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一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 、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二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三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民法典应当尽量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民法典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民法典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民法典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例如,担保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而无效,等等。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发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四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承担交费义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xxxx(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xxxxxx
(一)甲方使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生机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担保人填写:xxxxxx
担保人资料
姓名xxxx固定电话xxxx邮政编码xxxx
家庭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发证机关xxxx发证日期xxxx证件有效期xxxx
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
被担保人资料
姓名xxxx固定电话xxxx邮政编码xxxx
家庭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发证机关xxxx发证日期xxxx证件有效期xxxx
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
乙方(盖章):xxxxxxxx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五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x(大写);(小写)x¥.(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xx年x月x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xx年x月x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x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x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甲方
乙方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六
担保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经审查,债权人同意接受__________为保证人,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
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含罚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出保证责任法定范围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但超出保证责任法定范围的部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担保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担保人自愿履行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和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
(1)一般担保;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担保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各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视为共同担保。
5.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共同保证中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修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双方同意变更主合同除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事先征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该财产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或者担保物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10.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实质担保的,实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求偿权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1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保证期间,如果保证人发生变更、撤销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更,保证人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作为债权人接受的新保证人在天内履行。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主合同同时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对财产的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
7.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再次向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当如实提供。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债务人已经违约等。
3.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前,有权以债务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但是,担保合同一旦订立,担保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主合同项下金额的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债权人有权用担保人存款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冲抵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利息等费用。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声明并保证如下:
4.担保人将不签署和/或履行本保函
(1)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担保人的章程或设立文件,或
(四)以自有资产抵押的。
(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均无任何扣税或预扣。
第八条担保人的豁免范围
1.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免除担保责任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实质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实质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责任。
第九条通知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双方之间的文件交换、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___________(信函、传真、电报、亲自等)方式交付。).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2.各方的邮寄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非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暂停履行该义务。
2.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关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导致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预测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使可以预测也无法克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使受影响方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动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的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释
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本合同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原则、本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做出合理的解释。除非与法律或本合同相冲突,否则本解释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补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担保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未经担保人书面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盖章):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
___年__月___日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七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之间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与______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____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___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万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号的_____大厦的房产作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
第三条 抵押物担保范围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____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八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引起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产生并中断,担保责任期间将延长两年如同诉讼时效一样。而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即连带担保期间产生诉讼时效且中断,必须由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否则,担保责任期间届满,担保人责任免除,不再会产生诉讼时效,也就不会获得二年的时效保护期间。
对于六个月的规定,是指没有约定担保责任期间的,给予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及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期间,这个期间是不变期间,如未主张,则担保人同样免责;如果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期间终止,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相关知识: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综上可知,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为两年,但是由于情况不一样,具体的担保期限起算时间就会不同,同时在担保的过程中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话,则担保期限还有可能终止。更多担保合同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担保合同从属性担保合同有哪几种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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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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