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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折旧政策篇一
;[摘 要] 基于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对“税收和加速折旧政策→资本利用率→经济增长”的传导效应、税收和加速折旧政策对资本深化和资本产出比的影响效果进行了分析。模拟结果表明:加速折旧、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增值税率、以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为主转变的政府政策能够有效提高资本利用率和资本深化程度,促进经济增长;与之相对,资本产出比的进一步提高使得投资驱动模式已不再可行,应当向创新驱动模式转变。
[关键词] 加速折旧;税收;资本利用率;经济增长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主要来自于投资、消费、出口这“三驾马车”的驱动作用,其中,又以投资驱动为主。然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能力已经陷入了瓶颈期:数十年来国内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对外贸易逐年增长极大地增加了资本积累规模,这一方面使我国资本存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经济增长的结构性问题日渐严重,这具体表现在:1.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导致产能利用率的不断下降,产能过剩开始成为普遍现象,2019年第一季度的全国工业产能利用率仅为75.9%,且我国工业产能利用率近十年来均低于79%,处于非常普遍的产能过剩状态。2.投资效率不断下降,使得资本产出比不断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力降减,以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在这种局面下,是否继续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研究内容。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规模达1.1万亿元的减税降费目标,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税种的税收减免。以上政府政策旨在降低企业负担,从而保证经济在强大下行压力下仍能保持稳定增长。
如何提高产能利用率成为延续经济持续增长趋势的最大难题,而加速折旧和税收政策与此具有高度相关性,即通过实施合适的相关政策以化解产能过剩问题,推动资本深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本文拟在一个动态一般均衡(dge)模型的框架下,研究加速折旧和税收政策对产能利用率的作用机制,并基于产能利用途径研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三驾马车”型经济增长模式,极大地增加了我国的资本积累规模,但这种过快的粗放式资本积累也造成了我国经济结构的扭曲,韩国高等(2011)测度了多个产能过剩行业,并指出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林毅夫等(2010)认为企业对某一行业前景的共识进而重复投资的“潮涌现象”导致了产能过剩。沈坤荣等(2012)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研究认为政府治理措施的失效导致产能过剩问题日趋严重。产能过剩问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且与投资规模紧密联系。
此外,投资驱动模式还损害了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张军(2002)指出,改革后的中国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增量改革”所创造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总体性改善之后,开始表现出“粗放”增长的特征,由此导致的过度的工业化进程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必然性。袁志刚和何樟勇(2003)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动态无效区域。项本武(2008)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并指出中国经济的动态效率与投资率负向相关。这表明,投资驱动的模式已经不再可靠,其效果由原先的促进经济增长逐步向反向转变。
资本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来自于资本的积累规模,还来自于资本利用率水平的高低,而关于资本利用率这一变量,国内的研究较少,国外方面则对此有较多的研究。chatterjee(2004)研究发现折旧对资本利用的敏感性导致经济主体的资本利用率是不完全的,即小于100%,而且折旧率与资本利用率之间的关系对减缓经济向稳态收敛的速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umbos和auernheimer(2001)则在一个改进的ramsey型新古典增长模型中内生化资本利用率,证明了内生的资本利用率同样减缓了经济向稳态收敛的速度。kurz和salvadori(2019)研究了有效需求通过资本利用途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内生化的资本利用率无疑与实际经济活动的拟合效果更加优秀,而且通过资本利用途径研究经济问题的方法也已经较为成熟。
综合以上文献,本文通过内生化资本利用率,在动态一般均衡(dge)模型的框架下,研究加速折旧和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而无论是资本利用途径,还是加速折旧和税收政策影响,国内研究都鲜有关注。
三、理论模型的的构建
本文构建了一个无限期存活的时期离散型动态一般均衡(dge)模型。为简化分析,本文将人口总量标准化为1,且不考虑人口增长。该模型引入了企业所得稅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加速折旧率四个自变量。
(一)企业部门
其中,kt为企业部门投入的资本;lt为企业部门投入的劳动;ut为资本的产能利用率;α为资本产出弹性;yt为最终的总产出。
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可变形为:
其中,πt为企业的利润;rt为实际利率;δt为资本折旧率;wt为实际工资;τπ为企业所得税率,作为资本回报的股息、红利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τy为增值税率,τδ为政府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率,这只是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资本的实际折旧,且企业在考虑利润时仍应将实际的折旧作为成本。
此时求解企业的利润最大化问题:
解得其一阶条件为:
联立(6)(7)式,解得:
(二)代表性家庭
设定代表性家庭的离散型效用函数为:
其中,β为贴现因子;ct为消费;?字为闲暇与消费的同期替代弹性。
资本的动态累积方程为:
其中,it为投资。
代表性家庭的预算约束为:
其中,τc为消费税率。
(三)政府部门
设政府部门的收支情况为:
其中,gt为政府支出,tt为政府税收收入。
政府税收收入可以表示为:
市场出清时,有:
求解式(16),得到效用最大化的一阶条件:
四、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对经济增长影响途径的模拟分析
本文基于构建的理论模型,对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影响经济增长的途径“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资本利用率→經济增长”进行模拟,分析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并分析了其对资本深化程度、资本产出比的影响效果,从而全面度量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果。
(一)参数赋值
黄赜琳(2005)根据资本存量回归的生产函数的进行回归估计,得到我国资本产出弹性为0.503,鉴于此,本文的资本产出弹性α也设定为0.503。
根据国内外研究的一般方法,将贴现因子?茁设定为0.984,将闲暇与消费的同期替代弹性?字设定为0.2。
参考basu和kimball(1997)的研究,将资本折旧率关于产能利用率的弹性系数?准设定为2。
(二)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对产能利用率的影响模拟
根据式(19)可以发现,增值税率τy和消费税率τc对达到稳定状态的资本利用率不产生影响。根据模拟结果,可以发现:资本的产能利用率随加速折旧率的提高而增大,也随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而增大。所以,加速折旧政策不但短期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长期来看能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增大企业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进而有利于资本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使得企业的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促进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虽然在短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从长期来看它不利于企业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而抑制了资本利用率的提高,对提高企业单位资本的生产能力具有负面影响。
(三)税收与加速折旧政策对资本深化的影响模拟
根据模拟结果,可以发现:资本劳动比随加速折旧率的提高而减小,也随企业所得税率的降低而增大,以及随增值税率的降低而增大。资本劳动比衡量了资本深化程度的大小,是度量经济增长长期动力的重要指标(杨文举,2006)。
加速折旧政策虽然一方面促进了企业资本利用率的提高,即单位资本生产能力的上升,但是另一方面,加速折旧政策下企业购置低成本设备与购置高成本设备相比,前者的资金压力更小、抵扣税负的效果更佳,且加速折旧政策下设备更新换代速度的提高,造成企业往往会担忧高成本购置的大型设备迅速落后,从而会进一步减少对高成本设备的购置。以上原因使得加速折旧率的提高,反而降低了资本深化程度,对经济的长期增长造成负面效果。
较低的增值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了企业可用于投资、研发、员工培训的资金,最终导致资本深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消费税不对资本深化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可见,税收从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转变可以在不大幅降低政府税收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资本深化程度,促进经济增长,这为“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转变”的政策的推动从资本深化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四)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出水平的影响模拟
随着加速折旧政策驱动资本利用率不断提高,不仅减轻了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增大企业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从而扩大产出规模,还可以进一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加速折旧政策抑制了资本深化程度的增加,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增长。但从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出水平的总体影响来看,加速折旧政策对经济增长总体上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五)税收政策对资本产出比的影响模拟
根据式(20)可以发现,加速折旧率和消费税率对达到稳定状态的资本产出比不产生影响,根据模拟结果,可以发现:资本产出比随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而减小,也随增值税率的提高而减小。资本产出比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大小反向相关,其大小衡量了增加投资对经济增长产生的促进作用的大小。
企业所得税率和增值税率的降低均会导致资本产出比的增大,即资本边际生产力的下降,使得投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持续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低的所得税率与增值税率与投资驱动型增长模式这二者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上并不兼容,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有所取舍。
五、结论
第一,加速折旧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增大企业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资本利用率的提高,从而使企业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但它同样会导致资本深化程度的降低,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增长,虽然加速折旧政策总体上促进了经济产出水平的增加,但在长期来看仍有所瑕疵。
第二,为了弥补加速折旧政策造成的资本深化程度降低这一不利情况,降低增值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率是一个合适的政策选择,它与加速折旧政策的组合,既提高了资本利用率,又增大了资本深化程度,从而在促进经济短期增长的同时,保证了经济增长的长期动力,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
第三,消费税对产能利用率、資本深化程度、资本产出比均不产生负面效应,是一个良好的“避风港”,所以,通过“以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为主转变”的政策推动,可以在降低增值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提高消费税率的方式,在无需大幅降低政府税收收入的情况下对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
第四,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增值税率会导致资本产出比增大,导致资本边际生产力进一步降低,投资效率受到抑制,阻碍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所以,在当前提高产能利用率和资本深化程度的主要要求下,投资驱动方式已经不再可行,其发展已经到达瓶颈期,需要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增长(胡鞍钢,2016)。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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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费用和矿井建筑物折旧费用是煤矿企业重要成本支出项目。本文阐述煤矿企业现行的安全费用财税政策,对安全费用政策提出相关建议;阐述煤矿企业现行的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对矿井建筑物折旧方法存在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安全费用;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建议
一、煤矿企业现行的安全费用政策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政策
目前煤矿企业均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及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列支[1]。安全费用是专项用于完善和更新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要依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保证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煤矿单位按照开采的原煤产量分月提取,各类矿井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规定为[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定为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定为15元;露天矿井吨煤定为5元。同时财企〔2012〕16号规定企业单位在上述標准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实际的需要,可适当提高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以淮北矿业集团为例,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费用计提分为多个时间阶段[2]:2004年按企业当年商品煤销售收入的4%计提;2005年至2007年提取标准调整为吨煤33元,当年使用超过15元、不足33元/吨的按实际使用数计提;2008年执行皖安监综〔2008〕176号文,按吨煤50元计提;2009年至2017年按吨煤33元计提;2018年至今,经“皖安监法函〔2018〕209号”批复,恢复到按吨煤50元计提。可以看到,随着煤矿企业经营效益好转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逐步提高,安全投入不断加大。
(二)安全费用的使用
财企〔2012〕16号规定,企业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设置专户核算,按照相关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及挪用[1]。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途径列支。目前按照规定,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单位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性防突措施的支出;煤矿单位安全生产改造及重大隐患治理的支出;完善和改进煤矿单位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及应急演练的支出等;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及整改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的支出;煤矿配备及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的支出;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及新装备推广应用的支出;煤矿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支出;煤矿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以上使用范围不允许列支人员工资费用。
淮北矿业集团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各单位的重大安全举措、安全更新等专项资金和与安全相关的成本性费用支出。安全费用在集团内部执行统一的提取标准、集中专户存储、统一安排使用。
(三)安全费用现行的财税政策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依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规定执行[3]:高危行业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企业产品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企业单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对属于费用性支出范围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金额;企业单位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会计科目归集所发生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定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成本金额冲减专项储备,并确定为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安全费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4]:高危行业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对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该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看到,国家层面对煤矿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处理允许安全费用形成资产一次计提完折旧、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税收政策要求按规定分年度计提折旧、结余资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政策变化建议
在当前全球疫情蔓延的背景下,国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压力巨大,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减税降费的政策,帮助煤矿企业健康发展,渡过难关。
(一)建议呼吁允许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煤矿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如对于淮北矿业集团来说,虽可以依据规定吨煤50元提取安全费用,但年末要对安全费用形成资产部分及结余作纳税调整,此项规定增加了企业税负,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目前对企业减税降费大的方向,建议调整。
(二)对安全费用与研发费用使用交叉部分的建议处理
对一个煤矿投入项目既是安全费用项目,又是研发费用项目的,为煤矿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允许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列支“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统计报表中同时列支安全费用,以便两者兼顾。
(三)建议允许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列支“一通三防”人员工资费用
人员工资费用是煤矿安全必不可少的投入,而“一通三防”人员工资费用更是煤矿安全投入所必需的,建议参照《关于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50号)等相关规定,适当扩大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允许煤矿安全费用列支“一通三防”人员工资及附加等费用。
三、煤矿企业现行的矿井建筑物折旧政策
(一)矿井建筑物折旧概念
煤矿单位的矿井建筑物是指在煤矿井下供给开采煤炭资源劳动条件的建筑物,包括井筒、通道、井下峒室、井下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建筑物等[5]。矿井建筑物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建筑物。一般企业单位建筑物通常是工人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农业建筑物和园林建筑物等。建筑物可以按照广义和狭义理解: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而成的所有实体物,既包括房屋,也包括构筑物;狭义理解的建筑物仅指房屋,而不包括构筑物。房屋的概念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挡雨,供人们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构筑物通常是指房屋类以外的建筑物,人们通常不需要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及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实体。本文主要从建筑物的狭义概念来理解。认为矿井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的本质区别在于:第一,通常矿井建筑物是指煤矿井下的建筑物,而一般企业建筑物常规是说地面建筑物;第二,矿井建筑物通常是指提供劳动条件的建筑物,而一般企业的建筑物不仅要能提供劳动条件,还能提供生活条件和提供其他活动场所;第三,矿井建筑物的最长使用年限通常取决于煤炭开采年限,而一般企业建筑物使用年限往往取决于自然损耗和生产环境的影响。
1965年煤矿企业停止按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计算和提取折旧费用,改按煤炭生产量提取井巷工程费形成折旧并列支生产成本。
(二)矿井建筑物折旧提取标准
根据2004年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单位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对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作出相关规定:煤矿依据原煤的实际产量,每月按照相关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其中,对于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标准为8.50元。本规定下发前,煤矿原执行的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互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备案。安徽省煤矿企业计提标准一般为维简费吨煤11元,井巷工程费吨煤4元。
(三)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2009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及井巷费参照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3]。提取井巷工程费时作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井巷工程费;当矿井建筑物应提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工程费纳入维简费,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贷:专项储备—维简和井巷费—井巷工程费。
四、煤矿矿井建筑物折旧方法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在煤矿单位矿井建筑物折旧提足之前,提取井巷工程费的实质是按工作量法对矿井建筑物提取折旧。近年来随着煤矿投资成本不断提高,煤矿企业提取的井巷工程费形成折旧已不足以弥补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淮北矿业集团[6]建成投产的袁店二矿、青东煤矿、袁店一矿三对矿井建筑物资产原值分别为7.21亿元,11.97亿元、17.86亿元,其可采储量分别为0.80亿吨、1.33亿吨、1.40亿吨。按安徽省标准吨煤4元提取井巷工程费,三对矿井提取的井巷費分别为3.19亿元、5.34亿元、5.60亿元,这意味着直到矿井报废,其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也不能得到弥补。特别是目前煤矿企业本身税负较高,而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不能得到完全弥补,致使煤矿企业折旧扣除减少,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当前国家减税减负政策形势。
煤矿企业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矿井建筑物资产提取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但是它的价值则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移到所生产的产品成本或计入费用,然后通过产品销售实现收入,弥补成本费用,从而使这部分价值得到补偿。依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损耗的相关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以计提折旧的方法形成折旧费用,计入各期成本及费用,从各期营业收入逐步完成补偿。煤矿企业地质条件、规模大小各不相同,形成的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也有较大差异,按统一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费形成的折旧用于弥补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不仅标准的制定缺乏严谨性,而且不同煤矿企业之间提取的矿井建筑物资产折旧也缺乏可比性,如露天煤矿一般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较少,产量较大,而深井煤矿一般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较大,产量较小,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建议采取下列方式提取矿井建筑物折旧。由于矿井建筑物资产是为煤矿采区服务的,因此对矿井建筑资产折旧计提可采用以下方法:每月矿井建筑物资产应提取折旧额=矿井建筑物资产金额÷该矿井建筑物服务的采区探明的可采储量×该矿井建筑物服务的采区每月原煤生产量,这样在该矿井建筑物服务年限内其资产这部分损耗可得到有效补偿。同时,对于煤矿企业提取的井巷工程费不应先用于补偿矿井建筑物资产损耗,而应直接进入专项储备—维简与井巷费—井巷工程费核算,作为煤矿企业单独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作者单位为淮北矿业股份公司财务部)
参考文献
相关热词搜索:;企业折旧政策篇三
发放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
发放范围:
因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参保职工300人以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单位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补助标准: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也就是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
发放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策依据
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社保补贴标准
由原来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据实补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据实补贴,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新政策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2022年4月26日前提交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按照此前政策规定核定;2022年4月26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办法核定;其中,2022年4月26日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再次提交申请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2022年4月及以前月份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22年4月以后月份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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