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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共同犯罪篇一
(本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xxx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职以来在贵公司担任xxxx、xxx、xxx等工作。因贵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及随意克扣工资,随意扣除xxxx,取消xxxx补助等问题,其行为违法。现本人根据《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结清所有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20xx年xx月至xx月克扣的xx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xxxx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全部款项。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贵公司,本人持一份。
通知人(签名捺印):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共同犯罪篇二
(1)需要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为方便举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常用的方法是使用ems邮寄,且用人单位签收了;
(2)被迫辞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常见的是“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足额发放工资等)、其次是“不提供劳动条件”,以及“不缴纳社保”(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地区,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一个月内内用人单位仍不购买的,才可以用这个理由被迫解除。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规章制度严重违法”等。
(3)被迫辞职的法定理由,
不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包括“没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不包括“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
不包括“没有及时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不包括”没有依法缴纳公积金”。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可以被迫解除的法定理由。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劳动者不可以“没有支付二倍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二倍工资在法律上不属于工资,而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
相关规定: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共同犯罪篇三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
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本人工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3.经本人书面通知,在1个月内仍拒不为本人缴纳社保;
4.不提供劳动条件。
现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使用ems邮寄给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共同犯罪篇四
(注: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87、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请求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事先告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八十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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