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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案例分析题答案高级会计师评审案例分析篇一
一、(本题20分)
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二、(本题22分)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趁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l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孩,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孩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孩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孩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题21分)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9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0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l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四、(本题22分)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六、(本题20分)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0000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七、(本题25分)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案例分析题答案高级会计师评审案例分析篇二
一、(本题9分)
案情:甲省建筑总公司下属的第一分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由甲省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为该企业集团建厂房共近2万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某企业集团便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7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在5日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后,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辩状后,即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当事人并按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申诉人)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受理该案?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3.本案被申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二、(本题12分)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嫒肆执笪霸诟孟匾?写婵畈⒋?碛?邓?烊?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日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1.林大伟获得的1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4.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
三、法律文书题(本题10分)
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2004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x x(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x x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x x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x x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x x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x x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x x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x x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x x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x x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x x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x x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x x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2004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2(1)4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 x x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x x。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x x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x x进行威逼,违背何x x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x x。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x x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x x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x x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x x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审判长:钱x x
审判员:李x x
王x x
2004年7月14日
(院印)
四、(本题25分)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作出明确答复。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
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
五、(本题25分)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并阐述你的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六、(本题25分)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如2002年,经人介绍,北京某商贸公司打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售房企业就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商贸公司要求售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售房企业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在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市场上也出现了以预防非典为名的虚假广告,不法商人借机发财。据介绍,北京市消协2003年受理全部投诉共15000余件,其中,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85%。
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桎梏,而由此也引发出关于诚信的讨论,讲诚信、重维权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请分析本文提出的在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案例分析题答案高级会计师评审案例分析篇三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考点]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预约合同的处理)
[解析] 预约是指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本题中甲、乙的《房屋预购合同》即属于预约。在预约成立之后,当事人即负有履行预约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当预约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预约约定的主要义务时,预约的权利人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依预订的本约内容请求强制履行。
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约定甲乙在将来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当甲不履行《预购合同》的约定时,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乙只能请求甲对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2.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中。
[考点] 违约责任
[解析] 甲、乙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屋买卖为其主要内容的合同。甲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向乙移转房屋所有权并协助乙将房屋过户。同时,基于以上的主义务,甲还负担有相应的从义务,即向乙说明房屋的情况。若甲未向乙说明房屋的租赁情况,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乙可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要求甲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考点]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预告登记)
[解析] 《物权法》第20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准此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处分权,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乙获得预告登记的保护之后,若甲再自行处分不动产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预告登记)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规定贯彻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预告登记之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完成物权变动而已,当甲不能履行时,其需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 债的担保
[解析]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称为混合担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当甲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乙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的丙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提供房屋担保的丁承担担保责任,在丙、丁二人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甲追偿。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考点] 合同效力;善意取得
[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甲对房屋因未征得其妻的同意而无处分权,其签订的合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并不无效。同时,由于乙和甲在房屋买卖时:并不知道甲对该房屋不享有处分权而完成了交易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地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乙的行为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故该房屋过户是有效的,其妻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撤销登记。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考点) 诉讼时效中止
[解析] 理论上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导致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李某对甲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二人离婚之日其继续计算,故甲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前案例分析题答案高级会计师评审案例分析篇四
1.简述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2.简述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
(1)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2)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3)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5)纠问式诉讼与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简述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答: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制定的理论根据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完善的重要依据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制订的基本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将会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4.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答: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6.简述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答: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已经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由于审判委员会包揽案件过多,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较为突出。这不利于调动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也借机避免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推脱责任。而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负责制,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给错案追究造成一定的困难。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这种暗箱操作的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并使得所有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辩论、合议、回避等,完全名存实亡。因此,改革甚至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7.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有效实行法律监督,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8.简述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在侦查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公安机关的侦查是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2)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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