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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整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篇一
2.税收征管法的宗旨。税收征管法的宗旨包括: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利,这是税收征管法的一大特点和历史进步。纳税****利包括:
(1)信息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秘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4)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6)控告和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7)奖励权。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8)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④近姻亲关系;
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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