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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一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一)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明文规定化;。
2、诉讼参加者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3、具有制裁性;。
4、进行诉讼监督。
(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从立法方面来说。
2、从司法方面来说。
3、劳动教养。
二、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有两层含义:
一是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权独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预;。
一是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独立。法官不受长官个人意志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1、化解公民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2、才能保证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使受到着政府追究的个人在程序上受到公平的对待、在实体上受到公正的处理。
(三)中西方司法公正的不同内涵。
1、司法独立的根据不同;。
2、司法独立的主体不同;。
3、司法独立的范围不同;。
4、司法独立的性质不同;。
5、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同。
三、无罪推定原则。
(一)概念:在法官作出判决前,任何被拘留、控告的人均应被视为“无罪”,享受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
(二)基本含义。
1、在法官判决前,进入刑事诉讼的人应当被设定为无罪的人。如要从无罪的人转换成罪犯,应当由控诉机关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2、在侦查起诉阶段,其人身自由不应被限制或剥夺,除非追诉方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其有犯罪行为,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会导致案件无法或难以追诉和审判,并经过司法审查和授权。
3、在审判阶段,法官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检察官负有举证的责任;当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疑罪从无,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1、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能够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受到普通公民的待遇。
2、能够极大降低被告人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实行无罪推定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意味着被告人有权与控诉方进行抗衡。3、彰显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是个人与现代国家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四)我国是否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五)我国刑法是否应该规定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
四、辩护原则。
(一)辩护的概念: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机关应当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辩解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3、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辩护权的行使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规定辩护原则的意义。
1、有效对抗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并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的影响。
2、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
3、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程度的信任与尊重。
(四)我国律师辩护的现状。
律师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律师介入阶段往往限制在某一特定阶段。
2、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受重视。
3、律师经常称为惩治的对象。
五、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该原则其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基本要求是:
2、诉讼义务在公民面前人人平等;。
3、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都应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4、定罪量刑标准在公民面前人人平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受舆论压力的影响,该原则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
六、诉讼经济原则。
(一)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
1、立法上要做到“繁简分流”。
2、在司法上要尽量不采用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二)诉讼经济原则的意义。
1、节省国家的诉讼投资。
2、集中财力对付那些性质严重、疑难犯罪案件。
3、减少因错误羁押而产生的国家赔偿。
七、诉讼及时原则。
(一)概念:
司法机关要依法尽可能快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
(二)该原则的基本意义。
1、诉讼及时有利于犯罪证据的获取,侦查工作取得实效。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迅速从不安恐怖中摆脱出来,符合人道主义。
3、有利于震慑犯罪,使那些潜在犯罪人体会到有罪必罚的结果。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基本含义:
(1)从实体法上来说,禁止重复追究,意味着对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不能进行数罪并罚。还意味着同一个量刑情节不能重复使用。
(2)从程序上来说,对已决的生效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审判。
2、禁止重复追究原则具有相对性。
案件判决认定事实有明显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而且新的判决将对被告人有利,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再次审判。
3.意义:
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二
【回复】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三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自由、公平等。为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能,人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包括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特征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本身缺乏符合规律的认识,或者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制定与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发挥实现社会秩序、自由与公平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从三方面理解: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
查明犯罪事实,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应用法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案件需要适用的其他法律。
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人的行为定性准确,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对象的适用不能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刑罚。对有罪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有罪的人,当然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外,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也不得适用刑罚。其二,刑法适用的确定性或者必定性。
查明犯罪事实不仅要准确,还要及时。及时性是刑事司法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通过保证刑事程序的迅速进行,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者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刑事诉讼法通过保证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破坏社会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使社会主义法制得到维护,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任务。
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
(l)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
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四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指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所应当遵循的行动指南。它虽然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科学性,代表着刑事诉讼的文明化程度,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状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惩罚犯罪的基本内涵;。
2.保障人权的基本内涵;。
3.二者的关系: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去惩罚犯罪;当二者发生尖锐对立的时候,司法机关应当牺牲前者。
4.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片面追求惩罚犯罪,令人堪忧。
案例1:“躲猫猫案件”;。
案例2:”喝开水中毒案件”;。
案例3:”佘祥林案件”。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并重。
1.程序公正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
(1)程序公正的基本内涵:过程公正。
(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参见教材的第13页。
2.实体公正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要求。
(1)实体公正的基本内涵:结果公正。
(2)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参见教材的第13页。
3.二者的关系:对立统一。
4.程序公正优先的外国案例:
1963年3月3日,在一家电影院工作的一名18岁的女孩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个歹徒。歹徒将其拉入车中对其进行强暴。强暴后,歹徒放人。女孩马上向警察报案。警察根据女孩的描述很快将歹徒抓获,根据女孩的指认以及歹徒的供认不讳,当地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0年监禁。歹徒不服,遂向州最高法院上诉,该法院维持原判。歹徒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其无罪。最高法院之所以裁定其无罪,是因为警察没有明确告诉歹徒聘请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告知它沉默权;没有律师在场讯问。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1.控申分离。
2.控辩平等。
3.审判中立。
四、公正与诉讼效率兼顾:
西方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五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六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
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的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七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规定了许多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的原则和制度,这些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2.刑事诉讼法典。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囡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如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政府在1990年对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明确表示:“条约一旦对中国有效,在中国便有法律效力,中国便有义务去施行该条约。”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许多规定了包括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辩护权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基本精神是在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另外,我国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公约》,也涉及诸多刑事程序与证据问题。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八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程序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九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十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审查程序。
1.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6)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2.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4.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
5.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五)讯问。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十一
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总体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自由、公平等。为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能,人类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某些共识,包括对于刑事诉讼基本特征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解释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等。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本身缺乏符合规律的认识,或者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制定与解释应当遵循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就不能很好发挥实现社会秩序、自由与公平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也就是说,宪法的许多规定,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不论从保障刑法得以实施的角度讲,还是从刑事诉讼法直接实现宪法规定的作用来看,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中的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后者,由于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因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和自由的基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点篇十二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关于出庭检察人员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7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条,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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