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篇一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
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
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l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
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 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 的,处以l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 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 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
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篇二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非法运输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篇三
合同编号:____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 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篇四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咨询指导服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专项扶持资金的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 立项审批机关:立项审批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区/县),项目资金最终审核审批机关(四川省/达州市/区/县)。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询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总额为 ¥ 元 (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元(大写: 元整)。
备注:此费用仅为咨询指导服务费用,不含资料编写、行政公关及差旅等支出。
2、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定后 日内甲方支付¥ 元 (大写: 元整);
②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后支付¥ 元 (大写: 元整)。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了解相关工作进度情况。
2、有权对甲方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3、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配合人员及便利条件,并保证无隐瞒行为。
4、有义务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单位简介、项目简介等材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甲方索取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相应资料。
2、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3、对甲方所提供的企业各类资料及资料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4、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评估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改、更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示甲方:乙方尽最大努力指导并协助甲方完成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因甲方项目或国家政策原因,乙方不保证相关扶持资金一定到位,未能申请成功乙方不付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合同条款规定则视为违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若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乙方负有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生产状况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向除法定主管部门外的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在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2、项目尚未进行到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前,甲方或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应支付咨询指导费的25%作为对方准备工作的费用。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方持 一 份和乙方持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通知均使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进行。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可增加《补充合同》或附件,经双方达成共识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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