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处理友情问题篇一
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财产,这往往会成为离异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离婚时夫妻财产问题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1)、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有专家提出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品作为个人财产不合理,应作为共同财产,但是条文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没有把“价值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2)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特有财产制完全体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私有经济成份的鼓励政策,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出现并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变化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当时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当时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原来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则的贯彻。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约定时将父母子女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本条规定的是“应当”而没有用“必须”,因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补充书写下来,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第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立法上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如何处理友情问题篇二
在这个温暖的冬天和流感一起弥散的还有疼痛的友情。
刚毕业,面对所有伤感显得有点无知。踏入初中的不适应,我不可抑制地怀念小学的美好时光。
行走在纵横阡陌的路上总是能看见嚼着棒棒糖的小学生匆匆赶路。当天气渐渐寒冷的时候,孩子们三三两两地聚在一起打喷嚏。时而有女孩子坐在单车后座,为骑车的好朋友举起雨伞。这样温暖的画面由最初的路人侧目变得无可指摘。
朋友常常跑过来一脸兴奋地说,我在电视上看到某某明星了。末了又加上一句,他好帅啊,为什么当时没有拍下来,白白浪费这么好的机会。看着她眉飞色舞的可爱表情,就像爱上一个陌生人。
友情因此变得疼痛而牵挂。
想起默默等待牵手回家的那个女孩,只需要在陌生的街头轻轻握住我的手,便可以体会彼此掌心的温暖,那一定是天使安排在自己身边,父母和爱人以外的守护。
闭上眼睛回忆那些曾经与我十指相握的女孩,音容依旧笑貌熟悉。蛰伏在某个隐晦角落里细细的光芒像抚着叶子的风,绘出无数清晰的影像。最初陪你平平淡淡度日子的人,说过陪你一辈子的人,即使身在异地,或疏远了距离,只留下一个模糊不清的侧面,仍旧是在任何地方都能体会到的温暖与牵挂。
如何处理友情问题篇三
(3)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如何处理友情问题篇四
;【摘要】由于英语翻译中受到汉语和英语之间的差异的影响,在翻译的过程中应结合语文使用习惯和文化特点来正确处理语序和语境的问题,保证翻译的质量。
【关键词】英语翻译;语序;语境
【作者简介】魏盼盼,沈阳化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英语翻译中,由于汉语和英语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翻译人员在进行翻译的时候需要对整体的文章进行理解和掌握,并且将语序进行调整,使其能够符合原意,并且能够使文章的语序更加标准。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英语翻译还需要考虑到语境问题,应结合语言使用的特点和文化特点进行翻译,进而加强翻译效果。
一、英語翻译语序处理
1.语序的内涵。语序在翻译中也称作语序,指的是在文章句子中涉及词语或者其他部分的排列顺序。在进行英语翻译的时候,存在一些语序相同或者不同的情况,由于汉语和英语的表达形式之间存在差异,在翻译中为了更加明确地将英语原文的含义表现出来,同时保证译文的语句通顺,需要掌握英语和汉语的语序特点。
2.语序的分类。首先,英语语序中包括主语和谓语的语序,英语中的主语、谓语以及宾语的排列顺序与汉语之间的差异比较小,在翻译中可以直接对照原文进行翻译。当英语中发生主谓颠倒的情况时,需要将语序进行调整,避免不符合汉语表达的习惯。当英语中的句子使用动名词或者动词不定式短语作为主语,并且在谓语之后的时候,应在翻译中放在主语前面。其次,宾语的语序一般在英语中位于谓语的后面,翻译的时候需要结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增加一些助词,采用一些例如“把”的词语,将宾语放在谓语前面进行翻译。最后,同位语在翻译中为了避免被放在说明词语的后面,需要根据汉语的表达方式,将同位语放在被说明词语的前面。倒装句的翻译中一般使用自然的语序就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也可以根据倒装的语序进行翻译。
3.语序调整技巧。
(1)调整定语位置。在翻译中,当句子的定语位置为单词时,一般将单词放在被修饰词语的后面;而当英语中出现了后置的情况时,需要将定语进行前置,保证翻译的语义的顺畅性。而在名词前存在较多的英语词语的时候,在翻译的时候可以不将所有的定语前置,而结合汉语的习惯进行调整。
比如:they have a lot of thing difficult to do.翻译为他们有很多困难的问题需要解决。翻译中定语为后置定语,但是应将其放在前面,使句子的理解更加符合逻辑。
(2)调整状语位置。在英语中,状语一般对动词进行修饰的时候,通常放在动词的后面,但是在翻译中在需要放在动词的前面,使语句的意思更加通顺。同时,在英语中还会将短语作为句子的状语。比如,表示地点的状语一般会放在时间状语之间,翻译的时候应将时间状语放在空间状语的后面。
二、英语翻译语境处理
1.语境的内涵。由于语言是具有相应文化背景与内涵的一种内容,根据语言可以判断出一个人的国家或者地区,因此,语言具有民族特点,在不同的民族之中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审美倾向,语言的理解需要结合当地民族的文化习俗以及内涵,使语言交流和表达能够更加通畅。在英语翻译中,需要结合国家民族的特点进行理解和翻译,考虑到英语在不同的环境下的表达含义,也就是语境,所以在翻译的时候需要融入文化差异。
2.语境文化差异特点。
(1)纵向文化差异特点。纵向文化差异是国家历史发展中产生的文化差异,在翻译中应有所体现。例如:it was a herculeans task,but he managed to do it.翻译为这是很艰难的任务,但是他完成了。其中的herculeans指的是希腊神话的人物,在神话中他经过了困难的人生,但成功地挑战了各种困难,因此用来形容艰难的任务。理解其中的文化内容可以使翻译更加的准确。
(2)横向文化差异特点。横向文化差异是在地域条件或者人文影响下产生的文化差异,不同地区的人们使用的语言也存在差异,需要考虑到其中的文化特点进行翻译。例如,在西方对牛和羊的描述仅限于动物自身,而在汉语中一般用来代表吉祥的意思,需要结合不同地区的人们的理解习惯进行英语翻译。
3.语境翻译技巧。首先应适度地进行翻译,在翻译的时候应对作者的情感进行准确的表述,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判断将信息放大,应结合实际的内容和含义将作者要表达的内容翻译出来。同时,翻译者需要结合文化差异等语境特点对信息进行处理。其次,应尊重文化特点,翻译中需要体现出对当地文化的尊重,不能主观地将文化内容进行修改,也不能直接套用在自身国家的文化中,应使对方的文化内涵更好地体现出翻译之中,同时保证人们能够理解翻译中的原意,使文化内容的传达得到实现。同时,应保证客观性,在翻译中翻译者具有自己的思想观念,根据自己的知识积累和文化背景使翻译体现出一定的特点。但是在翻译中不应过于强调自己的观点,导致原文的意思被曲解,应按照客观的要求对文章进行翻译,不改变原文中作者的观点。
三、结语
英语翻译作为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在翻译中需要结合英语和汉语的语序特点以及相应的文化语境,合理地对文章进行翻译,使翻译的语句能够更加通顺,同时能够将原本的含义表达出来,不影响翻译的原意,使翻译能够更好地实现文化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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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985年10月20日,原告楼某入职被告企业任临时工;
1992年4月,楼某正式由义乌市劳动部门批准为农民合同制长期工,1997年4月至2002年12月停薪留职;
2003年1月1日起回被告处上班,从事贴小包装碘盐防伪标志工作;
2004年3月开始因全省实行统一加工小包装碘盐后下岗,改为发放生活费直至2014年5月;
2014年6月按公司内部规定,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其为企业内退人员,发内退生活费直至2019年12月。
2019年9月2日,被告企业进行混合制改革,为此该公司发布《某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初稿)》,并向在岗职工征求对该方案的意见建议。2019年10月8日,该公司再次组织全员分批对《某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第二稿征求和听取意见。2019年10月23日,对经省集团公司职代会表决通过的《某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召集全体员工分批召开会议进行宣贯、解读。以上会议除9月2日外,原告本人都参加过(有会议签到单),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做了大量的关于集团混改人员安置等相关的征求职工意见、宣贯、解释、说明工作。
1.关于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计算,低于所在企业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高于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发。原告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远远低于所在企业前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按所在法人企业即被告全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10430元给予计发了经济补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按照职工进入所在企业之日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工作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原告在1985年10月至1992年4月期间,在被告处的工作性质为临时工,因此其工龄不予计算。
2019年12月12日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于2020年1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乙方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10430元,补偿年限28年,经济补偿金为292040元。不久,被告按约支付了上述经济补偿金。
2020年2月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按每年10430元支付1985年至1992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62580元。2020年3月30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該裁决,于2020年4月22日诉至法院。
受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确认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且被告也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混改的过程中,补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但怎么补、补多少,是个问题。就本案来说,双方其实整体的争议很少,企业和员工在庭审过程中都实事求是,对双方的证据均表示全部认可,仅仅只是对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产生了争议。就这个争议,在庭审前,该集团公司还专门咨询过人社部门,而得到的回复是,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的计划内临时工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未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的,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本案中,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企业在安置的过程中就方案的宣讲、贯彻、解释、说明、沟通等工作做了大量的努力,而为了避免专断独行,还专门听取人社部门的意见,最终选择了与员工协商处理,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
因此,尽管后续仍然发生争议,但由于双方此前已经达成了协议,而该协议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员工当时的真实意愿,因而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没有因为员工反悔而导致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在混改过程中,如果企业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也建议加强沟通工作,取得员工理解,通过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这样既能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也能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案例2】
2010年11月13日,原告与原海大药业公司(现海大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月31日,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发批复文件,原则同意《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方案》。2013年2月5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青岛汉河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以9200万零1元的价格受让被告兰太公司持有的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73.77%股权及7200万元债权。2013年4月2日,被告兰太公司与青岛汉河药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2013年4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债式轉让股权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四条就职工及劳动合同问题约定,企业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乙方(青岛汉河有限公司)必须履行,企业名称变更后依法进行劳动合同变更,企业职工工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连续计算,人员及工龄以职工花名册记载为准,该花名册载有原告信息:于1994年7月进入原海大药业公司(现海大科技公司)工作。2013年5月7日,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青岛海大科技制药有限公司。
原告向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第一,确认兰太公司改制中的行为违法;
第二,兰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9700元;
第三,海大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有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受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改制后依法成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调整的企业法人,原告进入该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调整;
原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为青岛海大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的行为,应为企业投资人及企业名称的变更,不属于企业改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海大科技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被告兰太公司与青岛汉河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债式转让股权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工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连续计算,人员及工龄以职工花名册记载为准,原告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综上,原告提出的两被告在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形成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支付股权转让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最终被法院驳回。
企业通过混改和股权多元化成为国有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但员工的身份和劳动合同却可能不需要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公司的信息变更,在不影响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需要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国企混改不一定会带来员工安置或者说不一定会带来需要让员工分流、下岗或导致员工劳动关系被解除或终止的安置。
但另一方面,若企业通过混改,变成国有参股企业,需要员工选择加入新企业,或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进行安置,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进行国企混改时,要区分具体的改革情况,本着对每一位员工负责的态度,制定出对应的人员安排方案或改制安置方案,而不要一刀切地使用同一种安置方案。应当和员工进行多次沟通,形成多元化的安置渠道,由员工自主选择,既要保障合法合规,也要确保各方共赢,唯有如此,混改前的遗留问题才不会变成混改后企业的包袱,而混改后的企业也才能够轻装上阵,持续发展。
作者 劳达laboroot 高级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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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从教的这段时间内最令我头疼的事情就是纪律问题。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学生多,接触时间少,深入的教学工作很难落实到位,如果碰到一些不听话的孩子,更会耽误全班同学的学习时间,因此如果课堂纪律管理不好,一切也都是空谈。
究竟如何管理好课堂纪律呢?一直困扰着我,也一直思考着。中间也去找老师探讨过,也访问过有经验的老师的课堂,但实践到自己身上总还是有难度。吵,打是不允许的,也不是上上策,更是自己及其不愿意也不能的做法。我只希望每次上课学生能保持安静,遵守课堂纪律,老师讲课时孩子们能坐姿端正,不交头接耳,不做小动作,不说废话,碰到问题可以举手发言等等,这才是我自己设想的理想状态下的课堂。然而自己仔细一想,如果不到十岁的孩子完全按照老师的设想去?孩子是教学的主体,孩子才是我们教育的上帝,更要给孩子发展的空间,老师也不能挑战新课改的权威,套用以前的老一套了。
通过与其他老师的沟通和学习,我了解的四年级小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兴趣广泛,小动作多,爱交头接耳;
2.注意力不够稳定,不能持久;
3.无意记忆还占相当优势
1.重复练习上下课坐姿要求,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讲解上课纪律要求和安全规范。
3.利用多媒体演示讲解的教学设计,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这个主要需要我们在备课过程中深挖教材改变教学策略,让教学更生动有趣。
4、精讲多练,集中学生注意力,交换练习的时间应控制在20分钟内。讲解不宜过长,叙述动作要领和练习方法要提纲挈领。
5、结合发现探究的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其教学设计为:简述操作要领→操作尝试→启发引导→操作学习→反馈指导→巩固练习→归纳总结的教学设计。这种教学方法,一是使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二是发展学生的智力。
6、利用班级管理方法进行分组打分。在课堂中,根据学生表现进行表扬批评,给予相应奖励和惩罚措施,最后由班长统计到班级当中。
7、提升教师自身魅力,树立在学生中的威信,正所谓“亲其师,重其道”。
实施过程当中课堂纪律稍有改进,刚开始应对小学生,经验上还有很多不足,也在探索摸索当中,希望自己可以做的更好。
问题处理会议记录
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好学生评语
好学生申请书
政治纪律方面问题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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