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篇一
发包方:( ) 分场 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遵守。
一、种植地点:甲方将分场队的企业耕地亩地包给乙方种植。
二、种植期限:。
三、种植费用:乙方向甲方上缴土地承包费每亩 元,合计 元,大写 元。
四、种植方式:
1、乙方在种植期内,自主种植,自主经营,一切费用自理,但乙方须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服从甲方管理等。
2、乙方为参加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职期间,统筹费、医疗费按社保局规定每月15日前交清,不得中途停保,否则取消职工身份。经营种植户按职代会通过相关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次年退回所种植土地,交分场、生产队进行公开租赁发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按( )第 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执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各项公益事业、义务工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筹资筹劳进行。
2、甲方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合同,如出现终止情况,除追究分场领导及队干责任外,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给予技术指导,向乙方提供订单及信息服务。
4、乙方用水,实行配水到户,由农机水管部门统一安排,根据承包合同,签订供水协议,水费按水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5、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耕地植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未按合同兑现的,除承担合同总亩数每日2%的滞纳金外,还要交纳总额5%违约金,甲方依照《合同法》收回乙方土地,取消乙方下年承包土地资格,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乙方的所有欠款。
六、违约贡任:甲方无故违约收回的土地,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其他:
1、本合同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合同。
2、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场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签名):
签定时间:二o一六年 月 日
甲 方: 身份证号:
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土地总面积: ㎡(大写: 平方米)。
2.地块四至:
东齐:
西齐:
南齐: 北齐:
二、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宗土地转让价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以甲
方收据为证。
四、甲乙双方责任。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该土地管理权及使用权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在该土地上的任何行为。
3、自协议签订后,如存在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土地纠纷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的全额赔偿给乙方。
4、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管理权及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按本合同转让总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总和的2倍赔偿。
5、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建房和过户手续。
6、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退还所有土地转让款,并且赔偿乙方损失。赔偿金=转让费总额*5‰*转让总天数。
五、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村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明人签字: (盖章)
村委会签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增值作用,提升、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水平,现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签定如下承包合同条款。
1、甲方将位于2、租赁价格:租金每年每亩
3、合同期限为月年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及商业活动,乙方在经营及生产中甲方负责提供有效便利。
5、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该地,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国家征用完该土地时,本合同解除。
6、本合同到期,甲方如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7、合同以乙方付款之日起实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强行终止合同,甲方将补偿乙方在合同期内所得经济效益及附属物建设所需款项。
8、如甲方盖房,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8、付款方式为年付,乙方在签订合同七日内,付清所有款项。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理利用、有效开发土地资源的精神,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包土地
1、土地位于角干大坨村原田万海所种的河滩地。
2、四至为西至后黑边界、东至小孩地道、南至赵明伍边界、北至河道。
3、土地面积80亩。
二、承包期限
1、本合同从签定之日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2、承包费用每年8000元(100元一亩)
3、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现金8000元。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本土地如遇到国家征用,国家相关补偿共同协商。
3、在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合同。否则依法裁决。
五、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时附原合同复印件一份。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理利用、有效开发土地资源的精神,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二、承包土地
4、土地位于角干大坨村原贾国英所种的河滩地。
5、四至为西至赵洪山地、东至河堤、南至民堤、北至赵明海地、共计28亩。另有一块河道地12亩。
6、土地面积40亩。
三、承包期限
4、本合同从签定之日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5、承包费用每年6000元(150元一亩)
6、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清现金12000元。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本土地如遇到国家征用,国家相关补偿共同协商。
3、在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合同。否则依法裁决。
五、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时附原合同复印件一份。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20xx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篇三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一下条款。
一、 承包地块:甲方将位于文登市宋村镇台上村的土地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 承包时限:
1、甲方于2015年 1月 1日起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
2、承包期自该土地由甲方承包之日起30年的剩余年限,即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
三、承包价格:上述承包地年转让费为元∕亩。
四、其它约定:
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苗木、农作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乙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
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法律法规执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2015年月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篇四
编 号:
原承包方姓名(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承包方姓名(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一、甲方将自己承包土地 块,地名和四至界线分别为:东邻:________ 、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共计 亩非基本农田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费为每亩 元,合计 元。乙方于二0一四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四十(40%)转让费,于二0一二年年底前支付百分之六十(60%)。
三、转让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期的乘除年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合同约定为土地经营权彻底转让,自订立本合同起甲方与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乙方与集体建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土地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并承担。
五、因国家的惠农政策,发放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款)及其它优惠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种植、养殖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流转,可以进行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及建设工程申报,甲方应当协助办理。
八、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发包的,由乙方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继续承包土地,甲方放弃并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转让土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九、乙方转让土地后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征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因征地产生的优惠优政策及待遇也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转让土地面积领取集体的其它补偿、补贴。
十、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一方违约向守违约方承担责任 。 十一、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留存两份,交村里备案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证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一、甲方将位于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江下村岗下组岗背水田4丘230平方米,东邻华明水田,西邻小河,南邻横岗5丘210平方米,东邻小河,西邻公路,南邻**屋,北邻路 的农田总计面积 肆佰肆拾 平方米(4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该土地长***米(***米),宽***米(***米)。东邻***,西邻***,南至***,北邻***。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2015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2015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述内容自觉履行。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的亲属及旁人而造成给对方的麻烦和损失,应由肇事方负完全责任,应加倍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在场人: 在场人: 中间人:
日期:公元 年 月 日 日期:公元 年 月 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xx,占地面积共xx亩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该土地长xx米、xx宽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二、上述土地转让时间为长期(即乙方永久拥有使用权)。(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费
1.金额: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_________天内一次支付转让费(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甲方在收到转让费当日向乙方出具等额收据。
四、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是否有交付手续要求?)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2.交付方式为:
五、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属甲方使用,以及在乙方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元(大写:)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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