的稽查,那么在帐务上肯定不会实事求是地进行反映,总要进行一些所谓的“技术处理”。
以虚假开具收购发票为例,企业财务具体操作方法一般是这样的:首先是虚开收购发票,根据发票金额编造收购码单、入库单,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帐面减少的现金怎么办?有的是实际库存现金随之一起减少,直接装入老板的口袋;有的则不减少实际库存现金,以假借款的形式平帐:
借:现金。
贷: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等。
如果虚开的数量大,“现金”科目贷方发生额就会相应虚增,这时如果假借款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则在现金日记帐甚至总帐上会出现现金科目余额为负数的情况,所以有的企业干脆不通过现金科目核算,直接挂往来帐: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有的企业长期这样操作形成大额的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余额;有的企业则在“应付帐款”余额过大且有一定帐面现金的时候,做一笔假还款分录:
借:应付帐款。
贷:现金。
同样这时的现金又进了老板的腰包或再以假借款的形式平帐。这是第一步假收购。下一步是进入生产成本,会计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将全部或部分虚假收购的原材料编造材料领料单等内部会计原始凭证,混在真实的原始凭证中一起进行核算,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有的小企业就更省事了,实际使用的是一套内部凭证,记帐时再另编一套。当然,这种手法不是收购加工企业的“专利”。
进入成本核算这个“大口袋”后,虚假收购行为在帐面上似乎就被“抹平”了,但假帐毕竟是假帐,总有一些不同于真实帐务处理的特点:
出,有虚假收购行为的企业,它的有些大额资金往来只是做假帐的需要,根本不存在,怎么能有银行的单据呢?所以它的这些所谓“资金往来”,不管是几万还是几十万,证明的原始单据只有一张借据或者收条。当然帐上这些往来对象的姓名大多也是编造或冒用的,明显一点的是挂老板或其亲属的户头。
二是现金科目帐务混乱。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要求是很明确、很严格的,但有虚开行为的企业难以遵守也不会遵守这些规定。比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根据业务需要核定库存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而它的现金收支业务中大额的虚进虚出部分,没法通过银行存款的进出反映,只能在现金科目上反映,所以在帐面上很容易出现大额的现金余额或负数;再比如,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而虚开的收购发票行为涉及几个环节,很难按正常程序走,否则真假业务自己都容易搞不清。一般都是集中补做。如果现金日记账是按规定逐笔登记的话,补做的痕迹就很明显。企业不会这么傻,有三种办法可以掩盖:一是真假两本帐,真的自己用,假的应付检查;二是不逐笔登记,一段时间汇总登记一次,鱼目混珠;第三种方法最彻底,不记现金日记帐,只是在总帐上汇总记载。
三是产品成本中材料耗用比例较正常企业高。由于虚开的原材料成本最终要进入产成品成本,所以如果拿几个有同类业务的收购企业进行比较,看相同的一段较长时间内(比如一年、一个收购季节),各自的材料耗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那么有虚假收购行为的企业或虚开行为严重的企业的比例无疑要比其他企业高。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各种违法行为能给违法企业带来很多利益,但其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偷逃国家税收。特别是虚开行为对几个主体税种都有冲击。
1、增值税。多开发票就可以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少交或不交增值税。更有甚者,一些收购企业一边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一边向其他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把危害向外扩散,严重破坏了增值税的税收链条。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多开收购发票则能多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
2、企业所得税。虚增的原材料不仅多抵扣增值税,还进入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虚假的借款不仅掩饰了虚开行为,还可以冠冕堂皇地在税前列支利息,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还能有多少?所以我们在一些地方会看到,有的企业甚至是当地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办得红红火火,销售连年扩大,帐面上却连年亏损。
其次是破坏征管秩序。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所有收购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向农户收购的,另一部分是通过个体经营者、其他收购企业等途径间接收购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比例。有的企业座落在农产品产区,农户直接向企业出售农产品价格高,直接收购的比例就高;有的企业对外地农产品依赖性强,间接收购的比例就会高一些。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有很多收购企业会将间接收购业务(应由出售方提供发票)处理为直接收购业务(向出售方开具收购发票),这使得大量的农产品经营者逃避了税收监管。
第三是有害公平竞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上可变通操作的巨大空间,让一些不守法企业获得了非法的税收收益。如果剔除其他因素,这种非法的税收收益使得不守法的企业在同业竞争中的优势会越来越明显,而守法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处于劣势。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理论认为,真币和假币如果能同时在市场上通行无阻,那么假币就会逐渐在市场上取代真币。同样,如果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的话,那么我们的税收政策就成了不守法企业的“竞争手段”了。长此以往,自觉守法的企业将越来越少,违法的情节会越来越严重。
二、加强管理的思路及建议。
问题出在哪里?以笔者浅见,出在农产品发票抵扣政策的制度设计上。农产品发票抵扣政策本身很正确,能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深加工,能促进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和农(林、牧、渔)民的增收。但它规定的抵扣条件太简单了,就是企业自己说了算,规范的企业能做到,不规范的企业更能做到。它似乎有一个理想的前提就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都能自觉遵守税法。政策层面更多的是规定不允许企业怎样做,却没有好的办法让它无法做;税收征管只有事后处罚规定,没有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
解决的办法是什么?笔者以为可以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成功经验得到借鉴。应该说以前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大案要案屡见不鲜。税务机关怎么加强管理、怎么加强宣传,司法机关怎么惩罚犯罪分子,仍然不能有效遏止。直到金税二期的推行才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金税二期的本质是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外部信息制约和事前预防。企业不是仅凭自己提供的内部信息就能证明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必须要和外部信息互相印证才能被视为真实有效,提供虚假信息并得到认可的难度非常大。光靠自己说了不算,自己想不守法都难。最近的一窗式管理、运输发票的管理也是延续了这个思路,强调外部信息制约,强调事前预防。
虽然农产品有其特殊性,但只要认真研究其特性,外部信息制约和事前预防的思路还是可以用于农产品发票管理的。笔者认为,要最终达到基本杜绝农产品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可以分两步走。近期目标:改变农产品发票抵扣条件,利用银行支付环节加强对企业的外部制约,加强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信息的利用和查核。中远期目标:建立全国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将收购发票管理纳入金税工程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具体说:
(一)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与其他行业不同,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在农产品收购行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农产品收购面对的是大量农户,真正的收购行为一般都是支付现金,很少有拖欠的,除非出现买方市场或垄断的情形,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企业在银行开立收购专户,收购款直接从专户上划转进农户的储蓄户,企业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收购款。开立收购专户的好处就是将收购资金与其他经营资金分开,收购专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收购,每月的对帐单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的收购资金实际支出是多少。规定企业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收购款而是从专户上划转的好处是防止企业利用虚假的资金支付虚开发票。他只开一张发票没用,必须得有银行的资金支付记录,银行是不会帮他做假帐的。
从专户上给农民划款的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参照银行代发放企业工资的做法,由企业会计按收购发票逐笔开具转帐支票(代发工资是汇总开具),农户持转帐支票到银行将货款转入自己的储蓄户。这里要指出的是必须使用转帐支票,而非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只有在转入储蓄户后才能提取现金,那么在储蓄户上就有了记录,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直接支付现金就难以核实了。这种方法有它的优缺点:优点是操作起来难度不大;缺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量非常大,特别是在收购旺季;另一方面是农户没有取得发票的主动性,只要支票不要发票,支票和发票很可能产生不对应的情况从而形成新的征管漏洞。
第二个选择是在收购发票中增设一联与支票功能相同的银行付款联,收购专户的资金只能凭该联才能支付。这个方法可以真正让企业象重视增值税发票一样重视收购发票。农户会主动要求开具发票,不索要就拿不到钱;企业也必须提供发票,企业不从专户上付款、不提供发票就无法抵扣。它能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既解决了企业会计人员量大的问题,又让发票和支票绝对一一对应,还能保证收购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当然这条措施最大障碍在于它不是税务机关就能决定的,必须得到金融部门的大力配合。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但是这个办法的实施效果要优于上一个办法,即便一时不能到位,也应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
(三)改手工开具为电脑开具,改进对收购发票信息的利用效率。收购发票手工开具的最大缺点就是对发票所记录的信息不能充分利用。因为发票的使用量都很大,要汇总统计发票的某一项信息量大又容易出错。可以开发两个软件,一个是企业开票的软件,另一个是税务机关接收分析的软件。企业在电脑上开具收购发票,开票信息形成并确认后,企业不能在电脑上任意修改。下月初企业将上月开票的电子信息通过一定方式(ic卡、软盘、因特网等)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的软件不仅能读取企业上报的数据,还要具备较强的查询功能,比如对某一农户根据其身份证号或姓名查询他在一段时期内出售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便于税务人员查核。在手工开票的情况下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
以上三项措施表现在申报环节就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购发票电子信息和银行划帐清单或对帐单,作为抵扣的凭据。条件成熟时可以由税务机关从银行取得企业收购专户的电子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电子信息自动逐笔核对,两者一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四)收购发票信息核查和协查。上面的办法不能自动预防另外两个问题,一是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二是企业冒用农户的名义虚开收购发票并将资金从收购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这时税务机关的分析软件就可以发挥作用了,税务人员可以利用分析软件对收购发票进行核查和协查。税务人员先按某一口径比如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农产品品名等,筛选出一定比例的异常户:收购价格偏高的、收购数额偏大的、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等等,再对这些异常户进行核查。核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果怀疑企业冒用农户的名义虚开收购发票的,可以向该农户发出信函或到实地询问,求证该农户是否出售了企业申报的农产品,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如果怀疑企业扩大对象或范围开票,可以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实该户是不是农产品经营者,还可以到实地去勘察。由于软件统计筛选作用的发挥,使得核查能有的放矢,很有针对性,容易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从而能有效地弥补银行环节制约的不足。
有些农产品不一定限于本地流通,有的甚至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那么对于企业外出收购和外地农户、经营者来本地出售农产品的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就难以核查了。必须象增值税发票一样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协查制度,将核查的委托异地国税机关进行。协查的数量、内容和回复时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目标的实现可以大大压缩企业违法操作的空间,但它对于少量的虚假开票、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难以杜绝。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来警示其他企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农产品发票管理的中长期目标来解决。
(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将收购发票管理纳入金税工程系统,进行信息比对,以农户产量核对企业收购量,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开现象。这是在实现农产品发票管理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努力的目标。农产品信息数据库按年采集和维护,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所有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内容包括农户姓名、家庭成员、农田(水面、牧场等)面积、预计年产量,在收获季节根据各地的年景将预计年产量乘以一个系数来确定实际产量,这个实际产量是确定各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的基数,所有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信息都要与之核对,一个农户出售农产品,不管是一次出售还是分次出售,不管是在一家收购企业出售还是在多家收购企业出售,不管是在本地出售还是在外地出售,都不应超出这个基数。收购的对象也应该在数据库范围内。数据库里没有记录的农户出售农产品和超基数出售农产品都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这样以农产品的源头信息来确定收购信息的真实性,收购企业弄虚作假的空间就几乎没有了。
当然这个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关键在于数据库建立涉及的范围太广(全国约有1.8亿农户)、业务复杂,必须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数据不全或不真实都没有使用价值。较理想的做法是如果中央及地方政府能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信息数据库,将税务部门的业务需求考虑进去,或与税务部门共建共享,这样难度会降低,数据也有使用价值。
出,有虚假收购行为的企业,它的有些大额资金往来只是做假帐的需要,根本不存在,怎么能有银行的单据呢?所以它的这些所谓“资金往来”,不管是几万还是几十万,证明的原始单据只有一张借据或者收条。当然帐上这些往来对象的姓名大多也是编造或冒用的,明显一点的是挂老板或其亲属的户头。
二是现金科目帐务混乱。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要求是很明确、很严格的,但有虚开行为的企业难以遵守也不会遵守这些规定。比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根据业务需要核定库存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而它的现金收支业务中大额的虚进虚出部分,没法通过银行存款的进出反映,只能在现金科目上反映,所以在帐面上很容易出现大额的现金余额或负数;再比如,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而虚开的收购发票行为涉及几个环节,很难按正常程序走,否则真假业务自己都容易搞不清。一般都是集中补做。如果现金日记账是按规定逐笔登记的话,补做的痕迹就很明显。企业不会这么傻,有三种办法可以掩盖:一是真假两本帐,真的自己用,假的应付检查;二是不逐笔登记,一段时间汇总登记一次,鱼目混珠;第三种方法最彻底,不记现金日记帐,只是在总帐上汇总记载。
三是产品成本中材料耗用比例较正常企业高。由于虚开的原材料成本最终要进入产成品成本,所以如果拿几个有同类业务的收购企业进行比较,看相同的一段较长时间内(比如一年、一个收购季节),各自的材料耗用占产品成本的比例,那么有虚假收购行为的企业或虚开行为严重的企业的比例无疑要比其他企业高。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各种违法行为能给违法企业带来很多利益,但其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偷逃国家税收。特别是虚开行为对几个主体税种都有冲击。
1、增值税。多开发票就可以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少交或不交增值税。更有甚者,一些收购企业一边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一边向其他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把危害向外扩散,严重破坏了增值税的税收链条。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多开收购发票则能多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
2、企业所得税。虚增的原材料不仅多抵扣增值税,还进入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虚假的借款不仅掩饰了虚开行为,还可以冠冕堂皇地在税前列支利息,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还能有多少?所以我们在一些地方会看到,有的企业甚至是当地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办得红红火火,销售连年扩大,帐面上却连年亏损。
其次是破坏征管秩序。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所有收购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向农户收购的,另一部分是通过个体经营者、其他收购企业等途径间接收购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比例。有的企业座落在农产品产区,农户直接向企业出售农产品价格高,直接收购的比例就高;有的企业对外地农产品依赖性强,间接收购的比例就会高一些。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有很多收购企业会将间接收购业务(应由出售方提供发票)处理为直接收购业务(向出售方开具收购发票),这使得大量的农产品经营者逃避了税收监管。
第三是有害公平竞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上可变通操作的巨大空间,让一些不守法企业获得了非法的税收收益。如果剔除其他因素,这种非法的税收收益使得不守法的企业在同业竞争中的优势会越来越明显,而守法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处于劣势。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理论认为,真币和假币如果能同时在市场上通行无阻,那么假币就会逐渐在市场上取代真币。同样,如果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的话,那么我们的税收政策就成了不守法企业的“竞争手段”了。长此以往,自觉守法的企业将越来越少,违法的情节会越来越严重。
二、加强管理的思路及建议。
问题出在哪里?以笔者浅见,出在农产品发票抵扣政策的制度设计上。农产品发票抵扣政策本身很正确,能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深加工,能促进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和农(林、牧、渔)民的增收。但它规定的抵扣条件太简单了,就是企业自己说了算,规范的企业能做到,不规范的企业更能做到。它似乎有一个理想的前提就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都能自觉遵守税法。政策层面更多的是规定不允许企业怎样做,却没有好的办法让它无法做;税收征管只有事后处罚规定,没有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
解决的办法是什么?笔者以为可以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成功经验得到借鉴。应该说以前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大案要案屡见不鲜。税务机关怎么加强管理、怎么加强宣传,司法机关怎么惩罚犯罪分子,仍然不能有效遏止。直到金税二期的推行才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金税二期的本质是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企业的外部信息制约和事前预防。企业不是仅凭自己提供的内部信息就能证明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必须要和外部信息互相印证才能被视为真实有效,提供虚假信息并得到认可的难度非常大。光靠自己说了不算,自己想不守法都难。最近的一窗式管理、运输发票的管理也是延续了这个思路,强调外部信息制约,强调事前预防。
虽然农产品有其特殊性,但只要认真研究其特性,外部信息制约和事前预防的思路还是可以用于农产品发票管理的。笔者认为,要最终达到基本杜绝农产品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可以分两步走。近期目标:改变农产品发票抵扣条件,利用银行支付环节加强对企业的外部制约,加强税务机关对收购发票信息的利用和查核。中远期目标:建立全国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将收购发票管理纳入金税工程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具体说:
(一)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与其他行业不同,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在农产品收购行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农产品收购面对的是大量农户,真正的收购行为一般都是支付现金,很少有拖欠的,除非出现买方市场或垄断的情形,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不付款不抵扣的制度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企业在银行开立收购专户,收购款直接从专户上划转进农户的储蓄户,企业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收购款。开立收购专户的好处就是将收购资金与其他经营资金分开,收购专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收购,每月的对帐单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的收购资金实际支出是多少。规定企业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收购款而是从专户上划转的好处是防止企业利用虚假的资金支付虚开发票。他只开一张发票没用,必须得有银行的资金支付记录,银行是不会帮他做假帐的。
从专户上给农民划款的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参照银行代发放企业工资的做法,由企业会计按收购发票逐笔开具转帐支票(代发工资是汇总开具),农户持转帐支票到银行将货款转入自己的储蓄户。这里要指出的是必须使用转帐支票,而非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只有在转入储蓄户后才能提取现金,那么在储蓄户上就有了记录,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直接支付现金就难以核实了。这种方法有它的优缺点:优点是操作起来难度不大;缺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量非常大,特别是在收购旺季;另一方面是农户没有取得发票的主动性,只要支票不要发票,支票和发票很可能产生不对应的情况从而形成新的征管漏洞。
第二个选择是在收购发票中增设一联与支票功能相同的银行付款联,收购专户的资金只能凭该联才能支付。这个方法可以真正让企业象重视增值税发票一样重视收购发票。农户会主动要求开具发票,不索要就拿不到钱;企业也必须提供发票,企业不从专户上付款、不提供发票就无法抵扣。它能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既解决了企业会计人员量大的问题,又让发票和支票绝对一一对应,还能保证收购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当然这条措施最大障碍在于它不是税务机关就能决定的,必须得到金融部门的大力配合。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但是这个办法的实施效果要优于上一个办法,即便一时不能到位,也应作为一个努力的方向。
(三)改手工开具为电脑开具,改进对收购发票信息的利用效率。收购发票手工开具的最大缺点就是对发票所记录的信息不能充分利用。因为发票的使用量都很大,要汇总统计发票的某一项信息量大又容易出错。可以开发两个软件,一个是企业开票的软件,另一个是税务机关接收分析的软件。企业在电脑上开具收购发票,开票信息形成并确认后,企业不能在电脑上任意修改。下月初企业将上月开票的电子信息通过一定方式(ic卡、软盘、因特网等)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的软件不仅能读取企业上报的数据,还要具备较强的查询功能,比如对某一农户根据其身份证号或姓名查询他在一段时期内出售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便于税务人员查核。在手工开票的情况下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
以上三项措施表现在申报环节就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收购发票电子信息和银行划帐清单或对帐单,作为抵扣的凭据。条件成熟时可以由税务机关从银行取得企业收购专户的电子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电子信息自动逐笔核对,两者一致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四)收购发票信息核查和协查。上面的办法不能自动预防另外两个问题,一是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二是企业冒用农户的名义虚开收购发票并将资金从收购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这时税务机关的分析软件就可以发挥作用了,税务人员可以利用分析软件对收购发票进行核查和协查。税务人员先按某一口径比如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农产品品名等,筛选出一定比例的异常户:收购价格偏高的、收购数额偏大的、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的等等,再对这些异常户进行核查。核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果怀疑企业冒用农户的名义虚开收购发票的,可以向该农户发出信函或到实地询问,求证该农户是否出售了企业申报的农产品,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如果怀疑企业扩大对象或范围开票,可以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实该户是不是农产品经营者,还可以到实地去勘察。由于软件统计筛选作用的发挥,使得核查能有的放矢,很有针对性,容易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从而能有效地弥补银行环节制约的不足。
有些农产品不一定限于本地流通,有的甚至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那么对于企业外出收购和外地农户、经营者来本地出售农产品的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就难以核查了。必须象增值税发票一样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协查制度,将核查的委托异地国税机关进行。协查的数量、内容和回复时间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目标的实现可以大大压缩企业违法操作的空间,但它对于少量的虚假开票、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难以杜绝。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来警示其他企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农产品发票管理的中长期目标来解决。
(五)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信息数据库,将收购发票管理纳入金税工程系统,进行信息比对,以农户产量核对企业收购量,最大限度地杜绝虚开现象。这是在实现农产品发票管理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努力的目标。农产品信息数据库按年采集和维护,对象是全国范围内所有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内容包括农户姓名、家庭成员、农田(水面、牧场等)面积、预计年产量,在收获季节根据各地的年景将预计年产量乘以一个系数来确定实际产量,这个实际产量是确定各农户出售农产品数量的基数,所有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信息都要与之核对,一个农户出售农产品,不管是一次出售还是分次出售,不管是在一家收购企业出售还是在多家收购企业出售,不管是在本地出售还是在外地出售,都不应超出这个基数。收购的对象也应该在数据库范围内。数据库里没有记录的农户出售农产品和超基数出售农产品都应由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这样以农产品的源头信息来确定收购信息的真实性,收购企业弄虚作假的空间就几乎没有了。
当然这个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关键在于数据库建立涉及的范围太广(全国约有1.8亿农户)、业务复杂,必须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数据不全或不真实都没有使用价值。较理想的做法是如果中央及地方政府能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信息数据库,将税务部门的业务需求考虑进去,或与税务部门共建共享,这样难度会降低,数据也有使用价值。
撤村建居政策篇八
从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管理现状来看,还有诸多层面存在着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村镇的未来发展不能准确的预测,以及比较大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着很大困难,对实现规划目标村组干部没有充分的信心。过多不确定因素对人口规模生产的影响是比较突出的,而对于一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村镇,实现规划目标就有着比较大的困难。还有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还没有比较有效的规划管理理论体系,当前的村镇规划管理中,还存在着自然演进的形式。主要是规划管理中建设发展速度比村镇规划管理技术理论发展要迅速,所以无法形成理论技术的有机结合[2]。还有是比较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在总体的标准方面相对比较笼统,双重的标准在应用过程中就难免会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再者,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管理的资金方面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国家对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资金扶持虽然在不断的改善,但从总体上来看资金缺乏的问题还依然比较突出,大部分还是依靠自筹。当前还有不少的村镇建设服务部门,基于资金的缺乏就不能请到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这对村镇的.科学规划也形成了阻碍作用。
撤村建居政策篇九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基本思路,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国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热点。从新税制实施以来,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偷骗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并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的问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何难?能否有治本之策?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深入实际,结合企业用票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企业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方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
1、虚假开票。虚假开票可分三类: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在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几种情形中,虚假开票的比重最高,危害最大。
2、调节开票时间。有的企业在本月的应纳税数额较大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在下月开票时调整,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金额。
3、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范围是自产农产品。对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和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以及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也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客观上不易划分,千家万户,都是带着一张身份证来出售农产品,收购人员无法甄别;另一方面,收购企业即使知道对方是农产品经营者,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让对方提供发票,因为要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很可能提出提高收购价。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的收购企业,对农产品经营者存在着货源上的依赖关系。这是目前绝大部分农产品经营者无证经营的主要原因。
4、汇总开票和补开票。有的收购企业认为开收购发票给农业生产者太麻烦,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人流量大、单笔收购金额小的情况下,逐笔开票既容易出错又无必要,不如一边过磅一边付款省事。至于抵扣发票,事后再选择一些大户汇总填开。还有的收购企业到外地进行收购,不按规定到当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而是回来以后根据收购数量、收购金额补开发票,发票上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般都是编造的或冒用本地农户的。
企业在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对付税务管理人员的审核和稽查人员的稽查,那么在帐务上肯定不会实事求是地进行反映,总要进行一些所谓的`“技术处理”。
以虚假开具收购发票为例,企业财务具体操作方法一般是这样的:首先是虚开收购发票,根据发票金额编造收购码单、入库单,同时做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帐面减少的现金怎么办?有的是实际库存现金随之一起减少,直接装入老板的口袋;有的则不减少实际库存现金,以假借款的形式平帐:
借:现金。
贷: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等。
如果虚开的数量大,“现金”科目贷方发生额就会相应虚增,这时如果假借款的会计处理不及时,则在现金日记帐甚至总帐上会出现现金科目余额为负数的情况,所以有的企业干脆不通过现金科目核算,直接挂往来帐: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有的企业长期这样操作形成大额的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余额;有的企业则在“应付帐款”余额过大且有一定帐面现金的时候,做一笔假还款分录:
借:应付帐款。
贷:现金。
同样这时的现金又进了老板的腰包或再以假借款的形式平帐。这是第一步假收购。下一步是进入生产成本,会计根据销售额的大小,将全部或部分虚假收购的原材料编造材料领料单等内部会计原始凭证,混在真实的原始凭证中一起进行核算,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有的小企业就更省事了,实际使用的是一套内部凭证,记帐时再另编一套。当然,这种手法不是收购加工企业的“专利”。
进入成本核算这个“大口袋”后,虚假收购行为在帐面上似乎就被“抹平”了,但假帐毕竟是假帐,总有一些不同于真实帐务处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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