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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办法篇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会计人员自学;
(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五章 机构和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 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
(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
(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
(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教材开发,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同时,应加强对教材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有水平、有能力、有经验的会计专家、学者和高级会计实务工作者参与教材编写、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会计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单位或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学习、考核认定、取得学分等情况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会计人员可登陆“陕西会计”网实时查询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不在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 会计人员参加并完成财政部门认可的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三) 会计人员通过自学完成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科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考核通过的科目及相应的学分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四) 会计人员年内已完成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由市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类专题讲座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组织单位提供的合格人员名单,按组织单位通知的学分核算标准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后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五)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按照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统一记入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六) 会计人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并通过一科考试的,应在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准考证和合格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七)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专科以上的学位学历教育的,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每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申报学习科目和考试成绩;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学历变更,变更完成后,陕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计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申报的学习科目予以确认,按每科目24学分记入申报年度继续教育。
(八)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术研究(含课题、论文论着等)的,应在当年第四季度,登陆“陕西会计”网进行申报,并持课题结项书、论文论着等原件,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发等事项及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高级会计师等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十一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并给予暂停培训直至撤销备案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及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9日。
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适应形势,更新知识,不断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时局变化的高度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程序,要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②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市场经济综尚超前和创机关报、竞争和法制,更体现了风险与效益对等的根本法则,归根到底市场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这一些均有赖于国民教育和不断学习。
③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新技术知识,较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3.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财政部长项怀诚指出,当前会计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
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三是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实行强制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4. 深化会计教育改革,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利用现代科技的远程继续教育形式,能扩大教育规模,甚至形成教育产业,减少国家投资,解决工学矛盾;实现的人智能最大化,使高科技技术手段成为学习的催化剂,是学生的自我奋斗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使学习成为不断探索的动力源泉。更利于教育普遍化,如持续教育、终身教育、持续专业教育、教育深化、非传统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以教育为基础,扩大人才培训的贡献率,实现劳动者知识化和学习终身化。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财务处(含独立和二级核算财务》要根据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2 、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3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 、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5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
1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有利于分清职责,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2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3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工资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审核、稽核、总账报表、档案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电算化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三、岗位轮换制度
为使财会人员能够全面熟悉会计业务,掌握全盘会计信息和全面发展的财会人员,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1 、财务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工作可每两年轮换一次。
2 、财务处一般工作人员会计岗位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1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1.会计人员由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企业领导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决定。
(2)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任免、调动、聘用、解聘手续。
第3条 会计机构设置。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2.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4条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企业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5条 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6条 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限定为每 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对待。
3.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第7条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
2.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督促经办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8条 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1.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生产过程,懂得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2.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应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5.企业鼓励会计人员的在职业务学历学习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9条 会计人员考核制度。
1.考核依据。根据会计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状况、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效果、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2.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客观公正,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使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考核出现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一、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的收付,依据当天的现金收付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清点库存现金,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帐的现金余额一致。
2、负责银行空白票据的领购、保管,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3、保证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一致。
4、应认真填写发票事项、金额,确保每张发票填开完整规范。
出纳应当严格遵守的操作要求: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3)出纳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如有未达帐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4)出纳人员应当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5)超出限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6)会计人员应当履行监督、审计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实施抽查、盘点。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办法篇三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两部委就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xx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xx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xx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xx〕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xx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附: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人员是指在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部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总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办理。委派到子公司工作的会计人员按照《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会计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资格认证、培训及继续教育、聘任与职称评聘、业务考核、轮岗制度、回避制度、考核与奖惩和业务档案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必须在财务部登记备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人员,由财务部收回其从业会计业资格证书,并上缴上级相关管理机构予以注销。
(一)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会计从业资格的。
(三)阻挠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账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会计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经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其它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外,还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学历教育、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以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会计人员的聘任与职称评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要求、年度考核以及总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的职称评聘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聘和高级职称评聘,中级职称按照“以考代评”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按照“考评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会计人员的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凡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属轮岗范围。轮岗工作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在同一单位会计岗位上连续满三年原则上需要轮岗,委派会计的轮岗按照《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退休前两年者原则上不再轮岗。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部所有会计人员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委派会计的回避制度按《总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规定办理。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配偶关系。
第七章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以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并结合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和不能胜任工作的会计人员按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对违纪违规的会计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业务档案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评价其业绩以及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业务档案按照会计人员登记情况建立,主要包括会计人员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与奖惩等资料。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会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的使用资金,监督资金的正常运行,维护资金的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公司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会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管理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的秘密。
第二章财务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由专人复核,重大事项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核算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者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计提议,股东会批准,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账,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时,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由财务部门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消担保。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当日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财务部门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管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预留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的经理,督促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在现金结算范围内各种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长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期资产的管理,长期资产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有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要做好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一)、房屋、营业用房…………………………20年
(二)、动力设备、机械设备、专用设备……… 10 年
(三)、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5 年
(四)、电子电脑、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5 年
(五)、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 年
第二十九条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盘点,每年末由财务部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总经理审核,并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的核算:无形资产是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递延资产的核算: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大修理支出。开办费用自开始营业之日起,按不少于5年的摊销期进行摊销。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审核,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项核算,不得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账户。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以负责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保险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刋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各种准备。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的费用。
(四)、摊销费用:指递延资产的摊销。
(五)、各种准备:坏账准备等。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第三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或审批程序及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项费用由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采用预算控制,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罚没收入、罚款收入。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性救助和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罚款等。
(一)、因违法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法定公益金,应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集体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的决定,向股东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表与财务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年未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主要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至报出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对财务活动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各项指标包括:①、经营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权益负债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率。
第十章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自开业之起开始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持证人员,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开展。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以培训为重点。
(三)会计准则、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会计电算化知识;
(七)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一)当年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一门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通过两门的视同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学术组织、中华会计函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区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办班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撤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建设,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应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有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 本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周期各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换证手续,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字[1999]756号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字[1998]1326号文件印发)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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