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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一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的相关,为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街道办在编人员,且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机关职工。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先行折抵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要求
(一)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照顾本人要求,于每年3月制定本办职工休假计划报送县党政办。实行轮流休假,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不了假的情况,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休假职工参加日常工作。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审批程序
按职级逐级审批后报党政办登记备案。领导干部请年休假,按县上相关规定报批。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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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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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单位休假制度_机关单位年休假制度
每个单位都有休假制度,今天乔布简历小编就和大家一起看看机关单位休假制度,机关单位年休假制度。
关键词:机关单位休假制度,机关单位年休假制度
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机关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如下:
第一条是:享受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范围:街道机关、人民团体公务员、职工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包含临聘人员。
第二条是:年休假时间
(一)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可休假5天。
(二)工作满5年、未满10年者,可休假7天。
(三)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可休假10天。
(四)工作满20年以上者,可休假14天。
第三条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况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三)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
(四)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
第四条是: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男女工作人员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是: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六条是:单位集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天数不计算在年休假期内。
第七条是: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则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休完。
第八条是: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内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其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七、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二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项目“降本增效”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行人本化管理,提高工作绩效,结合《公司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郑州分公司员工加班与休假管理规定(试行)》。
一、工作时间类别划分
分公司领导、机关(含片区机关)管理人员、项目领导、项目内业管理人员(机管员、材料员、试验员、资料员、劳资员、成本员、预算员、专职翻样员)等,所有司机、炊事员、值班等后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技术员、施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一线二线工人(机操、电工、电焊)实行标准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因工作实际需要在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工作的,均实行调休。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人员,因工作实际需要在双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限制计发。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二线工人每月最多发放两天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另计),没有发放加班工资的加班日均实行调休。
二、考勤管理
机关人员实行指纹扫描考勤管理,员工外出务必进行书面登记,每月21日张贴公示考勤记录;项目(含片区机关人员)所有人员均实行上班、下班书面签到制度(《项目上下班签到表》详见附表1),每月21日由考勤员将签到记录和考勤表一并传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现场无专职劳资员的,考勤工作由项目资料员负责。
项目人员原则上平均每周上班天数不得超过6天,为不影响项目施工生产,项目人员由生产经理编排《周轮班计划》(样表详见附表2),由考勤员(劳资员或资料员)张贴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加班管理
机关人员在金博大加班,实行指纹扫描签到签退,部门一般管理人员外出加班需要填写《机关员工加班申请表》(详见附表3)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外出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无特殊原因无可追溯记录或事后补办的一律视为缺勤。
项目人员加班不再填写《加班申请表》,直接按《周轮班计划》执行,月末由劳资员核实、统计并计发加班工资或编排次月调休建议报项目生产经理审核后执行(加班、调休管理流程图详见附图1)。
行。其中在国家11天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计发每日“基本工资”(“岗薪标准”的40%除以“月平均工作日”21.75)300%的加班工资;在节日长假的其他日期或平时双休日加班的计发“基本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为提高加班费发放的透明度,人力资源部每月将加班工资发放情况挂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如有对加班费有意见者可向分公司纪监员投诉。纪监员及时核实并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四、调休管理
调休实行“一月一清、过期不补”的原则,即调休务必在加班后三十天之内调休完毕,过期作废,确有实际困难(或项目不能协调的)不能在限期内调休时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调休由本人提出申请(《调休审批表》详见附表4),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或核准(连续休假超过3天的)后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先休假再补办手续,否则视情况轻重按事假或旷工论处。《调休审批表》下发后,员工无故不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调休假的假期。
五、带薪年休管理
带薪年休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除工作1年不
满10年的职工累计休病假2个月以上;工作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累计休病假3个月以上;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累计休病假4个月以上等情况)。
带薪年休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困难,年休假期可以分段享受但一个年度的假期分段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带薪年休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带薪年休时限: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休完,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休假的经人力资源部书面审核可延期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前享受完毕,延期内仍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年休一律实行单位通知制度(《员工年休通知书》详见附表5),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
六、法定节假日管理
法定节假日共11天,分别是:元旦1 天:元月1日;“五一”劳动节1天:5月1日;“十一”国庆节3天:10日1日、10月2日、10月3日;春节3天: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节日当天;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1 天:农历八月十五;与以上法定节日连休的长假里的其他日期以双休日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岗位薪酬标准中已经测算该部分)不再计发加班工资;实行标准工作制的.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发加班工资且不计入限制加班个数中。
七、探亲休假管理
探亲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含x局员工、湖北海纳公司借工;不含见习、学徒期未满的人员)与配偶或父母长期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四年中任一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不得超过7天)。探亲假及路程假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探亲待遇:职工探亲假期间按个人基本工资(岗薪标准的40%)计发,并按缺勤日扣发各种绩效工资或兑现。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单位凭证报销。
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都是x局内部职工,分居两地工作的,只能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具体哪方享受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在取得对方单位证明后,方能批准探亲。新分学生转正半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的,在休完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住一起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也能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不住在一起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四年享受一次。 职工因公出差趁便回家或待岗或请事假在家,和父母或配偶连续团聚时间超过规定天数(探配偶30天、探父母20天)以上的,单职工当年、双职工四年不再享受探亲。
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虽符合探亲条件,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若职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养,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休特保假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息,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给假。
期至下一年度或轮次休息;再不享受按自动放弃处理。凡自愿放弃当年探亲假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来冲销当年探亲假。
配偶或父母常驻地址与员工工作地在同一省份时,不再享受探亲假。
八、附则:
1、休假前提:当年出勤满6个月方可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旷工1天(含)以上或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请事假1个月(含)以上、病假2个月(含)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探亲假,已经休假后再发生以上情况冲抵次年年休假、探亲休。
2、休假对象:x局员工、湖北xx公司借工享有同等休假权利。
3、准假权限:分公司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只有3天(含3天)以下的事假(片区经理7天)、7天(含7天)以下的病假(片区经理10天)审批权,分公司机关人员请假必须报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假、7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病假由分公司经理审批。超过上述时间需报公司审批。调休准假权限属于基层单位负责人,且务必按规定填写《调休批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以事假论处。连续休假3 天以上7天(含7天)以下时需要人力资源部审批,休假超过7天的需要主管领导审批。
4、请假程序:项目员工请假由本人申请(《请假条样表》、《探亲休假申请表》详见附表5、附表6)、劳资员审核,由项目经理按权限审批,劳资员做好出勤台帐,登记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一周内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机关人员休假必须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填写《调休审批表》、《探亲休假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机关劳资员办理相关手续。休假务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口头、电话请假无效,擅自离岗、超假不归又无法联系的视情节轻重按取消当年各种休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5、休假时限:探亲假、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不愿休假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需相关领导批示后方可顺延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前,同级劳资部门应作好记录。四年一次探亲必须在四年内休完(四年内任何一年休),不得顺延。
6、台帐管理:所有加班和调休,各劳资员要建立出勤台帐备案并按月张榜公布,且需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7、异动管理:调出分公司人员原则上应该先休假后办离场手续。员工自身原因急于离开的视为自愿放弃剩余未完假期。
人员在分公司内部调动的,调动前原则上应在调出单位休完所有调休假,调入单位不再接纳调出单位的调休台帐,除非人力资源部审核延期转移。
同在分公司的双职工可以共享调休和年休假,当员工因病、或施工任务不饱满造成一方无法上班的双职工一方可以享用另一方的剩余调休假和年休假,工资标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但任何一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除外且仅限于2015年元月1日以后的余假。
休假前后本人岗位发生变化的,休假期间按就高的岗位标准计发工资。
8、法定假期的奖金发放规定:年休假和婚丧假、晚婚晚育假休假期间不扣任何奖金(绩效工资或兑现);探亲假、产假(含男士陪护假)和特保假扣发休假期间的各种奖金(绩效工资或兑现)。
9、婚丧假、晚婚晚育假、产假(含男士陪护假)、特保假、病事假执行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
10、《郑州分公司员工加班与休假管理规定(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分公司出台的相关规定与之有冲突的均以此文件为准。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三
十、因故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按程序先行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一条 为了对请假、休假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搞好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假期种类
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及事假等。
第三条 休假条件和时间
(一)年休假
1、凡局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二)婚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10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三)产假
女同志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同时配偶享受护理假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享受护理假7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四)哺乳假
凡有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同志,每天给两次(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如本人自愿,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个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半小时。
(五)丧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假3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病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在3天以上的,要有医院病休证明。因急病事先未请假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病假中遇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可不作病假统计。
(七)事假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因私事不能上班,须请事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不得事后补假,确因事先来不及请假,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事假中遇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可不作事假统计。
第四条 请假、休假审批及备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或因私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1、科室负责人请假、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2、科室其他同志请假、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天的,须经局长批准。
3、年休假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先由本人申请,科室审查(原则上同一科室不能同时几人休假),按规定报批后,再由办公室作出安排。
4、凡请假、休假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均须填写请假报告单,各科室予以登记,然后报办公室备案。
5、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完毕,应按原休假、请假审批程序及时销假。
第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若同时具备多种休假条件,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假期最长的进行休假,不能在一年之中多种假期累计进行休假。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休假的,自行作废,不跨年度累计休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2、请假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
3、谎报请假理由,经查属实。
有旷工行为的,扣发工资,并按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和行政纪律处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经相关程序辞退。
第九条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本科室人员正常休假。每周各科(室)需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登记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依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完善请假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职工干部的考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国家规定出勤,按机关统一作息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
二、凡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三、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批;一周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注意见,局长审批。
四、凡请假者,必须到办公室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或需续假,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书面请假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备案。
五、上班期间,局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打招呼,科室工作人员临时去基层学校,需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同室人员打招呼,说明事由、去向。
六、局领导外出开会或执行公务应通知办公室。科室人员出差应经局长同意后出行,并填写《昆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出差通知单》。
七、凡不履行请假、续假手续脱岗者,按旷工论处。
八、开会、学习实行出勤考核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本人签到,不准他人代签。
九、平时的出勤考核,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与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签到按到岗先后顺序,不得代签和提前签,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签到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有事外出先签到再外出,不能致电请假。办公室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二、上班时要仪表端庄、整洁、佩戴工作牌,上班期间不得办私事、干私活,不得擅离岗位、窜岗聊天。各科室各尽其责。
三、因公外出,一般干部须请示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并在公示栏上公示。
四、局长请事假向县政府领导申请批准;副局长请事假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因事请假应经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需经局长批准;因病请假,需凭有关证明,由分管领导同意。请假后向办公室人员说明,假满后需到办公室销假。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五、外出学习、培训、会议、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事假范围。
六、探亲假按有关文件规定并报局长批准。
七、原则上每月对机关考勤与请销假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办公室按月进行考勤统计,分管领导每月在全局职工会上通报本月考勤情况。
八、对擅自离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献血假等。请事假的,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事假天数从职工当年的年休假中扣除。
2、准假权限规定。(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逐级请假)
(1)工作人员1天以内由各股(科)室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批准,1天以上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假,凡离开本县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2)各股(科)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副书记、副局长请假须经书记、局长批准。
3、请假因事先按程序审批,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突发病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因突发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电话先请假,随后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5、凡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须填写《阿瓦提县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条》,按程序审批。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先斩后奏的,一律按旷工对待。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须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不知情的视为旷工。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四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5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社区居委会:
为了维护全体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安亭镇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各社区居委干部请假及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请假、休假
1、工作人员请病假、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带薪年休假,都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到岗时,应到单位及时销假,不销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2、工作人员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1月份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经组织批准参加考察、培训、疗休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各社区居委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各社区居委每年一月份须在保证工作正常的前提下,结合工作人员个人的申请,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休假。
二、请假程序
1、请假。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报社区居委会主任和地区办领导审批。因突然事件或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应电话或委托他人迅速向社区主任报告,并于当日由社区主任或相关人员按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
2、审批。工作人员请假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意和地区办领导审批;社区居委主任请假,须经地区办领导同意并审批。签批后的审批表交地区办财务室备案。无领导批准签字的审批表视为无假自假。
3、销假。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或年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地区办财务室办理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若请假逾时(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以电话向领导告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并扣减月工资。
三、其它事项
1、事假:若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未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扣除事假天数。
2、伤、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 必须持镇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病假者须附交医师诊断书或病假证明。
3、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的年休假未能休完者,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
4、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各类补贴等照常发放。
5、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因事需暂时离开岗位的,应告知社区居委主任,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如离开岗位超过半天以上,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亭镇地区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二、 新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必须服从单位休假安排,休假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单位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的1天,按照本人应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出勤期间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离岗学习超过6个月者;
5、已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其时间相互抵充,如超过规定年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足的可予以补足;如已安排年休假,则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疗养、休养。
6、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及以上的;
7、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2
的。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次年职工年休假计划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各单位、部门在办理职工年休假时,要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在每月的月底之前将次月的职工年休假情况统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3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五
《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1. 年休假
人员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标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 婚假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享受国家规定3天。晚婚另增加婚假20天。
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其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4. 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 丧假
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丧事而规定的假期制度。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假期。
6.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青河县粮油收储公司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
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六
1、为完成检修、抢修、异常处理任务和设备正常启动,确保我厂安全稳定运行,车间全体人员应按照厂、车间的安排,加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加班后由班长按小时统计加班时间,到车间统计员办理备案手续。
3、加班时间经折算后累计为换休时间,具体换休时间以统计员备案换休时间为准,按日工作时间折算换休时间,病、事假等须经车间批准方可用换休抵扣。夜班加班,当天可换休。
1)值班:白1倍 中班1.1倍 夜班1.3倍
2)检修:白1.2倍 中班1.5倍 夜班2倍
3)法定节日值班:白1.2倍 中班1.4倍 夜班1.7倍
4)法定节日检修:白1.5倍 中班2倍 夜班2.5倍
5、其它按照《关于加强请假、休假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执行力,实行“星期六固定加班,星期日加班不固定”制度。
一、机关加班工作,是指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因上级部门或领导急需进行的突击性、临时性等交办工作。
二、根据局工作的特殊性,局机关工作人员每周六正常上班。
三、周六上班发加班补助,周六不上班的,需履行请假手续,但不发加班补助。
四、加班补助实行“下定基数,上不封顶”,即每人月实发工资额除以22,得数为各人相应的加班补助(最低50元/天)。
五、星期天各科室排定人员值班。值班表报办公室备案。值班不发值班补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章制度执行。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休假天数: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30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人生是伟大的宝藏,我晓得从这个宝藏里选取最珍贵的珠宝。
机关单位请休假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和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生活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事假
1、上班期间如确因特殊事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可请事假,请事假需经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一天事假冲抵一天年休假。
3、请事假半天者,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室站负责人同意,由本责任单位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每月累计不超过2次。请事假一天及以上者,须事先填写 “事假申请单”,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因私事急需处理而来不及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按请假规定打电话请假,事后完善请假手续。
5、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待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1天扣20元。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病假
1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和时间: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10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不变;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如果疗养时间超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扣减次年年休假相应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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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1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每年的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一次性休完或不超过3次。
5、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须抽回单位工作时,必须服从组织上的工作安排。
7、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5天,途中时间另计。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晚婚假20天。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丧假
工作人员因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经局领导批准,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途中时间另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产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可享受产假。
1、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配偶可享受15天假期。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假期,其宫外孕享受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4、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5、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其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职工配偶是军人的,经领导批准,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可以2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共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
20天。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三、请休假管理
1、凡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请休假的,均应按照“请假—批假—休假—销假”程序履行手续。
2、工作人员履行完请休假手续,须将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3、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续假,但又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的,应事先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续假,并在续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请休假手续交局办公室备案。
5、各责任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对本责任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6、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8、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待遇的人
员,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须经本科站室负责人同意,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须经本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责任单位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县级干部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9、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视为旷工。凡擅离岗位、旷工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职工大会上检讨,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0、局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休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利在干部职工管理中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配套衔接。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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