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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一
导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
(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二
导语:关于为期货提供中介业务的考试内容你知道是什么吗?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的相关知识你知道吗?大家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三
导语: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做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多选题】期货公司董事长出现以下()情形的,期货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a.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谈话
b.被撤销任职资格
c.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
d.辞职
【答案】bcd
【单选题】中国证监会对取得期货公司()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a.监事
b.董事
c.经理层人员
d.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c
【判断题】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答案】正确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四
导语: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一定时期全部就业人口中有工作意愿而仍未有工作的劳动力数字),旨在衡量闲置中的劳动产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失业人口是指非农业人口中在一定年龄段内(16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报告期内无业并根据劳动部门就业登记规定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口,所统计的失业数据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
2)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百分比,是我国目前官方正式对外公布和使用的失业率指标。由于统计忽略了农村人口及失业未登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调查范围仅覆盖了就业人口的一半左右。
3)调查失业率
调查失业率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收集编制,国家统计局根据调查失业人数与同口径经济活动人口的比率得出调查失业率。由于调查失业率采用国际通用标准统计,不以户籍为标准,因此更加接近事实,但目前尚不对外公布相关数据。
非农就业数据由美国劳工部劳动统计局每月发布,通过对机构进行调查得出,收集的就业市场信息直接来自企业,而非家庭。机构调查涵盖了非农业企业、非营利性团体和三级政府部门所雇用的人员,甚至包括在美国工作的外籍人士。非农就业数据来自工资记录,是反映劳动力市场状况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指标。
(1)失业率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其变化反映了就业和宏观经济的波动情况。一般而言,失业率下降,代表整体经济健康发展,利于货币升值。若将失业率配以同期的通货膨胀指标来分析,则可知当时经济增长是否过热,是否会构成加息的`压力,或是否需要通过减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
(2)非农就业数据会影响期货市场。非农就业数据对公布日日内期货价格走势会产生一定影响。重要数据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引起期货市场波动加大,投资者应注意规避此类风险。
(3)美国失业率与非农就业数据的好坏会对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一定影响,货币政策变化往往会引起美元汇率变动,进而使商品及金融期货产生价格波动,其中,对贵金属期货的影响较为显著。
【例1.2·多选题】2011年8月以来,国际金价从1992美元/盎司高位回落,一路走低,截止到2014年4月国际金价为1131美元/盎司,创近4年新低。当时,国际投行曾发布报告指出,黄金在未来几个月或将出现新一轮下跌行情。其判断依据可能包括()。
[2015]7月真题
a.印度削减黄金进口的新政策出台
b.美国非农就业指数下降
c.中国对黄金需求放缓
d.美元指数出现持续上涨迹象
【答案】acd
【解析】b项,美国非农就业指数反映了美国就业市场的整体状况,该指数下降,说明经济发展下降,企业减低生产,经济步入萧条,贵金属的投资需求上升,黄金期货价格上涨。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 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六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
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七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明知是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八
导语:关于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的考点内容百分网小编已经罗列出来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九
导语:在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中,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你知道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的考试知识,需要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
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通用篇十
导语: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注:原为拟迁入地。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报告;
(四)申请日前3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二)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四)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停业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产、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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