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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一
(1)中药材gap证书;p42
(2)三个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3,8条;p64,17条、22条)
(3)药品上市许可证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7,42条)
(4)gmp证书、gsp证书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p252,17条)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p97,六)
(2)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p111,16条)
(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203,31条)
注意:新药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条文有效期应该是再注册后失效。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5条)(《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二
1.《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台湾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附件:1.
考生报考承诺书2. 考试报名表
3. 工作简历表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三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四
1、报考条件要求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扫描件和相应毕业证书带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扫描件。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的扫描件。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打印,无法提供的考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也可进行资格审核。《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我省由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地址:长春市金川街151号。特别提示:出具该报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有需要的考生请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2、由单位法人出具的《学历学位及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扫描件,应届毕业生报考出版或经济初级资格的预合格考生需准备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扫描件,以上证明样式详见相应考试的考后网上资格审核公告。
3、社会在职考生需准备带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4、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扫描件。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五
对基础知识复习即把一个学科的主要知识点:基本的概念、观点、原理、事实、定理、公式都拉出来,进行全面的复习。在理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去记忆,并切实注意主要知识点之间的关系。
基础知识复习阶段是总复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这部分内容复习不好,不仅后边的阶段不好进行,也是考不出好成绩的。因为,就现实的考试而言,不管考题的情境如何设置,考试都主要考基础知识。希望大家有扎扎实实的态度,千万不要猜题,务必全面地复习。
对基础知识的复习,首先和主要的是重温单元复习,若在单元复习中曾整理出较好的书面资料,这时就会感到大有用场,总复习也会较为省力。其次,再将各单元知识相联系。
在对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复习后,现在主要是做练习题。这时所做的题不再是针对单元复习设计的题,而都是综合题,即一套套的学科考试模拟题。做题既要重视量,更要重视质。没有一定的量,解题的熟练程度不够;不重视质,做过去就了事,为做而做,是要不得的。因为做题训练的目的既是对基础知识的巩固,深化理解,也是检验自己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还有哪些漏、缺、模糊的地方。所以,对做过的题一定要认真地检查、核对,找出自己存在的问题,该补的补,该改的改,这样才能有进步和提高。
前两个阶段是在对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层次上的复习,这一阶段要求就高了,即要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我们现实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讲,测试考生的主要是一科学科中最为基本的、普遍的、常用的知识。二是考虑实际、即现实生活、工作中大家正在议论、关注的问题。因为测试也主要选择大众化的问题、或叫热点问题,不会让大家解决那些偶尔才出现、发生的,仅个别或少数人了解的问题。这样,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训练,也就是抓出本学科最基本的、最有价值的知识,同社会的热点问题、常出现的问题、常发生的事情相联系。联系时要注意:第一,说清楚实际问题是什么。联系时要注意:第一,说清楚实际问题是什么;第二,摆出基础理论知识;第三,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并将其分条列之。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六
全省实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已取得档案号的老考生无需现场资格审查,直接进入缴费环节。
新考生和异地(外省)考生现场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2.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3.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符合免2科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省直考生先将报名材料交单位初审,单位人事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人员信息制作成《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花名册》(见附件),于8月3日携带花名册和报名材料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四楼)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资格审查(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
市以下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市级人社、食药监部门负责。各市人社、食药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在后台设置本市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并于8月6日前完成资格审查和网上确认工作。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应当即取消其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七
导语:以下是关于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通知说明,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复给药,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
(六)是否存在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八)其他不适宜用药的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的顺序逐一调配;
(三)对特殊管理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对需要特殊贮存条件的药品,应当加贴或者加盖醒目提示标签。
第十三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均应当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药品交付前,执业药师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一致、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药品交付时,执业药师应当核实交付,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并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应当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交付双人核对制度。
执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加盖专用签章或者签名。
第十七条 处方应当按规定保存备查。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适应证;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品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
(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
(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
(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注重礼仪,尊重患者隐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药情况,判断患者既往用药的正确性;
(三)使用通俗性语言;
(四)对首次使用该药品的、用药依从性差的及使用治疗指数低的药品的患者,应当提供书面的指导资料。
(一)询问近期疾病和用药情况;
(二)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的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一)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
(二)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
(四)对制订的治疗目标进行随访和进一步评估,以确保患者的药物治疗达到最佳效果。
第二十三条 开展药物治疗管理的执业药师应当掌握沟通技能和药物治疗评估的实践技能。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上,采集患者相关信息,建立药历。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个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与诊断、用药体验、疾病史、过敏史、药物治疗方案等。
患者的个人隐私在交流与记录中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采集患者信息后,应当对患者药物治疗的适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药依从性方面进行用药评估。
用药评估包括:判断患者所使用的药品是否与适应症相符合;评估患者的治疗效果,确认是否存在任何药物治疗问题。如发现药物治疗问题,应当按照药物治疗问题影响患者的严重和难易程度,依先后顺序解决。确认患者是否能够并愿意遵从医嘱服用药物。
第二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针对患者的每种疾病,与患者共同确立治疗目标并拟定药学监护计划。必要时,执业药师应当与患者和其主治医师互相讨论其治疗目标,并获得共识。
第二十七条 执业药师的干预措施应当针对患者个体的病情、药物相关需求和药物治疗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执业药师在执行药学监护计划时,应当拟定收集监测数据的时间表,确定需监测的临床指标,以评估患者药物治疗效果。
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和药师沟通信息。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进行患者疗效随访评估时,应当依据治疗目标,评估患者实际治疗结果,确定患者达到治疗目标的进度,判断患者的药物治疗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药依从性问题、是否有新的药物治疗问题发生。
第三十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患者的主诉、临床客观指标、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问题以及下一步药物治疗计划。执业药师应当鼓励患者、家属或看护者积极参与药物治疗和用药评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药物治疗管理以达到治疗目标为终点,整个过程必须是系统的,且可以持续执行。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成效。
第三十二条 药物治疗管理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就医或变更治疗方案频繁者;
(二)多科就诊或多名医师处方者;
(三)患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者;
(四)服用5种以上药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危药品或依从性差者;
(六)药品治疗费用较高者。
第五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健康与疾病防控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疾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开展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提供教育资料;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
(三)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适当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控制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发现有药物滥用者应当及时告知其危害性。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篇八
通过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他人代办现场资格审核事宜。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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